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终极价值_价值主张论文

论终极价值_价值主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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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3)01-0021-06

在国内价值哲学及伦理学论域,终极价值问题鲜被论及,更未被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谈。但实际上终极价值既是一个理论上不可不谈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人类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因为不仅在评价和选择中形成普遍有效的价值判断最终需要依据终极价值,而且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有终极价值。

一、终极价值的含义及现实问题

“终极价值”是“最后的价值”的缩略语或简称,其中的“最后”,既可理解为“最高”之意,也可理解为“最根本”之意。因此,终极价值这个最高、最根本的价值,也就是“至好”或“至善”,而被称为“终极价值”或“至好”的那个东西,就是“终极价值之在”。

人有个体与群体之分,终极价值也有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这两种基本形态。个人终极价值就是被个人视为至好的东西,即个人的终极追求。很久以来,个人终极价值被普遍地说成是幸福,只不过在对什么是幸福的解释上,又有多种不同的说法。

社会终极价值则是被社会视为至好的东西,即社会的终极追求。“社会终极价值”一说在历史上未有所闻,甚至没有这个概念,但其却实际存在。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王权或皇权一直是实际的社会终极价值。在西方,城邦或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古希腊罗马时期实际上的社会终极价值,神权是中世纪实际上的社会终极价值,王权是近代实际上的社会终极价值。到了废除专制制度的现代民主社会之后,由于民众价值诉求多元化的合理性得到确认,一方面使各种传统的实有社会终极价值退出了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也让现代社会本应有的终极价值变得模糊不清甚至了无踪迹。

虽然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不是一回事,但二者之间显然存在极为密切的关联。这主要体现为:如果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是一致的,那么,个人和社会对各自终极价值的追求就会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同一进路;相反,如果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是不一致的,那么,个人和社会对各自终极价值的追求就会是方向不同且相互妨碍的两个不同进路。由此可知,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的一致与否,势必会决定个人终极价值追求的顺利与否。既然如此,理想的状态就应当是设法让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取得一致。

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由于社会存在严重的内分裂,人们被分为不同且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或阶级,个人终极价值与社会终极价值从未获得过真正的统一,因为无论是皇权、王权、神权还是所谓城邦或国家的整体利益,都仅仅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名词。但在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的现代民主社会,还是有可能使个人终极价值和社会终极价值取得一致的。

由于个人所向往的终极价值并不相同,每个人都会希望将自己的终极价值提升为社会终极价值。但人们所共有的社会只有一个,社会终极价值也只能有一个。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该把谁所主张的终极价值确立为社会的终极价值?按照笔者关于如何达成价值共识的论述及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只能采用理性公开化讨论与民主抉择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问题[1]。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究竟哪一种个人终极价值主张会从中胜出,并最终成为整个社会的终极价值呢?这就有必要对各种已有的个人终极价值主张进行考察,看其中是否有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赞同和支持的终极价值主张。而这个工作,其实也是理性公开化讨论终极价值问题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历史中的个人终极价值主张

在现代社会,可能没有任何人会反对“幸福就是个人终极价值”的说法。但人们对幸福存在诸多相互不同的理解,这说明人们尽管都在追求幸福,却并不等于人们对终极价值达成了一定共识,更不等于人们都是在追求同一种终极价值。因此,我们若想知道什么样的个人终极价值主张最有可能在终极价值竞选中得到普遍的青睐,还是要先回到历史中去考察人们有关幸福的各种说法。综观古今中外的历史,人们在终极价值或幸福的确认问题上所存在的不同主张主要包括以下九种:

一是以来世幸福为终极价值的来世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宣扬真正的幸福不在尘世今生,而在天国来生,今生只有追随神,按照神的旨意行事,死后才能进入只有快乐而无任何苦难的天堂。世界上的各种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其教义虽互不相同,但在关于幸福的说法上大都采用了这一套路。

二是以保全生命为终极价值的生命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丧失生命就丧失了一切,故应想方设法保护好自己的发肤肌体,尽享天年。如中国先秦的杨朱就持这种观点,他“轻物重生”,“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也”,并提出了如何实现“全生尽年”的“全生之道”及“贵生之术”。美国当代学者安·兰德也持这种观点:“生命体的存在和功能使得价值和终极价值的存在成为必然,对任何特定的活的实体来说,这种价值和终极价值就是它的生命。”[2](P7)

三是以快乐为终极价值的快乐主义幸福观。快乐主义从人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感受并保持快乐就是幸福,只不过其中又有肉体快乐主义和心灵快乐主义之分,前者将快乐理解为肉体欲望的满足,后者将快乐理解为心灵的宁静。前者的代表是古希腊的昔勒尼学派,认为为了追求幸福,人人都要竭尽全力去寻求快乐;并着重申明,追求眼前的快乐才是最实惠、最明智的;为了得到快乐,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不为过;肉体的快乐远胜于灵魂的快乐,肉体的痛苦远比灵魂的痛苦更难受。后者的代表是伊壁鸠鲁学派,提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3](P103),而“当我们说快乐是最终的目的时,我们并不是指放荡者的快乐或肉体享受的快乐,而是指身体上无痛苦和灵魂上无纷扰”[3](P109)。

四是以功利为终极价值的功利主义幸福观。功利主义认为,幸福就是对最大多数人的功利的增进。如边沁认为,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反对时,应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了当事者的幸福。墨子可谓中国最早的功利主义者,他把“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人生最值得追求的至善。

五是以道德为终极追求的道德主义幸福观。道德主义幸福观或认为个人拥有美德就是幸福,或认为个人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才配享幸福。前者如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只要具备美德、追求至善就是幸福的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4](P32)。斯多亚学派亦视德性为生活的目的和最高的善,因为德性既是灵魂的健康状态,又能使情感和理性相和谐。后者则如康德,认为人不能“谋求”幸福,只能通过对道德义务的履行而“配享”幸福。孔孟之道大致也是如此,把信守仁义视为最高价值,故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

六是以知智为终极追求的理性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认为,对于人而言,知识、智慧、理念之类是最值得追求的,拥有这些就是幸福。如苏格拉底认为,幸福就是智慧,智慧以“有知”为基础,所以“美德即知识”。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世界真实而客观的本体,所有具体存在者都要以理念为目的,追求理念。“善的理念”是最高等级的理念,人要把握它,唯有通过回忆重获知识,所以“善是知识”。西塞罗直接提出至善是理智的生活。近代西方唯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理性,因而掌握知识、追求真理就是幸福或最有价值的事情。

七是以个人自由为终极价值的自由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都隐含有将自由视为人的本质属性或类特征的观点,故都认为,不自由是最痛苦的事情,拥有自由才能幸福。中国的庄子和古希腊的犬儒学派是这种幸福观的早期代表,二者都主张冲决一切世俗桎梏,按人的自然本性无拘无束地生活。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者也多是这种幸福观的持有者,将追求个人自由作为人生的意义及目标,“不自由,毋宁死”。

八是以人生完满为终极价值的完满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认为,人生各个方面都能令人满意才是幸福,但其对“各个方面”的概括却有所不同。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棱伦认为,健康、安宁、顺利、一定的财富和有好儿孙等是构成幸福的全部要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俗文化则把幸福所包括的各个方面概括为“五福”,即“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有时也概括为“福(此‘福’仅指有好运气)、禄、财、喜、寿”。

九是以推进社会进化为个人幸福的社会本位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一方面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不断进化的必然过程,另一方面预设一种理想社会模式作为最高级的社会形态,而个人幸福就在于顺应这种历史必然,投身于对这个进程的加速推进之中。该幸福观的持有者基本上都是各种形态的社会进化论者。

以上九种幸福观都是有关终极价值或至好、至善的主观认定,虽各有各的道理,却不能相互否证。从方法论上说,它们论证幸福的方法无非三种,即自然主义方法、理想主义方法和神秘主义方法。采用自然主义方法的有生命主义、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将人的某种自然欲望、自然倾向或满足这种欲望、倾向的感受直接当作毕生追求的终极价值。功利主义之所以被归入此列,是因为其所说的“功利”,实际上仍是快乐。只不过其所强调的不是单纯的个人快乐,而是尽可能多的人的共同快乐。完满主义幸福观基本上也属于此列,只是中国“五福”之一的德性不属于人的自然欲望或自然倾向。采用理想主义方法的包括道德主义、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本位主义的幸福观,其方法论特征是将人们在情感或理性层面上所向往的东西当作终极价值。而神秘主义方法则为各种来世主义幸福观所采用,其方法论特征是用一套超验的神话虚构一个令人向往的来世作为人的终极价值。

上述三种方法其实大同小异。这是因为,神秘主义常常以世俗化的方式来证明其合理性,如利用人类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来证明神的存在,利用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来构造来世的极乐世界等,这表明神秘主义与自然主义相通。同时,神秘主义这种以人的某种情感和内心体验为依据的论证方式也同理想主义极为接近,因为理想主义通常也是依据自己的情感或人生体验,将自己所喜欢的东西认作终极价值。理想主义方法与自然主义方法的分歧也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它同样是把主观认定的某种东西当作是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历史上的自然主义所认定的是常人皆有的主观自然倾向,而理想主义所认定的则是某些人才有的主观向往。

正因为上述幸福观在论证方法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其中的每一种都不能证明只有自己正确,而其他皆非。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知道这些幸福观中有没有同时也适宜作为社会终极价值的,就必须设法找到某种可超越于各种主观意向的公认的共同识别指标。

在笔者看来,一种幸福观作为个人的终极价值,要想被所有的人普遍接受,成为人们共同认定的终极价值即社会终极价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要具有普适性。即这种终极价值一旦被确立为社会终极价值,可以给所有人而不仅仅是部分人甚或绝大多数人带来好处。换言之,追求这一终极价值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将不会因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不是这样,它本身就缺乏足够的公正性,不可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同。

二是要具有综合性。即被认作终极价值的东西,应是一种最综合的好,能够涵括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好。因而对它的追求,同时是对所有具体的好的追求。如果不是这样,它就只能是一种片面之好,而任何片面之好都不可能是具有最大包容性的至好。

三是要具有可行性。即被确定的终极价值,能够被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趋近、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它就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虚幻之物,而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四是要具有无限性。即被确定为终极价值的东西,不应是个人和人类社会的阶段性目的,而应是个人和人类社会的永久性追求或永无止境的终极目的。虽然这种终极价值作为终极目的能在现实中被不断推进并不同程度地实现,却不能被推进到尽头、彻底实现。否则,它就称不上也不可能是个人和全人类社会的终极目的或终极追求。

如果以上识别指标可以得到所有人的共同认可,就可以说,上述各种幸福观或个人终极价值主张没有哪一个能同时成为社会终极价值。来世主义幸福观不适合众多无神论者,没有终极价值所应有的普适性;在今生无法实现,没有终极价值所应有的现实可行性。生命主义幸福观、快乐主义幸福观、道德主义幸福观、自由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幸福观、社会本位主义幸福观由于都是将幸福认定为某种特殊的善,并且这些特殊的善互不相容,故均缺乏终极价值所应有的综合性。完满主义幸福观同样不够综合,因为它不过是在生理需求或物质需求的满足之外再加一个德性而已,所以至少自由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幸福观和社会本位主义幸福观所认定的那些至善未被“五福”包含在内。功利主义幸福观的首要缺点是它所说的功利、福利或幸福,这实际上都可还原为快乐主义所说的快乐,但快乐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却语焉不详,故其同样缺乏终极价值所应有的综合性。即便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命题本身,也不像是对具有综合性的终极价值的说法,因为与其说它包含所有具体的价值对象,毋宁说它只是一个用来处理个人与他人或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原则。

从论证上看,除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和社会本位主义的幸福观将各自所主张的幸福作了社会终极价值的论证之外,其他的幸福观都未作这方面的论证,所以它们所主张的幸福,无论是“全生尽年”、“感官快乐”、“心灵宁静”、“富有美德”、“履行道德”,还是“来世幸福”、“五福齐备”,都是些个人性的东西,只能作为个人的终极价值,而不适宜直接作为社会终极价值。而功利主义的“功利”和社会本位主义的“社会进化”,由于其内容含混不清,令人不易把握,故也无法实际地成为社会终极价值。

三、人本终极价值的理论确认

既然历史上各种关于个人终极价值的主张均存在一定问题,难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那么就只能另寻他途。

如果我们承认人就是价值之源,就是赋予万物以意义的“上帝”,那么终极价值就只能从人本身去寻找,而不应从神、上帝、自然、社会、社会生产力、社会意识形态或其他的什么地方去寻找;如果我们承认人是“目的自身”,那么人的终极追求就应当是对人最好的事情,代表人的根本利益,而不应是其他的任何事情或某种利益。总之,这里所说的终极价值应当是以人为根本的终极价值。于是,马克思所说的最能代表人的根本利益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最有可能从各种终极价值主张中胜出,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终极价值,因为其恰好具备社会终极价值所应有的四个特征或指标。

首先,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至好来加以追求,不仅是每个人的幸事,也是有着不同人生追求乃至宗教信仰的人普遍乐于接受且互不妨碍的状况。因为谁也无由反对这个对自己的个性、人生选择、宗教信仰同样给予自由和尊重的原则性规定。所以,它是一种能够超越不同价值偏好、宗教信仰的最普遍的好,是能被所有人,确切地说是能被所有从公正立场出发的人所共同认可的好的规定。

其次,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是最综合的好,即包容了所有具体之好的好。“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是任意的发展,用“全面”、“自由”这两个词限定“发展”,表明这种“发展”既是“全面的”,更是“自由的”。

人的“全面发展”包含多层含义,一言概之,就是让奠基于人性基础上的各个层级的需求之满足状况,即生存需求、交往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之满足状况,在每个人那里都得到全面的提升与推进。而当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自我实现”理论,基本上与之同义,可视为对该命题在微观层面即个人心理层面的一种补充和发展。

人的“自由发展”,是指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自己的具体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和发展方式,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自由创造的手段,以及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天赋和潜能的各种机会、可能性与有利条件,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做自己想做的事,自由地形成自己的个性,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样式。

显然,具有以上内涵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若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不断的推进、实现,从人类个体内在心理体验的角度来说,注定会给人带来各个方面的快乐,让人不断获得幸福感,因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实也是个人幸福之所在。尽管“幸福”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但关于幸福应包括所有具体之好,应附带有快乐、愉悦的心情,而非偶尔或片面的快乐、愉悦,人们还是一致同意的。这也说明,追求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确实就是追求自己的幸福。因为要想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必须为人提供所有有利于这一追求的全部条件与资源,也就是要全面满足人的各种需求,因而所有有益于人的具体价值对象或具体之好,都会被统摄于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追求之中。于是,生命主义所主张的“生命”、快乐主义所主张的“快乐”、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功利”、道德主义所主张的“道德”、理性主义所主张的“知智”、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也就都被包含在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终极价值之中。既然如此,它也就真正地将完满主义所主张的“完满”呈现出来,同时也将来世主义的“来世幸福”变成了现世幸福。

再者,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每个人所企盼的生存发展境况,通过社会生产力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改善,在历史进程中可以被逐渐实现却不能被绝对实现,这就使它既具有了至好所必须具备的可行性特点,又具有了至好所必须具备的永久性特点。也就是说,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至好或终极目的,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结果与过程的统一、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综上所述,既然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已全部具备可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其自然就是具有普遍合理性的至好。这同时表明,这个以人为本的终极价值既是个人的终极价值,也是社会的终极价值。

还有必要说明的是,虽然“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出自马克思之口,但并非前无古人的思想。实际上,它所秉承的是发端于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源远流长的人道主义传统,所体现的是对不同历史时期人道思想家有关人的发展思想的首肯与新的概括。

但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一个总体性命题,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人们还难以直接对它进行可操作性的运用,这就有必要对其再作适当的分解。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综合的好,在现实进程中,意味着人的各种需求的全面满足,这就需要作为个人生存发展场所的社会为人不断提供全面满足各种需求的对象。虽然人所需求的对象多种多样,但可以对其进行同类归并,并最终全部纳入康寿、富裕、和谐、自由这四大价值之中。

康寿、富裕、和谐、自由既然是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终极价值中分解出来的不可通约的四大价值,也就是能够反映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状况和发展程度的“四大社会终极价值指标”。由于只有通过提升这四大价值指标才能在全社会推进终极价值即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而也可以将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看作是等同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

四、确立终极价值目标的社会意义

将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确立为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终极价值中分解出来的“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对于改造世界、发展社会的人类实践具有明显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能使人类社会文明获得明确而长久的发展方向。在近代之前的人类历史中,人类社会发展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终极方向或终极目标,即便偶尔有思想家提出终极向往的理想国、乌托邦、大同世界之类理想社会,也从未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或被所有社会管理者所认可的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方向。进入现代以后,各个国家的管理者开始自觉地为本国社会设定明确的发展方向,不过大多体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国防等方面的具体的、阶段性的目标,但整个人类社会仍缺乏整体性的长远发展目标。

而以康寿、富裕、和谐、自由作为社会的长远发展目标或终极追求,不仅其含义可以解释得非常清楚,让普通大众亦能理解,而且以其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目标,既不会受时代或历史阶段的限制,也不会受意识形态和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因为具有普适性的终极价值或终极价值目标是不会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

由于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均是从“好”的意义上规定社会及其发展方向,长期以来困扰人类的“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好社会”的问题也会因此而变得简明起来。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好不好,不在于它叫什么名字,贴什么标签,也不在于它实行的是什么性质的制度,而在于它是否真正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价值,是否真正以康寿、富裕、和谐、自由为社会终极价值目标。

同时,有了这“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为社会指示发展方向之后,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应如何为人而立、为人服务的问题也立刻变得清晰、简明起来。所谓社会为人而立,就是要为人供给程度越来越高的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所谓社会为人服务的做法,就是所有那些能够有利于向“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推进的做法。

其次,将“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自然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得到发展及发展水平如何的最高价值指标。有了这套指标,就能方便地判断出一个具体的社会究竟是有所发展还是出现了停滞、倒退,其发展水平处于何种程度,与其他社会相比,发展得是快还是慢。具体而言,如果该社会中所有成员的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程度都普遍地比以前有所提高,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取得了发展;如果没有提高,该社会就处于停滞状态;如果是下降,该社会则是在倒退。如果提高的幅度大,就说明该社会发展得快;如果提高的幅度小,就说明该社会发展得慢。当用这四大指标在世界范围进行横向比较时,如果某社会所有成员所普遍拥有的康寿、富裕、和谐和自由的程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则该社会的发展水平可谓高;如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则该社会的发展水平可谓低;如果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同,则该社会的发展水平可谓居中。

再者,将“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也可以让人们获得判断各种具体社会主张与社会实践之是非对错的最高评价标准。有了这种价值标准,在改造世界和发展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当人们面对各种不同的价值主张时,就不会再有任何的迷信、迷惘、束缚与畏缩。所有与建构、改造社会相关的事物,无论是什么样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方略、原则,还是什么样的实践方式、发展道路、社会模式、制度安排、文化类型、传统习俗等,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面前,全都不再是无比神圣的,更非是不可改变的,而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实现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的工具,至于是否可取,是保留还是革除,统统要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加以评判:凡是有利于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的实现的东西,就是好的、可用的和应予保留的;凡是不利于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的实现的东西,就是不好的、不可用的和需要革除的。如果同一类型的可用的东西不只一种,那么,其中对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最有效的那一种为“最好”或“优”,最值得人们选择;次有效的则为“较好”或“良”,可作备选项目;效果又差一些的,则为“尚好”或者“尚可”,已基本没有选择的价值。

于是,对不同价值主张的筛选,对思想理论、社会制度、道德规范和文化样式的选择,从此不再是事关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的主义之争,而只是关于工具的优劣判断。也就是说,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之外的其他一切东西,都是为之服务的工具。并且,只要这种关于不同价值主张的评价确实是按上述步骤合乎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的,那么其结论就是合理的,就是对整个社会普遍有效的。

由此,我们将获得一种唯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之马首是瞻的“唯好主义方法”,这个方法所重视的是实质而不是形式,可以让我们避免许多没有必要也往往不会有共识性结果的无谓争论,因为它告诉我们,在改造世界、发展社会的问题上,要以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为标准,怎么好就怎么干,怎么好就怎么改。

总之,一个社会一旦将康寿、富裕、和谐、自由确立为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并按照唯好主义的方法去追求这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其发展就不仅再也不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而且一定会变得更加平稳、顺利、快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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