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职业技术协会的发展趋势与政策选择_农民论文

农村职业技术协会的发展趋势与政策选择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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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在中国涌现出16万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这是在制度变迁和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出现的组织创新,既反映出新事物强大的生命力,又表现出许多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弱点和客观环境还存在一些制约它发展的阻力。对它的发展前景有多种估测。现对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趋势与政策选择,提出一些看法供研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将从初级形式(技术交流型)逐步向中级形态(技术经济服务型)和高级形态(技术经济实体型)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内将是三种形态并存

在80年代初期建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专家或专业户以口头讲授与现场示范表演的形式进行初级形态的技术交流。逐步地有一部分协会能从事以实物形式9种子、种苗;农药、化肥;植保、耕作、运输、 加工机械等)为会员进行中级形态的技术经济服务。 现在约有占总数5%的协会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实体(公司、加工厂、冷库、屠宰厂等),实质上已由社团法人变为企业法人,形成既是为会员服务的合作性质的社团组织(协会),又是讲求经济效益,重视谋取利润的盈利性企业(公司)。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这指出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道路与方向——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

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立自己的技术经济实体或者以各种形式(信息交流、股份合作、挂靠企业等)建立与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估计这种具有经济实体的协会占总数的比例,将从现在的5%逐步提高到10—20%, 在新政策的支持下可能会再高一些。但是,联结2亿农户的技术普及、 推广与经济信息交流的专业技术协会仍将占大多数,特别是在科技不发达、商品生产不发展的地区和经济实力不雄厚的地方,仍将继续发展初、中级形态的专业技术协会。因此,初、中、高三种形态的协会同时存在将是长时期的。

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民办”、“官办”和“官民合办”三种形态并存,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民办公助的形式将占主导地位

“民办”类型的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多数是农民自己兴办的民间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开始重视“民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会员,逐步明确需建立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保证会员的经济利益。如四川新津县鹌鹑养殖协会,河北高碑店花果山西瓜协会都是取得成就的民办协会。

“官办”类型的协会:近年也出现了一批直接由党和政府(地方)出面组织的协会,将政府以行政手段,同农民开展商品生产的自组织的协会这种民间组织资源,组合成实际上是甚至列入政府序列的官方组织,但是又能真正有效地为农民服务和迅速筹建资金、调集设备、很快投入运行的协会。如河北邯郸市农业服务协会,就是从中共邯郸市委、县委、乡党委到村党支部的书记可以兼任各级协会的会长。经过选举同意,党政干部可以兼任社团负责人。武安县畜牧协会由县畜牧局长任负责人,同时也将屠宰厂、加工厂纳入协会,而民办企业要迅速建立这种大的经济实体需要较长时间的建设,特别是遇到筹集资金的困难。现在很快使协会有了龙头企业,协会会员——农村的养殖专业户得到经济上的靠山,保证按合同价格、数量收购、加工所养殖的畜禽,同时又可以在1995年夏季市场蛋价下跌、农村养殖户杀蛋鸡时,协会以加工厂的收入补贴会员,提供低价饲料渡过困境,保证养殖户会员能持续提供货源。这种“官办”的协会,运行机制和服务目标有利于农民会员发展商品生产和增加经济收入,也得到农民的认同。

“民办官助”类型的协会:由于中国改革的现阶段,在计划经济旧体制向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渡、转变期间,实际上是双轨制的制度背景,纯粹的“民办”或“官办”型都难以发展,因此,绝大多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民办官助”途径,包括民办协会的登记注册需要挂靠官办的单位,社团登记时要有批准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归口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得到有关业务行政部门、单位的领导、批准与支持,如协会经营专营的化肥、农药需成为供销社的经销代销点;经营农用柴油需成为石油公司的经销代销点,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需成为外贸局的基地或下属子公司;经营种子需得到种子公司的支持等。实际上是官方行政业务部门与单位的间接参与,同协会组成特殊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同时解决了协会作为民间组织难以突破的经济体制、政策某些限制的难题。

从总体上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间,农村专业协会的组织形态将是“民办”、“官办”、“民办官助”多种形式并存,以民办公助为主。同时,协会过渡性的组织特征将发生变化,民间的自组织特征将增强,“官办”特性会逐步转向“官助”。政府部门对协会的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人财物权的直接管理和行政长官直接担任协会领导的“官办”方式,将逐渐转变为在政策上支持、在管理上自治、在经济上自主的“官助”方式,协会将逐渐摆脱行政化,根据条件由“官办”逐步转为“民办官助”和“民办”,由半官半民性转变为官助民办性和民间性。

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将由主要是乡村地域限制型协会发展为跨地区的协会,纵向组织由孤立的协会发展为中央—省—地—县—乡—村成系统的协会,横向组织将由从事第一产业为主的单一的专业协会发展成综合性的包括第一、二、三产业的协会联合会

多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活动空间目前主要局限在本乡、本村,能满足技术交流和一般性技术经济服务的要求,但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减少市场风险。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专业技术协会就将发展为跨县、跨地区、跨省的协会,如黑龙江供应蔬菜种子的蔬菜协会,河北供应西瓜种子的花果山西瓜协会、广东的荔枝协会、湖北的银杏协会等的业务服务范围早已突破省界,产品根据市场需要、适应地区和销售方向发展会员,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不仅是在当地登记,为本社团所在地的乡村服务,而且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全县、全地区、本省、邻省甚至全国的市场。这样,就有可能成为组成纵向的完善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系统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到现阶段,需要建立纵向的组织系统。全国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已成立10年,原农业部部长何康为主任委员。已建立省一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的有四川、山西、河北等省;已建立地区、市一级联合会的有河北邯郸等地;另有一批县级协会联合会,但还未形成系统和网络。估计今后几年将逐步建立从中央到省地县和乡村的纵向的协会组织体系,形成系统的指导机构,有利于提高各级协会本身的组织水平和加强对下一级协会的监督、审计及培训、指导工作,形成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的规模优势,反映要求和宣传、贯彻政府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同时,农村专业组织将逐步由专业性合作向综合性合作方向横向发展,因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将突破只从事第一产业中某项产品专业生产的技术经济服务的局限,在业务空间上往横向展开,特别是往该项产品深加工的第二产业和相关的销售、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领域逐步延伸。日本新潟等县农协从事第三产业,主要是金融、保险业的纯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70%,以此弥补营农支出的赤字,这种以商补农的道路,可能是中国发展乡镇企业和协会以后必须学习、采用的经验。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太低,农民用很少的收入难以为协会产中的服务提供较高的费用补偿;因此,协会必须从第二、第三产业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创造更高的收入,才能维持对第一产业的低利服务。日本政府对农协从事金融、保险业给予特殊的政策保护与支持,这也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农民协会这种民间组织自我发展能力需要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专业农协将向综合性发展。但是,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商品化、专业化的进展的不同水平,将有相当数量的农协仍保持专业性合作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联合带来了规模优势。分散的农户组成分散的农协,仍难以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需要扩大规模,增强经济实力,因为孟加拉等国的经验证明:“适度的合作社组织乃是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内部管理将由不完善逐步走向重视经营和科学管理,要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促进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当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不少协会是由理事长个人决策和依靠血缘、族缘关系建立核心领导集团,会员在选举、罢免领导人、参与经营决策、财务监督等方面未能行使应有的权利,部分协会工作不力或有名无实。因此,需研究总结成功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经营管理经验,学习借鉴国外农民协会的管理制度与评估方法。

当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将逐步加强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与营销管理。在组织管理方面,将加强依照有关法律与章程,制定协会的具体章程,经过审查、注册、具备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或合作社法人的资格,明确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一人一票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为协会干部代表的权利,股金分红权利,利用合作社事业的权利及退出合作社的权利等,以及遵守协会章程、决议的义务,向协会入股及维护协会信誉的义务。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协会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对分配比例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协会干部。建立理事会与监事会及下属的协会、小组。通过会员参与管理协会,培养与锻炼农民会员的参予意识、民主意识和自主观念。

人事管理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协会业务的开展,将逐渐改变协会会长“一人说了算”的状况,可采取理事会领导下雇用、聘任经理经营,协会业务工作的制度。经理可再聘任、组织雇员为协会承担具体任务,使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有利于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有利于调动经营业的责任制和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不至于出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状况;也有利于明晰产权。

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多渠道吸收资金的工作,包括协会内部资金合作与筹措,政府资金与银行贷款、社会捐款等。在中国贫困地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中,争取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项目资金和世界银行扶助脱贫的贷款以及国外一些基金会的援助是有可能的。同时要加强合理分配协会收入的管理工作,包括利润主要按会员参与协会经营活动的份额分配,即按交易额分配。而对按股金分红的比例则有所限制,如新加坡规定合作社社员股金分红不得超过企业总利润的4%, 日本为不超过7%,泰国为不超过13%,并要留利润总额的10—25%, 作为协会自力发展的公共积累。

营销管理是目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市场预测与销售信息的收集分析,建立农商一体化的业务联系、契约合同关系或股份公司,参与城乡的批发市场、配售中心业务网络等。在专营的棉花、蚕茧、烟草等农产品与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中,争取得到代销代购的权利。销售活动中注意向农民会员传授使用技术与短期培训。

在协会业务发展进程中和加强与完善协会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与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协会会员将通过自组织增强现代化的意识,使传统的农民转变为新型的农民技术员、农民企业家。在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中对会员与非会员的调查,也得出A.H.Khan博士在孟加拉国调查相似的结论:农民组织可以改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使农民会员获得新知识、新技术资源、新观念,即使在落后农村,协会也成为促进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非常有活力的学校。这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最有力的人力资本投资。而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理代化的关键,农民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促进农民现代化,提高现代人的素质,特别是农村广大妇女的地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将渐被社会认识和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的实际支持。

五、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宏观环境将逐步改善,从法律上、政策上和经济上将得到更多的支持,但是也将遇到体制上的制约与部门利益的冲突,在矛盾与斗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地位、意义、作用,提出了要对其“加强指导和扶持,特别是科技、商业等部门,对户办、联户办、其他民办的服务实体,要在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互助性质的新型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互助性质的新型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还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因此,从总体上看,自1989年以来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政策环境比以前更良好,在文件上、理论上、舆论上协会得到了更大的支持,同时,协会也得到了更多的领导与专家的关心与重视。但是,这些方针、政策的落实实际上是有困难和有阻力的。

主要的阻力来自以行政力量和上级计划为支柱的层级结构,这种纵向的垂直结构,虽然被毛泽东批判为“条条专政”,但实际上被当作有效的最佳的管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方式。国家机构改革的滞后,将使垂直结构的部门——“条条”的集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排斥掩护的部门利益阻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信息的迅速、准确收集和根据社会、经济、生态的综合效益,而不是按照部门利益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这种重视部门利益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方式,阻碍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难于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思路:“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因此,各地农村协会在进行技术交流的初级阶段,活动不多,困难、阻力、反对等也不多。而真要办成经济实体,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将遇到从资金筹集、限制经营(以专营或主渠道等多种方式限制)、单位性质(协会为社团法人,不是企业法人)到部门、单位为了利润争夺市场的矛盾,步履维艰。特别是机构精简和转变职能中,一些原来对农民无偿服务的国家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推广部门和社区性组织也要自负盈亏,创收入以发奖金,就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争夺有限的农村技术服务的市场和可能有更大利润的加工、销售、出口的项目。因此,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地位得到肯定,从文件上、舆论上宏观政策环境更有利于发展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将遇到更强烈的同业务部门的竞争。这种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将使作为民间组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河北邯郸农业服务协会选举党政高级官员担任会长,也正是想借用更强的党的权威限制部门分割、部门利益,是一种不得已的过渡形式,它也说明协会要顺利发展将遇到旧体制遗留的强大阻力,只能随着深入改革的进程在斗争中逐步前进。

创造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宏观环境的另一方面,是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发展方针制定一系列专门法规,包括《农业合作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协会法》及一系列具体的章程、条例,以保证方针的实现。同时,要考虑中国地域性差异很大,社会、经济、自然和农业、农民条件差别极大,而且农民各种协会是在发育中、发展中的未成型的新事物,不宜用规范化限制多样化、多模式和农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创新,不能用一刀切、一个模式约束农民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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