WTO与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访厦门大学教授邓力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厦门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大学教授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可以说,从关贸总协定(GATT)到世贸组织(WTO), 这50多年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处理顺应经济全球化与促进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辩证关系的过程,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关系上既矛盾又妥协的过程。WTO作为拥有130多个成员国、号称“经济联合国”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其现行框架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产生重大作用。请问,WTO 反映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有何影响?
邓力平:首先,我们应明确什么是WTO 下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实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发展中国家税制的发展既充分符合WTO 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趋势,又能使税制经过不断改革而有利于促进该国经济的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提高国家竞争力。具体说来,发展中国家在融合进WTO框架后, 其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应明确三个基本方面:
其一,WTO框架下,税收国际化趋势的加强是各国应面对的事实, 发展中国家税制和市场经济下通行税制的主动和被动衔接是开放经济下的必然选择。一国加入WTO是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 也是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加入WTO, 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增强了税制改革的迫切性。加入WTO 后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过程应是远期优化与近期接轨的统一。远期优化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 使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在实现税收国内效率与公平等原则外,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而在此过程中税收的协调原则必将得到进一步体现,因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主权国家之间加强税收协调是税收国际化的必然要求。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总体税制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并对与WTO 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加以调整,以尽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衔接, 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其二,WTO下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根据对WTO现有规则的分析, 市场准入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所致力推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它事实上集中了WTO其他原则的主要内涵。 该原则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一个时间的过渡,因此在其指导下的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制改革也应是渐进的。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准”体现了国家法律上的一种含义,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 就意味着在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植的行业可以有较长时间的调整期。反映到税制改革上来,一方面,加入WTO 要求税制必须加快国际化的步伐,另一方面意味着关税的政策作用将越来越让位于国内税。应该强调的是,税收从来都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因此,税制的设置仍应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实的观点是,税制改革的速度应和市场准入的速度保持相对一致,并能在长期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提高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其三,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应体现WTO“原则中有例外, 例外中有原则”的现实精神。WTO 几乎对其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都做了原则与例外的安排,尤其是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上,表现了较大的灵活性。这一现实精神应在发展中国家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有所体现。一方面,税制设置的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这一目标应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即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税制设置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出税收的非中性原则,通过差别税收待遇,运用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目标。
记者:去年11月中美关于WTO的双边协议签订后, 中国相当于已经有一只脚跨进了WTO的大门。对在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研究,应该从哪些方面去把握?
邓力平:我想应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应研究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WTO原则对其税制的影响。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资源全球有效配置,WTO延续或确立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予以优惠原则等等。这些原则或多或少地牵涉其成员国的税制安排。具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 其税制可能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三:一是在关税方面,加入WTO 意味着原来较高的关税税率的削减。二是在涉外税收方面,应在“效率、公平、主权、协调”的原则下妥善处理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在涉外税收的设置上,应表现为税制的规范统一:一方面坚持按本国的经济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措施,另一方面要按WTO要求, 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减少次国民待遇的深度和范围。三是在整个税收体系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税制设置必须加快和国际通行税制接轨的进程,增加税制的透明度;同时又要处理好在WTO原则下的税收定位, 将“原则与例外”的精神有机地结合到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去。尤其要注重通过税收环境的创造使微观经济主体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 并引导其逐步提高自身竞争力。但要注意这些“例外”应以不扭曲经济效率为前提,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应研究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发展中国家税源变化、 税种设置和结构以及税收征管的影响。WTO自身框架的不断完善, 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以及贸易与环境问题纳入了其管理框架之中。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意味着必须在动态变化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审视其未来的税制变化与发展。一是在税源变化上。例如,知识与技术的跨国流动的增加必然导致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许可交易的增加;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与贸易有关的资本跨国流动增加则会使金融资产和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增加等等。二是在税种设置和结构的变化上。一方面税源的变化必然导致税种结构的变化。比如,跨国收入的增加必然要相应加强直接税在税种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税源的变化及贸易规则的变化需要设立新的税种。例如,出于金融资产交易不断增加的考虑可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税;出于WTO 对环境污染产品加强约束的考虑而设立污染税等等。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首先,WTO 对加入国国内市场透明度的要求,使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增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其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采用先进的征管手段也是WTO 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潜在要求。
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WTO 影响下的税制改革应研究如何做到协调一致,互相学习,特别注重研究先后加入WTO 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在税制改革上的不同做法与措施。由于各国在现行税制与结构等方面的国情不同,它们在融入GATT/WTO的过程中, 其税制上的调整与改革自然存在不同之处。但是它们既然是朝着同一规则迈进,那么应该存在某些共同点和可比较之处。协调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做法有其相当的可行性。当然发展中国家未来的税制改革仍应注意不同国家的个性。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制改革不仅应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性,还要体现我国经济转型的特点,其进行税制改革的条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别。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管理结构在某些方面还不足以完全支持市场型的税收体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加入WTO 后向理想的市场型税制迈进还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税制的设置应具备相当弹性,可随具体经济条件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必要时作为调控手段还可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和设置一些临时性税种。但它们一方面不能妨碍市场机制的确立,一方面要尽量不与WTO 一般原则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