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介词“余”用法的演变--兼论“V+N2+N1”的分类_介词论文

试论上古介词“于”用法的演变——兼谈“V+N2+N1”的归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介词论文,上古论文,试论论文,兼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家的说法单从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用例看,都有一定道理,而对同一现象发生诸多分歧的根本原因往往是把不同质的东西杂糅在了一起。实际上,介词“于”用法的发展变化与句中动词的类别问题是分不开的。我们通过上古言说类动词的全面测查发现,从上古前期到上古后期,言说类动词由“V+于+G”演变为“V+G”是一种大趋势。虽说部分介词(如“于”)的使用总趋势是逐渐减少⑦,但是对相关情况还是应该作具体分析的,有时,即使同类动词,具体个体的发展变化也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言说类动词“问”(询问)、“告”(告诉)和“谓”(意指)为例来探讨介词“于”的相关问题。

一、从“问”来看

从语义结构看,“问”属于三目谓词,它在句中可以带有三个基本项:施事(问者)、受事(问的内容)、关系对象(问的对象,即需要回答的人)⑧,分别用R、N、G来代表,从语义上说,R、N、G三者都是必有项,但是在实际句法结构中,有时三者都出现,有时只出现两个或一个。这三个基本项的历时变化情况也不一样,本文只探讨与介词有关的G(关系对象)的变化。

有关G的情况要复杂些。G表示关系对象,由人(或相当于人的物)来充当。一般地说,出现“问”的关系对象的句子结构主要有下列几种:

S1.问于G,如:“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论语·颜渊》)

S2.问G(N),如:“妾怪之,问孔成子。”(《史记》卷三十七)

S3.问于G曰N,这里N是直接引语,实际是S1的另一形式,如:“哀公问于有若曰……”(《论语·颜渊》)

S4.问G(曰)N,实际是S2的另一形式。如:“吴使使问仲尼:‘骨何者最大?’”(《史记》卷四十七)

S5.问N于G,如:“叶公问孔子于子路。”(《论语·述而》)

实际上,主要也就是S1、S2、S5三种样式,因为S3和S4是S1和S2的变化形式。根据我们的观察发现,这三种样式的变化情况如下:

总的来说,S1有逐渐向S2演变的趋势。也就是说在上古前期,以介词引出关系对象为主。仅举《论语》中的例子,如:“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太宰问于子贡曰/哀公问于有若曰”等。到上古后期变成了“问”带关系对象为主。详细情况见下表: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早在《左传》和《论语》中就已经出现了“问+关系代词”的结构,但是细一分析,我们就发现这些关系对象都是代词“之”充当,没有出现名词做关系对象的用例。如:

例(1)子将命。或问之曰:“益者与?”子曰:“吾见其居于位也,见其与先生并行也。非求益者也,欲速成者也。”(《论语·宪问》)

例(2)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左传·襄公四年》)

例(2)在《国语》中记载此事的时候,“问之”作“问焉”,正说明《左传》中的“之”是代人,而不是代事,是问穆叔为什么这样。

也就是说,两周春秋时期询问义动词“问”,当关系对象是由名词人(或起人的作用的名词)来充当,一般用介词引出关系对象,但是当关系对象由代词“之”代替时,就可直接放于动词“问”之后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上古前期S1和S2并存。

《国语》中不需要介词引进的名词关系对象已经开始出现了(共出现了5例)。

战国、两汉时期,“问”的关系对象绝大多数已经不用介词引出了。《左传·僖公四年》的“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同样的内容到《史记》卷三十二中变成了“昭王之不复,君其问之水滨。”《史记》已经有明显的趋势,不再介引关系对象了,“介引”的18例中或是引用前代文献,或是叙述前代旧事,是传统习惯用法的延续。

那么汉语史中发生这种演变的原因是什么呢?结构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中某个部分变化,常常和别的部分相关联。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可以找到原因的。“一个词经常同某些词语结合则有可能把这些词的内容压缩到该词的意义之中”,“词的潜在搭配有理由看作词位意义的一部分。”⑨

根据马丁内提出的语言经济原则,在言语交际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完成交际任务的前提下采取消耗力量更小的语言形式,这是由人的生理和精神上的惰性造成的。⑩这种情况可能是语言的经济原则在起作用,使语言的表达更经济。

“问+介+G”这种结构的频繁使用,出现在这一结构中的介词常常又是介词“于”,所以导致“于”的内容压缩到“问”之中了,即“问于”=“问”了。这样我们才能对S1的结构变化情况予以理解。这样,两个词的用法变成了一个词的用法,确能体现语言的经济原则。

S5这一形式在上古期间有怎样的变化呢?“问+内容+于+对象”(即“问N于G”)中,如果问的内容N是名词,这种结构形式一直延续到中古甚至更晚;如果问的内容是代词“之”,“问N于G”就变成了“问之G”。按照道理推断S5这种结构应该可以变成“问GN”、“问NG”,但是我们根据测查的语料,发现上古汉语中这种由两个短语构成的双宾语并不多见,其原因可能是古人认为那样可能会造成交际的混淆。

最后我们要探讨的是与本文开始所说结构的相关情况,其中V在本文仅探讨言说类动词。如前所述,“问+内容+于+对象”演变的一种情况是,当内容为代词“之”,这种结构就成了“问+之+于+对象”(问+诸+对象),渐渐演变为“问+之+对象”。这种用例也就是殷先生所说的“+N2+N1”结构类型,如:

例(3)吴子使来好聘,且问之仲尼曰……(《国语·鲁语下》)

例(4)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例(5)客从外来,与坐谈,问之客曰:“吾与徐公孰美?”(《战国策·齐一》)

例(6)昭王之出不复,君其问之水滨。(《史记》卷三十二)

另外《史记》、《孙膑兵法》中还有三例从结构上跟上述句子是同样的类型,但是这三例形成的原因完全不同:

例(7)景公问政孔子,孔子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他日又复问政于孔子。(《史记》卷四十七)

例(8)大将军问其罪正闳、长史安、议郎周霸等:“建当云何?”(《史记》卷一百一十一)

例(9)齐威王问用兵,孙子曰:“两军相当……为之奈何?”(《孙膑兵法·威王问》)

例(7)“景公问政孔子”是承后省略,因为后文中出现了“他日又复问政于孔子”。例(8)是因为关系对象“正闳、长史安、议郎周霸等”太长,如果再把介词“于”置于如此之长的关系对象之前,就会使句子显得更有失平衡,更重要的是省了介词“于”,也不会造成混淆,故省略介词“于”。例(9)是一种大语境下的省略,我们进一步测查《孙膑兵法》发现,“问孙子”这一用法在这部不到万字的著作中共出现了七次。所以我们推断,在“齐威王问用兵,孙子曰”中,可能是“问用兵于孙子”省略了“于”而成,这种省略在这种特殊的语言环境中是不会造成交际混淆的。

有些方言如粤语中就存在这种“倒置”双宾语的现象,如:“我畀[一本书][你]。”(11)一些研究汉语方言语法的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加以研究,他们基本上认为粤语这种语法结构是由于“倒置”而形成的,并把这个特征视作方言语法的重要标志。(12)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结构是由于介词省略所致:“我们认为这种结构并不是由‘倒置’所形成,而是属于与格结构的一种,是从与格结构经过介词省略推导出来的。普通话和粤语就‘倒置’双宾语的差异只不过是由于粤语与格结构的介词有选择语音特征[可省略]的可能性,因此与格结构里的介词能够被省略……普粤就倒置双宾语的问题根本不是句法的问题,而是属于音韵的问题,跟介词的音韵省略有关。”(13)上古汉语中这种与格结构中的介词如前所述,有这种省略的可能性,不会造成理解的混淆。如上所举的例(7)和(9)是就是这种原因形成的。

所以,如果说“介词的省略”,从这个角度谈是完全可以的。(14)但是如果把这种现象看作是由先秦到汉发展变化的一种规律就不符合汉语史的情况了,那种认为汉代“问+关系对象”也是省略了介词的看法,我们就不敢苟同了,因为这种省略是一种语用现象,并非一种语法规则,是在特殊的语言环境下生存的。凡是语法上所说的省略式,应该是以不省略为常见的,但是汉代,这类动词的关系对象一般是不需要介引的,即“问+关系对象”和“问+之+关系对象”占据主导地位。除了“问+名词(非代词)+于+内容”这种句式之外,介引基本不再需要了,虽然这种介引方式(“问+名词(非代词)+于+内容”)与不介引的方式并存,但是无需介引并非是临时省略介词而致,如前所述是历时演变所致。所以我们认为孙良明的结论,即“取消‘介词省略说’”是正确的。

第二类“V+N2+N1”结构,动词后面跟着两个名词,容易造成混淆,所以这种结构的存在是有一些条件的,N1、N2多为单音节结构或音节整齐的双音节结构,或其中一个是者字结构,总之,古人是考虑到是否会造成交际的混淆的。另外这种结构是不包括前文所说的省略现象的,因为前文所说的省略是一种语用现象,不是语法规则。一般说来,上古时期当动词后面出现两个名词时,一般就用“问+内容+于+对象”这种类型。汉代,问类词关系对象需要介引就是这种情况。

我们仍以殷先生文中例“谒之吏”为例探讨这类结构是否是双宾。我们推断,是否是因为在文献中没有“谒吏”(或谒+名词)的用例,殷先生就认为不是双宾语了呢?事实上没有这方面用例的主要原因是“谒”的词义发生了变化,由“告”转义为“拜谒”。如果以“问”为例,那“问+名词”的用例不胜枚举。所以我们认为,这类结构属于双宾语结构(动词为言说类),跟杨伯峻先生观点同。

二、从“告”来看

甲骨文的“告”主要表“告诉”义,也涉及施事、关系对象(G)、内容(N)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项在句中或隐或现,有时省略一个,有时省略两个,但是都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的基础上的,所以不会造成交际的语义的混淆。

我们以《殷墟甲骨刻辞类纂》(16)中的例子(从247页到251页的全部用例,基本上是告先王的)进行分析,总计有354个用例(重复出现的不计)。我们初步发现,“告”字句的结构形式主要有[(+N):表示内容N出现和不出现的情况都包括,下同]:

S1:告(+N)+介词(于或自)+G,——共191见。

介词主要是介词“于”(185见),其次是介词“自”(6见)。

S2:于+G+告(+N),——共57见(其中“于+G+告+N”16见)。

这可能是语义的需要,为了强调关系对象而将“告”的关系对象提前。

S3:告+G,——27见。

跟现代用法相同,不需要介词引导关系对象。

S4:告+N,——56见。

此处为仅出现内容的,同时出现关系对象的没计算在内。

另外,还有两个特例:“其告秋上甲二牛,大吉”(二八二○六)、“其告秋上甲”(二八二○七)。这种形式是“告+N+于+G”形式省略介词“于”而成。即“告秋上甲”是“告秋于上甲”的形式省略而成,“告秋于上甲”这种结构甲骨文常见,“告+N+于+G”这一形式共出现51例。这种省略介词的现象典籍中也可见到,《史记》中出现了类似现象,如“告急晋”。这个现象与“问”的介词省略是一样的性质。

根据王士元先生的观点(17),汉语大约在公元前4000年就从藏缅语系中分离出来了,就与Austric语言(SVO型)全面接触,导致远古汉语的语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SOV型转变为SVO型。上述的S2型可能是转换前结构形式的遗留:“在远古汉语里,受事补足语可能带有格助词,尤其当施事和受事均是有生命的名词而易产生混淆时,受事补足语则必须带有格助词以示区别。”(18)通过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甲骨文时代“告+关系对象”的方式已经产生,且“关系对象”为非代词充当,但是该句式远没有占据主导地位,然而这种结构类型的产生要远远早于“问”字的相关类型。

甲骨文之后,“介词+G”倒置于动词前的情况基本不见了。其他方面,总的来说最大的变化是介引关系对象G的比例渐减。实际上,这种趋势从甲骨文就萌芽了。详见下表:

春秋晚到战国初期,“告于”比例大幅度下降。通过对《左传》、《论语》、《国语》、《孟子》的分析发现,“告于+G”和“告+G”出现的情况在语义上是有差异的。《左传》58例中就有28处是“使(某人)告于+国名(或天子等)”的情况,表达的意思是,向……通报某一情况(常常是被攻击等灾难性的事)。如:“宋人取邾田。邾人告于郑曰……”(《春秋左传·隐公五年》)

甲骨文可能还较为随意,但是后来(尤其是春秋到战国初中期)“告+于+G”和“告+G”的含义和使用情况往往是有差异的。前者“告”的主体和客体有空间距离,一般距离较远,所以“于”这时有了新的作用,表示到达某地,即告诉的主体要到达“于”引出的对象那里。如:“西伯既戡黎,祖伊恐,奔告于王。”(《尚书·商书·西伯戡黎》)所以《左传》中,“告于”后多出现诸侯国名,这是因为需要到那里才能告诉别人所要说的话。

“告于”用法的趋势是(不包括告A于B的类型):

从春秋到战国初期,这个时段“告于+G”和“告+G”并现,一方面是历史的因素所致,另一方面二者大多情况下是出现在不同的语境中的,“告于”的存在使语义表达更清晰。

战国中期以后到两汉,“告于”的存在基本上是前代文献的延用。一般地说,“告”的关系对象不再需要介词引出。从上面列表看,《武威汉简》“告于G”的比率很高,因为其内容是比较完整的《仪礼》篇,时代较早的缘故。当然里面有“告G”的格式。

针对“告”的情况,“并存说”是比较恰当的,即“告+介+G”和“告+G”在先秦并存,尽管也存在此消彼长的情况。但是在某一时期内并存的两种句式往往是有语义区别的,到汉代随着语义区别的消失,更主要受介词“于”演变大趋势的影响,“告+介+G”基本不存在了。

关于学界争论的“V+N2+N1”结构类型也跟“问”一样分两种情况。真正的“告”后出现两个名词宾语的用例也极少见。多数也作“告+代词+N”。另外,跟“问”一样的是,这类结构也不包括那些临时的省略现象,如《史记》中出现了19处的“告+急+国名”这样的结构(19),如“告急秦”是“告急于秦”的省略,都是一种语用现象。

三、从“谓”来看

“谓”带双宾语在西周时期就很常见。由“谓”的词源义“报”(对当)引申出“叫做或称为”、“意指”,因为训释词和被训释词、称呼词和被称呼词两两对当。“谓”常常出现在“所谓”、“何谓也”、“此之谓也”、“其是之谓乎”等,可以理解为“意思是什么”或“说的是什么”,常常用来解释某个词语。整个上古时期“谓”用于此义位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B是被释词):

S1.A之谓B。A是宾语前置,如:“一阴一阳之谓道。”(《周易·系辞上》)。这种形式也作“A之谓”或“A是谓”,如:“对曰:‘主是谓矣!’”(《左传·昭公元年》)

S2.A谓之B。“之”是回指前面的话题A,“之”和“B”是双宾语。如“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周易·系辞上》)

S3.谓AB。AB是双宾语。如:“谓乳谷,谓虎于菟,故命之曰斗谷于菟。”(《左传·宣公四年》)又“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礼记·大传》);“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孟子·告子上》);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孟子·万章下》)

S4.谓A曰(为)B。如:“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尔雅·释亲》)又如:“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尔雅·释亲》)“敢问何谓为政?”(《礼记·哀公问》)

上述几种方式中,以S1、S2为最为常见,S3“谓AB”的结构(即“V+N2+N1”),形式数量很少,除了上文S3中的例子外,再如“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孟子·告子上》)这种结构的特点一般是,双宾语都是单音节或双音节,有时解释部分为一个整体结构(如者字结构),这样不至于导致理解的混乱。

四、结论

我们通过对动词“问”、“告”、“谓”的分析,发现“V+N2+N1”这种结构要区分N2是否是代词。通过对上古典籍的测查我们发现,这种结构的绝大多数用例就是N2为代词。真正的N2为名词的用例很少。从语法结构来说,我们认为这种类型是双宾语结构。

分析介词的变化,不能孤立地进行。首先,与介词相关的动词的类别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动词的语义特征直接影响到介词及其发展变化。殷先生把动词限定为转移类动词加以研究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本文探讨的只是其中更小的一类——言说类动词。具体动词意义的不同也影响到介词,如本文“谓”就从不需要介引,这是由其语义特征所决定的。“谓,报也。”(《说文》),段注:“报,当罪人也。盖刑与罪相当谓之报。引申凡论人论事得其实谓之报。谓者论人论事得其实也。”报、当、谓三词音近义通。从声音上看,报是幽韵帮母(20)、谓是物韵匣母、当是阳韵端母。从意义上看,报与当同义,都有两两相当的意思。谓的词源义也有两两相当的意思,它的所有义位都与之有关。所以它的关系对象是不需要介引的,因为“谓”词义本身不但要涉及内容,也要涉及关系对象。其次,分析介词的变化还要注意介引的是名词还是代词,因为这直接影响介词“于”是否存在。

分析介词的变化还必须注意共时与历时现象的区分,这样才能对发生的现象予以正确的理解。

总的来说,对于介词“于”从先秦到汉发展变化,我们完全赞同孙良明的“取消‘介词省略说’”。对“V+N2+N1”这类结构,我们的发言权只局限于言说类动词,我们也很赞同殷先生“与其说V转移+N2+N1是省略式,不如说是与A式(21)及+N2+介+N1并存的一种”形式的看法,但是我们认为就言说类动词而言,它们确是双宾语结构,这一点上我们与殷先生意见有所不同。

[说明]本文所测查典籍主要有《易经》《尚书》《诗经》《左传》《仪礼》《周礼》《论语》《楚辞》《国语》《老子》《礼记》《墨子》《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战国策》《晏子春秋》《吕氏春秋》《公羊传》《谷梁传》《淮南子》《史记》《论衡》。

注释:

①参见黎锦熙:《比较文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3页。

②孙良明:《关于建立古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的意见》,《中国语文》1995年第2期。孙先生谈到,直到现在还有人持“介词省略说”,即认为古汉语N—V结构前,V—N结构中间隐含有P(介词)义的,皆是该用而不用,“省略”掉了。

③见杨伯峻:《文言文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3—174页。

④此为他所举三例中一例,其中动词“谒”为言说动词,表示“告、告发”。

⑤即双宾语式,如“告之悔”。

⑥详细见殷国光:《上古汉语语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

⑦参见邵永海:《从〈左传〉到〈史记〉看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及其发展》,见《缀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⑧术语参看贾彦德:《汉语语义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227页,其“与事”即本文“关系对象”。

⑨Lyons,John:Seman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p.613.

⑩马丁内:《语言功能和语言经济原则》,《国外语言学》1980年第4期。

(11)邓思颖:《汉语方言语法的参数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12)参看同上第62页。

(13)同上,第22页。

(14)参考方平权:《关于介词“于”由先秦到汉发展变化的两种结论》,《古汉语研究》2000年第2期。文中结尾处所举的两个例子“于是周公乃还政于成王”和“七年后还政成王”正是这种情况,后者是前者的省略,但是是语用现象,非语法现象。

(15)此处不包括“二世问左右:‘此乃鹿也?’”(《史记》卷八十七)这种结构类型。

(16)姚孝遂、肖丁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1898年版,第247—251页。

(17)转引自冯胜利:《汉语韵律句法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18)时兵:《也谈介词“于”的起源和发展》,《中国语文》2003年第4期。

(19)这19例中,除了“告急天子”和“告败太子”两例外,其余均作“告急+国名”的情况。

(20)报,此处是根据唐作藩的《上古音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根据郭锡良的《汉字古音手册》(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报是并母。

(21)殷先生指的是双宾语式,如“告之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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