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范围内,随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治理”模式转化,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绝对垄断地位受到了冲击。客观而言,在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公共事务日趋精细化的大背景下,仅依靠政府“单打独斗”显然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由此催生了所谓的社会治理理论。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加快探索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种有效方式,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也在快速稳步增长与提高。各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各有特色,一些地区为是否应当为当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申请专利引发讨论。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专利权
一、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社会组织作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部分,其成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已经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受制于管理体制、文化观念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各地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模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虽然有人呼吁保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专利权,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在各地区之间相互借鉴的情况存在很多。同一个模式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发挥的作用根本就是截然不同的效果,而且相互借鉴还能促进各地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减轻国家政府工作量。所以这样看来就算存在专利上的窃取也是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因此各地呼吁将本地区的社会组织模式申请专利的行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的发展并不合适,相互借鉴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各地区之间的社会组织模式的相互借鉴可以为当地发展更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组织模式提供好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发展出可以推广于全国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国家就能够在全国制定进一步规范全国社会组织的规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相互借鉴才能知道不同的地区结合实际来确定更适合哪种模式。例如攀枝花米易县在借鉴省内外经验基础上,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以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为抓手,依法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整合劳动仲裁院、医调委、律师调解室、法学会律师服务工作站等传统平台,通过集中办公、建立统一服务平台等方式,协助各类社会组织、社会企业承接政府转移的事务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培育和孵化一批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攀枝花实际、又能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的社会组织规范与发展道路。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技术方面尚不成熟
社会治理蕴涵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公众参与、民主、社会公正等等理念,其倡导政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民社会等多种社会管理主体的共同治理,进而提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可能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兴力量。全国各地在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纷纷作出种种探索。由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涉及到的治理范围广泛、社会治理机构繁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尚不完善,各地区的社会组织模式仍然处于探索之中,因此在技术方面申请专利显得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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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的专利申请成本高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大数据发布的全国登记社会组织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截至2017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位居前十的省份分别是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四川、湖北、湖南、河南、河北、安徽。从基本数据看,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鲜明的地区不平衡特征,江苏一省社会组织数量超过全国1/10,排名前十的省份占全国份额接近2/3。与此同时,城市间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竞争加剧,例如社会组织发展曾经的明星城市深圳在2017年被挤出全国前五名,仅仅位居第七。据相关蓝皮书统计,我国社会组织孵化器近三年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同样是2017年的数据,全国已建成1400余家社会组织孵化器,在2012年这个数字仅有不到50个。
从参与领域来看,社会组织的传统服务领域通常为抚老养老、儿童关爱、扶残助残和社会工作为主。但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组织新增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目前已在帮教、环保、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特殊人群服务等多个领域全面开花。
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范围之广,领域之多,每个领域的问题也很复杂,如果要申请专利需要考察的内容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要完成这项工程耗时耗力最后得出的效果还不一定是好的。因此涉及到的专利申请的问题从成本方面来说也是没有必要或者说是不合理的。
三、各地治理模式的相互借鉴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各个地区的社会组织模式的发展还不成熟,仍然还是根据西方国家的模式“摸着石头过河”的向前发展,根据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对政府、社会、市场关系的处理不同,笔者将各地的治理模式大致归结为三类:(一)政府绝对支配模式。贵州福泉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112模式”为政府绝对支配模式的典型。(二)政府+社会的共治模式。深圳市是国内社会组织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在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深圳市以项目制为抓手,大力发展孵化型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三)市场+社会的社会企业模式。目前,国内力推发展社会企业来替代或补充社会组织功能的城市有北京和四川成都。社会企业的评定采取政府与第三方(评审委员会)合作的方式进行。
综上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都是我国现阶段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模式。各个地区先是按照地区实际来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然后再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改善缺陷。若能探索出一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国家就可以对各个地区实现统一管理,根据专利权的排他性保护原则,不利于其他地区的借鉴吸收。因此国家不同地区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模式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这样的状态就会大大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专利申请问题笔者持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由于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各方面均不成熟,而且社会组织涉及的范围广泛,项目繁多,申请专利不仅在技术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同时申请专利的成本也很高昂。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政府的工作负担,但是专利申请之后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相互借鉴形成能在全国各个地区适用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如此一来反而加大了国家管理的任务,违背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初衷。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模式的专利申请问题笔者并不支持。
参考文献:
【1】{美}J.格雷戈里.迪斯:《企业型营利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李丹 《我省着力推动两类社会组织发展》.载《四川日报》2017年11月1日
【3】康晓光、韩恒等:《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social science in china,2007(2)
论文作者:郑云霞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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