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就特定工程项目协商一致的书面约定。合同有瑕疵,将留下隐患,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可控的风险。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争议;工程结算
在经济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口头的,书面的。而合同的常见类型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赠与合同、居间合同等。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主要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常见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特定工程建设项目而定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一般地,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约定的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化,为合理地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通常地这也是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价款、处理争议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尽可能地详细,完备、严谨。保证各条款不出现含糊或是互相矛盾。否则的话,有可能是一字之差谬以千里,为合同的执行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
二、工程实例
某亚运项目配套的10KV供配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资金来源是当地市财政统筹,合同签约金额为51972810元(含10%预留金)。
合同内容为:从待建220kV的变电站或110kV变电站的10kV出线柜开关下装头至专用或公用变配电房低压柜出线开关下装头范围内的变压器、高低压柜及与其连接的电缆敷设、电缆管埋管敷设、电缆沟母线槽等的电气安装及土建安装,包括专变房、公变房、开关房内土建、装饰、机电安装及其它附属的工具设施等。
合同价款由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为44511309元;
(2)措施项目清单合计为1791016元;
(3)其他项目清单合计为945684元;
(4)预留金为4724801元。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2月18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
合同约定其中的措施清单项目不作调整,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可调整,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政府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参照铜价变化按电线电缆相应规格分别调整,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在合同工程结算时调整一次。
若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以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 - “首页/交易信息/月度参考价”)发布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开工日期前一个月直至本标段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计算期内的价格平均值,与开工之日前一个月相应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的比值,减去100%得出;下同)超过10%的,则在本标段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超过10%以外的部分。
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值,且涨幅超过10%时,按调增调整;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负值,且跌幅超过10%时,按调减调整。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公式具体如下:
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铜单价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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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单价价差=本标段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铜当月”的“加权平均价”×(|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10%)×(1+规费)×(1+税金及堤围防护费)。
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指根据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延长米)乘以电线电缆铜芯截面积再乘以铜比重(8900千克/立方米)计算得出的电线电缆结算工程量中所含铜的重量。
由于合同部门审核不细致,没有留意到调价文字部分约定的基础是“开工日期前一个月”,而公式部分约定的基础是“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从而造成了合同内容的矛盾,为日后的合同纠纷留下了隐患。
结算初审时,发包方核定承包方施工总铜用量为 209.031901895T(吨)。承包方据此,按“公式”计算,申报:
铜材调差=铜价差*铜含量= 58107*[(28140+28839+35208+38707+38532+39632+45182+48972+48322+50577+54010+58428+57304+58285+60423+58107)/14/28140-0.1]*(1+0.001)*(1+0.0354)*209.0319019=33894.15*209.0319019= 7084958.64元。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调差的文字部分解释,据此结算出来的铜材调差为:
铜价差*铜含量=16657.76*209.0319019=3481962.25元,双方就铜材调整费用一项,差额为7084958.64-3481962.25=3602996.39元,约占签约金额的6.93%。
因双方差异较大,最后只好双方协议,以“争议送审”的方式送到当地市财政评审单位进行终审。
在评审时,评审单位就该问题,多次与发包方、承包方进行协商,但各方的观点对立明显。承包方认为,合同是发包方起草的,在合同签订及执行期间,承包方对约定的调整方法并没有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执行,是实实在在地承担了该风险。该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是发包人提供,如有矛盾,应按有利于承包方的内容解释执行。
发包方则认为,该调差条款是对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的一个预计,当波动极端时,对主要材料进行一定的补偿,避免承包方因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合同履行困难。专用条款中的“公式”中的‘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是笔误。按照定立合同时的原意,对照合同的上下文,应按该条款中文字部分执行。合同法中也是有尊重合同定立原意这一个说法的。现在这种情况,有点类似双方在市场上购销苹果,约定买方以签约当时的10元/斤的价格购买,到期交货价在低于0~9,高于11~20元波动时,以10元/斤为基准给予调整差价,从而保证双方以一个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但按合同专用条款的“公式”解释,则变成交货时20元/斤,以20元/斤为基准进行调差了,这就有一点赌博的味道,有违双方合理分担价格波动风险的原意。
评审单位在反复多次的协商,并深入研究后,认为:原合同专用条款中,调差的“文字”部分与“公式”部分的确存在明显的矛盾,合同专用条款中材料调差“公式”部分不是合同原义的真实表示,有违合同法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义的表示的原则,而材料调差“文字“部分才是合同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按照当前建设领域市场上的通用做法,都是采取材料调差的基数是按照项目开工日期前一段时间的市场价格水平来取定的,这与原合同中材料调差“文字”部分的做法是一致的,因此应按照该合同条款中的“文字”来解释执行。
最终,当地的财政部门就该问题,发布专门文件,认定该铜材调差应统一按照“开工日期前一个月”铜价为计算的基数执行。
承包方对此结果有很大异议,但在多方面衡量后,考虑到当地财政部门已发专门文件,争议评审时间已较长,与该发包方还有另外的工程项目合同要执行,要保持双方一定的工作关系等等多个因素。最后勉强接受了该结果。
三、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思考
回顾当时整个合同的执行,施工工期仅15个月,而合同的结算评审耗时差不多48个月,期间大部分都是争议、协商,各方耗费的时间、人力等各种资源难以计算。追究原因就是因为工程合同中的一字之差,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无穷的麻烦。
因此工程合同无小事,前时之事,后事之师。有鉴于此,无论是合同的甲方或是乙方,都要对合同的审批与管理方面,进行重点投入,严格把关。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合同调整事项的约定、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情况处理的方式与方法,尤其是工程合同中的重点关注部分,必须慎之又慎,仔细再仔细。
论文作者:李伯尧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
标签:合同论文; 承包方论文; 电线电缆论文; 发包方论文; 价款论文; 一个月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