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金融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导向的创新型融资方式。被证券化的资产,也称基础资产,应能够产生可预计、稳定且较大规模的现金收益。已经发起设立和正在筹备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网络租赁费收益权、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融资租赁债权、水电收益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等。通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拥有人,即原始权益人,可凭借一部分特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能力进行融资,改善其资产的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及主要关系人(见图1)
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向专项计划SPV转移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承诺将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作为对价,从专项计划SPV取得所募集资金。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不一定转让。
特定目的机构(SPV):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载体,以专项计划为目标的特定目的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以募集资金,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特定目的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投资人:专项计划的参与者,认购受益凭证,根据约定取得投资收益及收回本金。
专项计划的推行,还需要一些中介机构参与,提供服务,例如基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资金托管等,通过资产组合、风险隔离、信用增强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将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
二、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涉及各关系人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以非金融企业如路桥建设经营类公司为例介绍原始权益人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
(一)公路收费收益权证券化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
路桥经营类公司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收益权具有比较稳定且较大规模的现金流入,适合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将其证券化进行融资,可提前现金流入的时间,提高现金流入的集中度、有利于公司的再投资、开拓和发展。
例1:某路桥经营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以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某路段(以下简称S公路)连续五年内每年八个特定月份的收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S公路收费收益权支持受益凭证,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所募集资金用于向L公司支付上述基础资产转移。该专项计划发行的受益凭证有优先级和次级两种。次级受益凭证由L公司全额认购、持有,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在进行现金流分配时,先偿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本金、预期收益及专项计划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再偿付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问题1: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涉及终止确认
图2为L公司特定月份S路段通行费现金流示意图。L公司承担了在特定月份将S路段通行费现金流入,通过专项计划SPV支付给最终收款人的义务,但是,也保留了S路段收费收益权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在此期间,因收费多少而影响的损益并未转移给最终收款人,还是由L公司享有或承担。专项计划只是在约定月份,对S路段收费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入进行了特别限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S路段通行费收费权仍归属L公司,因此L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基础资产,并且仍应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书路段通行费营业收入。此项业务可以视为L公司以高速公路的未来收费收益权取得借款。
问题2:资产证券化有关融资费用的处理
原始权益人L公司对基础资产继续确认,作为对价收到专项计划划转的募集资金,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应当确认相关的融资费用。L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实现的融资体现为表内融资。
L公司对于所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做如下处理:受益证券的发行费用,应当作为应付债券的抵减项目反映,其作用如折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分期摊销。这样处理能如实反映本次募集实际得到的资金,否则会虚增原始权益人的资产和负债;各期摊销的发行费用和发生的专项计划管理费、银行托管费等融资费用,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范,确定资本化还是费用化,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原始权益人相关投资收益的处理
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受益凭证是对优先级受益凭证的一种信用支撑。L公司购买的次级受益凭证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可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次级受益凭证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和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资金兑付前的低风险投资收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保证及时兑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协定存款等低风险项目。根据计划约定由原始权益人所分享的收益,就其实质而言,是对L公司资产证券化有关融资费用的一种抵减。原始权益人将分享的收益按照原列支渠道冲减融资费用,有利于反映融资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如果次级受益凭证的收益与相应的应付债券利息费用在财务报表中同时反映,会虚增投资收益与财务费用(或者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问题4:原始权益人L公司有关专项计划的账务处理
(1)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成立时的处理
①购买次级受益凭证。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专项计划(次级)
贷:银行存款
②收到专项计划划入的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受益凭证所募集资金,确认融资而发生的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专项计划(发行费用)
贷:应付债券——专项计划(面值)
(2)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处理
①L公司按收入确认准则规范确认车辆通行费收入。(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②特定月份的收入在托管银行的监管下从收费账户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即分期偿债。
借:应付债券——专项计划(面值、应付利息)
长期应收款——专项计划储备金(注:为受益凭证及时兑付作准备)
贷:银行存款
原始权益人也可以设置过渡性的往来账户反映平时的款项收付,到期末汇总结转冲减应付债券。
③分期计提受益凭证预期收益。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贷:应付债券——专项计划(应计利息)
④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摊销发行费用、按规定支付专项计划管理费、银行托管费等。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债券——专项计划(发行费用)
银行存款等
⑤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投资收益。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专项计划(次级)
贷:投资收益
⑥每期期末将确认的次级投资收益冲减专项计划的融资费用。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3)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结束时的处理
①专项计划存续期满时结转次级受益凭证余额及应付债券余额。若有差异,以现金清偿。
借:应付债券——专项计划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专项计划(次级)
②转回储备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专项计划储备金
(二)BT项目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
BT是指投资者通过政府BT项目招投标,中标取得BT(即“建设——移交”方式)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的投资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即在规定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按协议回购。由于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投资者面临的资金压力重。BT项目的投资者有关政府回购款的债权性投资具有现金流稳定、风险小、信用等级高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资产推行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为企业融资。
例2: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以BT项目回购款及其收益权(注:债权性投资收益)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按照G公司与专项计划管理人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G公司将其拥有的10个BT项目回购款及其收益权转让给X公司,且不带追索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系列法律文件安排,G公司对回购现金流量已放弃控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及BT项目回购款的现金全部由X公司收取。图3为G公司BT项目回购款现金流示意图。
由于G公司已将收取现金的权利转出,并转移了这10个BT项目的回购款相关债权所有风险和报酬,故G公司对于《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应收政府回购款原已确认的相关债权性投资,应当终止确认。G公司有关专项计划的主要会计处理是终止确认该项基础资产,并确认资产转移损益。BT建设的投资者对于应收政府的项目回购款一般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反映,按照新会计准则应当作为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BT项目
投资收益
注:受让方X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的BT项目回购款及其收益权,也应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分期收到政府回购款时结转对应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融资收益。
本例中G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计划实现的融资体现为表外融资,对其的直接影响是,在融资的同时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风险;在资产所有权转让的当期除获得巨额现金流入外,还会因为确认资产处置收益而增加利润总额和每股收益。
需要说明的是,G公司该项融资体现为表外融资,并不意味该项融资就可以不在专项计划任何一方的表内确认。该项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发行,应当在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或者直接由SPV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能在原始权益人或计划管理人两方的财务报表中都无影无踪,而必须在其中一方的报表上得到反映。例2中,随着基础资产几乎所有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发行受益凭证的融资风险也转移给了X公司,SPV的实际控制人为X公司。
(三)专项计划SPV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问题
专项计划SPV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与此类特殊目的主体进行交易的发起人或创立者往往在实质上控制着特殊目的主体。无论专项计划SPV是否为法人主体,也无论原始权益人是否终止确认有关基础资产,专项计划SPV都应当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以便完整地反映通过专项计划SPV实施的融资业务和其他经济活动。
专项计划SPV究竟纳入谁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基础包括设立目的、是否具有决策权、获取经济利益权力以及承担风险程度等各种因素。在例1中,原始权益人L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融资以支持自己的经营活动,其保留了特定目的主体的剩余权益风险,而向专项计划SPV提供几乎所有资金的投资人实际承担风险远低于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有机构担保,偿付资金由银行托管,投资收益承诺给予固定回报,且有次级受益凭证作信用支撑),因此,可以认为L公司对专项计划SPV具有实质上的控制,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当然,由于L公司已在表内反映该项融资,专项计划SPV也已反映相关负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抵消重复反映的负债及资产。在例2中,原始权益人G公司实施的资产证券化计划,属于基础资产真实出售,体现为表外融资。如果G公司对专项计划SPV能够控制,则该特殊目的主体应纳入G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便完整反映其所承担的义务。但是,G公司已将合同债权出售,并已转移有关债权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再承担未来现金流入的损失风险,收到的对价为债权性投资出售的现金流入,不应作为负债确认。相比而言,计划管理人X公司对SPV的控制远胜于G公司,G公司有关合同债权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给X公司,专项计划SPV的剩余权益风险,实质上由X公司承担。因此,例2的专项计划SPV应纳入X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总之,在专项计划SPV的实际控制人编制财务报表时,该特殊目的主体不应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以免利用SPV隐匿负债而带来严重后果,将能够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实际控制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的一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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