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性公墓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墓论文,经营性论文,经营状况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4)01-0064-05
晚近以来,我国公墓特别是公墓的价格问题,正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死不起”、“葬不起”的舆论呼声甚嚣尘上,不仅让有关主管部门背负上了沉重的舆论压力,同时也让老百姓特别是城市民众颇为纠结。显然,如何协调殡葬改革与民生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公墓经营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之道已变得越来越紧要。我国的公墓有着许多划分标准,如果按照经营性质来划分的话,可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两类。依照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而公益性公墓则主要面向农村人口,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墓的这种两分模式主要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之上①。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其发展情况来看,两者同在1980年代末期起步,在1990年代进入发展期,但20多年后,我们发现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总体迟滞,多数处于勉强维持的边缘状态,远远落后于经营性公墓的发展步伐。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的经营性公墓已有1300余家。无论经营模式还是管理模式,都已经颇具规模。显然,要深入了解我国公墓的经营状况,自然离不开对经营性公墓的研究②。与此同时,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目光也多聚焦于此(比如价格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拟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状况进行一番考察与研究,希望能够为破解公墓发展难题进而改善民生有所裨益。
二、经营性公墓的一般经营特征
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公墓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发展非常落后的行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各地的经营性公墓在经营模式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有的公墓为当地民政部门独资创办、经营,有的为公私合营,有的则完全是私营企业。经营性公墓不同的经营模式也就导致了在其财务制度上存在着迥然不同的差别。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经营的公墓中,这种不同尤其明显,存在着“自收自支”、“收支两条线”等多种方式。这样的一种既有格局,为相关研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特别是殡葬行业信息不透明的特征,更加使我们不易获得一手的数据资料,从而难以对相关论题展开缜密的论证。不过,如若仔细梳理,还是能够总结出经营性公墓的一般经营特征。近些年来,笔者先后对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山东、云南等地区的20个市、县进行了走访考察,发现经营性公墓在经营状况上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墓地价格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度、入墓率以及民俗诸因素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墓地价格主要由4部分组成,即墓穴价格、墓面(地表建筑)价格、安葬费用以及墓地维护管理费用。墓地售卖价格因地区性差异,呈现出明显的地域特色。整体来看,东部沿海城市的墓地价格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其中,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由于经济发达、人口最为集中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因此这些城市的墓地价格在国内最高。以此类推,其他城市群的核心城市、省会城市、县级市等相对次之。显然,这与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城镇化水平的差异性是有直接关系的。
此外,墓地价格与入墓率也存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在经济发展相当的地区,若入墓率高,墓穴的价格也会相对较高。否则相反。当然,入墓率和墓地价格又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殡葬习俗以及民族构成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部分地区(如图1所示),受地区地理环境以及民族构成因素的影响(如云南、广西、青海、西藏等地),入墓率很低。另外,还有部分地区在殡葬改革上力度相对宽松,当地的地理条件使人们能够私下处置遗体或者骨灰。在这样的地区,经营性公墓建设即使很完备,但由于不高的入墓率,在墓穴售卖上利润很低,甚至有亏损现象。
图1 2010年全国和各省(直辖市)死亡人口入墓率基本情形图③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1)(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中相关数据制成。
(二)墓园在同等条件下因土地获得方式不同进入赢利阶段的时间有明显差异
在土地获得方式上,经营性公墓主要有政府划拨、联营、竞买3种形式。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所创办的经营性公墓中,多数是以政府划拨和联营的方式兴建的。相对于土地竞买,通过政府划拨与联营方式获得的土地成本相对要小很多。近些年来,伴随着土地价格的抬升,墓地获得的利润更是直线上升。因此,几年前即已通过划拨、联营等方式获得土地的经营者,早已收回成本,进入纯利阶段。即使是土地通过购买的,如在前些年已收回成本,近几年来的利润也比较高。所以,所谓墓地方面的“暴利”,主要存在于通过各种途径低成本获得土地,现已完全进入纯利润阶段的公墓之中。相关资料显示,在最近10年中,依然有公墓经营者以“政府特许”的方式获得“特惠价”公墓用地,其价格远远低于同时期基础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如在2007年前后,上海市公墓用地的价格便明显低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价格④。至于最近几年通过高价获得土地的公墓经营者,尽管墓穴卖出高价位,目前依然还处于还本阶段。当然,这里也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相对于土地获得方式而言,也有部分墓园土地成本很小,但建设成本过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进入赢利阶段的时间。显然,影响墓园进入赢利阶段的因素有很多,但在后期建设成本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土地成本低对于墓园的经营来说,绝对是一个关键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尤其如此。
(三)私营公墓在经营理念和营销策略上比国营公墓更为开放、多元
私营、合营与国营公墓在经营上存在着许多的差异。相对而言,私营、合营公墓与国营公墓最大的不同即在于服务的定位不同。私营公墓一般将服务锁定在社会中上层,由此一来,使其在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上都与国营性公墓有了不小的区别。在规划理念上,私营公墓往往比较超前,在注意墓园集约使用的同时也敢于突破部分禁忌,开展的服务更为多元化、个性化,更能够迎合现代人们的消费需求。此外,在营销策略上,私营公墓也能够放开手脚,通过打名人牌、营造“名人效应”等方式多途径地提升墓园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进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国营公墓在墓园设计以及开发上则相对单一,很多个性化服务不敢放手开展。尽管近年来国营公墓在人文含量提升等方面多有举措,但受到自身性质的影响,使其在殡葬文化内涵的挖掘及其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依然存有诸多顾虑。与此同时,在墓区的建设上,为顾及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国营公墓比较注意高、中、低档墓区的协调,墓地的平均价格要相对较低。至于合营公墓,在经营理念和营销手段上则一般居于两者之间,或者更近似于私营公墓。经营理念、营销手段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对私营、合营和国营公墓的经济效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国营公墓的价格和赢利程度与当地主管部门对墓地的定位和导向相关
墓地应如何来定位,不仅关系着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与墓穴价格的高低有很大关系。在服务定位这个问题上,不仅国营公墓和私营公墓有着明显的不同,即使在国营公墓之间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目前,在我国现有的1300余家经营性公墓中⑤,有50%的经营性公墓为国家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于对墓地的定位不清,不同地区的主管部门在认识上也存有一定差异。在部分地区,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兼顾公墓的公益属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宜的墓地价格,墓穴的整体价格相对合理。而在另外一些地区,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通过提高墓穴价格来抑制民众的现实需求,更有的认为应该将公墓发展成为一大产业,甚至希望通过出售墓穴来谋求利润,由此导致墓地价格要高出很多。在国营公墓中这种看似悖论的现象,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便同时存在着。
(五)经营性公墓的运营维护成本近些年来在不断增加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公墓的经营成本与运营成本在逐年增加。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土地的“招拍挂”在墓葬用地中同样被地方政府使用,墓葬用地成本逐年增高。特别是在用地紧缺的一线城市,土地的价格更是上涨迅速。显然,土地价格迅速上扬,殡葬用地的使用成本也就迅速加大。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墓园经营者必须提高墓穴的售价,由此必然会带动整个殡葬行业墓地价格的提高。
此外,伴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升,人力成本增幅迅速,这在公墓经营中也有着明显体现。近来随着我国基建步伐的加快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石材的开采成本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高档石材,在部分地区大理石和花岗岩已经脱销,有的墓园开始从国外采购,其成本已比前几年翻上几倍。在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墓面建筑的整体价格高于墓穴的现象。
陵园的维护成本近年来也在增长。经过调查发现,在一线城市以及部分省会城市,公墓维修成本的增幅一般在5%~6%,但是在中小市县,增幅一般在20%左右,甚至更高(见表1),这主要是由于中小城市的公墓前期投入较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维护成本相对较低。随着近些年维护成本的增加,导致增幅非常明显。
二、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经营性公墓的调查研究,笔者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经营性公墓的发展前景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荦荦大者,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大城市普遍墓葬用地紧缺
从我国各省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的墓穴数最多,且入墓率居于前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线城市的墓葬用地压力已非常突出。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即将进入“死墓危机”的墓园已经出现。比如,双安公墓能够用于埋葬的用地仅为6亩,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在老墓区附近购地扩充已不可能。为了延长使用期限,双安公墓已实行墓穴“限购”政策。再如,同是营建于民国时期的福田公墓,时下也是用地紧张。广州市的经营性公墓中,目前剩余墓地约为1200亩,占当初规划用地不到30%。部分公墓已趋近于饱和,墓葬用地压力很大。除了一线城市外,部分省会城市也开始面临着墓葬用地饱和的状况。以合肥市为例,近年来合肥市的公墓也逐渐呈现饱和趋势,如不设法解决,数年内即将出现无地可葬的“墓穴危机”⑥。这种状况的存在,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
(二)部分墓园经营者以及投机者利用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抬升墓价
由于殡葬行业具备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墓地经营者也就有了各种抬高“墓价”的方法。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国家审批政策从严的形势,通过“捂盘惜售”等手段制造墓地“紧俏局面”,利用民众入土为安的心理,鼓吹墓穴价格上涨的预期,借以抬高墓地价格。如表2所示,从2006年到2009年,每年全国墓穴开发的剩余量在变化幅度上基本保持在个位数。这说明经营者在墓葬用地的开发上对于市场需求的拿捏是很到位的。此外,经营者还通过打造高档墓区,利用民众的感情消费兜售高价墓。在根深蒂固的“隆丧厚葬”以及传统孝道观念的影响下,部分民众也存在着“不求最好,只求更贵”的畸形消费心理。近些年来,受资金流动性过剩的影响,更有部分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开始转入殡葬业进行炒墓,导致墓地价格越来越高。
(三)因政府职能划分不清经营性公墓存在涨价的内在“冲动”
政府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严重不足以及“管办不分”的殡葬管理模式,对殡葬业的发展存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兴办公墓利润较高,多数地区的公墓除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外,本身还承担着诸多责任。这在国营公墓中尤为明显。比如,在我国广大县级殡仪馆,由于殡仪服务开展不起来,火化环节因燃油价格上涨但火化费用却一直未变,导致亏损现象广泛存在⑦。在这些殡仪馆中,部分亏损要由公墓的盈余来弥补,在殡葬业界已不再是什么秘密。此外,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倡导并推动的惠民殡葬,由于国家财政尚缺乏专项资金支持,多数地区的有关支出也被转嫁给了殡葬服务单位。此外,部分墓园除安葬逝者外,还承担着某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职能。对此,尽管在财政预算中每年会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但由于多年未作调整,随着近些年来物价成本的提高,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墓园相关方面的维护,需要墓地经营方通过其他途径开拓财源来解决。很显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公墓墓穴价格的提高,在客观上也存有诸多理由。
(五)违规占地的大墓和豪华墓销售现象依然较大范围存在
大墓、豪华墓是指墓穴占地面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墓穴。尽管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并未对墓穴的使用面积进行统一的规定,但各省市的管理条例则往往将墓穴使用面积限制在一平方米(单人)和三平方米(双人)左右。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在部分地区,甚至是部分省会城市,由于政策缺失以及监管不力,违规售卖墓穴现象很普遍。最常见的做法是,部分墓园经营者利用相关部门并没有对墓穴养护带明文规定的漏洞,钻政策的空子,私自扩大养护带面积连同墓穴一同出售。此外,在利益的驱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占地面积在数个乃至十多个平方的大墓、豪华墓的售卖情况依然广泛存在。明显违反规定的墓穴面积,再配以高档的石材以及艺术化的设计形式,构成了大墓与豪华墓的主体特征。近些年来,在部分墓园中,售价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大墓和豪华墓并不罕见。
(六)经营性公墓饱和后缺乏制度性的维护机制
根据民政部1992年颁布实施的《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1997年出台并一直沿用至今的《殡葬管理条例》则将墓穴的使用年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裁定。由此一来,在部分省、市,墓穴的使用年限也存在着区别,如上海市的墓穴使用年限为70年,北京市则为20年。在墓穴的使用周期为20年的部分地区,有的墓穴使用期限已满,接下来应如何续费等相关问题已成为主管部门颇感棘手的问题。此外,在相关法令中,对于墓穴的管理费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经营性公墓在现实中一般按照墓地价格的5%收取20年的管理费。管理费在收取后有的作为利润被主管部门收缴或者被合营单位分配,很少作专款专用,即使有留存,伴随着物价成本的不断增高,数量有限的管理费也很难承担起未来墓园的维护。在部分一线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土地已面临严峻挑战。10年或20年后,部分经营性公墓很可能成为“死墓”。对于这些墓园,一旦饱和后,应如何来进行后期维护以及维护资金如何筹集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尚无制度性措施予以保障。墓地的运营缺乏永续性保障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重视并加以解决,将来必成为政府部门的沉重负担。
三、发展对策建议
正确认识并解决经营性公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不仅关系着殡葬事业的科学发展,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近年来墓地价格的上涨,从根本上讲是现阶段国人“入土为安”、“隆丧厚葬”的传统观念和墓葬用地供应相对有限的现实存在尖锐矛盾使然,同时也与墓葬用地的定位有待进一步考量有关。在墓葬用地的供给有限,而价格基本市场化调节的情况下,墓穴价格势必会保持上涨势头。因此,对经营性公墓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显然需要有一个宏观性的路径思考。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对墓地进行准确定位,兼顾公墓建设的公益属性
关于墓地的定位,最早可追溯到1988年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在这一报告中,有关部门首次将我国的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两类。经营性公墓的名称以及归属第三产业的定位,决定了经营性公墓的赢利色彩。也正是由于这一逐利特征,使得经营性公墓在短短10余年间即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部分与殡葬改革相违背的现象。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的当下,公墓的定位与基本属性,大有进一步考量的必要。从本质上来讲,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老、病、死,应纳入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死有所安,是国民应享受的权利之一。与此同时,现有的土地性质以及既有的经营性公墓多数以划拨、联营等低成本获得土地的方式,也都决定了公墓经营中应有一定比重的收益当回馈社会,用于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换句话说,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墓建设,在基本属性上应兼具社会公益色彩,而不应完全以赢利为目的。
(二)加强经营性公墓市场准入机制研究,积极探讨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管理模式
在对墓地定位不清的前提下,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经营性公墓发展中公益性部分的缺失以及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为规避这一问题,对新建的经营性公墓,有关方面应积极完善其市场准入机制,规定好经营性公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至于以前以低价获得土地的众多国营性公墓,更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承担起应有的公益职责。此外,为规避公墓饱和后保障机制的缺失,更是应从制度上予以解决。比如,国外普遍实行的墓地管理维护基金制度,就可以直接引用于保障经营性公墓的可持续发展⑧。只有制定完善合理的准入机制,才能有利于经营性公墓的健康发展。
目前,鉴于公益性公墓建设严重迟滞,经营性公墓价格飞涨的现实,有关部门将把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提上日程。笔者认为,在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之前,似有必要针对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必要性、内涵外延、主体特征、经营模式以及管理模式进行认真讨论。目前,公益性公墓建设普遍存在着政府支撑缺位、运转资金短缺、发展方向不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严重制约着公益性公墓的发展。因此,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如何在建设模式和经营模式上予以创新,如何积极借鉴经营性公墓的既有管理经验,如何实现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良性互动,已成为亟待探索和研究的重要命题。
(三)明确政府的权限职责,理顺管理体制与机制
墓地价格高涨,与政府职责划分不清存有一定的关联。如本文所述政府将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惠民殡葬支出转嫁给殡葬服务单位,用公墓的盈余来弥补殡仪馆亏损以及部分地区的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分割现象,无不与政府职能权限划分不清直接相关。因此,殡葬改革要想能够继续“破题”,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权限职责,将政府部门从“管办不分”中剥离出来。与此同时,国家应继续加大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财政支撑力度。换言之,在殡葬事业发展中,哪些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哪些则可以向市场放开,哪些领域又可以通过政府与殡葬服务单位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均应加紧研究并予以明确。伴随着相关制度设计的完善和逐步成熟,有关部门应从经营中有序退出,完全走向监管。总之,在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方针下,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是公墓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四)探索多元的殡葬改革路径,推行生态、经济的葬式葬法
公墓的建设,本意是通过对墓地的集约化管理,实现节约土地、增益文明的目的。事实表明,通过建立公墓确实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土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不过,当下公墓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以水泥、石材为原材料的墓葬群越来越多,墓地固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与我国传统的立坟头式的土葬方式不同,石材特别是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的使用,即使过了上百年也很难风化。这样的墓地不但不能节约土地,实现资源良性循环,还会使墓葬用地逐年减少,进而影响到公墓价格。因此,应因地制宜地探索多元的殡葬改革路径,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的葬式葬法,实现葬式葬法的多样化。通过积极地对墓葬用地循环使用的路径探索,减少墓葬用地的需求压力。
(五)抓紧研究并出台《殡葬法》,实现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
目前,我国殡葬行业的乱象主要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法规所致。《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不仅执行力不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自21世纪初期起,有关部门即开始着手对《殡葬管理条例》准备修订,然而由于诸多关涉殡葬改革的瓶颈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也一再难产。显然,下一步应如何推动殡葬改革走向深入,不仅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冷静下来密切合作,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有更大的魄力和睿智稳步推进。现有研究表明,《殡葬法》的出台要远远好于《殡葬管理条例》。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研究、探讨《殡葬法》的制定工作,在官方与社会各界对关涉殡葬改革的瓶颈问题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墓地的定位、准入机制以及相关惩罚条款均明确规定,实现公墓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及其经营状况关系着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与国家节约土地、提倡节俭办丧的主旨相联系。从目前来看,我国经营性公墓在经营中以墓地价格的迅速上涨最为突出,特别是在一线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经营性公墓价格的上涨,除了近些年来经营成本与维护成本在逐年增高外,还与墓葬用地供给紧张、“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市场化的营销定位以及国家在殡葬基础服务设施上投入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所有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既促成了墓地价格的上涨事实,同时也为殡葬改革的推动带来了利益纠葛与化解魔障。
从现阶段来看,有关部门在面对经营性公墓价格的上涨时,也颇有些进退失据。为实现节约土地的殡葬改革目的,自21世纪初以来所采用的严格审批经营性公墓用地的举措,从源头上限制了土地供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墓葬用地紧缺。此外,在缺乏有力举措的前提下,多数国营墓园不得不将提高墓穴的价格作为经济杠杆来限制民众的墓葬用地需求。然而,政府部门很快便发现,墓穴价格的提升又会令民众产生“死不起”的感受与慨叹。近些年来,有关部门所承受的舆论压力就是最好的明证。而假使让国民能够消费得起,基本做到人均一墓,又与殡葬改革的方向相背离。由此,政府部门只得小心翼翼地在如何维持殡葬改革和民生之间的平衡上走上了“钢丝”。一旦失去了平衡,无论是倒向哪一边,都会比较麻烦。显然,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政府和学界重新审视公墓的基本属性,重新思考公墓在人类历史文明传承中应具有的作用与意义,进而重新反思当下殡葬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既有做法,并从制度与机制的建设上寻找解决问题的良方。只有通过更为完善的顶层设计,才能继续推动我国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
总之,我国经营性公墓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如若从深层次的角度来思考的话,会发现与我国城市化的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在地区经济、资源、人口等因素发展严重不均衡,在公墓的定位并不明确、法律制度监督乏力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与社会大众对墓地价位的关注和纠结,究其根底,显然又在价格之外。
①当然,对于这一城乡两分模式所造成的公墓性质之分,近来也有改变的迹象,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构思在城市中也建设面向城市市民的公益性公墓。
②我国公墓除了经营性公墓以及公益性公墓外,还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各种非法公墓。因此,要想对公墓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整体研究,显然并非易事。在本文中,我们将研究对象锁定在经营性公墓上,一方面是由于经营性公墓发展已相对成熟,研究起来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也与经营性公墓时常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相关。当然,作为公墓构成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公墓的相关研究如不涉及,对公墓的整体研究来说也会有某种缺失和遗憾,但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的限制,相关研究只有留待日后。
③这里必须指出,《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有关统计数字主要反映的是在民政部门有备案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机构的相关情形。其他私人开办的公墓、多数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一定比重的非法公墓并不能在《年鉴》中得到体现。此外,由于各种原因,《年鉴》中的部分数字与现实也可能有一定的偏离,但总体上是能够反映殡葬行业的基本特征的。
④茅佩云:《上海利润率最好的地产项目:透析公墓用地乱象》,第一财经日报,2007-04-01.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568.
⑥关于墓葬用地使用状况的进一步讨论,参见马金生等:《我国墓葬用地的扩张态势及调控策略》,广西社会科学,2012,(6).
⑦张楠:《殡仪馆经营状况调查研究》,朱勇:《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5-40.
⑧所谓“墓地管理基金”,主要是指从墓地经营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注入基金,主要用于公墓的维护和管理。基金一般由启动资金和业务资金构成,专款专用,受到严格监督。参见靳尔刚《国外殡葬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83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