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义论文,心理论文,胡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主要出现在他的名著《逻辑研究》第一卷(副标题为“纯粹逻辑导论”,1900年出版)中。胡塞尔的批判有强烈的时代色彩,要理解它还得从当时哲学界的潮流说起。19世纪中后期,西方哲学界表现出对逻辑问题的普遍关注。齐亨(T.Ziehen)在他的《逻辑学教程》中把1830年至20世纪初的逻辑学界分为10多种流派,他划分出来的一些主要流派及其著名人物有:心理学的逻辑:特拉西、贝奈克;英国的归纳逻辑:惠威尔、穆勒、培因;实证主义:孔德;康德逻辑的改造:柯亨、纳托尔卜、卡西尔;逻辑主义:鲍尔查诺、布伦坦诺、胡塞尔、麦农、狄尔泰;半价值论的逻辑主义: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半逻辑主义:洛采、台希米勒;新黑格尔主义:提勒、克罗齐、鲍桑奎;新亚里士多德派:特伦德伦堡、宇伯威格;综合主义:西格瓦特、冯特、埃尔得曼、里普斯;新实证主义:舒佩、杜林;实用主义:席勒、皮尔斯、杜威;数理(符号的)逻辑:汉米尔顿、布尔、摩尔根、弗莱格;语言(语法的)逻辑:海立思、洪堡。(注:参见泰·齐亨:《逻辑学教程》(选择),载《逻辑史选择》,三联书店1963年版。)
这里列举的这些哲学家对逻辑哲学都有专门的研究,而且几乎都有逻辑学或逻辑哲学方面的专著。齐亨的这个划分是否准确地反映19世纪中后期的哲学界状况,姑且不论,但从上面列举的众多在哲学史上著名的名字,我们就不难看出当时的哲学界对逻辑问题的普遍重视。
19世纪中后期哲学家们对于逻辑问题有很多意见分歧。胡塞尔认为逻辑哲学界的重大分歧都可归结为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据《哲学百科全书》说,“心理主义(psychologism)”一词于19世纪上半叶出现于德语中,最初是指J·F·弗里斯和F·E·贝奈克所持的哲学观点。他们主张内省是哲学研究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心理学是哲学的基础学科,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学、法哲学等都可看作是心理学或是应用心理学。到19世纪中期,心理主义则主要是针对逻辑数学领域而言的。(注:The Encyciopedia of Philosophy,Macmillan Publishers,1967,vol.6,pp.520~521.)穆勒说:“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就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分支;它与心理学的区别一方面类似于部分和整体的区别,另一方面则类似于工艺论与科学的区别。逻辑学的所有理论基础都来自心理学,而且逻辑学中包含了心理学对工艺规则的所有必要论证。”(注:转引自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穆勒的这段话是对心理主义的主要观点的简明扼要的概括。心理主义由来已久,洛克就曾从经验心理出发来解释传统逻辑,他把判断和推理归结为表象与联想。孔狄亚克在他的《逻辑学或思维术的初步发展》(1781年巴黎版)中提出了一种极端的感觉论的逻辑观。19世纪中后期心理主义颇为流行,成为逻辑哲学领域最有影响的流派。这与心理学摆脱形而上学获得独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有关,也起缘于对形而上学的思辨体系的反动。(注:参见《逻辑史选择》,第105页;汉斯·D·斯鲁格《弗雷格》,中国社会科学出社1989年版,第44~48页。)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有穆勒、斯宾塞、西格华特、埃尔得曼、马赫、冯特、阿芬那留斯等。
反心理主义的思想则可追溯到莱布尼茨。莱布尼茨曾力图把逻辑学发展成一门具有数学形式的学科,成为一门“普遍数学”。他提出关于“形式论据”的原理,按照这个原理,应当在形式的基础上进行推理,而形式是不需要心理学的根据的。康德也明确反对把逻辑问题与心理问题混淆起来。他主张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认识论)都应独立于心理学。他在《逻辑学讲义》中说:“虽然一些逻辑学家在逻辑中假定了心理学原理,但是在逻辑中提出这类原理如同从生活中提取道德一样不合理。”(注:康德:《逻辑学讲义》,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4页。)他认为如果逻辑学的原理取自心理学,那我们就要研究在各种不同的主观条件下思维是怎样进行的,在那样的情况下,我们所得到的仅仅是关于偶然规律的认识。可是在逻辑学中,问题不在于得到偶然的法则,而在于得到必然的法则,不在于我们是怎样思维的,而在于我们应当怎样思维。不过,必须指出,康德的逻辑和认识论中有一种人本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倾向。康德是到人意识的组织、结构之中,到特殊的人类意识的先天形式之中,去寻找科学知识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对于另一种组织、另一种意识结构来说,科学知识将全然不同。我们下面将看到人本主义和相对主义是心理主义的特殊形态。
继康德之后,新康德主义者及相近学派的哲学家如柯亨、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黎尔、舒佩、雷诺维叶等继续进行反对心理主义的斗争。然而直到19世纪末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并未使得包括逻辑的定义在内的一些基本问题得到澄清。
二
胡塞尔在深入研究了两派观点后认为,心理主义固然是错误的,但反心理主义的学说也有缺陷,它不仅不能彻底揭露心理主义的基本错误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而且反心理主义者往往也不能完全摆脱心理主义的影响。胡塞尔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把心理主义完全驱逐出逻辑和认识论之外,并创立一门纯粹逻辑。他注意到心理主义者与反心理主义者在谈论逻辑的本质时,都涉及到逻辑学的规范特征。他的研究就从讨论理论科学与规范科学的区别与联系入手。
规范科学的规律所说的是:某某应当是;理论科学的规律所说的却是:某某是。理论科学与规范科学是不同的,但又是相互联系的。“某某应当是”这种论断以一定的价值为前提,这种价值的含义又表现在理论原理之中,表现为“某某是”这样的命题。例如,“战士应该当是勇敢的”这个规范命题,以“勇敢的战士是好战士”这个命题为前提:“人应当博爱”这个命题就意味着谁不博爱,谁就不是好人。一般而言,规范命题“A应该是B”以“只有是B的A才是好A”或“不是B的A就是坏A”这样的理论命题为前提条件。胡塞尔由此指出,任何一门规范学科的背后都有一门或几门理论科学作为其基础与前提——就像化学工艺学以化学为基础那样——这些理论学科可以是已经形成的也可能是尚待建立的学科。
心理主义者认为逻辑学属于心理学科。里普斯说:“逻辑学是一门心理学的学科,同样确定的是:认识只出现在心理中,并且,在认识中得到完善的思维是一种心理的发生。”(注:转引自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注(31)。)心理主义者是这样来为自己辩护的:逻辑学中所谈论的是什么呢?逻辑学是对什么样的材料规定法则呢?是对概念、判断、推理等等材料规定法则。可是,所有这些都是心理性质的材料。因此,逻辑学是心理学的分支或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的。
反心理主义者常常从逻辑学的规范特征来论证它与心理学的区别。他们断言,心理学研究思维的进程(思维的自然规律),逻辑学研究思维的规范;心理学把思维看作它本来是的那个样子,逻辑学则把思维看作它应当是的那个样子。可是,胡塞尔指出这种论证是驳不倒心理主义的。因为心理主义者完全可以反驳说:“思维应当怎样,这仅仅是思维是怎样的特例。”
反心理主义者的另一个常用的论据是:逻辑学不能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因为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来说,它本身已预设了逻辑规律的有效性。把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就意味着陷入循环论证。可是,心理主义者回答说,那样的话,逻辑就是不可能的。因为逻辑学作为一门科学其本身也必须遵循逻辑规律,于是它也陷入了一个循环:它必须证明它所预设的那些规则的正确性。心理主义者的反驳被人们认为是强有力的。但胡塞尔指出了其中的破绽:“这个论据将两者混为一谈;它把根据逻辑规则进行推理与对逻辑规则进行推理看作是一回事。”(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心理主义在这一点上的反驳是站不住脚的。
无论如何,胡塞尔认为,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很多都未击中要害,有的本身就是错误的的。胡塞尔在考察了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的论据之后,提出了系统的对逻辑和认识论中的心理主义的批判。他的批判包含以下几部分:
(一)对心理主义的经验论结论的批判。心理主义者认为逻辑学应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或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心理学是一门事实科学经验科学,于是从心理主义者的主张必然得出的结论是:逻辑学也具有事实科学经验科学的性质,逻辑规律与事实规律相差无几。这将与逻辑的本质特征发生矛盾。胡塞尔指出:1.作为一门来自经验的科学,心理学并没有真正精确的规律;它称之为规律的那些东西虽然很有价值,但却只是对经验的模糊的一般化。我们知道,在模糊的基础上只能建立起模糊的规则。于是按照心理主义者的主张逻辑规律也将是模糊的,可是,逻辑学的规律如三段论法的规则、或然性推理原则等恰恰都“具有绝对的精确性,谁要是把这种规律与经验的不确定性相混淆,使它的有效性依赖于模糊的‘状况’,谁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些规律的真正意义”。(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2.心理学的规律是思维领域的自然的规律,但没有一条自然规律是先天可知的自明的,论证或证实这种规律的唯一途径的是对经验的个别事实进行归纳。可是归纳法并不能真正证明规律的有效性,只能论证规律的或大或小的概然性。于是按照心理主义者的主张逻辑规律也将只具有或然性,但恰恰相反,所有逻辑规律都是明确自证的超感觉的先天有效的。(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3.心理主义者把逻辑规律混同于一般的规律。然而逻辑真理逻辑规律与事实规律还有一个根本区别:事实的规律往往是某种在时间上被规定了的东西,“但没有一条真理是一个事实,是一种受时间规定的东西。一个真理当然可以含有这样的意义,即一个事物存在着,一个状态延续着,一个变化在形成,如此等等。但这个真理本身是超越于所有时间上的”。(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66页。)总而言之,逻辑规律的绝对精确性、自明性、先天有效性及超时间性决定了它不容混同于经验科学的规律。这一事实也决定了逻辑学不可能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
(二)对逻辑原理的心理主义解释的批判。胡塞尔不仅从理论上揭示了心理主义的经验论结论的错误,而且对心理主义者对逻辑原理所作的解释进行了具体的剖析,指出他们的解释经不起推敲,是不能成立的。心理主义者既然说逻辑是心理学的分支,那么就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对逻辑规律作解释。例如,穆勒对矛盾律作过一个有名的解释,称矛盾律是“人们最早的和最容易理解的经验一般化之一”,认为矛盾律的基础是相矛盾、相对立的思想不能共存,不可能在人们的判断行为中同时出现。但胡塞尔令人信服地指出,相对立、相矛盾的思想恰恰经常在判断行为中并存,事实与穆勒的解释正好相反。(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70页。)胡塞尔还分析批判了心理主义者朗格、西格瓦特及海曼斯等人对矛盾律、同一律、三段论原理等所作的解释,这些解释在胡塞尔的追问下显得漏洞百出。
(三)对相对主义的批判。胡塞尔不局限于一般地批判心理主义,而是彻底研究了从心理主义中导出的全部后果,并得出结论说,心理主义将导致相对主义和人本主义。
胡塞尔认为相对主义有两种类型:个体的相对主义和种类的相对主义。前一种表现在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即是说,个别人是一切真理的尺度,一切真理、一切认识都是相对的,都以作出判断的主体为转移。胡塞尔把这种相对主义称为“狂妄的怀疑论”,说现在没有任何人会认真地为这种怀疑论辨护了,这种怀疑论断定的内容就否定了这个论断自身,因此不值一驳。
当“生物的偶然种族”(例如一般的人)代替了个别的个体时,便出现了第二种相对主义。在这里人类是一切真理的尺度。这种相对主义就是人本主义。胡塞尔指出,从这种相对主义出发,可导出的结论是:1.真理以主体的组织结构、思维规律为转移,对于另一种结构的主体则可能是假的;2.种族组织结构是偶然事实,把真理建立在种族组织之上,就意味着真理是以时间为转移,而不是超越时间的;3.逻辑规律也受主体组织结构的制约,这意味着逻辑规律也是相对的。这种相对主义最终导致否认真理,导致世界的相对性、逻辑规律的相对性,这个结果是极其荒谬的。为了揭示其荒谬性胡塞尔甚至还从中导出了一个悖论:相对主义导致承认“不存在真理”,而对“不存在真理”的断定就相当于说“存在着这样一个真理,即真理不存在”。(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种相对主义正是心理主义的归宿。心理主义者有的以经验心理学为依据,把逻辑真理逻辑规律理解为经验心理规律,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真理的客观性,把相对主义作为不可避免的事实接受下来(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页。);有的(如受康德影响的一些研究者)从先验心理学的角度把逻辑规律逻辑真理归结为人类(种类)理智的某种“原初形式”,归结为人类(种类)理性的“意识一般”或归结为人类的“心理——物理构造”,企图从一般人类事物中推导出真理,从种类的偶然性中推导出规律的必然性。这也是显而是易见的相对主义。所以,胡塞尔断言:“一大批康德化了的哲学家都属于心理主义认识认的领域,……先验心理学也还是心理学。”(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80注(66)页。)
(四)对规范主义的批判。对逻辑规律作规范主义的解释,把逻辑学看成一门规范学科一门方法论或一门工艺论,这是长期以来广为流传的观点。胡塞尔指出这是心理主义的一个关键性论点,也是心理主义者与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所共有的错误。
如上所述,理论学科规律与规范学科规律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前者表述为“某某是”,后者表述为“某某应当是”。但理论学科与规范学科又是相互联系的,一般来说,常常可以把理论学科的命题翻译为规范的语言。例如,(a+b)(a-b)=a[2]-b[2]这个公式可翻译为:为了求得两个数的和与差之积,可将前一数(被减数)的平方减去后一数(减数)的平方。作为理论学科的规律的逻辑规律同样可以翻译成规范语言。著名的三段论法则“特征的特征是事物的特征”可以翻译成为:每一个承认事物的特征具有某种特征的人,应当承认这后一个特征也是事物的特征。矛盾律“相矛盾的命题(判断)不同为真”则可以翻译成为这样一条思维规范:不得同时肯定两个相矛盾的命题(判断)。
由于理论学科的规律常被翻译成为规范学科的语言,所以人们常常把理论学科的规律与规范学科的规律混为一谈。其实,理论学科的规律与规范学科(方法论)的规律除了表述方式不同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它们的真理属性往往是不同的。如作为理论命题的逻辑规律就与相应的规范命题有根本的区别。试比较一下上面介绍的矛盾律和它的规范解释就不难看出,后者对实际心理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它与心理的经验的规律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实际思维过程中它可能被遵守也可能不被遵守——实际思维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总之它不具有绝对的有效性;而前者却是观念的先天有效的。由此可见,虽然任何理论学科的命题都可翻译为规范学科的语言,但翻译产生的命题已不是原命题。对逻辑原理作规范的解释,不仅可能,而且有时也是必要的。但决不能把逻辑原理与其规范语言的翻译混为一谈。二者具有不同的真理属性。逻辑学是理论科学不是规范科学,这是绝不容忽视的。(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14页。)
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也反对对逻辑作心理学的解释,他们往往是说逻辑学与心理学不同,它不研究思维的实际过程而研究应该如何思维,研究正确思维的方法。胡塞尔指出,反心理主义者从这种观点出发是驳不倒心理主义的——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不仅如此,当反心理主义者这样说的时候,就已经把逻辑规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思维规范混为一谈,把逻辑学看成一门方法论或一门工艺论,这样一来他们就看不清楚逻辑原理与思维规范在真理属性上的不同,从而无法将逻辑规律与经验事实规律真正区别开来,无法与心理主义彻底划清界线。实际上,当反心理主义者对逻辑作规范主义的理解时就已经滑向了心理主义,虽然他们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因为理论学科是规范学科之基础,每一规范学科都必然以一门或几门理论学科为基础。逻辑学既然被看成是规定了用以调节思维、心理的规范的规范学科,那么它自然应当建立在以心理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学科——心理学之上。(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这就是为什么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都不能驳倒心理主义并彻底摆脱心理主义的影响的原因。
三
胡塞尔对他自己对心理主义的批判的彻底性很自信。1913年他在《逻辑研究》再版前言中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再用新的批评,更没有必要用反批评来加重有关心理主义的争论,这些批评不可能再提出任何新的思想了。”的确,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系统而深刻的。他对心理主义和以前的反心理主义作了全面考察,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19世纪后期逻辑哲学界作了一个颇有见地的总结;他分析批判了心理主义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经验心理学的、先验心理学的、规范主义的;他不仅批判了心理主义的前提与论点,还揭示了心理主义所隐含的结论——相对主义的错误;他对规范主义这一反心理主义者与心理主义者共有的错误的分析,对以前的反心理主义者往往不自觉地滑向心理主义的原因的剖析,尤为精彩。
《逻辑研究》第一卷出版于1900年,第二卷于次年出版。由于对当时哲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精彩的回答,第一卷出版后“立即引起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极大的兴趣与激动”(注:斯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25页注(34)、142页。)。约翰·巴斯摩尔在《哲学百年》中说,当时布伦坦诺是胡塞尔发动的反心理主义运动的反对者之一,“布伦坦诺也不信服胡塞尔反对‘心理主义’的论证,他写到,‘不止一个虔敬的哲学家一听到这个新词(指心理主义——译者)就吓得魂不附体,似乎这些声音随身携带有恶魔’”(注:约翰·巴斯摩尔:《哲学百年 新近哲学家》,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9页注(13)。)。布伦坦诺的话表达了对反对心理主义的斗争的不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在当时哲学界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也为胡塞尔赢得了声誉。泰奥多·德布尔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中写道:“1901年,胡塞尔发表了他的《逻辑研究》,当时他还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大学讲师。……但没过多久,对这部著作的各种解释纷来沓至,一直延续至今。……胡塞尔的突如其来的声誉主要应归功于他在逻辑上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这是他在第一卷(即‘纯粹逻辑导论’)中以无与伦比的方式完成的。”(注:泰奥多·德布尔:《胡尔思想的发展》,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19页。)
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胡塞尔现象学思想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当读者读到《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心理主义的尖锐的批判时,也许想象不到它的作者曾经是一位心理主义者。然而这却是事实。寻求知识的客观确定性的根据,这始终是胡塞尔努力的目标,但他早年却走上了心理主义的道路。他的心理主义思想曾遭到弗莱格的激烈批评。后来他放弃了心理主义立场,并开始了对心理主义的反省与清算,《逻辑研究》第一卷就是他反思的成果的集中反映。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他思想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海德格尔和胡塞尔本人都将《逻辑研究》称为现象学的“突破性著作”(注: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译本),第二版前言;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8页。)。胡塞尔的思想后来几经变化,但正如《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译本译后记所指出的,《逻辑研究》“这部著作始终被公认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最重要的著作”,它“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胡塞尔同时代人如海德格尔、舍勒、尼古拉·哈特曼、萨特、梅洛—庞蒂、英加尔登、古尔维奇、许茨等一大批重要哲学家的思维方向”。
由于心理主义是一个曾经对逻辑学、心理学、认识论、语言学都有广泛影响的思潮,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也就有了多方面的意义。不仅在现象学也不仅在哲学,而是在上述各领域中胡塞尔的批判都有着影响。这也正是《逻辑研究》得到普遍关注的原因。有人说:《逻辑研究》“这部著作的影响几乎是无法界定的:从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基础本体论和早期结构主义语言学,到当今语言哲学和认知心理学所提出的问题上,它的影响无处不在。”(注:R.贝耐特语,转引自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译本),第280页。)
一般认为以胡塞尔为首的反对心理主义的斗争最终导致了心理主义的失败,这种说法还不够准确。心理主义的失败只是在逻辑数学领域,而在其他领域则未必。如《哲学百科全书》就说,在存在主义者中海德格尔坚持反心理主义立场,而萨特则有心理主义的倾向;(注:The Encyciopedia of Philosophy,Macmillan Publishers,1967,vol.6,pp.520~521.)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常被称为是心理主义的;在语言学领域常被称为心理主义的则有著名的乔姆斯基理论。(注:参见Shaumyan"Psychologism in linguistics",发表在因特网上,网址:http://WWW.ai.univie.ac.at/archives/linguist/vol-7-1400-1499/0078.html。该文介绍了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以反对乔姆斯基理论中的心理主义倾向。)总之,在逻辑数学领域之外,我们还不能说心理主义已消亡,甚至心理主义的是非也尚无定论。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些领域胡塞尔的批判仍未失去其现实意义。
当然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最直接的意义还是在逻辑哲学领域中。正是在这个领域心理主义的谬误性得到一致公认,胡塞尔的批判的正确性是无可置疑的。今天,在现代逻辑领域不再有人说逻辑应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不再有人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人们也注意避免说逻辑学研究正确思维的方法,这其中不能不说有胡塞尔的批判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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