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结构合理化_投资论文

中国Ramp;D投资结构的合理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结构论文,Ram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投资不足是中国研发工作的主要障碍之一。不过,从经济学观点认识问题,经济资源的稀缺性是人类永远无法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我们面临的并且必须努力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使资源的配置、组合、运用尽可能接近生产可能性边缘。在资源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效率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本文将在总量意义上,就R&D 投资的合理化问题提供若干基本讨论。

(一)经济物品的性质与利用效率

任何经济物品(比如资本)都可以依据它们使用的领域以及产生的效果划分为两大类: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是指:任何物品,如果社会成员中的任何个体能够消费它,就不能不被这个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消费,或者说那些没有购买公共物品的社会成员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与之对应,私人物品则能够做到这一点,即私人物品能够排他性地被消费。如衣服是私人物品,当某人穿着时必然排斥另外任何人同时穿着。但无线电广播则相反,任何人只要有一部收音机就可以与其他任何人共同收听,并不因某人的收听导致其他人被排斥在收听之外。经济物品的分类特征要求我们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组织、资源配置与使用过程中作出合理安排,以便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1 )某一经济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其外溢效果的直接辐射范围究竟是个别主体还是众多主体;2 )经济物品供给主体的责任究竟是对个别主体负责还是对增进社会的普遍福利(或众多主体)负责;3)由于不同经济物品的福利外溢范围不同,因此, 不同性质的经济物品取得单位效果的投资需求也不同。对这三个问题的准确回答就确立了我们对建设组织、资源配置与使用作出合理安排的基本框架、原则与方针。

1.投资供给者责任与效率。R&D投资可以有三种基本来源渠道, 即:政府、企业和慈善捐助。我们主要分析政府和企业投资(不考虑慈善捐助,因为这种投资取决于捐助人的具体目的)。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解决效率、公平和稳定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实质上,就经济动机而言,除了政府没有任何主体更关心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政府的任何作为都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准则:它供给的任何经济物品、作出的任何建设安排、资源配置的任何组织方式都必须使其效果的外溢范围最大化,都必须促进普遍的社会福利。政府必须对全社会负责(全国或其管辖的全部区域),而不是对个别经济体负责,任何经济个体对政府供给的分享必须通过政府对公共福利的促进而均沾。以此为基本原则,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事业,越能够增进社会普遍福利的领域,越能够利用较少的投资改善较多数人利益的领域,越应该是政府作为的领域。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器官,如果作为经济器官的企业不但不能提供经济贡献反而造成经济负担,这就背离了它的社会系统意义。但与此同时,人类社会既然给企业确立了这样的社会功能,我们就必须接受一个基本事实:企业必然是一个自利主义者,以自身长期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和行为准则。因此,企业投资必然是以促进自身福利为目的,而不是以促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企业对于增进社会福利的贡献是以促进自身福利、进而取得经济成就来实现的。

在政府集中促进公共福利并经公共福利促进个体福利、企业集中促进个体福利并经个体对社会的贡献促进公共福利的结构框架下,政府与企业相互配合、协调作业,就能为资源总量形成一个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协作建设的高效率格局,这是我们应当作出的合理安排。因此,我们能够得出:1)从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到发展研究的过程结构的合理安排应该是越趋于上游越是政府的促进领域,因为越是上游成果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越能够把效果外溢给广大社会成员;2)与之相适应, 投资来源结构的合理安排应当是越从事上游工作的机构或主体越是政府资助的对象,越趋于下游越应当由企业直接投资。所以合理的投资来源与协作格局应该是:政府以支持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应用研究,企业以支持发展研究为主兼顾应用研究。

2.投资分配结构与效率。很明显,应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作为过程结构分类标准。由于经济物品的公共性质不同,越趋向上游,R&D投资效果外溢的普遍性越大, 取得单位进步效果所需的投资需求就越小;反之,越趋向下游,R&D投资效果外溢的普遍性越小, 取得单位进步效果所需的投资需求就越大。这可以从一个方面解释技术进步强劲的发达国家在R&D 投资结构分布的客观结果:越向上游投资其构成越低,越向下游投资构成越高。例如,80年代末5 个主要发达国家(美、日、德、英、法)R&D 投资结构的平均分布大体为:基础研究15%,应用研究25%,发展研究60%[1]。 这个结构-效率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支持上述投资供给者责任与分配效率的定性结论,即:政府应当把目光集中在投资构成低、福利辐射面宽的上游领域,企业则应当直接进入投资构成大、消费排他性强、技术成果可直接产业化的下游领域。

(二)中国R&D投资结构问题

1.过程结构。我国在R&D 投资的过程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突出应用研究的倾向。例如,90年代以来3项投资分布大体为:基础研究7%,应用研究59%,发展研究34%。造成这一显著特征的原因大致有3个:1)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可以适当利用发达国家的基础研究成果在全球的外溢效果,而把上游投资较多地集中于应用研究;2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由于资本的丰裕度、技术进步能力分布、比较经济优势、发展重点、R&D投资的边际成本或边际产出、竞争优势不同等, 技术进步的重点也不同;3)企业直接介入R&D的投资强度过低,从而造成发展研究投资弱化。这些原因在初步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过程结果具有相当的相似形。

然而,无论如何,发展研究投资的显著薄弱,对于已经初步工业化的中国而言是个明显的结构性问题,因为通过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进而提高全球竞争力、促进增长是我们面临的最棘手的发展问题。如果考虑到应用研究成果不能有效地向发展研究转移(这是我国R&D 工作的又一棘手问题),由结构不良导致效率不良的问题就更加严重,因为这将导致部分应用研究投资的沉没与发展研究投资短缺并存。

2.来源结构。从投资来源结构观察, 80 年代末五个主要发达国家R&D投资结构的平均分布大体为:企业52%,政府42%,其他6%[1], 而中国的分布结构大体为:企业18%,政府79%,其他3%。很明显, 企业作为R&D成果的主要排他性消费者, 过多分享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投资,使本来应该用于公共物品供给的政府投资过多地用于企业购买私人物品。

把过程结构与来源结构的数据稍加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虽然政府主要承担社会公共责任,但却必须同时负担促进公共福利和私人(企业)福利的大部分供给,而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既不承担公共责任也没有有效提供促进私人福利的R&D投资供给, 这种结构性矛盾必然造成过程投资结构偏向应用研究、弱化发展研究。

3.分配结构。过程结构和来源结构的失衡必然导致分配结构的失衡。例如,80年代末5个主要发达国家R&D投资分配结构的平均分布大体为:企业66%,政府17%,大学15%[1], 而中国的分布结构大体为:企业30%,政府54%,大学16%。

(三)过渡性问题与调整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中国R&D 投资结构特征与处于工业化或市场化进程中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的R&D投资结构特征完全相似(如印度、 巴西)或部分相似(如韩国)[2], 这说明这种特征以及伴随的问题与工业化或市场化的阶段是关联的。更有启发意义的是:把长期处于发达的美国与完成从欠发达到发达发展的日本比较可以看出(参见图1和图2):自6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的投资结构始终稳定在理论合理结构水平,而日本则发生了从不合理到合理的演进过程。因此,中国R&D 投资结构合理化也必定是一个演进过程,这个演进过程将与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保持一致。

图1 美国R&D投资结构分配序列

图2 日本R&D投资结构调整过程

应当注意:目前中国R&D 投资结构特征还与计划经济的后遗作用直接相关,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唯一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仅仅是政府的作业系统,按政府的计划指令单纯负责知识、技术和产品的加工与产业,一切相关事务(投资来源、投资分配、成果利用和利益分配)均由政府包揽。于是,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是一种新品制造、知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作业主体,不是市场主体。伴随旨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的改革深入,尽管经济生活要求企业成为发展研究的投资主体、技术进步主体和新品市场化主体,但除非企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调整过程,否则无力承担这个责任。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政府包揽投资和分配,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分配由政府以平均主义的原则一手调节,因此,各种经济物品的公共性质或私人性质以及由此派生的分配、福利和效率矛盾并不突出。但是,自从越来越深入的市场化以来,福利增进与效率增进方式不再按照计划规则而是按照市场规则调节,各种相应体制必需调整而其建立又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进化过程。

应当特别关注一个问题:面对21世纪全球经济增长动力来源新格局,我们必须把技术进步与创新作为越来越重要的增长源泉,而不发达的国情则要求我们只能在R&D投资长期短缺的条件下推动技术进步, 如何合理安排R&D 投资使之发挥最大效率成为考验我们才智和管理能力的关键环节。因此,伴随中国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学会以经济方式主动调节R&D投资结构,使之更加经济、 合理地适应经济增长对技术进步与创新越来越突出的依赖。

(四)调整方针与调整阶段

为了积极促进R&D投资结构逐渐合理化,进而促进投资效率, 有效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使其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增长源泉,我们应当及早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的、渐进性的调整原则和阶段目标。

1.调整方针。

(1)不能将R&D投资结构调整作为计划性的强制措施加以实施,而必须有效地使R&D 投资结构的调整步伐与相关的结构性因素的演进步伐保持高度一致性,任何冒进的激进措施必将得不偿失。这些因素包括:

a.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本文所谓合理的R&D 投资结构是就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而言的合理性,因此,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始终确定了R&D 投资结构调整步伐的可行边界,违背这一原则就会打破经济体制演进的自组织规律,从而扰乱整个经济体系,最终R&D 投资结构调整本身也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b.工业化进程。处于不同的工业化阶段,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主要着眼点也不同。例如:在工业化早期,制造业的技术进步重点是过程进步(如工艺进步、设备进步、管理进步等),不是产品进步,因为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其综合科技进步水平不具备广泛实施差别化战略的基础,而必须把竞争的重点侧重于总成本领先。即使推动产品进步也应当在合法仿制、模仿性创新和技术领先性创新的水平段落中建立合适的科学定位。

c.各种市场主体的成熟度。一种市场主体是否能够有效承担其合适的社会责任依赖于其承担市场主体的社会可能性和长期养成的社会行为,然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客观上是演变性的。

d.技术贸易结构演变。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技术贸易结构从根本动力来源上决定了R&D的投资结构, 如果工业化阶段决定了技术贸易重下游应用技术,研发人员会千方百计地以基础研究名义取得政府支持转而开展应用研究。

e.经济增长来源结构演变。对于初步工业化国家,如果发展阶段决定了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下游技术进步与创新,任何旨在促进R&D 投资结构向偏离经济增长主要源泉的主观性努力也很难奏效。

(2)确立正确的、反映市场规则的效率概念。 尽管调整步伐应当具有节奏性,但是作为先导性的观念转变则应尽早推进。首先应当更新的观念就是科技进步的宏观效率观念,因为公共投资效率始终不能以具体项目效率为评判标准,而是由公共物品供给及其社会福利增进为效率准则。当企业为了自身的个别效率过多占用公共投资时,即使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促进宏观经济效率。这种具有根本意义的观念转变宜早不宜迟。

(3)积极建立引导性和约束性政策, 有计划地逐渐规范投资结构,建立起健康的演进机制。值得担心的不是当前R&D 投资结构的不合理性,而是投资结构调整的演进机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客观地看待现实,我们应当充分肯定我国政府和经济、科技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正在做出努力。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制度的改革、对国家创新体系建立的重视、中国科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等,都是积极的体现。

(4)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积极、 有效地促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深入地进入R&D过程。目前, 从过程投资结构看最薄弱的环节是作为私人物品供给的开发阶段,从来源结构看是企业构成过低并进而造成企业分配结构过低。这就造成一系列深刻的矛盾:1 )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已无力进一步支持下游R&D,而且政府也没有经济理由提高对下游R&D的支持强度;2)这种沉重的财政负担并未有效供给科技公共物品;3)处于初步工业化过程中的中国经济,下游R&D 对中国经济具有高边际产出和低边际成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企业R&D 投资不足和分配不足恰恰严重弱化了它的积极作用。

2.调整步骤。假定以充分市场化为经济制度基准,则我们可以将主要发达国家R&D投资结构作为我国终极调整目标。在这个假设条件下, 目前我国R&D 投资结构除在分配结构中的大学与基础研究机构一项上属于合理状态外,其他结构均不合理(参见表1)。但是, 试图一次性或迅速调整到位既不可能也不科学,作者建议可以分阶段完成。同时,应当首先调整来源结构,从而带动过程结构和分布结构,因为来源结构具有最好的可宏观调控性。

表1 R&D投资合理结构与我国现状 (%)

来源结构 过程结构 分配结构

政府 企业 其他 基础 应用 开发 企业 政府

大学

与基

础研

究机

合理结 405010 15

25 6070

15 15

我国结 7918 3 7

59 3430

54 16

差距+39

-32-7-8

+34

+26

-40 +39+1

关于来源结构,以R&D总投资持续增长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建立引导性政策分别将政府投资从现在的79%左右,先调整至70%,再调整至60%左右,最后逼近合理的50%。与之同步演进,企业投资从现在的18%左右,先调整至30%,再调整至40%左右,最后逼近50%。其他投资作为一种补充。伴随上述过程,分步将过程结构从现在的7 %∶59%∶34%(基础∶应用∶开发)先调整至9%∶50%∶41%左右,再调整至12 %∶40%∶48%左右,最后逼近合理的15%∶25%∶60%左右。在分配结构上,我国目前大学和基础研究机构的构成大体合理,因此主要调整关系是企业和政府构成,可以考虑分阶段从现在的30%∶54%(企业∶政府)先调整至40%∶45%左右,再调整至50%∶35%左右,最后逼近合理的65%∶20%左右。

本文1999年1月29日收到初稿,1999年5月6日收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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