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社会不公:对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与分析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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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就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Tanzi,1995,IMF)。有时候,公共权力滥用所产生的收益也不一定归于个人,而流向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集团、朋友和家庭。这里有两类腐败效应:一类是直接效应,官员滥用公共权利谋取个人权利;另一类是间接效应,其相关利益者谋取了私利,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即至少部分地降低或损害了对所有公民有利的共同利益。

国际上对腐败类型归纳和划分各不相同。为了便于深入认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腐败类型,同时方便计算,本文将中国的腐败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参见图1)。

图1 中国腐败类型的划分及相互关系

在上图中,第一种是寻租性腐败。所谓寻租性腐败是指为获取纯粹转移所花费的稀缺资源跟垄断、管制关税和其他相关制度及实践带来的传统净损失(Gorden Tullock,1967,Krueger,1974)。这里包括两部分:一是从消费者转移给垄断生产者的四边形(□PmPcCB),垄断价格(Pm)与市场价格(Pc)之差(Pm-Pc)乘以垄断价格条件下的社会需求量Qm;二是社会净福利损失的三角形(△ABC)(参见图2)。

图2 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种是地下经济腐败。所谓地下经济腐败是指末向政府申报和纳税,政府未能控制和管理,其产值和收入未能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所有经济活动(夏兴园等,1993)。地下经济腐败是指腐败与其地下经济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重叠地带。这包括有三类:一是非法的地下经济活动,二是合法经营取得非法收入的经济活动,三是未统计的地下经济。

第三种是税收流失性腐败,是指违反公平竞争的各种合法性税收减免与海关税收等部门官员贿赂、收买、勾结、分赃等方式引起的海关税收和其它税收的流失,前者是以合法的形式,但是相当于一种租金,被减免税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获益;后者为非法性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税收流失都是源于腐败,两者具有交集。

第四种是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注:这里主要参看世界银行Cheryl.W.Gray和DanielKanfinann(1998)。)。这里主要涉及到政府出资或援助的公共投资中的腐败损失,在中国还包括国有经济投资(指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投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其它公共支出,在中国还包括由政府资助的机构(学校、医院)支出中的腐败损失。这既是一种经济腐败又是一种政治腐败。中国许多重大的腐败损失常常发生于这些领域。

以上四种类型的腐败之间又形成交集(见图1),并不是所有的地下经济、非法经济、寻租、税收流失、公共支出与公共投资损失都属于腐败,只是那些滥用公共权力为其个人或少数利益集团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利的活动才能被视为腐败。

根据笔者的初步估计,以上四种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在13.2-16.8%之间(参见表1)。

表1 对我国腐败造成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腐败类型

 经济损失(亿元) 占GDP比重(%)

1.各类税收流失5700-6800 7.6-9.1

关税流失

 1500-2000

2-2.5

增值税流失

18500-2000  2-2.5

营业税流失

1000左右

1.3左右

土地、资源税流失

 1000左右

1.3左右

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

700-800

 0.9-1.1

2.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 2575-3410

3.4-4.5

国有经济投资流失

 1800-2300

2.4-3.1

国家预算内投资流失

180-240

0.24-0.32

财政支出流失 775-1110

1.0-1.5

预算内480-670

预算外295-440

3.非法经济“黑色收入”

走私 300-340

 0.4-0.5

已查处100-140

未查处200-300

4.垄断行业租金1300-2020

1.7-2.7

电力业560-1120

0.75-1.50

交通运输邮电业740-9001.0-1.2

邮电通信业

215-325

 0.29-0.43

民航业75-1000.1-0.13

医疗机构回扣 75-1000.1-0.13

合计 9950-12670 13.3-16.9

注:样本期:1995-1998/1999年;按现价计算;GDP按75000亿元计算。

由上表可知,各类税收流失额最大,在5700-6800亿元之间,占GDP比重的7.6-9.1%,相当于每年税收收入(按7600亿元计算)的75-90%之间;其次是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在2575-3410亿元之间,占GDP比重的3.4-4.5%;垄断行业租金在1300-2020亿元之间,占GDP比重的1.7-2.7%。目前所揭露出来的官员贪污腐败损失只是中国日益猖獗腐败的“九牛一毛”,这说明公共权力滥用所产生的收益并不一定归于个人,而流向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集团、朋友和家庭(Tanzi,1995)。

实际上,上述计算结果仍为保守估计。尽管笔者所定义的4种类型的腐败相互之间有交叉,但是,本文计算没有包括经济转型时期三大价格差(商品价格差、利率差、汇率差)的巨额租金(注:根据万安培等人的计算,1992年三大价差租金占国民收入的1/4。)。尽管三大价差已经大幅度减小,租金在迅速消散,但是在许多服务领域的价格差(注:指竞争条件下的成本价格与垄断条件下的服务价格之差。),如高等教育、医院住院服务、医疗检查服务、供气、供水服务等,在许多消费服务环节还存在大量的“乱收费”,如私人住房、私人汽车消费、私人旅游消费、私人医药费中的高额回扣等,仍然在不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如果综合上述影响因素,则腐败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将更大。

腐败现象的存在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具有明显外部不经济性。对某些行贿者和受贿者而言,腐败可能具有润滑剂的作用;对某些垄断行业生产者而言,高度保护、排斥竞争可能具有增加利润额或者“扭亏为盈”的作用;但对全社会而言,腐败却不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只是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生产者或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利益相关者身上,在加剧社会不公的同时,也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福利产生了巨大危害,并对中国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构成巨大隐患。

以上研究还表明,中国的腐败不仅仅是官员个体性的腐败,而是社会体制性的腐败。腐败归根到底是制度缺陷和政策失灵的病症(World Bank)。Lee(1999)认为这需要对社会各种腐败作出较为全面的诊断,以便确定改革优先领域。

当前,反腐败的一些重要举措应该包括:(1)税收系统,实行公平、公正、统一的税制税率,大幅度减少各类寻租性质的减免税,改革海关体制,强化内外部监管,大幅度降低名义关税税率,第一步在3年左右降到10%,第二步,在5-7年内降到5-7%,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2)财政系统,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清理各种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并纳入同级人大监管范围之内,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竞投标范围,实行国有单位和企业会计委派制,个人违纪建立追究制;(3)国有经济企业、单位和公共投资系统,提高投资透明度,防止个人决策,重大工程、采购设备实行招投标制,对行贿受贿等腐败活动予以撤消采购合同、投资合同,建立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库和举报网站,重大工程决策失误实行个人责任追究制;(4)垄断行业,加快对内对外开放市场步伐,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反垄断法》,限期政企分开,取消政府给予各类行业国有企业垄断权,限制或分解垄断性国有公司,在自然垄断领域(如供电、供水、供气、航空、铁路等)和公共服务领域(如医疗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电讯服务费等)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成本公开审计和信息公开披露制。由国家综合部门(如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办)组成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吸收专家及用户或消费者意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时间表,并向全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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