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第一的原则过时了吗?--公平与效率关系新探_社会公平论文

效率第一的原则过时了吗?--公平与效率关系新探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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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什么是公平?理论界众说纷纭,经济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各自的解释和分类,迄今难有统一的意见。如有的人认为公平就是“社会公认的平等”,有的人认为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有的人认为公平就是“机会均等,分配公平”。公平的含义虽然内容很多,但是归结起来大体是三种:一是起点公平,二是过程公平,三是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均等,竞争者大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社会上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有些表现在起点不公平上。如垄断型企业通过垄断可以获取非垄断型企业难以得到的超额利润,它与非垄断型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又如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多,债务和社会负担重,而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基本无离退休人员,社会负担轻,二者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又如各地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在税收、地价等方面纷纷赋予外资企业以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到的种种优惠政策和待遇,形成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性等等。所谓过程公平,就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杜绝寻租和弄虚作假的行为等等。所谓结果公平,经济上主要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即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区间,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三者之间最重要的是结果公平,因为起点和过程都是为最终的结果服务的。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很多,都是应该消除的。但是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工作不应该无重点地展开,应抓住重心和主要矛盾。重心何在?就在结果公平上,即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现在群众对社会不公反映最大、最主要、最强烈的问题不是政治上与道德上的,而是经济上的,是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东部与中西部之间)、贫富之间三大差距(下同)的不断扩大所引起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只有有效地遏制三大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的协调发展,使社会基尼系数稳定在合理的区间,避免社会两极分化,形成先富带后富、共同富裕的局面,社会公平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或基本的解决。因此对公平的理解,不应仅从概念出发进行抽象的推理和争论,抽象的、脱离实际的概念之争,既枯燥乏味,又难以形成共识。理解公平应该贴近民心,合乎民意,抓住重心和本质内容,反映广大群众的根本愿望和要求。重心和本质内容何在?就在结果公平即分配公平上。本文所说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上的公平,即收入差距不大(收入零差距和差距过大都不符合公平的本意)。

什么是效率?效率就是产出与投入的比。生产、劳动总要有投入,投入愈少,产出愈多,则效率就愈高。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之所以要追求效率,主要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和竞争所致。一定时期社会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都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要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获取更多的价值和效益,就必须实行优化配置,讲求效率。同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或社会竞争中不致落伍或被淘汰,劳动者也需要不断地提高劳动效率。如果资源是无限的,如果不存在着市场竞争和社会竞争,则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节约就失去了意义。效率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效率是指生产(服务)效率,广义的效率是指工作效率,即一切活动的效率。

效率问题涉及生产力发展的快慢,主要的或更多的是一个经济问题;公平问题涉及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主要的或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效率表现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公平表现出人的权利和对劳动成果占有的基本平等,体现出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效率纯粹是基于客体和事实的客观性或事实性判断,人们对效率依据投入产出比,依据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程度这种客观标准,容易取得共识,鲜有分歧;而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体在与别的客体或群体进行比较后,对自身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体会与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或主观色彩,而且对同一现象是否公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评价。如对平均主义,有人认为公平,有人认为不公平,等等。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统一。其矛盾性表现在:第一,某项制度、某项政策、某项措施就其功能来讲,只能在效率与公平中顾及一方,或作用于效率,提高效率,或作用于公平,有利于公平,不可能同时既解决效率问题又解决公平问题。如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产权制度、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都指向效率,服务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又如国家的低保政策、扶贫措施等是用于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的公平性问题的。一项制度、一项政策、一项措施的主要作用力就其指向来讲,只能在效率与公平中取其一,就这点来说,可谓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要兼得,必须突破单项制度、政策、措施的局限性,从不同层面(如微观与宏观、市场与政府等)采取多种制度、政策和措施来配套解决。第二,在社会总资本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用于改进效率的投入多,则用于改善公平的投入相应地减少;反之用于改善公平的投入多,则用于改进效率的投入就会减少。其统一性表现在:首先两者缺一不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片面追求效率、抛弃公平,或单纯追求公平、放弃效率都是极不明智的、难以实施的和危险的,即便暂时实施也无法持久,最终必然会引起社会累积的不满,甚至动荡和变革。历史上的一切政治大革命(包括改良)和经济变革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公平与效率的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或背离,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因而这种革命或变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国家和经济活动的效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更大程度的公平。其次,其统一性还表现在效率与公平的相互作用具有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具有正向作用,另方面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反向作用(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仅具有正向交互作用)。正向作用: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不断增大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实力。公平是建立在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之上的,我们需要和追求的是建立在高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公平,而非基于落后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公平。这就需要以不断提高的劳动效率、以强大的技术和经济实力做支撑。只有把经济蛋糕做大,社会成员才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份额。公平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特别是作为社会成员主体的中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从而促进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反向作用:效率虽然能使蛋糕做大(这是前面所说的正向作用),但是做大的蛋糕能否切分得合理,实现社会公平,这却是效率本身无能为力的(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相反单纯追求效率,对市场不加干预,通常会出现贫富差距扩大,损害公平。对于这种损害,如果不有效遏制,一旦累积到一定程度,社会矛盾激化,危及稳定,就会从根本上妨碍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虽然一定程度上能通过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积极性的方式来促进效率的提高(这是前面所说的正向作用),但是单纯追求公平,分配上能人与庸人、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拉不开差距,就容易助长平均主义,损害效率,重蹈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大锅饭的覆辙。可见公平与效率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通俗地说,强者偏爱效率,弱者偏爱公平。效率拉大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经济差距,公平又缩小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经济差距。一个社会里强者与弱者共存,不可能缺少一方,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两者之间既有正向作用也有反向作用,我们需要的是发挥和扩大其正向作用,尽力限制和缩小其反向作用,保持公平与效率天平的基本平衡(而不是绝对平衡),在公平与效率的系列组合方式中寻求最优组合。

二、市场:效率的主要支点

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居支配、商品交换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法人主体。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用于社会交换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且是最大的利润。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企业开始承诺和履行了一些社会职责和义务(如环保、慈善事业等方面),但这并不能取代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的根本目的和首要目标的地位(当然是在不违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基础上)。为了追逐利润,每个企业都会自觉地、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招揽人才,加强管理,改革挖潜,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经济效益。无止境地追逐利润是商品生产者不断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

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内外市场联为一体,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商品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不被淘汰,也必然会自觉地加快企业技术革新和管理革命的步伐,优先采用新技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积极进行资本营运,不断做大做强。竞争推动效率,激烈的市场竞争是推动商品生产者不断提高效率的外在压力。可见追逐利润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二者结合形成了商品生产者(单位)自始至终主动地、孜孜不倦地提高生产(服务)效率的强大合力。

企业经济属于微观经济。微观是宏观的基础。每个企业都讲求生产效率,每个单位都讲求工作效率,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效率得依靠市场去解决,即市场管效率,市场是效率的支点,离开了市场不可能顺利解决或有效解决效率问题。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企业缺乏自主权,大锅饭盛行,活力不足,造成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就是明证。同理,我国经济体制之所以要改革,告别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根本目的也就是要解决整个社会经济效率问题。

市场能否解决公平问题?不能!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提出了人均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型曲线论,10年后威廉姆森又提出了区际差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型曲线论。在我国一些同志依据倒“U”型理论, 相信市场的长期发展会自动对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的扩大产生收敛性。其实倒“U ”型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学术界广泛的争议。这一理论有其局限性。第一,它的依据很有限:库兹涅茨承认他的人均收入差距的倒“U”型理论只有5%的经验资料,95%是推测。威廉姆森的区际差异的倒“U”型论依据的是24个国家21年间(1940年至1961年)的数据,历史跨度不大,且多数国家并没有包括进去。而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区际差异的变化并没有呈现出倒“U”型。 美国的区际差异经历了扩大与缩小的几个交替后趋于稳定。世界各国区际差距、贫富差距变化的趋势呈现出多样性,与人均GDP和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惟一的、一成不变的规律,也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着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由扩大到缩小的大拐点(其中的波动可视为小拐点)。第二,一些国家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由扩大到缩小,都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而非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如在缩小人均收入差距上,一些国家,特别是北欧等福利国家,通常采取劫富济贫的方式对富有者征收高额累进税,对贫穷者发放多种形式的补贴和实施救助,来削减贫富差距。在缩小地区差距上,政府也起着主导的或关键性的作用。仅靠市场非但难以缩小地区差距,反而只会拉大地区差距,产生马太效应。

三、政府:公平的支点

解决公平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四类: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特别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贯穿着公平的主旨和目的。萨谬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将增进平等列为政府的三项经济职能之一,他所说的增进平等就是增进公平。由于市场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加之民间的慈善事业和义举活动也是少量的、小规模的和非稳定性的,虽有助于公平问题的解决,但作用不大,更不是解决公平问题的根本途径。所以公平问题的根本解决只得靠政府。政府管公平,政府是公平的支点,没有政府的努力就没有社会的公平。

政府解决公平的主要途径或方式有下列几种:

1.直接投资。政府利用中央财力或与地方共同出资,在欠发达地区直接投资建厂,兴建若干大型工程项目,开展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生态保护工程,扶持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发展地方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带动或加快落后地区整体经济实力,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直接投资通常是政府为解决区域差距、实现经济均衡发展所优先考虑与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2.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在市场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减少和防范收入分配两极化的趋势。例如在消除地区差距上,国家通过确定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财税体制,在一定时期内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按小平同志的说法是发达地区多交点税,然后由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县实行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和专项补贴;在消除贫富差距上,通过实施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来调节,贫困者少交税或者不交税,高收入者要多交税,购制汽车、摩托车、贵重金属等高档商品还要交消费税等等;在消除城乡差距和对待弱势产业上,国家通常也实行一定的补贴。如发达国家大多对农业实行补贴,日本的农业完全是靠政府的补贴才得以生存。

3.政策倾斜或优惠。为振兴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国家往往对落后地区实行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国家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要高于一般地方的2%,每年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贴数十亿元。

4.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在城市建立和推广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对贫困户和低收入者的救助活动等。在农村逐步恢复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使家庭养老向以财政为基础的社会养老制度转变,坚持扶贫制度等等。

四、如何看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与公平同样重要,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常常有所侧重。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必须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定,二者关系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先验的、普遍适用的、固定不变的模式。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历程来看,工业化未完成之前,一般是效率优先,效率导向型,而在成为发达国家后,则比较注重公平,是公平导向型。改革开放以来,为振兴经济、加快发展生产力,我国实施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实现小平同志所说的第一个大局: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需要。这一原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大锅饭、平均主义弊端等低效率的根本否定,这一原则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群众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因而是完全正确的。诚然,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不足:这就是兼顾公平不够,以至于三大差距扩大的趋势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效率优先有二重含义:一是重要性或地位上优先。即为了尽快发展生产力,必须首先把效率放在首位,效率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二是时间上优先。先提高效率,把经济蛋糕做大,然后再顾及公平,尽可能将蛋糕切分得合理;微观领域(企业)主要解决效率,宏观领域(政府)主要解决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向效率倾斜,再分配注重公平。公平的增进较之效率的提高,时间上一般来说要晚一拍。如同上台阶一样:效率先上第一级台阶后,通过政府中介拉动公平上第一级台阶。待公平上了第一级台阶时,效率又上了第二级台阶。二者之间通常保持一个台阶差距或时滞差距。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两者之间相隔几个台阶,差距过大,公平问题严重滞后到危及社会稳定,或引起社会动荡时,则效率将会被迫放慢步伐,优先推进公平,以维持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平衡(差距约在一个台阶或一个时滞左右)。在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都强调效率优先,以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如果我国放弃效率优先,就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其后果是严重的。

不少同志认为:鉴于目前三大差距扩大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因此“效率优先”的原则已经过时,应转为“公平优先”的原则,或者提“效率与公平并重”。效率优先原则是否过时?从时间上看,前已所述,效率的提高通常在公平实现之前,基本上不存在着过时。从地位或重要性上看,现在说公平要优先于效率,公平已是当前严重制约和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大矛盾的说法,理由并不充分或为时尚早:第一,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议讲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时讲了6个“必须”的原则:(1)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3)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5)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6)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前3条原则涉及效率问题,第4、5两条原则涉及公平问题。这6条原则都重要,若还要细分哪个更重要,那么在前的倒不是公平问题,而是效率问题,效率居首位。第二,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历程看,工业化未完成之前通常是效率优先,效率导向型,成为发达国家后才是公平优先,公平导向型。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努力发展、提高生产力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生产力欠发达的国家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施较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实施,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通常要大得多(我国市场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较之计划经济时期为好,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许多发达国家为快就是明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长期、稳定地实施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第二是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特别是职业道德水准较高。这两个条件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因此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当然,它们也是非常强调效率的,所谓“公平优先”是建立在追求效率基础之上的,并不是只要公平,不要效率。换句话说,生产力不发达阶段一般应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生产力高度发达、人民的道德水准较高时,一般应实行“公平优先”的原则。可见从大的历史阶段上看,“效率优先”可以说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阶段)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不是一个临时性的方针或权宜之计。第三,生产力不发达阶段虽然一般应实行“效率优先”原则,但这绝不排除其中个别特殊时期可以实施“公平优先”的原则。除了战时共产主义这种特殊时期外,另外一种特殊时期就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到危险程度,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引起社会动荡或破坏稳定时,才必须转为优先解决公平问题(一旦公平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与效率基本平衡后,又会回到效率优先原则的轨道上来)。近些年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之间的三大差距虽然仍在扩大,但农民、中西部地区的群众和社会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总的来说在逐步提高,社会矛盾还没有非常激化,更没有达到引起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稳定的程度(当然不可以掉以轻心,放松解决公平问题的努力)。况且国家早已注意到公平问题的重要,在解决“三农”问题和扶持中西部经济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战略和措施,并正在加大消除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力度。其实,三大差距的扩大与其说是效率优先造成的,不如说是兼顾公平不力所致。

因此,现在还不能说“效率优先”的原则已过时。问题不是“效率优先”原则已过时,而是兼顾公平的力度不够。例如,在消除城乡差距上,造成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长期僵化,改革迟缓;大量农田被地方部门采用行政手段廉价征用,对失地农民缺乏规范、合理的补偿,使农民利益严重受损;对农业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化和集约化程度低;绝大多数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上是空白;农业劳动力素质不高,极为有限的教育经费(我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只有2%左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4.8%的一半)主要投入城市和高等教育,投入农村和基础教育的偏低,农村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等等。在消除贫富差距上,对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及腐败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调高保低”措施不力,以至占全国金融资产60%~80%的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不足20%;社会保障面过窄,对社会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的保护等等。今后应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加大兼顾公平的力度。加大兼顾公平的力度符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提到的“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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