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双真法——对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的一种新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黑格尔论文,马克思论文,双真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黑格尔批评康德在试图表明生活和意识之间的矛盾时只是表面地“对这个世界的事物[有]一种温情主义(endearment)”①。因为康德把矛盾的根源归于理性,准确地说是理性的“幻象”,而不是实在本身。另一方面,黑格尔则认为,“知性(understanding)”层次的思想必然会导向肯定诸矛盾性陈述为真。矛盾产生于对必然共处的实在的各方面——如自由和必然——的抽象和孤立。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我们必须运用“辩证”思维。在“辩证”思维的层次,矛盾可以被视为有限事物可变性(mutability)的表现,即有限事物因其本性与自身冲突而变为其他事物的必然趋势。由此,可以认为,黑格尔肯定了诸矛盾性陈述的真,还为它们提供了某种最终的解决办法。不论在康德还是在黑格尔,辩证法都产生于意识与其物质表现之间的联系。
很明显,马克思也认为实在中存在着矛盾。但是,对马克思来说,康德和黑格尔所关切的思维中的矛盾,仅仅是诸如社会等客观可变的事物之存在方式的反映或概念表达。从而,对黑格尔来说,实在中的矛盾表达了这样一个事实:要适当地理解生活,就不仅要按照它所是的样子去把握它,而且要根据内在于其本性的矛盾,在它变成非其所是的过程中去把握它。“实在中的矛盾(contradiction in reality)”观念的这种动力学(dynamic)作用对于马克思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马克思来说,重要的是这种因果性解释公式:存在着被建构为对立面的统一的诸系统,因为那些内在于其本性的冲突,它们具有变成不同于其当下之所是的趋势。
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认为马克思肯定了诸矛盾性陈述的真,亦即坚持一种双真法(dialethic)② 立场,这个问题我将彻底究诘却不拟在此下定论。可以直接认为,马克思断言,一定自然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联系构成一个实体(entity),可以用表面上矛盾性的术语来恰当描述它。这样,这类系统的诸要素就是对立面,且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但是,这类系统的诸要素也统一在该系统中,使我们有理由宣称它们是同一(the same),尽管这并不是在与它们之间的区分严格相冲突的意义上说的。因而,“对立面的统一”应当被理解为一个整体中对立的诸要素之间的联系,不过这并未抹煞它们之间的差异。我将证明这一立场足以使马克思所运用的因果模式(the causal model)得到理解③。
二
在人类作为理性行为者的观念和人类之为自然规律的服从者的观念之间存在着冲突,该冲突产生了辩证法的诸情况,康德试图对之加以解决,而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的这种尝试。我的结论是,尽管黑格尔采用了与仅存于思维中的矛盾相对置的实在中的矛盾这个概念,但我们并不清楚他一定就认为必须无限定地视矛盾性陈述为真。
1.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
首先,黑格尔拒绝康德关于我们只能拥有现象知识的主张,他声言,现象知识的限度只有跟超越那些限度的知识相对照才可能被理解:
所以,这是最大的不一致,一方面承认知性只能认识现象,另一方面又主张这一知识是某种绝对的东西,当有人说:认识不可能走得更远,这是人类知识的自然的、绝对的限度;……一个缺点只有在被知道或被感觉到是一种限度时才是一个缺点,而与此同时,人就超出了这个限度。④
黑格尔所赞同的是:现象的知识,或者仅仅采用“知性范畴”所从事的思维,达不到真理。然而,黑格尔指出,康德的错误在于认为现象知识的有限性,在于它们仅因我们的意识形式而有效,好像“我们所思维的东西之所以是错的,是因为思维它的是我们”⑤。现象知识的有限性一定内在于它所采用的概念。黑格尔认为,现象知识的有限性在于:它所使用的概念坚执于“诸规定及其相互区分的固定性”,并把各个具有如此特征的事物视为自足的,视为“自为的持存(subsisting)和存有(being)”⑥。
因此,现象知识的有限性应该来自于其内部。当知性试图压制现象的这种固定而不连续的本性时,它的诸特性就在于“它们自己的自我扬弃并过渡到它们的对立面”⑦。从而,黑格尔所称的思维“辩证的阶段”应该是从知性浮现的。根据黑格尔所言,康德的成就在于:通过摆明理性的诸二律背反,恢复了辩证法的重要性。黑格尔相当乐观地声言,这表明:
这些二律背反的问题,不仅仅是论证的主观部分摇摆于一组根据和另一组根据之间;它的助益其实在于表明,知性的每一个抽象命题,如果只依照其给定的样子来对待,自然会转向它的反面。⑧
但是,黑格尔反对康德解决这些矛盾的总体策略,康德认为这些矛盾发生在“知性”的观点转向其反面之时。二律背反并不限于康德所挑出的那四个:“在所有对象中,所有表象、概念和理念中,都可以发现它们”⑨。而且,康德把这些矛盾看作“理性的幻象”,从而是理性而非世界自身成为它们的根源。黑格尔宣称,这将背叛“对这个世界的事物的温情主义”⑩,并且这又导致一种“二元论”:
它的根本缺陷通过这种不一致呈现出来:那在前一环节被认为是独立的、随即被宣称为不可统一的东西又被认为是统一的。正当该统一被宣称为真理时,立即又有宣称说,真理毋宁在于:这两个环节,在其统一中对它们来说其自在存在作为其真理性已经遭到否定,只有当它们被分离开时,才有其真理性和现实性。(11)
对道德陈述和道德准则而言,这一点可以借自由和必然的辩证法来说明。但因为我们无法认识任何关于我们之为自由自觉的能动者(agents,行为者)的特殊事实,故而我们无法承认任何特殊行为既是我们所意欲的结果,又是先前事件不可避免的后果。一个人的现象行为同时也是其背后的理智体的“标志”和不可透视的面具。
现在,对于道德准则,康德声言,如果我们努力获得最好的东西,那么,我们必须努力获得德性和幸福,其中,德性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幸福则是欲望的满足。此外,在装着对我们最好的东西的包裹中,德性和幸福并不是两个全无关系的部分,它们互相预设。因为,如果我们是有德性的,我们就配享幸福。然而,康德也声言,出自义务的行动与追求幸福无关,甚至经常与之相左。所以,这两者只可能在来生得到调和,其间,幸福就是享有自由,就无须再提需要的满足。如是,在道德陈述和道德策略中,我们既不能抛开自然,也不能抛开自由,尽管严格来说二者的本性相互无涉。
黑格尔指出,关于目的论和机械论的辩证法,康德认识到了关于活的事物的内在目的论的重要性,它们存在的目的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一种内在的赋型(formative)原理,它把有机体的每一部分构造为既是存在的手段又是存在的目的,构造为每一其他部分的形式。也就是说,在有机体中,手段和目的是互为前提和结果的。然而,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康德却接着否认了手段和目的之间这种相互联系的一切客观基础。康德认为,客观地讲,我们必须承认手段总是先于目的,目的不可能带来其手段,而只能等着它们从跟先前事件的关联中产生。如黑格尔所言:
现在,如果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知性关系立刻被扬弃在这样一种理念中,那么在由此再度出现的矛盾中,目的就会被解释为一个原因,它仅仅作为一种表象、即作为某种主观的东西而实存;由此,目的的特性也就被宣称为一个仅仅为着我们知性的判断原理。(12)
总之,黑格尔所抱怨的是,康德承认只有认定理性能动性现象涉及自然的和理性的这两种相反的成分,我们才能理解它,但与此同时,却通过分离这两个方面来解决理性能动性所涉及的矛盾,让它们看起来一致,但其后果却是它们不再具有显而易见的联系。
2.辩证法抑或双真法。
黑格尔拒斥这种说法:可以从两种不同的、完全独立的观点去看待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中有意识、有理性目的的方面和自然的方面相互缠绕在一起。现在,当我们说人格的行为既自主又受因果决定时,如果我们是在同一方面谈论相同的人格,那么,自由和自然之间的矛盾就仍然没有解决。接受这一点就是采取这样的立场:存在着矛盾形式的真陈述。普里斯特称其为一种“双真法”立场(13)。
在某种程度上,要证明实在本身是矛盾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采取双真法立场。世界的矛盾本性反映在矛盾性陈述之真中。这可由如下表述说明:
要注意的基本要点是,二律背反不仅发现于从宇宙论提出的四个特殊对象中,它们还显现在每一种类的对象中,显现在所有表象、概念和理念中。领会这一点,在这一方面去认识对象,属于哲学沉思的本质;这一性质构成了把它自己宽泛地规定为逻辑的辩证环节的东西。(14)
然而,当黑格尔说矛盾是有限事物或那些其“概念(concept)”与“实存(existence)”彼此相左的事物的特有标志时,他好像又收回了这一声言。
唯有上帝是概念和实在的彻底符合。一切有限的事物都包含着一种非真理(untruth):它们有一个概念和一个实存,但是它们的实存没有满足该概念的要求。出于这个原由,它们一定朽坏,在它们的概念和实存之间的不相容性随之显现出来。(15)
于是,趋向于矛盾似乎是有限事物概念的特性。反之,辩证法就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在其中,知性诸规定性的片面性和有限性被描绘为它之所是,即它们的否定。每一个有限的事物都是这样——它自身的自我扬弃(16)。
根据对辩证法的这种本体论解释,所有的有限事物都是以人类主体为模型,这种主体被认为是在一种被体现的(embodied)生命中所实现的自主的合理性。要实现自主合理性的筹划,这种体现既是必要的手段,又是障碍或限制。现在,我们不能将一种确定的自由合理性跟它的体现分离开来,并且假设这种理性的存有可以完美地得到体现,而不是被其现实体现的生命所扭曲。因为黑格尔认为,合理性从现实的体现中取得确切定义或最终规定,因而跟体现不可分割。我的筹划由于其实现于我被体现的生命中而获得确定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它们不得不适应那体现所提供的手段,诸如一个人所具有的手的数量。它也是这一事实的结果:我的价值和经验都不是已然形成的样子,而必须不断向前发展,这也是在被体现生命的每个阶段都超越其最初的给定形式的结果(17)。
然而,当黑格尔说有限事物包含一种非真理时,虽然对这一点可以做一种本体论的解释,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关于有限事物所说的一切既真又假。并且,一旦我们承认,真和假并不彼此排斥(或许除非它们都是绝对的),就会很容易采取一种双真的逻辑,其中,矛盾都是既真又假的。
由此,关于一个有限事物的陈述,当其为真时,也总是对真理的一种扭曲。于是,即使否定了那个陈述中的真,但就其纠正了被否定的陈述中的扭曲而言,也应当被看作是真的。现在,既然该陈述及其否定都是真的,那么该陈述与其否定的合取也就可能是真的。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结论能这样来避免,即:当一个陈述不仅有一个真理性要素,而且还大部分为真时,才把它当作真的;当它大部分为假时,就把它当作假的。虽然如此,如果在一个陈述的真和假之间存在着一种大略的平衡,以至于它既大部分为真,也大部分为假,那么,说该陈述跟其否定的合取为真,这个立场就是言之成理的。
虽然对辩证法的本体论解释抓住了黑格尔对矛盾的主观解决方式的否弃,但它仍然构成了其基本立场的一种颠倒。对黑格尔来说,存在着真实的矛盾,这并非因为只有它们才能准确地反映有限事物的矛盾本性,而毋宁说有限事物一定是矛盾的,是因为它们实现了“知性”概念的矛盾品格。概念不是事物本性在思维中的内在化,相反,事物是概念内容的外在化,这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标志之一。
尽管如此,双真的立场趋向于把矛盾当作对真理唯一适当的陈述,而非将它视为概念图式之不适当性(inadequacy)的反映,这些图式必定诉诸对一个陈述及其否定都加以肯定的方式以接近真理。黑格尔经常暗示后一种立场,尽管双真的立场乍一看似乎更符合黑格尔的这种观念:我们不可能避免使用知性的矛盾性范畴,而且矛盾并没有通过概念转换得到解决,而是在它的解决之中被保存下来。
可以通过审查运动的诸矛盾来比较上述立场。对芝诺的飞矢悖论最简单的陈述如下:一支飞行中的箭在每一瞬间都占据着它自己的空间。任何占据着其自己空间的事物都处于静止状态。一支飞行中的箭在运动,所以这只在飞的箭既是运动的又是静止的。该矛盾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来解决:认为这是由于我们试图把“运动”和“静止”处理为内在性的而非关系性的概念。这就把矛盾处理为概念之不适当性的症状,正是这种症状导致了矛盾。
对飞矢悖论的一个更深入的解释是认为,由于试图描述飞矢在任何瞬间的状态而产生矛盾。不论一架相机的快门速度有多快,它所拍摄的飞行之箭的照片总会有轻微的模糊。这就反映了这一概念事实:在任何有限的时间间隔中,都不可能有对其位置的确切陈述。我们对箭的位置所做的测量总是要花去一段有限的时间,此时,我们只能在位置的一定范围内——不管有多窄——去确定箭的位置。在该范围内,它同时既在又不在每个位置上。可以通过区分箭被测量的位置和理论上所设定的位置,以及它在间断性空间和在连续性空间中的位置,来解决该矛盾。如果空间和时间真的是连续体,那么在任何时间瞬间,箭在空间连续体上都会有一个设定的位置。这一位置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系列越来越精确地测到的位置。相反,由于测量位置所需的时间间隔趋近于零,它就构成了那个系列的界限。或许,我们可以认为箭在间断性空间中的位置跨越了诸间断性位置间的不连续性,相当于在一个连续空间中不同位置的连续序列。通过丰富用以描述箭的运动的概念图式,就能再次解决起初的矛盾。
对于该悖论,普里斯特做了进一步的探讨(18)。假设运动内在地相异于静止,似乎这种差异只在于空间被静止的箭和运动的箭所占据的方式。但是,在任何瞬间,运动和静止的箭之间都不存在内在差异。运动和静止的箭在给定时间内的差异,只不过是箭在此时和在其他时间的位置关系的差异。因而,一支对于一个物体来说静止的箭,在整个静止期间,相对于那个物体而言,始终处于相同的位置;而一支对于一个物体来说运动的箭,相对于那个物体而言,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位置。然而,如果这就是静止和运动间的全部差异,那么在一个运动的物体和一个无限密集的静止物体的系列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差异,对该序列中的任何两个物体、地点和时间来说,都还有另一个物体、地点和时间存在于它们之间。普里斯特提出,如果我们依照黑格尔的观点——在一个给定时间中运动着的物体,既在又不在其运动路线的相应位置上,就可以借助运动和静止间的内在差异解决这个矛盾。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模式,我们可以认为,运动中的物体负载着它的过去和未来,所以在它恰恰到达一个给定地点之前,它正在移进那个地点,而在它刚刚离开那个地点之后,它正在移出那点。移进和移出一个地点就等于既在又不在那个地点(19)。
然而,一个坚决捍卫终极一致性的人,可能认为通过一个概念上的转换就可以解决该悖论,用来说明这个直观事实:在运动状态和静止状态之间存在着差异(20)。按照这种观点,在一个无限密集的静止物体的序列和一个运动中的物体之间,就运动学而言没有任何差异。但是,一个相对于另一个物体而运动的物体却具有相对那个物体而言的非零动量,而任何静止物体都没有动量,在这点上存在着一种动力学差异。
3.黑格尔对矛盾的“扬弃”。
这样,对于运动悖论的解决,我们就有两条进路。一条进路是,把各个悖论当作在悖论所发生层次的概念不适当性的一种标志,然后表明两个对立陈述是如何显现于一个更加适当的概念图式中的,其中,一方面是对一种事态的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对该事态的否定。然而,解决了一个悖论,却浮现出另一悖论的根据,我们不得不在一个更为丰富的概念图式范围内去解决此问题。另一条进路认为悖论表明了这一点:断言一个陈述和断言它的否定都具有同样正当的理由,因此对矛盾的肯定就是该悖论的“解决”。由此,纯粹的“双真法”立场难以说明对矛盾的合理厌恶,因为似乎不存在任何内在于双真逻辑的理由可以避免这些厌恶(21)。
第三条进路是由泰勒提出的。按泰勒的说法,黑格尔主张,所有关于有限事物的概念都必然是被例示的,但在标准上是不融贯的(22)。因此,在可证实描述的层次上,我们必须运用运动的概念,即便其在标准上不一致,也就是说一个运动中的物体在某地某时的标准也构成了说它不在彼地彼时的标准。这个事态在对运动的理解上是一个必要但又必须超越的阶段。在任何时候既在又不在一个地方都是一种自我取消的事态,它只能作为运动的一种被超越的方面而存在。这一进路结合了通过概念转换来解决矛盾的第一条进路,其所声言的是:一个在某一层次上解决了某个矛盾的概念,只有根据它所超越的那些概念才能得到完全的理解。由此,那个解决了该矛盾的概念,在它的诸标准中就包含了那些被超越的概念。例如,根据这一看法,相对于另一个物体而运动的一个物体的概念要能够被理解,其必要条件是:它被视作包含着或意味着该物体既动又静这个矛盾陈述,在此,“动”和“静”并不是明确地有关系的。
如泰勒表明的那样,他关于黑格尔对矛盾的肯定的解释,符合黑格尔本体论的结构(23)。所有有限事物都是矛盾的,因为它们的“概念”跟它们的具体形态相矛盾。例如,一个活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一种活动性(activity)的概念,活动性的意思是努力在一切境况中都延续自身。这就跟一种具体体现(embodiment)处于矛盾之中,这种体现只在给定条件下去承担该活动性,并且只会带来这样的结果:持续的活动性侵蚀了那些为了活动性的延续所必需的条件。这一矛盾被解决而保存在一个“再 生产性的”活的事物的概念中。一个再生产性的活的事物预设了:对被延续的生命来说,诸个别体现既是手段又是障碍——在个别事物的活动性中被克服的每个障碍把它们的生命传递给了其他事物。一切有限的概念最终被解决并保存在绝对概念中。
如我们所料,黑格尔的观点既不是直截了当的双真法,也不是一种要把矛盾归为“知性”等给定思维形式的概念不适当性的直截了当的企图。较之康德的立场,其明显特征有如下几点。首先,矛盾是“客观的”,因为它们外化在一切有限事物的“走向毁灭”之中。其次,虽然按黑格尔的观点,矛盾可以通过超越那些产生矛盾的概念而得到解决,但是,被取代的概念仍构成了超越它们的概念的应用标准,因此,就对实在的完整描述而言,矛盾仍然是有限但必要的部分。这样,通过解决人的自由和对自然规律的服从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人性的理性与自然方面的直接统一便保存了下来。可见黑格尔的观点非常复杂。在思维较低层次上的矛盾在较高层次得到解决,并由此消除,但在较高层次上的解决却预设从而保存了产生于较低层次的矛盾(24)。
如果我们现在转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颠倒”(25),就会出现关于所谓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否能肯定矛盾的客观性的问题。
三
有关马克思坦率的唯物主义观点跟存在着客观矛盾的主张如何调和的问题,已经产生出了对于在诸如下述引文的段落中马克思究竟意指什么的一系列解释,其中他似乎提到了“实在中的矛盾”:“商品的进一步发展没有取消这些矛盾,而是提供了可使矛盾获得运行空间的那种形式。一般而言,这就是实在矛盾(real contradictions)借以得到解决的方式。例如,把一个物体描述为持续落向另一物体并同时持续飞离它,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种运动形式,其中,这个矛盾既被实现又被解决”(26)。
在唯物主义的框架内,对于实在中存在矛盾的主张,至少有三种可能的解释方式。第一种秉持这种立场:实在是可以用矛盾性术语加以真实描述的。这可以是一种直截了当的双真法立场,把矛盾性陈述当作矛盾性实在的恰当的内在化;或者可以是一种限定的双真法立场,其中,矛盾是作为在一个给定层次上可用来描述实在的概念资源之局限性的结果而出现的。这也可以跟泰勒归之于黑格尔的立场相结合,即有限的诸思维形式的矛盾被预设在解决这些矛盾的更适当的形式中。唯物主义双真法的各个版本,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概念是对实在的适当的概念化(conceptualisation)。
把矛盾理解为实在矛盾的第二种方式认为,矛盾相当于人的各种意图或信念之间的关系,出于纯粹逻辑上的理由,这些关系导致无法同时全部实现那些意图或信念。由此,埃尔斯特提出了一种“社会矛盾”理论,探讨了社会实践中这类非融贯性的必要条件和后果(27)。
实在矛盾的第三个概念衍生自康德,他把实在矛盾视为本性中的冲突性倾向(28)。考勒提(Colletti)坚持认为,只有这种实在矛盾的观念或许才符合唯物主义的说法(29)。塞耶斯(Sean Sayers)似乎反对这种说法,而赞成一种双真法立场。然而,尽管他的立场很可能是一种双真法立场,但他对矛盾的具体说明却排斥了双真法。从而,他的看法是:实在矛盾不是本性中仅仅偶然被对置的(opposed)倾向,而是不可能分离地存在的对立着的(opposing)倾向(30)。
马克思的解释者们逐一否定了关于“实在矛盾”的上述版本,认为它们要么不忠实于原文,要么不是对原文最可行的重构。马萨奇亚(Mussachia)很好地代表了下述观点:在任何意义上,马克思都没有采用过某种双真法立场,即便恩格斯和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可能陷入过这种泥潭。萨奇汀(Suchting)(31) 表明,不仅恩格斯而且马克思都超越了这种观点:矛盾一定与意识有关。并且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已拒斥了“实在矛盾”只是冲突性倾向的观点。
在这部分,我将论证:那种作为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解释而被提出来,又因为违背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而被抛弃的东西,最好地捕捉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意图。我将沿着塞耶斯所勾画的路线,结合一种限定的双真法立场来说明“实在矛盾”。马克思是否持完全的双真法立场,这一点并不清楚,不过也不会影响马克思的社会理论。
可变性与矛盾。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关于“在其神秘外壳内发现合理内核”,马克思的出发点是:
它在对现存东西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它的否定认识、对其必然灭亡的认识;因为它把每一种历史发展形式看作处于一种流动状态、处于运动中,并因此也就去抓住它的暂时的方面;因为它不让自己被任何东西打上印记,其最本质之处是批判的和革命的。(32)
马克思在此明显暗指黑格尔关于“限有”(the finite)的本体论,黑格尔曾用十分相似的术语勾勒过相关观点:
每一个有限的事物都不是稳定而终极的,而是可变的和暂时的;这就是关于限有(the finite)的[那种]辩证法,借此,限有暗中以非其所是的样子,被迫超出其自己直接和自然的存有而突然变成它的反面……[辩证法的]原则符合[上帝的]力量的理念……所有的事物……都是注定的;在这样说时,我们就有了一种辩证法的景象:它被作为一种普遍的和不可抗阻的力量,在它面前,任何事物,不管它相信自己有多么安全、多么稳定,都不可能持久存留。(33)
黑格尔说,在每一个有限的事物中,它的“概念”跟它的存在处在冲突中。在活的事物中,这一点显现为如下的冲突——一方是为了生命无条件的奋斗,另一方是在那个奋斗的具体实现中的内在的必死性。现在,如果认为被用来如此陈述矛盾的那些意识范畴带有太多的神秘包装而将其抛弃,那么活的事物中的“概念”和“实存”间的矛盾,就显露为活的事物维持生命的倾向和其死亡倾向之间的冲突。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将其去神秘化,实在矛盾不过就是杜林所谓的“在相反方向上彼此相较的诸力量的对抗”,它“是世界上的所有生命行为的基本形式”,但它跟“在事物中的矛盾”毫不相干?(34) 在对杜林的回应中,恩格斯给出了一个单子,综合指出了从运动、经过生命到数字量值等关于事物自身具有矛盾性的诸种情况。恩格斯把活的事物的自我保存或生命等同于它的新陈代谢,等同于构造和再造蛋白质的摄取和排泄过程,而把死亡等同于那个过程的终止(35)。对恩格斯来说,生命自身就是这种矛盾,因为新陈代谢就是事物既是自身又是他物的状态。
其实,黑格尔已辩证地洞察到,“生命,作为生命,包含死亡的种子”(36),它是在其自身构成中对“客体性”的力量的“持续战斗”(37)。尽管恩格斯的答复偏离了黑格尔的洞见,但这种对生命的热切显示出,在杜林的观念中的确缺乏某种东西。在某种意义上,“矛盾的”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可应用于实在而非只思维的范畴。
现在,就其本身而言,两个相反的倾向无关乎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指涉的事物的那种可变性。事实上,一个固体下落的倾向,被土地抗阻固体穿过它的那种等量的相反倾向所抵消,这表明的是滞止性(stasis)而非可变性。塞耶斯认为,这里的相反必须是本质的而非偶性的,这种看法使我们推进了一步。固体停在土地上,只是任何一方都可以进入其中的一种可能的关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相反就不是本质上的。如果我们是要谈辩证法的运作的话,那么在相反力量运行其间的系统中,诸要素必须在本质上包含这种相反。由此,就生命而言,构成生命辩证法的自我保存倾向和必死倾向应该不只是偶性地协和一致。产生生命的力量一定也同样导向死亡。也就是说,维持一个系统的必要因素最终一定足以导致它的解体,此时,我们就具有了矛盾。
使我们有理由在此谈论“矛盾”的是:本质上的相反者在这个意义上服从于矛盾的描述。由此,如果潜在的生命最终实现在死亡中,那我们就有权说“活着就是死着”(living is dying),这就是一个矛盾。然而,要接受这一点,并不强求一种非限定的双真法立场。因为只有当“活着”与“死着”被当作非历史性范畴时,我们才会有一种单调的矛盾。所以,“矛盾”是在一个活的事物的生命历史中得到解决的。不过,单调的矛盾也确实反映了这一事实:死亡在生命中有其直接的前因。正如列宁在另一语境中所指出的那样(38),虽然生命先于死亡,但后者的要素跟前者的要素是“交织的”,并且,作为非时间性范畴,“活着”和“死着”之间的矛盾可能最好地反映了这个事实。然而,尽管矛盾性陈述反映了关于有限事物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但对于实在中存在着矛盾而言,这显然是不必要的。
当我们考察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时,可清楚地看到,这里所发展出的关于“实在矛盾”的观念满足了马克思据此可能提出的任何理论要求。因此社会的“概念”就是社会结构,通过它一个社会与那个结构一起存续自身。它的“实存”则是那个活动总体,通过它社会结构得以实现。因此,纯粹的马克思将断言:一个具有给定结构的社会必须通过各种活动而存续自身,这些活动最终足以让该社会解体(39)。
虽然考勒提等人声称,一种融贯的唯物主义会导致否定“实在中的矛盾”的可能性,但显而易见,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在坚持矛盾的客观性方面是一致的。对马克思的立场进行双真法解释也是可能的,但不像对黑格尔那样必需(40)。然而,如果在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和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之间的差异不在于肯定矛盾,甚至不在于主张存在着“实在中的逻辑矛盾”,那么,若是有差异,那它究竟是什么呢?这是另文需要回答的问题。
注释:
① G.W.F.Hegel,Hegel's Logic,Trans.by William Wallac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77;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Enzyklopaedia der Philosophiscen Wissenschaften,Hamburg:Meiner,1969,p.73.在引用德文版的地方,英文译文为译者本人所译(参见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页。——译者)
② “双真法”立场主张存在着真实的矛盾。在此,“双真法”是普里斯特引入的一个技术性词汇。“辩证法”(dialectic)是一个过程,借此,对一种立场的根据的讨论会导出相反立场的根据。黑格尔把有限事物的辩证法理解为一个过程,其中有限事物由于暗含着其所不是,而被迫出离其直接本性而向对立面转化。黑格尔认为辩证法的基础在于有限事物从根本上具有自相矛盾的本性,因此可以认为他维护了一种“双真法”立场。
③ 马克思辩证法的动力学(dynamic)意味着诸系统内在地趋向于变成其所不是,在一定条件下向其对立面转化。这就意味着其原因在于它们是“对立面的统一”,即它们的本性在于诸力量间存在着无法避免的冲突。似乎即使不做出一种矛盾性的陈述,这一立场也可以得到说明。
④ G.W.F.Hegel,Hegel's Logic,§60,pp.91-92;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Enzyklopaedia der Philosophiscen Wissenschaften,pp.83-84.在引用德文版的地方,英文译文为译者本人所译(参见《小逻辑》,第148页。——译者)
⑤ G.W.F.Hegel,Hegel's Logic,§60,Zusatz,pp.93-94.(参见《小逻辑》,第149页。——译者)
⑥ G.W.F.Hegel,Hegel's Logic,§80,p.113;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 ,p.102.
⑦ G.W.F.Hegel,Hegel's Logic,§80,p.113;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102.
⑧ G.W.F.Hegel,Hegel's Logie,§81,Zusatz,p.102.(参见《小逻辑》,第79页。——译者)
⑨ G.W.F.Hegel,Hegel's Logic,§48,p.78; Friedholm Nie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73.(参见《小逻辑》,第132页。——译者)
⑩ G.W.F.Hegel,Hegel's Logic,§48,p.77; Friedholm Nie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73.(参见《小逻辑》,第131页。——译者)
(11) G.W.F.Hegel,Hegel's Logic,§60,p.91;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83.(参见《小逻辑》,第147~148页。——译者)
(12) G.W.F.Hegel,Hegel's Logic,§58,pp.89-90; Friedholm Nie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82.(参见《小逻辑》,第146页。——译者)
(13) Graham Priest,“Contradiction,Belief and Rationality”,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86,pp.99-116.
(14) G.W.F.Hegel,Hegel's Logic,§48,p.78;Friedholm(参见《小逻辑》,第132页。——译者)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73.
(15) G.W.F.Hegel,Hegel's Logic,§24,Zusatz,p.41.(参见《小逻辑》,第86页。——译者)
(16) G.W.F.Hegel,Hegel's Logic,§81,p.116; Friedholm Nicoln and Otto Poggler (eds.), Enzyklopaedia der Philospophiscen Wissenschaften,p.103.(参见《小逻辑》,第176页。——译者)
(17) 参见Charles Taylor,Hege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Chapter III中对这一模式所做的颇富启发性的探讨。
(18) Graham Priest,“Inconsistencies in Motion”,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5(22).
(19) Graham Pries,“Inconsistencies in Motion”,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5(22).
(20) 尽管不会如普里斯特所言,将要给出的说明会把静止和运动间的差异表象为内在差异,但它的确在一个单一的运动物体和一个无限密集的静止物体序列间做出了区分。如果仅仅根据不同时间内相对位置的差异去说明动静之间的区分,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普里斯特在说明运动的相对性时也存在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运动是一个矛盾的真理制造者,那么真理就和运动一样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一个矛盾在一个惯性参照框架中为真,而在另一框架中则为假,直觉上这似乎并不合理。
(21) 普里斯特提出了一种不增加不必要的矛盾的节约原则,替代我们直觉中对矛盾的厌恶,但没有解释清楚“必要的”矛盾的标准是什么,只是声言期望“算法的(algorithmic)”标准是对确定性的一种怀旧欲望的症状。
(22) Charles Taylor,Hegle,pp.229-230.
(23) 较低层次的术语按照被较高层次的术语所设置(因为它们依赖它们而存在)的样子跟较高层次的术语相关联,它们必须被设置(因为这些术语不可或缺),而又必须消失(因为它们是矛盾的)。
(24) 普里斯特使用“双真法”这个术语来包括了我所谓的“限定的双真法(qualified dialethic)”立场,其实,在语言的一个层次上的矛盾不仅被解决而且被保存,因此产生矛盾的概念不能因其是不适当的而被简单地抛弃。或许恰当的术语可以由究竟是强调矛盾的解决还是强调矛盾的保存来决定。
(25) K.Marx,Capital,Vol.1,Trans.by Ben Fowkes,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76,p.10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24~125页。
(27) Jon Li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44-45.
(28) 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p.284.
(29) L.Colletti, From Rousseau to Lenin, London: New Left Books,1972,pp.120-128.
(30) 参见Richard Norman and Sean Sayers,Hegel,Marx and Dialectic:A Debate,Brighton:The Harvester Press,1980,Especially pp.98-99.
(31) W.Suchting,Marx:An Introduction,New York and London: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3,p.184.
(3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2页。
(33) G.W.F.Hegel.Hegel's Logic,§81,Zusatz,p.118.(参见《小逻辑》,第179页。——译者)
(34) F.Engels,Anti--duhring,Peking:Foreign Language Press,1976,p.150.
(35) Ibid.,p.103.
(36) G.W.F.Hegel,Hegel's Logic,§81,Zusatz,p.117.
(37) G.W.F.Hegel,Hegel's Logic,§219,Zusatz,p.281.
(38) 参见Lenin,“Two Tactics of Social- democracy in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in Selected Works,Vol.1,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70,pp.517-518.
(39) 尽管这不是纯粹的黑格尔,黑格尔是在说,实存努力超越概念的任何片面实现,因为任何实现都必然是不完全的,而不是在强调有机结构最终一定会自我毁灭。
(40) 如上所言,我自己宁愿持一种限定的双真法立场,其中,一个概念层次的矛盾被解决并保存在另一个层次,因为导致矛盾的概念依然是解决那些矛盾的概念使用的标准。也可以强调这一立场的双真法方面,因为一种双真法逻辑必须被用来限制矛盾的含义,这些矛盾由另一个层次的再描述来解决和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