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谈判下的“贸易便利化”议题及我国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题论文,对策论文,便利论文,我国论文,多哈回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新加坡四个议题中(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化),有可能就贸易便利化议题重新开始讨论(注:在2004年5月14日举行的一次WTO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一些WTO部长同意应就贸易便利化议题展开讨论。),其它三个议题的实质性讨论则已暂停。因此,研究贸易便利化的来龙去脉、各方立场以及我国立场对策就有其现实意义。
一、贸易便利化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概念、谈判进程
贸易便利化不存在任何正式的定义。按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的表述:贸易便利化指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这里的贸易程序是指在提交、通报和处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流动所需的数据时所涉及的活动、惯例和手续。其通常涉及海关程序、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程序和手续。联合国简化行政商业运输手续及惯例中心从广义上确定了贸易便利化和相关运输便利化的定义,认为它们指旨在提高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的企业贸易和行政组织有效交流产品和相关服务的能力的各项支助活动。主要的重点是通过简化和统一各种进程、手续和信息流动以方便国际交易的开展,并从而为全球商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曼谷,2003年11月19-21日第一届会议,《驾驭全球化:选定交叉问题:贸易和运输便利化》。)
《多哈部长宣言》规定了贸易便利化工作小组的工作内容,即贸易便利化议题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核心”议程开展工作:1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当审查、适当时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相关方面;2确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便利和优先权;3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WTO没有专门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协议和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只是分散在几个协定中,如《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及《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中均涉及了贸易便利化问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部分第4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中也涉及了贸易便利化问题。(注: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翻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相关协议。)
1998年3月,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举行首次贸易便利化研讨会。以后便多次举行研讨会,专门就贸易便利化问题进行磋商。
与此同时,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所属的海关估价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卫生与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也将贸易便利化列为例会讨论议题,并邀请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间组织提出意见。
2001年11月,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将贸易便利化列入谈判议程。《多哈部长宣言》指出,认识到进一步加速货物的移动、发送和清关,以及有必要在该领域提高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我们同意在第五届部长会议之后举行谈判。
(二)贸易便利化的意义
贸易便利化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问题。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一级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巨大的潜在益处。它涉及的领域很广,如政府的规定和管制,特别是海关、企业竞争能力、运输、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金融系统。它还涉及经济、企业、行政管理和技术问题。
贸易便利化旨在减少阻碍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可通过下述方法减少交易的复杂性、成本和时间:①简化和统一与货物进出口及其运往目的地的顺利运输相关的手续规定的数据和票据;②使信息定义和数据要求标准化和一体化;③改进和统一包括运输和海关设施在内的有形基础设施;④加强和精减港口过境和中转运输程序;⑤统一贸易和运输法规。
由于快速获取他国进出口政策信息和减少市场进入的繁琐程序等便利贸易的措施会为贸易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贸易便利化一直是世界各国所追求的目标。贸易便利化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公司行政管理费用的明显降低;海关税收削减而带来的公司收益的增加;人为错误的最小化和腐败行为的预防;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整个国家进出口系统效率的提高。
2.时间因素。更快的通关程序可减少储藏问题;减少货物品质降低的风险;减少面对大额违约费用的风险;减少盗窃风险;减少迟延付费的风险;减少利息损失。
3.增加商业机会。高效的海关和贸易程序对于确保公司抓住潜在的商业机会是一个关键因素;小国家可减少“人才外流”;是所有电子商务行为不可或缺的基础。
4.增强客户价值。建立新的客户关系的成本为保持原有客户成本的五倍,因此,保持客户关系至关重要。贸易便利化创造客户价值,在竞争日强的全球贸易中是一个决定性的竞争优势。
5.提高安全。透明化和便利化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良好的便利化的行政管理的收益可用来打击犯罪,从而使原用于管理的资源和人力可以用于海关打击犯罪的主要任务。
6.直接经济利益。就单个公司或国家来说,直接的经济收益是最为明显的。贸易便利化所产生的收益的大部分是由连锁效应带来的,连锁效应会使经济收益激增。因此,贸易便利化所节约的管理费用数额是相当大的。
二、WTO各成员方的谈判立场
各国已经认识到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发展的重要影响,因而也认识到了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成员方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方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的观点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有的对规则制定表示热烈的支持,而有的对进行的任何贸易便利化工作都表示反对。介于两种观点之间也有很多其他立场。
(一)美、欧、日、瑞、加等国要求加强贸易便利化。
到目前为止,相关提议主要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美国、欧盟、日本和瑞士主张,在新回合谈判中,建立贸易便利化议题的基本原则与规范或修订WTO现有规则(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8条和第10条),以便减轻贸易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行政审批负担。同时,上述成员还提议,应该在WTO法律框架下致力于增强贸易透明度,增强货物流动性,简化并尽可能适当协调或改进跨境贸易的规定及要求,建立并实施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能力建设计划,以确保所有成员能够实施谈判达成的原则与规范。美国引用了世界银行的研究,该研究指出多哈回合三分之一的益处都会来自贸易便利化。
至于约束性规则方面,这些国家认为约束性规则对于所有贸易商,不管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能够确保各国和其他国家的“游戏规则”更具有可预测性。他们还认为,完善的约束性规则通过就远期目标和国家采用的特定种类的措施进行指导,能够保证正在进行的以及将来的国内改革成果。由此,约束性规则可以向那些担心东道国改革后退或失败的贷款人和投资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确定性。因此,发达国家主张贸易便利化应该采取约束性的规则。
为了减少发展中成员的担心,欧盟和美国列出了执行与贸易便利化有关的WTO承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以减少发展中成员的负担。这些措施包括对不同成员、特别是对最不发达成员的承诺区别对待。美国认为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将会是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中一个与发展有关的最重要的成就。
(二)部分成员主张便利贸易与技术援助并行。
WTO部分成员倡导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实施双轨制谈判方法,即同时就便利贸易的措施和广泛性的技术援助计划进行磋商。持有此观点的成员认为,应依据WTO基本原则与现有法律规定,特别是应依据透明度原则、简便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以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以海关和跨境贸易程序问题为核心建立新规则,以加速货物的运输、集散与结算,而且主张此新规则应该能够加强贸易数据的使用性和交换性,并且应尽可能地使用国际标准。至于技术援助问题,他们指出,建立并实施广泛的技术援助计划是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必不可少的支持项目,技术援助应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实际需求,加强技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并应对技术援助计划进行评估。
(三)多数发展中成员对此议题积极性不高。
与发达成员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的热情相反,许多发展中成员对此议题持消极态度。尽管发展中成员支持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却不希望在此时承担新的义务,担心拟定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将超出其现有承受能力,使其面临较多的贸易争端。
持此观点的成员(如巴西、牙买加、津巴布韦)认为,WTO应继续进行新加坡部长会议后开始的研究与分析工作,当前尚不需要建立新的贸易便利化规则,而且,对海关和贸易程序措施的改革与发展也不依赖于拟定的新规则。与此同时,他们还认为,发达成员应该以帮助发展中成员改善其贸易交换条件为目标,循序渐进地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他们还表示,虽然其支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协助来改善其贸易便利化设施,但是他们不同意采取约束性规则,使用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来强迫执行此类贸易便利化规则。一些成员(如印度)谈到贸易便利化应是国内问题,不应受到多边约束。很多发展中成员支持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而不支持约束性的、统一的多边规则。(注:参见《WTO各成员国对新加坡议题仍存分歧》,许国平,《第三世界网络》,2003年8月17日。)
三、谈判前景和面临的挑战
(一)该议题谈判前景不容乐观。(注: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系列丛书:《多哈发展议程:议题与对策》,张幼文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第87页。)
尽管有迹象表明WTO成员可能就贸易便利化进行谈判或进行研究,但这一谈判过程不会一帆风顺。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少数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仍然采取消极态度。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贸易发展较慢,年进出口额较小,贸易便利化本身不会为其带来多少经济利益,技术援助也会因其落后的基础条件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并可能反而增加其实施WTO协议的负担。所以,这些成员对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持消极态度,主张放慢谈判进程。当然也不排除这些成员以开始贸易便利化谈判获取发达成员在其他议题上的让步。即使如此,贸易便利化的具体谈判方式将成为WTO成员争论的中心。WTO成员对贸易便利化的谈判方式主要有两种意见:发达成员主张在WTO基本框架下,对国际贸易涉及的各项活动进行规范建立新的多边规则;发展中成员要求完善WTO现存涉及贸易便利化问题的协议,以加强现有协议的可操作性。
预计最终双方将相互妥协,谈判主要内容将是完善现有协议和确定多边规则的基本原则与框架,但不会涉及多边规则的具体细节(注:参见《国际商报》2003年3月20日文章:“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前景”。)。这种判断基于以下理由:(1)建立全面广泛的多边规则将涉及国际贸易流程各项活动,内容众多、纷繁复杂,要想在短短一年半时间内(2003年9月第五次部长会议后至2005年1月1日前)就众多细节问题达成一致不现实。(2)发展中成员基本一致的立场也使谈判无法完全按照发达成员的设想进行。虽然便利贸易将同时使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受益,但两者的受益程度却不同。如果达成了便利贸易的多边协议,发展中成员在得到贸易更加流畅的好处的同时,必须付出履行协议义务和为发达成员的产品提供更加便捷的市场渠道的代价,而后者往往能够抵消前者。(3)即使发达成员不极力主张达成全面协议,也不会完全妥协、任凭发展中成员主宰谈判进程,毕竟世贸组织谈判史上从未出现过此种局面。所以,发达成员将尽量争取在基本原则和框架上与发展中成员达成一致,以便在后续谈判中解决细节问题。
由于WTO成员认识到各方发展水平不一,执行能力方面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和谈判结束后,确保提供足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是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必要内容。世界银行贸易便利化相关的项目重要性日增,各成员正在进行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相关的努力都表明了这一点。来自各成员的有关他们正在进行的技术援助的通讯提供了其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相关工作的详细证据,这些能力建设可以实现贸易便利化带来的收益。因此,各方有望达成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技术援助计划协议。从WTO以往的协议规定来看,对于技术援助计划,发达成员倾向于制定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而发展中成员则希望援助计划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提供援助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详细计划作明确规定。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完全取决于谈判中发展中成员的坚持程度和发达成员的诚意。
特殊和差别待遇(S&D)问题上,贸易便利化谈判中发展方面的问题和相关义务方面的问题一直是到目前为止谈判的前沿和中心。各方已经明确了两点,并已达成一致:1)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确保各成员的执行能力,特别是确保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执行能力;2)不同国家、即便是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也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因此,贸易便利化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明确这几点对于贸易便利化规则的谈判成功至关重要。有几个代表团已经提出了几个把贸易便利化特殊义务框架下的S&D原则具体化的途径。
例如,来自美国的一份通讯(注:G/G/W/451 dated 11 March 2003.)就解决S&D提出了三点,即:1)需要关注各成员不同需要和能力,包括为各成员设置适当、可行的过渡期;2)技术援助评议和合作机制(与其它机构合作);3)考虑新的可能的途径以确保承诺的执行。在谈判过程中,各成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它途径。
(二)潜在的挑战。
任何对现状的改变都必须付出代价。贸易便利措施的成本将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所承担的责任将取决于这个国家贸易便利措施的发展水平和贸易便利项目的种类。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其首要任务通常是海关及其相关程序的便利化,私有企业承担的成本相对较低。海关便利化和技术援助要求的成本取决于特定政府视为必需的改革项目的种类。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有时不愿意执行新的国际制度和标准,因为其公司内部有非常一体化的管理制度。改变全部或部分内部制度或执行新的标准化制度将直接构成成本。这可能阻止公司执行贸易便利措施,即便是整个商界会有很大收益。因此,在贸易便利化过程的早期就应该包括商界,以便使整个过程尽可能的顺利和高效。
贸易便利化带来的透明化也可能使成本显化,而这也会阻止公司参与或继续进行贸易便利化,由此,我们有必要强调这些成本以前就已经存在,而不应归到贸易便利措施的成本中去。
另一个挑战是,在贸易网络的一部分看起来是便利化措施,而在另一部分却会造成问题。因此,在进行贸易便利化时,采取一个国际化的视角、使用国际标准就非常必要。没有一个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完美的贸易便利化项目,相反,贸易便利化必须适应各个国家的特定需求、能力和总体情况。但为了对经济发展起一个积极的作用,这个过程必须同时从国际化视角出发。
如果仅审视一下现有的援助项目,衡量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的成本相对容易。但是,我们必需强调的是,不进行贸易程序的便利化的成本将是便利化成本的几倍之多,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个成本将是不堪承受的。
四、中国有关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立场建议
虽然在WTO第五次部长会议上正式启动未来议题谈判的前景并不明朗,但中国应认真研究这些议题和其他成员的相应主张,并积极准备提出自己的立场与主张。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来适应贸易便利化的要求。贸易管理程序的改善和便利条件的提供一直是中国不断努力的目标。随着中国的外贸高速发展,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各种规章制度均事先公布,透明度大大提高,海关所需各种单证大幅减少,货物通关速度明显提高。
中国的经历是付出了极大努力和代价的。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缺乏、技术落后、人才素质不高和管理观念的陈旧,在实现贸易管理现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道路上所遇到的困难要比发达国家多。如果说目前在进出口环节上中国的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部门所行使的职能有所改进的话,那是20多年努力的结果,而且只是初步的改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技术条件和管理效率等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注:引自中国驻WTO大使孙振宇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等机构联合举办的“贸易便利化国际论坛”上的发言,2002年5月30日。)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全球合作的意义在于共同受益。面临贸易活动的实际要求以及种种挑战,各国和各地区有必要加强合作,共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力。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应呼吁,已具备较强技术能力的发达国家,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介绍经验,帮助培训人员并提高技术水平,帮助他们寻找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贸易管理程序。尤其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应在各国际组织框架内积极提供资金支持,并推动相关技术的转让,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这种帮助,不应被视为给予与接受的关系,而是各方共同受益的举措,因为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会使所有进入其市场的工商企业受益,包括那些来自发达国家的工商企业。当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提高到一定水平时,贸易便利化进程将会顺利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