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纠纷看物流企业的合同控制风险_合同风险论文

从纠纷看物流企业的合同控制风险_合同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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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实行有效的管控,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企业的风险。物流企业服务环节多、业务关系复杂,更容易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基本案情

运输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一年内分三批从中国运输矿业公司机械设备到委内瑞拉。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以下条款:

1.合同总价:海运费400万美元,港口包干费1000万元人民币。

2.合同价格为最终价格,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3.海运费包括装船费、海上运输费和卸船费,海运费以美元支付。港口包干费包括港建费、港务费、报关费、报验费及大件困难作业费等相关费用,港口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甲方(矿业公司)负责将货物送到吊钩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由乙方(运输公司)承担。

由于当初约定的费率是以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而在合同履行时海运费大幅上涨一倍多,导致运输公司执行完第一批运输任务后出现严重亏损。考虑到继续执行合同将导致更大的损失,运输公司于是单方面解除了运输合同,解约通知中表示愿意赔偿对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解约的违约金,金额大约为30万美元。

矿业公司随后正式向运输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其多支付的运费以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共计500万美元。矿业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矿业公司不得不以市场价格寻找其他公司来履行剩余合同,造成多支付巨额运费,运输公司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公司接到律师函后,由公司的法律部门介入,审核了矿业公司提供的材料。运输公司认为,矿业公司损失应是与运输公司违约直接相关的损失,即其多支付的运费,而不应包括其他间接损失。从矿业公司提供的材料来看,其多支出的运费约为300万美元。此外,矿业公司对于运输成本的增加也有一定的责任,如第一批货物在发运前没有备妥,人为因素导致推迟了3个月时间才发运,此后遭遇海运费大涨。而矿业公司认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甲方未备妥货物导致的损失如何计算及甲方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且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运输合同运费均不做调整。

合同签署前管控漏洞剖析

或许本案的当事人会将纠纷产生的原因归咎于市场变化,但是仔细分析当事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市场变化如何,运输公司在合同签署时已经埋下了导致亏损的隐患。运输公司在合同签署前的管控上存在以下管理漏洞:

1.缺乏市场调研

本协议是固定费率的长期运输合同。矿业公司根据设备出口的价款约定运输费率,其出发点是化解自己所不熟知的航运市场的波动风险。而运输公司之所以接受固定费率,理应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之上。在缺乏自有运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固定费率的长期运输合同通常出于这样的考虑:

①判断市场未来会下跌,这样可以赚取超额利润;②未来市场走势平稳,即便上涨,幅度也不会超过约定费率;③固定费率高于签约时市场费率,风险收益与承担风险的比例相当;④公司主业就是利用市场波动赚取高额风险收益。

尽管运输公司并不以风险收益为主要利润来源,但是在接受这样的合同条款时也要充分评估相应的风险,而评估的依据就是对市场的判断。本案纠纷显示,运输公司恰恰没有建立市场调研机制,未就涉案运输所涉及的市场波动进行分析。在测算成本收益时,也仅仅参考了现行市场价格,缺乏对未来市场波动风险的评估,更没有以上述商业因素为考量就接受了固定费率,最终导致运输公司在市场发生变化时陷入了被动的局面。

2.缺乏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固定费率可能引发的风险,承运人通常会采取预定运力进行对冲的方法。而运输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而是盲目地独自承担了市场波动风险。这种对于风险的不敏感性,恰恰反映了运输公司专业技能方面的欠缺,更反映了企业应对市场风险存在制度性缺陷。市场波动风险应当是物流企业主要风险之一,如何根据自身的能力,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是物流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3.缺乏合同条款评审程序

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最终价格,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在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这种绝对价格的条款,实际上意味着许多合同权利的丧失。特别是对具有履约时间选择权的发货人而言,在具体的合同执行上占据了先机。首先,发货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备货义务,只要实际履行在合同期间内,承运人便无法向其索赔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其二,由于上述条款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发货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执行合同的权利,而不必顾及承运人的利益。其三,即便因发货人的原因造成承运人损失,发货人也可以根据此条进行抗辩,将自身的损失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接受这样的条款而同时缺乏限定条件,可见合同文本未经过详细地评审。抑或说,运输公司在合同管控方面根本就缺乏合同条款的评审程序。对于那些不熟悉的非格式条款,需要特别认真对待。如果未经评审而盲目签署合同,极有可能因为文本中隐藏着的额外合同义务或者责任落入其他人的商业陷阱或者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义务。尤其是本案中涉及金额巨大的合同,更应当严格评审程序。

合同履行中的管控漏洞剖析

1.缺乏合同危机处理流程

引爆损失的危机在最初阶段最容易被控制,因而专业人员越早介入纠纷处理,控制风险、化解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特别是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专业人员参与解决纠纷,可以相对客观、公正地审视当前所处的地位,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略,可以为纠纷的顺利解决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案在纠纷产生的初始阶段,由于没有专业人员参与处理,其决策是轻易而草率的,尤其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扩大了损失。而且在剩余两个航次还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方还未承受实际的损失,即便提出一定数额的补偿,也不会如此巨大。因此,双方应当有很大机会,在共同努力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进行和解。

2.缺乏合同责任认识

由于业务人员缺乏对于合同条款的认识,导致他们采取了主动解约的方式,而且轻易地认为,其承担的责任以履约担保金为限。此外,他们对于类似“合同价格为最终价格,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条款的理解,也存在着偏差,未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毁约的结果,是以承担对方实际损失为代价的。

律师建议

通过剖析题述案件的一些细节,我们对相关企业的管理提三点建议:

1.完善合同管理的流程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决策需要听取专业人员的客观分析意见,避免签署具有先天性缺陷的合同;

2.提升员工业务素质,特别是对于常用的合同条款的责任的认识以及成本核算的能力;

3.加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特别是提升企业的市场研究水平,对于长期合同,应根据业务需要并结合市场研究采取一定对冲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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