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体制论文,中国社会主义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运行规则上是基本相通或相似的,因而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切有用的知识和经验。但也应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形成具有与国情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规则,因而也就必然会形成一些自身的特点,也就是要形成自己特有的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总的框架特征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相区别,主要表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总框架的最重要特征。如果我们不能坚持这一点,那么,我们搞的市场经济就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了。
在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由不可缺少的宏观经济调控(其主体是国家)、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构成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形成由国家直接调控市场,通过市场引导企业的运作形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为市场经济运作规定总的框架,实施计划、指导、协调和服务,管好不允许市场竞争主体做什么的问题;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计划等为市场机制的运作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信号的真实性,从而通过市场发挥出来的调节功能引导企业行为,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为前提,只要市场调节有效的就全部交给市场调节,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时国家才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二)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
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决不意味着要取消对经济发展的计划指导性;相反,要制定和不断完善经济发展计划。只是经济计划的制定方法、程序以及计划调节的方式、范围、作用程度等要发生重大的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国家应制定具有连续性的中长期经济计划和必要的短期经济计划,而且这些计划通常是指导性的,不应是指令性的。
政府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计划调节,就是要在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并不断实现其高级化;减少失业,创造就业机会;改善社会基础设施,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维持公平竞争规则,保持经济繁荣;促进国家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明确经济增长率、物价总水平、国际收支以及实现计划终极目的(如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何种水准)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弥补市场在这方面的缺陷,以便把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需要的地方,提高资源配置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产业结构演进规律,有计划地规划自己的产业结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阶段步骤和政策,从而以较短的时间和较小的代价走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走过的道路。从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看,我国已进入重化工业化发展阶段,应重点振兴冶金工业、机械工业、电力工业、燃料工业、化学工业等,并使钢铁工业、汽车制造业、建筑业、化学工业及机械电子工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于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始终不能忽视对基础产业的投入,要做到在资源配置方面兼顾基础产业的调整和发展,以克服“瓶颈”状态的制约。
2.产业政策。我国制定的产业政策在调节市场、引导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它能够比其它经济政策更深入地干预产业部门之间和产业内部的资源分配过程,以实现高效益的产业结构,能够确立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不失时机地选准对整个经济发展有重大连锁影响的起主导作用的产业部门,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高速发展;能同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企业的活动纳入到政府产业发展目标的轨道。
(1)农业政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要使其基础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就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其一,提供优惠政策,扶植农业发展。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给予农业部门以政策性低息贷款、价格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其二,既要重视双层经营制度的巩固,又要适时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双层经营体制需要长期稳定。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应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其三,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要实行产业化种植、加工、销售、储存、运输一条龙的农工贸一体化、系列化生产经营模式,使农产品不断增值,最大限度地克服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弱质特性,推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2)工业政策。工业是我国经济的主导产业。工业政策要为工业结构的调整、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工业结构的高级化起到导向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已进入重化工业发展阶段,也包括某些高技术产业如电子工业和宇航工业等。这些产业部门是成长产业和新兴产业,也就是战略产业。对这些产业应实行保护和扶植政策。当我国在实现重化工业化之后,要有目标、有秩序和有组织地对产业结构进行再调整,将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方向从重化工业转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从而推进所有产业的工艺和制品的知识密集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高附加值,使我国工业的生产能力、产量、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及开发创新能力赶上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四)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
1.财政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财政体制,应贯彻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要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因此,应建立分级财政体制。它首先要建立在划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基础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国防、外交、行政开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军费开支、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建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债利息支付,政府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和文教、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则主要承担本地区行政管理费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建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方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支农支出;地方民兵事业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文教、卫生、公检法司、价格补贴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就应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实行分级预算体制,在财政支出上各级政府有相应的自主权,并要建立规范的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使中央财政能够制衡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分立,自求平衡,形成自我制衡机制。
2.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竞争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统一。利用财政重新分配资源的功能,以维护竞争秩序是可行的。由于财政政策的作用的多目标性,在不同的时期政策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财政政策应侧重于维护竞争秩序和发展社会福利,并以保持货币的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实现经济体制转换的平稳过渡;其后,则应注重促进经济增长,保持高就业率、货币的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上述任务,政府通常要使用税收和财政支出两大手段,以及税收特别措施、公债和有偿性财政资金等。
(五)金融体制和货币政策
1.金融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其目标是:建立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具有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金融机构并存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强化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职能。为此,要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组成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之间要开展竞争,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由中央银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的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在政策性业务从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出去以后,应成立政策性银行,包括组建的国家开发银行(管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投资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它只设总行,不设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农业开发、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只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其业务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
在确立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组织体系的同时,要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节货币发行和流通,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系统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保证国家统一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其分支机构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发行基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等职责。
2.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货币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降低失业率和达到国际收支平衡。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货币稳定应被看作一项制度规定。创造一种有利于经济运行的货币环境是货币政策的首要任务。
尽管货币的过分增加并不是导致物价上涨的唯一因素,但要达到稳定货币的目标就必须严格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货币供应量。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手段包括:(1)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供给量的控制。(2)公开市场业务。(3)调整法定准备率。(4)中央银行除被动地调整货币供给量,使之与货币需求保持平衡外,还要对货币需求进行主动调节,通过对货币需求的调控来影响货币供给量的变化,而调节货币需求的中心手段就是贴现率政策。贴现率政策可与公开市场业务配合使用。另外,政府收支出现的赤字,不得有财政上透支行为,而应通过发行国债弥补。
(六)物价政策
物价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价格政策应以间接干预为主,直接干预为辅。实现物价的相对稳定,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物价总水平进行控制。(1)要重视控制批发物价。保持批发物价的稳定,可防止因其过渡波动而引起多种价格的连锁反应,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销售条件,以便能够正确决策,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长期发展目标。(2)当经济出现过热现象,应及时采取减少政府支出,增加政府收入;提高利率,紧缩银根等紧缩性政策,从而减轻物价上涨的压力。(3)要严格控制货币供给量,抑制社会需求量的过快膨胀,将全社会的工资水平的增长控制在低于社会生产力的增长速度,以及采取防止垄断和不公正交易,鼓励储蓄,指导消费等手段,控制物价变动,从而促进物价的基本稳定。(4)建立流通储备系统,通过流通储备的吞吐来保障相对均衡的物资供给,从而保护主要消费品价格的相对稳定。(5)国家对物价应实施监测,要特别重视对物价进行社会监督,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公平交易,促进物价的稳定。除间接调控物价的办法外,国家还可采用一些直接控制物价的措施。
(七)市场体系
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个稳定而完善的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各类市场健全,结构合理;形成有效的市场宏观调控,拥有健全的市场法规和严格的管理方式;市场竞争有序,网络健全,物畅其流,活而不乱。为此,不仅需要有高度发达的商品市场,而且要形成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主要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短期拆借市场、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等)、外汇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
发展和培育统一的、完善的和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解决市场形成与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促进现代化的、规范的交易形式和市场组织的形成,除需大力发展和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外,还应逐步发展规范的、辐射面广的商品批发市场,使各种产品形成系统化的渠道,有条不紊地进入全国市场,把激烈的竞争分别固定在一定的轨道上;要建立发达的商业网点,形成具有系统化、多功能、多层次的特色,以及推动中小商店实行联营化、连锁化、系统化,使零售业达到高度的社会化。(2)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因为发达的市场体系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如交通、通讯、仓储等设施。(3)政府应强化市场管理,除实行规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杠杆等措施外,还要采取法律的、信息的、民间组织等手段。要建立现代化信息系统,以信息的公开性和迅速性来调节市场供求。(4)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的作用。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都应以各种形式归属于某一企业集团或某一系列,而且大都应加入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
(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构造市场经济体制宏观框架的同时,必须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实行公司法人制度,形成千千万万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一个主体就无市场竞争了,而缺乏市场竞争性,资源就不会得到高效率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绝不是为了把企业简单地、全部地改组为公司,个体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仍要按原有组织形式进行运营,还要保留诸如独资公司一类的企业,甚至国有国营,但不宜多搞,应控制其发展的数量。总的来看,相当一批企业要由工厂制改组为公司制。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对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我国的现状看,对于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行,不宜操之过急,不宜过早普遍推行。当前,除对国有企业中的盈利企业积极稳妥地试行股份制外,要着重考虑对效益不高或亏损的企业进行适宜的制度创新,使它们活起来。为此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逐步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改革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促使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九)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这一状况,从而以为社会成员提供生存资料、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受益面,增加受益水平。在选择保障对象、保障形式、范围划定、项目设置、保障标准、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以利于社会安定,又要保证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高度统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实现社会保障措施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在内的完备的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即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及其地位的法律规范。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其具体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合作社、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与上述形式相适应,市场主体法应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合作社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以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一切实施营利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明确进入市场的主体及其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原则等,确保市场经营者间的平等地位。这是保证市场经济活而有序运行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2)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包括确认不同市场、规定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如期货交易法、货物买卖法、劳动力市场管理法、信贷法、技术贸易法、信息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债权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关于规定平等的市场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于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营利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不正当交易,使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法规。关于政府对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和约束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和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政府正确地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4)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反倾销法、外汇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法以及各种国际惯例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速涉外经济立法,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对于不断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
我国的外贸体制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使外贸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一致。要改革原有的直接管理体制,建立起间接的宏观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它决定全国长期性的外贸政策和重大问题,而外贸的日常宏观管理以外经贸部为中心统一管理,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则从各自的职能范围参与对外贸易的日常管理,外经贸部全面管理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活动,对以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财政部、中央银行则配合外经贸部按既定方针和遵循外贸法律法规,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调整综合性的外贸计划和政策等。
总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而需要我们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努力进行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迅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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