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特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实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3]09-0012-05
2002年,美国著名元伦理学家普特南出版了在系列演讲稿基础上编辑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该书是普特南长期批判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总结性成果。在《理性、真理与历史》等的基础上,该书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历史进行了全面审视,对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条分缕析的剖析和解构,并运用当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的经济伦理学理论,证明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密关联。在该书导论中,普特南开门见山地说:“‘价值判断是主观的’,这个观念是一种逐渐被许多人像常识一样加以接受的哲学教条。在慎思明辨的思想家手中,这种观念能够而且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发展。有一种我将要考察的观点认为,‘事实陈述’是能够‘客观为真的’,而且同样能够被‘客观地保证’,而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价值判断不可能成为客观真理和得到客观保证。在事实和价值二分法的最极端的倡导者看来,价值判断完全在理性的领域之外。本书试图表明,这些观点一开始就依赖于站不住脚的论证和言过其实的二分法。”①针对这些站不住脚的论证和被过分强调的二分法,普特南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论证、宣布了这种二分法的崩溃。
一、一种区分不等于一种二分法
在元伦理学领域,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不过,这当然不是唯一的“二分法”,与之同样“著名”的,至少还有一些元伦理学家强调的另一种相关“区分”——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二分法”。这两种“二分法”都是以古典经验主义或其现代形式——逻辑实证主义为基础的。而在这两种“二分法”中,普特南认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从一开始就依赖于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二分法”。也正是因为这样,普特南首先对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进行了深入剖析。
在西方早期分析哲学家看来,“分析的”这一术语系指没有任何经验内容的“同义反复”或“仅仅凭着它们自身的意义而为真”,即所谓“定义性”真理,例如,“所有单身男人都是未婚男人”就是一个分析真理。“综合的”是康德用来指称非分析真理的术语。康德理所当然地认为,综合真理陈述“事实”。康德还令人惊讶地主张,数学真理既是综合的,又是先天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声称,数学实际上是一个我们的语言惯例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他们试图修改、拓展康德的“分析”概念,以便包括全部数学。艾耶尔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就称之为综合命题。”②据此,普特南发现:“对于实证主义者来说,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与分析和综合的区分都把‘事实’与某种其他的东西相对照:第一种区分把‘事实’与‘价值’相对照,第二种区分把‘事实’与‘重言式’(或‘分析真理’)相对照。”③
逻辑实证主义将所有假言判断分为三组:即可以用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综合判断,基于逻辑规则为真或为假的分析判断,以及没有认识意义或没有真假可言的形而上学判断、伦理判断和美学判断。普特南认为,这种区分过于简单和极端了,因为它错误地认为三种判断之间的区分“无所不在”,即绝对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每个有意义的判断,而且认为它“至关重要”,即如果人们接受了这种区分,那么一切哲学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剩下的仅仅只是技术问题,即逻辑分析问题。
逻辑实证主义者不仅追随康德关于“分析的”或“综合的”都适用于数学原理的观点,而且坚信,它们可以适用于理论物理学中的每一个陈述。这样一来,无论是考虑从整体上建立物理学理论,还是具体地做物理实验,物理学家都要追问“能量守恒定律”之类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他们的问题不仅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物理学是否完全“合乎理性”的问题。
普特南则不赞同逻辑实证主义对康德立场、观点的“拓展”。在他看来,一旦康德所说的综合的先天的真理无法找到,那么就需要考虑将数学原理不等同于分析真理和纯描述性真理的可能性,而这恰恰体现了一般的哲学区分与哲学二元论之间的区别:一般的哲学区分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它们并不能适用于一切范围。在普特南看来,“一种区分不等于一种二分法”,那种将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混同于它们之间的“二分法”的做法是过分的、不能成立的。
众所周知,蒯因(W.V.O.Quine,1908—)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等著述中已经强有力地批判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截然二分的教条。在蒯因看来,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迄今并没有得到清楚的刻画和阐明;如果在其间划界,那么就是主张意义的还原论和证实说,而这却是“经验论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教条”。蒯因提出整体主义知识观,认为需要作出这一区分是错误的。通过蒯因的批判和清算,分析与综合的二分法已经崩溃了。④普特南相信,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也会以一种相类似的方式崩溃。
二、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历史
在分析和驳斥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之前,普特南系统地梳理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历史。他认为,这一“二分法”的历史和分析—综合二分法的历史在很多方面是并行的,其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
众所周知,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休谟法则”是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逻辑起点⑤。当然,我们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审视休谟,因为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理解与现代哲学家并不相同。休谟假定了“事实内容”(matter of fact)与“观念关系”(relations of ideas)之间的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分法。他试图告诉人们,当一个“是”判断描述的是一个“事实”时,那么就不能从中推导出任何“应当”判断。休谟的“事实内容”的形而上学构成了从“是”到“应当”之间的不可推导性的全部根据。
普特南认为,休谟关于“事实内容”的标准预设了一种所谓的“图像语义学”(pictorial semantics)。在休谟那里,“概念”是一种“观念”(idea),而“观念”是图像式的,它反映“事实”的惟一方式是摹写它。然而,“观念”也有非图像的性质。例如,它们能够包含情感,或者与情感相联系。因此,“休谟并不只是告诉我们,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当’;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断言,并不存在关于对(right)的‘事实内容’和关于美德的‘事实内容’”⑥。因为,如果存在关于美德和恶德的事实内容,那么美德和恶德的性质就像一个苹果的性质一样,可以用图像表示。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事实。
康德也是元伦理学探讨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许多西方伦理学家认定,康德认为价值判断具有命令性质。根据他们的看法,说“谋杀是错误的”,就是说“不要谋杀”,而这并不是在描述任何事实。普特南认为,这是对康德的误解。对康德理论的合理解释应该是,这句话不可能只是“情感”的一种表达,也不可能只是一个判断和一种情感表达的简单混合。在这里,康德与休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康德的所有解释者都认为他坚持道德陈述能够被理性地辩护的看法——实际上,康德的整个道德哲学就是对这是如何可能的一种解释。”⑦
普特南认为,逻辑实证主义者用休谟的方法扭曲了康德的伦理学,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极端化了。康德所说的道德命令是不能得到理性辩护的,而仅仅从根本上反映了说话者的“愿欲”状态。普特南还猛烈批评情感主义者把伦理陈述从理性话语系统中驱赶出去的极端做法。他特别批判了卡尔纳普在《统一科学》一书中将形而上学、伦理学和认识论中的一切陈述看成不可证实的、非科学的陈述的观点,因为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伦理学的客观性或理性。
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说明伦理判断与其他类型的判断确实不同,但据此不能推出任何形而上学的结论。“说到底,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并不是一种区分,而是一个论题,即‘伦理学’与‘事实内容’无关的论题。”⑧休谟并没有排除伦理学家研究道德问题的可能性,但卡尔纳普等极端情感主义者却彻底排除了这种可能性。休谟不仅承认伦理智慧的存在,而且把非认知主义与这种伦理智慧结合起来,“因为他分享了令人感到安慰的18世纪的假设:所有掌握了公正地思考人类行为和问题的技艺的明智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会在同样的环境中感受到赞成和反对的合宜‘情感’,除非他们的人格结构出现了问题”⑨。休谟认为,大多数公正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愿意赞成任何善的东西,但他从未声称这就是善这一“观念”的内容。
休谟仍然把伦理学视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哲学学科,并试图重建它,且赋予这种重建以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含义。但是,发展到史蒂文森的时代,这种兴趣已经大大消退了。至于在极端情感主义者卡尔纳普那里,则完全丧失了这样的兴趣,因为卡尔纳普的目标是要把伦理学驱赶出知识领域,根本就不是要重建它。毕竟,根据极端情感主义者的观点,伦理“语句”要成为知识,要么必须是分析的,要么必须是“事实的”。然而,伦理“语句”既不是分析的,也不是“事实的”,因而,只能将伦理学从理性知识的殿堂里排除出去。
三、事实与价值的相互缠绕
极端情感主义者关于事实与价值截然二分、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概念上看,那些论证起源于一种贫困的经验主义(后来是同样贫困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观”⑩。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事实”概念的狭隘认识,是其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哲学论证的基础。
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观念非常接近休谟。休谟的“事实”概念只是能够对之形成某种可以感知的“印象”的东西的概念。然而,随着原子结构探索中发现了电子、质子、中子、基本粒子等,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等提出“弯曲的时空”等,“事实”就是可感“印象”的观念受到了强烈冲击,再也站不住脚了。但是,逻辑实证主义最初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而是顽固地坚持可证实原则和意义标准,认为只有通过直接经验证实的东西才是“事实”。如果一种陈述是“认知上有意义的”,就必须能够用“科学语言”加以表达,而“科学语言”的事实部分必须是观察术语,或者可以还原为观察术语。逻辑实证主义的这种“事实”概念太狭隘了。如此一来,“形而上学”、“规范伦理学”等就都只能是“胡说”了,甚至连细菌、电子、引力场、力等也不可能合理地加以解释。“说到底,原始的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事实’就是可由单纯的观察或者甚至是感官经验的一种单纯的报告证明的某种东西。如果这就是事实的概念,伦理判断最终证明不是‘事实的’(判断)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11)后来卡尔纳普等人修正了事实概念,认为具有“事实内容”是作为整体的科学陈述体系,其中既包括观察术语,也包括不可观察但通过各种科学理论的假设引入的理论术语。不过,这一非原则性的“修正”仍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逻辑实证主义狭隘的事实概念与其语言观是密切相关的。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日常语言中存在着观察术语和理论术语、描述语言和规范语言之间“尖锐而明确的”区分。这种截然二分的语言观是十分贫乏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观察渗透理论等学说的提出,观察和理论的二分法受到了尖锐的批评,已经证明是站不住脚的。同样,描述语言和规范语言的二分法也不可靠。例如“……是冷酷的”之类表述就既给出了一种评价,也作出了一种描述。“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根据对于什么是‘事实’的狭隘的科学图像得到辩护的,就正如那种区分的休谟式的祖先是根据关于‘观念’和‘印象’的狭隘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得到辩护的。认识到我们的描述语言中有关于‘事实’领域的(无论古典经验主义的还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图像的如此多的反例,这应当动摇任何人的如下信心:存在着与被认为在谈论所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时诉诸的‘价值’概念形成整齐划一的和绝对的对比的事实概念。”(12)
普特南进一步说,“‘冷酷’这种谓词的例子也告诉我们,问题并不止在于经验主义的(和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概念一开始就实在太过狭隘。更深刻的问题在于,休谟以后的经验主义者——而且不只是经验主义者,还包括哲学界内外的许多其他人——没有认识到事实的描述和评价能够而且必定被缠结在一起的方式。”(13)
实际上,事实与价值是相互缠绕的。即使是在科学活动中也渗透着价值和规范,如“融贯性”、“似然性”、“合理性”、“简单性”以及假设之美,都涉及到价值和规范。普特南指出:“关于融贯性、简单性以及诸如此类的判断是被物理学所预设的。但是融贯性、简单性以及类似的东西依然是价值。”(14)在认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时,我们要注意,“科学探究是以我们认真地对待包括所有种类的价值主张在内的本身并非科学的主张为前提的……无论是在科学的还是非科学的探究中,我们都应当放弃客观性的概念”(15)。事实知识观预设价值知识,同时,“认识的价值也是价值”,虽然认识的价值和伦理的价值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就像不同伦理判断之间也存在区别一样。
认识的价值涉及如何正确地描述世界的问题,但是,如何描述世界的问题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性问题。把“正确地描述世界”等同于“客观性”,显然是把“客观性”视为与对象相符合。然而,不仅诸如‘杀人是错误的’之类的规范性真理可以反驳这一观点,而且数学和逻辑真理也可以提供“没有对象的客观性”的类似例子。因此,“客观性”并不等同于“描述”。认识的价值和伦理价值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残酷”之类的词有时可作为规范性术语来使用,有时又可以作为描述性术语来使用。观察术语和理论术语、描述语言和规范语言的二分法并不能成立,事实和价值往往不可救药地纠缠在一起。
四、“混杂”的伦理概念
普特南指出:“我们关于其中没有一种东西能够既是事实又是有价值负荷的语言图像是完全不恰当的,我们的大量描述性词汇是而且必定是‘缠结的’。”(16)在普特南看来,最能表明事实与价值并非截然二分而是相互缠绕的,当属“混杂”的伦理概念。或者说,“混杂的伦理概念是存在着绝对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这种观念的反例”(17)。
所谓“混杂”的伦理概念,就是指既能规范性地使用又能描述性地使用的概念。在普特南看来,“冷酷”就是这样的概念。如果有人问我,我的孩子的老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而我回答说,“他非常冷酷”,那么,我就既对他作为一位老师提出了批评(事实陈述),也对他作为一个人提出了批评(伦理评价)。因此,“冷酷”这个词完全无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并欣然接受有时用作规范的目的,有时用作描述性术语。
虽然过去曾有人提出过“混杂”的伦理概念,但是,它并未被二分法的辩护者们所认同。辩护者们对之作出的反应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种反应包含在休谟的反问中:“我们所谓罪恶的事实内容存在于何处?”以及休谟对于人们能够指出任何这样的“事实内容”的否定。这种反应的实质就是将所有混杂的伦理概念放逐到与“情感的”或“非认知的”概念同样易被疏忽的地方,将所有“混杂的”伦理概念如同“空洞的”伦理概念那样加以排除。与混杂的伦理概念迥然相异的是,“空洞的”伦理概念只能作为规范性术语,而不能作为描述性术语,并且,它们更多地表达人们对某种事物以及行为的赞成抑或否定的情感与态度。在普特南看来,将混杂的伦理概念加以抛弃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类概念的数量是如此巨大,以至于非认知主义者即使有心追随休谟,也是勉为其难的。即使是休谟本人,也不愿意把“慷慨”、“高尚”、“熟练”、“强壮”、“笨拙”、“虚弱”归类为没有“事实”与之相符合的概念之列。
第二种是非认知主义者赫尔对“粗鲁”这一概念、麦凯对“冷酷”这一概念所作的反应。他们认为,混杂的伦理概念是普通的事实性概念,根本不是伦理的或规范性的概念。赫尔认为,即使“粗鲁”通常是一个负面评价的形容词,有可能存在一种行为满足所谓“粗鲁”的描述性条件,而又无须对之作出负面评价。普特南则认为,“粗鲁”这样的混杂伦理概念不是单纯的事实性概念,同时也是伦理的或规范性的概念,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辩护:“当然,我并不否认粗鲁有某种错误。我只是说粗鲁有时候是对的,因为被粗鲁对待的这个人已经做了某种应被粗鲁对待的事。”(18)正因为“粗鲁”具有某种评价效力,才使得值得作出“粗鲁有时候是对的”这种评论。麦凯在《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一书中提出了其名噪一时的“错误理论”,认为像“冷酷”、“残忍”(以及假想中的休谟的“罪恶”的例子)只不过是描述“自然事实”的词汇,这样的词汇没有价值属性,价值属性之类观念本身完全是可疑的和错误的(19)。普特南则认为,如“勇敢”、“节制”、“正义”这类“肯定的”描述词一样,“冷酷”这样“否定的”描述词的典型特征是,要有区别地使用它们,一个人就必须能够在想象中认同一种评价的观点。这就是为什么认为“勇敢”只意味着“不怕冒生命和身体的危险”的人,不可能真正理解苏格拉底区分单纯的鲁莽、蛮干和真正的勇敢的理由。“当麦凯把某人是冷酷的这样的事实仅仅当作一个(形而上学上没有疑问的)‘自然事实’时,他所否定的正是‘冷酷’的即使‘描述的’用法对于评价的这种依赖性。”(20)
第三种是赫尔对“冷酷”这一概念所作的反应。赫尔声称,混杂的伦理概念可分解成纯粹“描述的”成分和“态度的”成分,前者表达事实内容,后者表达一种态度。很显然,赫尔的主张中依然存在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可逾越的逻辑鸿沟。赫尔认为,“冷酷”的描述成分是“导致严重的伤害”,而评价成分的几乎全部含义就是“错误的行为”。普特南则不接受“两种成分”的观点,甚至不认同“可分离性”的观念。他认为,“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离为‘描述含义的成分’和‘规范含义的成分’的非认知主义者的企图是建立在以下这种不可能性的基础上的: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比如说——‘冷酷’这个词或一个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21)。基于此,普特南认为,“冷酷”的外延肯定不可能只是“导致严重的伤害”,“导致严重的伤害”本身也不可能摆脱评价的效力。“伤害”并不只意味着“痛苦”,“严重”也不只意味着“许多”。这表明,混杂的伦理概念是一个整体性存在,它具有蒯因的语义整体论的意味,根本不可能分解为纯粹描述的部分和评价的部分。事实上,描述语词可以用来赞许或责备,而评价和规范语词也可以用来描述和说明。
五、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崩溃的意义
如果我们总体性地审视普特南的思想,那么我们会发现,他的信念坚定,立意颇高,分析缜密,逻辑清晰,具有连贯性或一致性,特别是具有将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结合起来的特点。
早在1981年,普特南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就已经提出和论证过“价值事实”的存在。普特南指出,价值与事实是不可分的,一方面,价值就是事实的价值,每一个价值都负载着一定的事实;另一方面,事实也是有价值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一事实都含有价值,而我们的每一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一个没有价值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事实。”(22)据此,普特南明确要求超越“声名狼藉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
自《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出版以来,他一直都在反抗传统的科学观、事实观、语言观、逻辑观和价值观。他引人注目地区分了“非科学的”和“反科学的”两个概念,从而正确地指出,“非科学的”并不等于“反科学的”。他一直沿着价值术语在概念上不可或缺,但又不能还原成纯粹的描述术语这一思路进行论证,对于一切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在科学与伦理学、法学、政治哲学等价值学说之间,人为设置一条二歧对立的二分鸿沟的观念和做法进行了驳斥和批判。
2002年,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普特南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他的思想。通过一系列的历史梳理、语言分析和逻辑论证,包括发现“混杂的伦理概念”,指出“价值事实”的存在,以及与其他学者之间的相互辩论,普特南既表明了事实与价值渗透、缠结之现象的大量存在,也表明了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论证是拙劣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在他和他的许多同道的批评和攻击中,特别是在他们对事实与价值密不可分的论证中,事实与价值之间绝对的二分法的确被动摇了,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崩溃了。更具基础性意义的,普特南还发现,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纯的事实或单纯的价值,任何割裂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都是无法成立的。这为如何基于人们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从而在逻辑上沟通事实与价值指明了方向。至于那种和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相关的观点——认为科学是纯然客观的,科学是与价值无涉的,而伦理学是纯粹主观的,例如仅仅只是情感的表达等,从而在科学和伦理学之间掘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的做法,自然也是无法成立的。
认真梳理、琢磨普特南的思想,我们会发现,普特南的思想风格和研究方法与传统的自然主义存在明显的差异。他还难能可贵地借助“科学的分析伦理学”推崇的语言与逻辑分析方法说明自己的思想,展开自己的论证。较之传统的自然主义,明显更具理性,逻辑更加严密,观点也更具说服力。
最后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批判,是继蒯因批判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之后的又一重要批判。因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经验主义的“最后一个教条”,而且影响无处不在。普特南在蒯因消解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二分法的基础上,扬弃了更具基础性意义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二分法,这宣告了非认知主义的“垮台”和新自然主义(描述主义)的强势回归,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主流立场。这一立场和观点明显有助于正本清源,深化对于道德或价值语言的认识,深化对于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理解,更有利于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的最终解决。同时,对于全部哲学和科学的拨乱反正,对于哲学和科学研究中将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对于科技和人文的互动、互渗和统一,都具有基础性意义。
注释:
①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85页。
③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④参见威拉德·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载威拉德·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43页。
⑤参见孙伟平:《休谟问题及其意义》,《哲学研究》1997第8期。
⑥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⑦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⑧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⑨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⑩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11)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12)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3)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14)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15)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16)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17)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18)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9)见约翰·L.麦凯:《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丁三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页。
(20)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21)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22)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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