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之探析——以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为例论文_杜明凯1,王昭娜1,张育1,邵苗苗1, 吕永志2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之探析——以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为例论文_杜明凯1,王昭娜1,张育1,邵苗苗1, 吕永志2

1.安阳工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河南安阳 455000;2.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青岛 266035

摘要: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让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并参与到城市规划工作中来,使城市规划更加人性化,合理化,透明化,是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立脚点和出发点。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示;公众参与

一、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1.1、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法规划的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均需要批前公示。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公示文本与相关图纸,图纸主要为位置图、用地现状与用地规划图,道路与相关效果图。

1.2、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决定城市规划制定必须进行规划公示,城市规划是复杂且专业的系统工程,一般由政府主导、专家领衔。但随着我国市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城市规划早已不是封闭运行,而是转为政府与人民群众互动的民主政治行为。让市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参与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城市规划制定及决策过程中,这就是公众参与的实质。

二、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存在的问题

2.1 图纸关键性问题表达不清

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特别是小区规划公示最重要阶段,此阶段牵涉到广大小区业主的实在利益。近几年发生多起因幼儿园砌墙引发的社会矛盾,诸如:平度市一小区幼儿园私自建围栏圈活动场地;遵义市一小区幼儿园私建围墙;福州一小区私建围墙围栏,这些年围绕幼儿园围墙建设所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

下面的一个案例:郑州市一小区在施工前予以公示本小区的规划平面图(图一),在公示时该小区内幼儿园地块用虚线框起来表示,图例中并未对该地块后期围墙任有任何说明。而在小区规划公示之后,图一红色线所标注的界限全部砌上了砖墙,使得住宅楼前的道路变窄(图二)。

2.2、规划审批后监督不到位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之后,开发商的实际施工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8.4规定,即: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违反了《消防法》: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障碍物;私自建设缩小道路面积也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规划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三、问题分析

3.1、民众城市规划素养较弱

我国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的管理,基本上都是由城市政府单独运作,是一种完全的政府行为。市民对城市规划的接触机会不多,对城市规划的认识极少,大部分市民对于城市规划知识了解不多,加之公示内容较为专业化,市民缺乏最基本的规划知识的普及,这就导致市民看不懂公示内容,因此对城市规划公示内容看不懂,甚至很大一部分人根本不关心规划公示,等危及到自身利益才明白规划的重要性。

3.2、城市规划公示内容专业性太强

规划公示发布在城市规划网站,广大利益相关人群对此不留意也不重视。在翻阅网站的时候也不能快速翻阅到公示图纸。对于规划公示图纸,规划局公示网站直接选取设计院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这些图纸是设计单位编制报批或者是报批消防部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样直接公示给普通群众,导致人民群众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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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期间现场解答问题不及时,公示期间一般只有负责组织公示的工作人员在场,这些工作人员往往不懂规划业务,不能在现场及时解答有关问题,造成利害关系人的误解,群众无法了解项目规划情况、听取意见。小区内的业主无法真正了解到规划图内的信息,更无法有效的反应自己的建议。

3.3、法律规定不完善

通过上述郑州市案例表明,我国存在重视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前公开公示,忽视公示后的实施与公示内容是否一致的监督。当居民发现施工与公示内容不符时,无法向相关部门反应,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监督,使得公众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建议与对策

4.1、增强公众参城市规划素养

要将城市规划进社区,进百姓家。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以趣味科普形式对民众进行普及。一经批准即应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必要时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公众解读,增加广大民众对相关内容的认识,让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深切地认识到城市规划为自身利益所在,从而更加主动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监督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4.2、引入现代专业技术手段,与专业技术人员

民众看不懂公示的图纸内容,一方面是因为现场专业人员的配备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公示现场的展示形式一般都是以图板图纸为主,太过专业化,不能够直接明了的向民众展示相关内容,因此可以借鉴现代化技术如多媒体影像解释或立体模型等,生动形象的向民众进行公示。

4.3、完善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后期监督机制

要使城市规划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能够有效运作,首先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保障。我国存在重视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前公开公示,忽视公示后的实施以及公示内容是否一致的监督。

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活动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直处于弱势,话语权不多,使得公民的建议无法有效反馈,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需要不定期对规划公示后的建设情况进行回查,这种回查制度与法规亟需建立。

参考文献:

[1]陈西敏.基于规划法的规划许可社会秩序辨释与探微[J].城市规划,2012,36(03)

[2]张希平,张梦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途径[J].规划师,2013,29(08)

[3]唐燕,许景权.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的转型——从完全行政主导走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J].规划师,2006

[4]刘明,刘宝国.浅谈规划许可矛盾的成因及化解[J].江苏城市规划,2009,(06)

作者简介:

杜明凯(1987.05-),男,籍贯:河南郑州市,学历:硕士,职称:中级

王昭娜(1985.09-),女,籍贯:河南平顶山市,学历:硕士

张 育(1996.02-),女,籍贯:河南洛阳市,学历:本科

邵苗苗(1996.05-),女,籍贯:河南濮阳市,学历:本科

吕永志(1988.11-),男,籍贯:山东德州市,学历:硕士,职称:中级

论文作者:杜明凯1,王昭娜1,张育1,邵苗苗1, 吕永志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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