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芸[1]2001年在《城市规划与城市地价相互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市规划机制的完善和规划作用的加强以及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规划与地价相互作用日渐加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呈现多层次、多角度的特点。本文章就此通过理论和实证探讨了两者之间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作者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一方面探讨城市规划对城市地价的影响机制:在宏观上,对城市未来土地配置、用地布局和用地结构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城市地价的总体水平和地价空间分布及地价等级体系;在微观上,通过对具体地块的开发强度、开发用途及环境控制等影响了具体宗地的地价水平。另一方面,在土地市场化经营条件下,地价规律对城市用地功能重组及用地置换的作用也日渐显着,反过来推动了城市用地布局规划的调整,使规划限制因素大大减少,因此可以通过土地价值级差分析指导城市规划。 本论文内容包括6章,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简介本文论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综述国内外对此论题的研究进展状况。 第二部分为第2章,是本论文研究论题的基础理论支持部分,主要从区位论、级差地租理论、外部性、城市规划理论、系统论、城市结构理论六个方面阐述城市规划与城市地价是如何之所以存在紧密联系并发生相互作用的。 第叁部分包括第3章、第4章、第5章,是本论文阐述内容的重点,一方面具体分析和探讨了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体系对城市地价的宏观、中观、微观层次影响机理;另一方面,详尽阐述分析了城市地价经济杠杆对城市规划方案选择及规划实施的引导机制。最后综合描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地价相互作用的运做过程、特征和方式。 第四部分为第6章,是本论文的实证及最后结论部分,运用理论结合深圳市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城市规划与城市地价相互作用机理。提议将规划因素纳入地价评估参评体系中,以便制定出科学的城市地价体系,并通过科学的城市地价指导城市规划用地选择及布局,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及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规划方案,提高城市土地配置效率。
张勇强[2]2003年在《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研究——深圳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60-70年代相继诞生的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论、混沌学和分形理论等一系列系统自组织理论,以系统的发生、发展为重点,探讨了系统的自组织演化问题。通过对自组织理论的引介,分析了城市复杂系统的发展演化,建立了自组织的城市发展观;进一步针对城市空间系统,通过相关概念的梳理以及城市空间发展的复杂特性分析,从空间组织的角度剖析城市空间发展的内在机制,把城市空间发展归结为一个自组织与他组织复合作用的过程;将系统自组织理论的核心原理应用于城市空间发展研究,探讨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的内在机制并从过程研究和系统分析纵、横两条主线对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进行深入解析;以深圳城市空间发展为例,通过深圳空间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迭合比较,对深圳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进行实证研究,指出深圳城市空间的快速、健康发展得益于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同向复合;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存在的问题,建立寻求自组织与他组织同向复合的规划理念,为我国城市总体规划操作体系及其编制方法的完善和革新提供了基于自组织的理念与方法。
霍贝贝, 岳大鹏[3]2010年在《城市规划与城镇土地定级相互作用机理研究》文中指出城市规划与城镇土地定级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城市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影响着城镇土地定级工作;而城市规划的不同实施方式和不同实施程度对具体地块土地级别以及城镇土地级别空间分布格局有着直接和较大的影响。二是城镇土地级别现状和城镇土地级别变化趋势分析,潜在影响着城市规划方案设计、城市规划方案决策、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过程,并为其提供依据和指导。在此基础上,如何量化城市规划对城镇土地定级的影响值得进一步具体研究;发挥城镇土地定级工作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服务,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更值得深入思考。
黄治[4]2013年在《城中村改造模式与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面临大发展经济大变革的战略机遇期,大力推进城市化,是未来中国强国之路,是提高我国综合实力与国家竞争力的兴邦之基。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存在成为城中村问题形成的体制原因,也同时使城中村问题有了长期存在的平台,而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将越来越凸显城中村发展的滞后性而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将越来越凸显城中村发展的滞后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城市急剧向郊区扩张,很多城市呈现放射性、摊大饼式的空间特征,由此而产生的城中村问题表现在多个层面的复杂性。本文首先对城中村的形成的原因按照政策、经济、多元利益格局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中国城中村特有现象,通过描述城中村目前的现状,来形成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这种改造的必要性具体从城市的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政治体制改革叁个角度来论述。其次论述了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与目前的改造措施,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主要从改造主体居民、村集体、开发商、政府四个特定群体进行分析,从市场作用、政府调控两个层面去解读当前城中村改造的现行措施。再次城中村不仅仅是一个区别于一般城市建筑景观的空间实体,同时是一个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居住人口实体、文化团体和社会群落。因此,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将不仅仅是城市建设实体重建的过程,也是产业经济、人口结构、组织管理、社区文化等发生解构、重组的过程,同时由于城中村建筑规模巨大,居住人口数量很多,城中村改造将会对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产业经济、社区发展和城市环境等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深圳城中村改造影响分析,试图找出新的深圳城中村改造策略。其一、提出深圳土地管理策略。本文系统论述了深圳现有土地管理的政策,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以深圳城中村改造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研究为重点,提出新的深圳土地管理策略,包括深圳违建房屋的处理,土地及房屋权属的处理,土地收益的分配等方面。其二、对城中村改造管理策略进行创新。应用管理学原理,分别提出拆赔策略、城中村集体组织的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给出城中村改造产生的社会问题解决新策略,构建利益主体的四方博弈模型,应用此模型进行深圳经济均衡分析,提出改造经济可行性策略。其叁、提出城中村改造资金短缺的解决策略,优先选用财政拨款融资与银行抵押贷款和信用保证贷款融资相结合的模式,为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提供可操作性办法。其四、提出了构建城中村改造信息技术管理策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因素涉及到用地住户情况管理、工程改造拆迁进度等诸多因素,需要采取建立以ARCGIs为信息技术管理平台,以方便城中村改造中的信息查询、录入、统计、分析等,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决策支持。最后以深圳城中村改造项日为实例,基于深圳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论述深圳城中村改造取得的一系列效果,通过经济、政策、社会层面来解析城中村改造的不足,并利用城中村改造新策略以解决城中村改造难题。
刘志霞[5]200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基准地价时空分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价是调节土地利用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土地市场的核心,也是市场调节配置土地资源的杠杆。城市住宅地价作为城市地价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分布情况对城市住宅土地交易、城市住宅用地规划、房地产建设开发等方面具有深远影响。本文从空间和时间两个角度对深圳经济特区的住宅基准地价分布情况进行了研究。第一,本文阐述了地价的基本概念,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市场交易价等;并介绍了城市住宅地价研究的基本理论,包括地租地价理论、基准地价估价理论和土地区位理论。第二,本文研究了深圳住宅基准地价的空间分布情况。首先介绍了空间研究的方法,包括空间分析方法、地统计方法和空间插值方法。然后以ArcGIS软件为辅助工具,建立深圳住宅基准地价信息图层。通过ESDA工具对样本点数据进行检查分析,从而选择相应的空间插值方法,最终生成预测表面得到地价等值线。通过以上数据处理的结果,分析深圳住宅基准地价的空间分布特点。并结合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影响住宅地价空间分布的影响因子进行了分析。第叁,本文对深圳特区住宅基准地价的时间分布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特区内四个行政区的住宅地价指数的时间序列,然后选择相关的因子与住宅地价指数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影响因子为人口数、GDP、职工工资总额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最终建立地价指数的预测模型。经过研究,结论如下:(1)通过ArcGIS为辅助工具,可以准确获取并处理更多的样本点信息数据,从而提高研究的准确性。(2)深圳特区的住宅基准地价空间分布不均匀,以福田区整体水平最高,盐田区最低。特区内有多个地价高峰点,分别位于南山区、福田区和罗湖区。(3)深圳特区住宅基准地价空间分布的区位影响因子有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两个方面,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交通设施、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观的分布。(4)深圳特区住宅基准地价时间分布呈波动变化,各行政区的地价指数变化过程并不相同,总体来看呈上升趋势。(5)结合理论和前人研究基础,选取影响住宅地价指数的主要因子为常住人口、GDP、职工收入总额和房地产投资总额等。通过回归分析,建立了地价指数的时间预测模型。
刘蕾[6]2014年在《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带动了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共融,创造了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以深圳市为例,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带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发展方式不平衡、人口结构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均衡、社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在城中村体现得尤为明显,它们影响了城市化的发展质量,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重在质量,要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质量同步的问题,就必须推进以质量、结构、效益提升为目标的深度城市化,消除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弊端,寻求推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路径。城中村是城市空间向农村蔓延或包围农村的过程中,在原农村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化不完全的居民区。城中村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原居民或村民身份转化为市民,但其生产生活方式无法很好地融入城市,城中村的管理模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也没有完全城市化,还存在着经济发展依靠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厂房、住宅出租为主,社区管理以原城中村股份合作公司为主,社会管理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等许多问题。大多数城中村的建设延续了村落自然生长的方式,缺乏统一的规划,加上出租经济利益驱动,使得原村集体、村民甚至外来人员自行建造了大量违法或违章建筑,城中村的生活设施、景观环境、社会秩序等凸显出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城中村所处的优越区位,其潜在的土地价值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外溢,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居民对改善生活环境的诉求、利益相关各方分享土地增值愿望等共同驱动,使城中村改造成为了众多城市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事件。深圳市过快的城市化发展与土地资源紧约束的矛盾十分突出,形成了在全国十分典型的城中村聚落。深圳市的城中村改造则几乎与城市发展同步,从特区建设之初对城中村的引导发展,到较早的旧村镇改造,城中村改造再到全面实施城市更新,深圳市依靠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走出了一条十分艰难但也比较有效的城中村改造道路。城市更新作为一项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的组合政策,注重城市的内在更新、有机更新,将综合整治与拆除重建共同推进,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特点,以体现公益、多方共赢为目的,为城中村改造注入了新的动力,也创新了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截止目前,深圳市通过城市更新向市场供应的土地量已超过了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通过城中村的更新改造,为城市提供了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康中心、公交站场、保障性住房等大量的公共设施。在对政府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村集体自主型以及综合整治类、改变功能类、拆除重建类更新改造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对村集体主导的更新改造做了进一步深入分析。从目前来看,深圳市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开展的村集体主导的更新改造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基于权益再分配的更新改造,二是基于治理方式转型的更新改造,叁是基于城市更新的更新改造。通过对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在规划、土地利用、经济和社会绩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法律、政策、金融制度、社会管理和文化存续、各利益相关方关系等推进难点进行探讨,综合提出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方向。本文认为,由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位居中国前列,土地价值较高,土地资源十分紧迫,城中村数量和规模居全国之首,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探索和实践有一定的借鉴示范意义,一些教训也应当吸取。本文提出了应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实现质量高、可持续的更新改造;应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建立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相适应的更新改造政策体系;更新改造规划应与现代城市生长规律相适应,体现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应与社区自身发展相结合,实现人、经济、文化、社区与空间的同步更新改造。本文以深圳市城中村更新改造样本为例,运用抽象法提炼出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模式,即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在城乡总体规划框架下,着眼于存量土地利用和长远利益平衡,以政府的全程指导代替原来的局部参与,以村民转型为现代企业股东代替简单的村民转为居民,以社区股份公司职能分割代替原来的社企不分,以自下而上的有机更新代替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从而实现更新改造人本化、社会管理人文化、空间结构有机化、社区文化传承化。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背景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以深度城市化为特征的城市发展与质量同步提升的阶段。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主体为原村集体或其合法的经济继承主体以及原村民,他们之间存在着既密切关联又矛盾冲突的关系,也存在着如何结合自主更新改造向现代企业和现代股东转型的问题。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应遵循的原则是:村民主导、各方共建,保障公益、突出共享,落实规划、持续发展,明晰地权、集约利用,继承传统、融通文化。本文同时对于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发起与推动、运作方式及程序、规划编制与产业定位、平衡利益与分配利益等进行了阐述。指出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一是应具备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政府应指导城中村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进行自主更新改造,应宣传和引导更新改造规划主动与城市产业、经济、社会规划相衔接,应按照法治运作的思维方式推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二是村集体应具备较高的组织化能力和组织化水平。村集体及股份公司应足够的话语权、有前瞻的视野、有带领村民共同发展的责任感,也应具备敢于担当的意识以及很好的政策推动力、执行力;叁是应具备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推动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法律法规,按照法规先行、规范运作有序推进,也应相应地建立健全社会化组织。本文最后提出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应出台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政策和制度。首先要健全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的配套政策,这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要求,也是原农村集体土地开发主体确认、土地资源市场化、解决小产权房等历史问题等方面的现实需求。要从上位法对于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和流转等方面进一步明晰,同时各城市应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出台促进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其次要加大金融方面的支持,应探索设立专门的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投融资金平台。再次要建立有利于自主更新改造的实施标准。按照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的要求,创新务实地研究出台相关的机制标准。二是应建立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城中村自主更新机制。在收益分配机制方面,应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规划政策方面,提出通过规划政策的引导及规划的落地,实现居民、市民、外来人员能同步享受城市发展、士地增值带来的红利。同时,应发挥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发掘和保护城中村的本土文化。叁是应同步推动社区自治机制的转型和社区股份公司的转型。构建更加符合城中村更新改造后的管理模式,必须明晰指导基层组织建设的社区党委、实现基层自治的社区居委会、作为政府基层组织的社区工作站叁者的关系,逐步剥离社区股份公司的社会职能和事务职能,使这些基层组织既相互独立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城中村再发展。与此同时,应建立有利于股份公司转型的配套政策,使社区股份公司逐步向现代企业转型,并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经济能力。
李秋华[7]2016年在《规划因素对土地定级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镇土地定级是基于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状况并结合其在经济社会中的整体地位,综合评定土地的价值,从而分出城镇土地的价值等级。此前,规划因素极少被纳入土地定级当中,然而,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城市规划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设越来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对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对城市土地级别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对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以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大多数的城市土地定级很少真正考虑规划因素,即使加入了规划因素其考量方法也比较简单。萍乡市在进入“十二五”后,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发展最迅速的地区一般在城乡的结合部,其土地原始类型大部分为农用地,后因城市规划的推进而逐步变为建设用地。因此在对城区土地进行定级时,不仅仅要考虑现有的各类用地影响因素,还要考虑一些近期的规划因素对地价及土地定级的影响。为科学分析验证规划因素对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的影响,本研究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以萍乡市的城区土地综合定级为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从规划因素的角度对城市土地定级进行研究,计算城市规划因素因子的规划修正分,并与不考虑规划因素的定级结果进行比较,最后以交易样点来验证比较该两种定级结果的准确性。从萍乡市实践来看,将城市规划的影响力融入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适当考虑城市规划带来的土地价值超前变化,使得定级成果与实际地价水平更为吻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杠杆作用,更能反映萍乡市土地利用的客观实际。研究结果表明城市规划特别是近期发展计划对较明显的影响了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结果,将城市规划引入土地定级中可以很好的为城市的开发建设和加强城市土地利用提供依据。
潘爱丰[8]2011年在《武汉市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针对我国大城市边缘区土地利用不集约的现状和武汉“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本文以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为研究范围,以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为主题,以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空间调控为联结点,以城市空间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整合和土地使用强度合理控制为重点,系统探讨了在城市空间层面上,如何促进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这一核心问题。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多层次、多侧面、多视角分析了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空间调控间的关联性,剖析了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利用的基本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了其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规模,提出了土地集约利用空间发展的优化模式,并探讨了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对策。全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设置了“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及主要问题”、“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评价”、“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发展优化模式”和“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对策”四个板块进行研究。在第一个板块“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及主要问题”研究中,全面调查了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的土地利用现状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土地利用的基本特征,并归纳了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第二个板块“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评价”研究中,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结合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的发展目标,分别从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空间结构潜力、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空间形态潜力、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使用强度潜力等叁个方面评价了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规模。在第叁个板块“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发展优化模式”研究中,在结合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案例,从城市空间结构方面提出“轴向拓展、开放式多中心组团”的空间结构优化模式,从城市空间形态方面提出“分散化集中、扇形与指状相结合”的空间形态优化模式,从土地使用强度方面提出“TOD与SOD双重导向、适度复合型”的土地使用优化模式。在第四个板块“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对策”研究中,分别从优化地域空间结构、整合地域空间形态和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叁方面探讨了武汉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对策。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指出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可进一步研究的若干方面。
刘永红, 王卫城[9]2008年在《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探索与实践——以深圳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以深圳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征地留用地为核心,对该类特殊用地的规划管理进行了系统研究,先是回顾了深圳土地征用与征地留用地管理的历程,分析了规划管理工作中面临的规划管理台账不清、规划选址依据不足、用地安排缺乏价值考虑等问题,提出建立征地留用地安排的"双评估"机制、建立征地留用地与违法用地处理联动机制,按照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征地留用地等主要思路,并建议如下规划管理对策:出台深圳市征地留用地安排的近期实施方案,规范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管理;明确征地留用地功能、强度等规划指标,督促开展该类土地的评估工作;严格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能。
李建伟[10]2012年在《空间扩张视角的大中城市新区生长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新区是城市旧城区之外规划新建的一个具有系统整体性和功能独立性的开发建设地区,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城市空间扩张的主要形式。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近20多年来城市新区在空间要素积聚与扩散和空间格局重构转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时,城市新区开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因此,分析与总结城市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探寻城市新区的发展规律,对于科学引导和管控城市空间扩张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从大中城市空间扩张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城市新区空间生长的分析与模拟,对城市新区形成的动力机制,城市新区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城市空间规模扩张和城市功能完善提升等方面的作用特征进行研究,提出了设立城市新区最佳时机的“反波浪”理论模式、城市新区区位选址的基本流程、城市新区规模预测的计算模型、城市新区功能定位的方法体系以及相应的调控模式。本文形成的主要结论包括:(1)城市新区多因开发区建设而设立并发展壮大,政策保障、土地财政、基本活动、多元主体和外商投资是影响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基于增长极理论,可将城市新区划分为孕育初创期、快速成长期和稳定成熟期叁个发展阶段;依据城市新区成长动力及实现途径的不同,又可将其划分为开发区重构型、重大项目推动型和乡镇整合发展型叁种发展模式。目前,城市新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主导,管理混乱;遍地开花,浪费资源:贪大求高,不切实际;产居分离,功能单一。(2)建立了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的空间相互竞争模型,认为政府行为、市场作用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新区和旧城这两种空间扩张方式具有重要影响。城市新区形成的最佳时机,即城市空间突变式扩张时机与城市空间扩张速率和入口—城市扩张弹性指数之间具有强相关性,与经济—城市扩张弹性指数之间的联系性不强。当城市空间扩张速率和人口—城市扩张弹性指数处于上升增长状态时,就有必要通过设立城市新区来缓解压力(降低城市空间扩张速率或者减小人口—城市扩张弹性指数),并且每次压力反弹的时间不断缩短,强度不断增强,表现为“反波浪”的发展模式。(3)城市新区一般集中分布在11-14km左右的范围内,多依托既有建成区和交通线发展,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新区与母城间的距离逐渐增加。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基于情景分析法的城市新区区位选址的基本流程,即:城市空间结构背景分析→因素识别→情景模拟→测试评价→确定战略,旨在解决在城市空间结构发展演变不确定前提下的新区选址问题。(4)通过对城市新区空间效益综合评价,认为城市新区空间效益的高低与政府政策、城市等级、空间距离、立地条件和设立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进而试探性地提出8-20km2的空间规模阈值,并认为最大上限也不宜超过城市现有规模。在明确母城用地规模总量和评价同类新区发展潜力(建立城市新区发展潜力定量评价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新区空间规模的理论计算模型,并认为城市规划是导致新区面积过大的一个主要原因。(5)基于城市新区与母城功能之间关联背景、理念、互动和要素的分析,提出了“区域—城市—场地”叁位一体的城市新区功能定位方法体系,并将城市新区功能配置可以理解为求解外溢功能和新兴功能的过程:确定城市新区发展的主导功能;在主导功能确定的基础上,配置城市新区发展所必须配置的基础功能;确定主导功能与基本功能的区位偏好、发展可能性与发展内涵。(6)针对城市新区形成、发展和演变中的问题,从管理、空间、规模和功能四个方面提出优化调控措施。
参考文献:
[1]. 城市规划与城市地价相互作用机理研究[D]. 吴芸. 南京农业大学. 2001
[2]. 城市空间发展自组织研究——深圳为例[D]. 张勇强. 东南大学. 2003
[3]. 城市规划与城镇土地定级相互作用机理研究[J]. 霍贝贝, 岳大鹏.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10
[4]. 城中村改造模式与策略研究[D]. 黄治. 武汉大学. 2013
[5].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基准地价时空分布研究[D]. 刘志霞. 华南师范大学. 2007
[6]. 城中村自主更新改造研究[D]. 刘蕾. 武汉大学. 2014
[7]. 规划因素对土地定级的影响研究[D]. 李秋华. 江西农业大学. 2016
[8]. 武汉市外部都市发展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空间调控研究[D]. 潘爱丰.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9]. 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探索与实践——以深圳为例[C]. 刘永红, 王卫城.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2008
[10]. 空间扩张视角的大中城市新区生长机理研究[D]. 李建伟. 西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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