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焦仲卿夫人古诗”的形成过程与写作时代_玉台新咏论文

论“焦仲卿夫人古诗”的形成过程与写作时代_玉台新咏论文

关于《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形成过程与写作年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诗论文,年代论文,过程论文,焦仲卿妻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现存文献而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最早见于南朝末期的《玉台新咏》,北宋时所编《乐府诗集》也收入了此诗。一般认为它是汉末建安时期或其稍后的作品。陆侃如先生曾主张其出于南朝,并获得了张为骐先生的支持,但却遭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反对(说见下)。我虽不完全赞同陆说,却认为陆先生的意见是很有启发性的。我想,此诗并非一气呵成,而是分阶段累积而成;其中仅有一小部分出于汉代,大部分则出于魏晋及以后。现陈鄙见于后,期望读者加以教正。

陆侃如先生于1925年发表《〈孔雀东南飞〉考证》[1],以《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的某些事物与地域的名称出于魏晋以后为理由,主张此诗应作于南朝。胡适反对这一看法,认为此诗应作于“建安以后不远”,但在收入《玉台新咏》以前曾“经过了无数民众的增减修削”。他说:

我以为《孔雀东南飞》的创作大概去那个故事本身的年代不远,大概在建安以后不远,约当三世纪的中叶。但我深信这篇故事流传在民间,经过三百多年之久(公元二二○年——公元五五○年)方才收在《玉台新咏》里,方才有最后的写定,其间自然经过了无数民众的增减修削,滚上了不少的“本地风光”(如“青庐”、“龙子幡”之类),吸收了不少的无名诗人的天才与风格,终于变成了一篇不朽的杰作[2]。

胡适的意思大概是:《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基本上是汉末魏初(即所谓“在建安以后不远”)人所作,但又经过了“公元二三○年——公元五五○年”间“无数民众的增减修削”,诗中的那些魏晋以后才有的事物与地域名称就是这样“增减修削”的结果,但这些并不能改变此诗基本上是汉末魏初人所作的结论。这以后的反对陆说的人也多沿用此说;也可以说这是反对陆说的最重要的依据。尽管胡适这种说法其实是有问题的(见后),但他意识到收入《玉台新咏》的《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实是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形成的文本,这一文本乃是经多次“增减修削”的结果,这却是很有见地的。那么,现在是否还保存着《玉台新咏》所收的文本之前的、较接近其原始状态的本子呢?我想,见于《艺文类聚》卷三十二的一首诗就是这样的本子中的一个。现引此诗全篇如下:

后汉焦仲卿妻刘氏为姑所遣时人伤之作诗(以上文字特地不代加标点。——引者)曰:“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绮,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书诗。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疋,大人故言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有绣腰襦,葳蕤金缕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交文象牙簟,宛转素丝绳。鄙贱虽可薄,犹中迎后人[3]。

再将《玉台新咏》卷一中《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注:据《四部丛刊》影印五云溪馆活字本.玉台新咏.[M]引录。因为此本是现存唯一出于南宋陈玉父本的本子,自明末清初以来就备受推崇的寒山赵氏本则不可据。见谈蓓芳.玉台新咏版本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C]2004年4期。)的相应部分引录于下:

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并序 无名氏

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没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自稀,彼意常依依。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疋,大人故嫌责。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三二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诸,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府吏默无声,再拜还入户。举言谓新妇,哽咽不能语:“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新妇谓府吏:“勿复重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注:“止”,原误作“心”,据嘉靖郑玄抚刊.玉台新咏.[M]改。)?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乃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妾有绣腰襦,葳蕤自生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箱帘六七十,绿碧青丝绳。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人贱物亦鄙,不足迎后人。留待作遗施,于今无会因。

粗粗一看,很容易认为《艺文类聚》所引此诗是《玉台新咏》的《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摘录。但仔细一对,就可知《艺文类聚》此诗出自一个较《玉台新咏》所载之诗为早的文本,而且二本有很大差别。

首先,从诗的标题来看,就可知其依据的是一个较《玉台新咏》所收此诗为早的文本。

《艺文类聚》引录诗歌,皆列举作者的时代、姓名(作者为女性的,则举其丈夫的姓名及其本人的姓)及作品篇名;如“后汉张衡《四愁诗》曰……”(卷35)、“晋王凝之妻谢氏《拟嵇中散诗》曰……”(卷88)之类,不胜枚举。篇名无考而作者姓名可知的,则称为某朝某人诗,如“梁江洪诗”(卷27)“晋枣据诗”(卷28)等;其作者姓名、时代皆无考的古诗,则称《古诗》。根据这样的体例,那么,上引《艺文类聚》的“后汉……”那一段文字实有三种标点法:第一种是:“后汉焦仲卿妻刘氏《为姑所遣,时人伤之,作诗》曰……”其中的“焦仲卿妻刘氏”为作诗者姓名,《为姑……作诗》是标题,刘氏于诗题中写明“时人伤之”,意在表明其姑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情理的,所以“时人”都为她哀伤。既然如此,《艺文类聚》所引诗就是刘氏自作,而非时代、作者皆无可考的“古诗”。第二种标点法是把“后汉……作诗”就作为标题,这也显然与《玉台新咏》的标题《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迥异。第三种标点法是:“后汉焦仲卿妻刘氏为姑所遣,时人伤之,作诗曰……”那么,这只是交代作诗缘起,而未标举篇名,那也就意味着此诗在当时尚未被加上《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或其他的标题,是以只能述其写作缘起,而举不出诗题。所以,无论采取哪一种标点法,《艺文类聚》此诗都是后汉时的作品,而其标题都与《玉台新咏》的《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不同;甚或该诗根本就没有标题。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不外两个:第一,《艺文类聚》收载此诗所依据的文献本非《玉台新咏》;第二,《艺文类聚》所依据的其实是《玉台新咏》所载该诗(或与之相同的诗),但在收录时对其标题部分作了相应的改动。但后一种可能性实难以成立。

唐初负责编纂此书的欧阳询为《艺文类聚》所作的《序》说:

皇帝命代膺期,……爰诏撰其事且文,弃其浮杂,删其冗长。金箱玉印,比类相从。号曰《艺文类聚》,凡一百卷。其有事出于文者,便不破之为事;故事居其前,文列其后。俾夫览者易为功,作者资其用,可以折衷今古,宪章《坟》、《典》云尔。

由此可见,《艺文类聚》对其所收录的古代作品,最多只是删弃其“浮杂”、“冗长”,却并不为了压缩原文而改换字句(其“文”的部分(注:《艺文类聚》各门类皆分“文”与“事”两部分,上引关于焦仲卿妻之诗即属于“文”。),更有很多篇是收录全文不加删节的)。倘若《艺文类聚》所收此诗的标题原像《玉台新咏》似地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那就不会被改换成上述那种样子。何况无论怎么说,总不能把一首诗的标题全部视为“浮杂”、“冗长”而删弃掉;再就《艺文类聚》所收诗来看,以《古诗》为标题的不少,紧接此诗之前就列有三首《古诗》(见后),足见《古诗》这个标题并不属于“浮杂”、“冗长”之列,所以其标题如原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最多把“为焦仲卿妻作”六字作为“浮杂”、“冗长”而删除,何至连《古诗》的标题也不保存。

也许有人认为:《玉台新咏》中的《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既有诗题又有《序》,《艺文类聚》在据以引录时,为了节省篇幅,所以把诗题删去,《序》也被改成了写作缘起。但是《艺文类聚》所引之诗把诗题与《序》都收入的并不少,如卷三十一《人部》十五《赠答》中就收有晋傅咸的《答潘尼诗并序》、《答栾弘诗并序》,同卷的潘尼《答傅咸诗》也是连《序》一起收的,有的《序》较《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还长,如《答潘尼诗》的《序》:“司州秀才潘正叔,识通才高,以文学温雅为博士。余性直而处清论褒贬之任,作诗以见规。虽褒饰之举非所敢闻,而斐粲之辞良可乐也。答之虽不足以言詶报,所盍各言志也。”这样的序可以引录,为什么《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就要改为写作缘起并把诗题也删去呢?何况这样的改动已经是重写而非仅删弃了,违背了《艺文类聚》的上述编撰原则。

由此来看,《艺文类聚》此诗并非据《玉台新咏》所载《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收录。而且,以现有文献可考者而论,《艺文类聚》所收诗篇凡正文与《玉台新咏》所收者相同而标题不同的,其所依据实非《玉台新咏》而为早于《玉台新咏》的文献。以上面提到过的《艺文类聚》中列于此诗之前的三首《古诗》来说,虽然也均见于《玉台新咏》,但除第二首(首句为“上山采蘼芜”)在《玉台新咏》中标作《古诗》外,其第一首(首句为“青青河畔草”)和第三首(首句为“兰若生春阳”)在《玉台新咏》中都标为“枚乘诗”,而《文选》卷二十九收“青青河畔草”一首则标为“古诗”,列于该卷的《古诗十九首》中;又,《文选》卷三十的陆机《拟〈古诗〉十二首》,其中以“嘉树生朝阳”句开端的一首即是拟“兰若生春阳”发端的那一首的(该十二首每首皆有小标题,以表明其为拟《古诗》的哪一首),(注:今传《文选》原作《拟兰若生朝阳》,逯钦立先生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考定为《拟兰若生春阳》。)可见该诗在陆机时代即标作《古诗》。《艺文类聚》收此二诗不据《玉台新咏》标作“枚乘诗”而标作《古诗》,自当是《玉台新咏》的时代较后,所以以时代较早的文献为依据。

《艺文类聚》所收此诗,其标题既与《玉台新咏》不同,也许根本没有标题,自也是由于其所依据的为较《玉台新咏》所载《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更早的文献。

其次,从文字来看,《玉台新咏》此诗较之其以前的文本实已作了较大增润。

这种增润集中表现在《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如下十二句:“妾有绣腰襦,葳蕤自生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箱帘六七十,绿碧青丝绳。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人贱物亦鄙,不足迎后人。留待作遗施,于今无会因。”而在《艺文类聚》中与此相应的是如下八句:“妾有绣腰襦,葳蕤金缕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交文象牙簟,宛转素丝绳。鄙贱虽可薄,犹中迎后人。”那么,这两种中哪一种更接近其原始面貌呢?

在汉末魏初,妇人被夫家所弃时,其嫁妆是可以带着走的,至少床前帐子之类是可以带走的。(注:《艺文类聚》卷29曹丕《代刘勋出妻王氏诗》:“翩翩床前帐,可以蔽光辉。昔将尔同去,今将尔同归。缄藏箧笥里,当复何时披。”所说床前帐,就是她带到夫家去的嫁妆;被弃后又带回来。)所以《艺文类聚》的那首是说把床帐等三件物品留赠丈夫,供其迎娶新人之用。而《玉台新咏》的那首,却是说把“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的“箱帘六七十”全都留在夫家了。既然如此,“绣腰襦”、“复斗帐”自然都在这“箱帘六十七”之中,何以要特地提出来置于“箱帘六七十”之前来叙述呢?若说这两件特别珍异,所以特地点出,但在一个有如此富盛的嫁妆的女性眼里,这样的东西应该是很平常的,有什么值得郑重其事地加以强调的呢?何况“斗帐”只是小帐(注:汉刘熙著.清王先谦撰集.释名疏证补[M]卷6《释床帐》[J].第291页:“帐,张也,张施于床上也。小帐曰斗帐,形如覆斗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3月影印光绪二十二年刊本。),更不值得炫耀了。

这种不合情理的叙述方式,显然是因《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在这里只对其早期文本(也即《艺文类聚》所载者)的“妾有……”等句只作了少量增润而未作根本性的改写所造成的:虽把原文的“交文象牙簟”改成了“箱帘六七十”并加了“物物”两句以显示其嫁妆的富盛,但对“交文”以前的四句则基本仍而不改,以致出现了上述的矛盾;甚至连原有的“宛转素丝绳”也只被简单地改成了“绿碧青丝绳”,使人难以理解这些丝绳与箱帘有什么关系;若理解为这些丝绳是用来捆扎箱帘的(注: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两汉文学史参考资料[M](中华书局1977年据1962年新1版重印,第547页)即释此句为“那些箱匣都用青色绳子捆扎着”。),又不免使人诧异于为什么这些箱帘都不用锁钥而用丝绳捆缚,每开一次都得把丝绳解掉,然后再重新捆好,这位女性何其不惮烦!

总之,若把“箱帘”四句说成是出于原创,那就很难解释其何以会写成这种模样。而“箱帘”四句既然出于后来增改,那么,见于《艺文类聚》的此诗早期文本之“鄙贱”两句在《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成了“人贱”四句自然也是后来增改的结果。

若以“妾有……”这一段为例,那么,《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所多出的,实为原来文本的二分之一(原来八句,增加四句),但其实远远不止;说见后。

第三,就两本所述写作缘由来分析,《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逼嫁和夫妇自杀之事恐是后来所增。

《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中说“……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没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伤之,为诗云尔。”但《艺文类聚》的开端(无论其为标题抑写作缘起)只说“后汉焦仲卿妻刘氏为姑所遣时人伤之作诗”,并无刘氏自誓不嫁、被迫自杀、仲卿也以死殉之事。倘其所依据的文献原也述及此等重大事件,《艺文类聚》编者似无视之为“浮杂”、“冗长”而加以删除之理。所以,现在固然无从据此认定《艺文类聚》所依据的文献于写作缘由也未述及逼嫁等事,但却根本不能证明其原已述及此等事件而被《艺文类聚》的编者删掉了——因为前已证明《艺文类聚》此诗所依据的是比《玉台新咏》为早的文献,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则已较此一早期文献作了增润,所以不能因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已述及这些事件就肯定原来的文献在述及写作缘由时也已有这些事件。换言之,其早期文本的写作缘起中并未述及此等事件的可能性是必须郑重考虑的。而如果原来的文献在叙述写作缘由时并无这些事件,那也就意味着该诗本身原就没有叙述此类事件,《艺文类聚》所收此诗之无这些内容,实非《艺文类聚》编者删削所致。

在有了上述的认识以后,也就可以进而检查《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叙述逼嫁、自杀等部分是否为此诗的早期文本形成以后由后人所增润的了。

这可分作两个方面来论述。

第一个方面就是陆侃如先生所说《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某些事物与地域名称出于魏晋以后的问题,我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都出现于刘氏被逼嫁及其以后的部分,而不见于以前的部分。现在把陆侃如先生已经举出和我所增补的有关例证列后(一、三两条为我所增):

一、《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写太守打发人去迎亲时有“青雀白鹄舫”之语。青雀、白鹄皆为船名,见梁元帝《船名诗》:“池模白鹄舞,檐知青雀归。”而东晋郭璞《方言注》说:“青雀,鹢鸟名也。今江东贵人船前作,是其像也。”这就可见青雀舫是郭璞时代的江东贵人所用;若在郭璞以前的江东贵人即已用青雀舫,郭璞只要说“江东贵人船前作,是其像也”就够了,不必特地提出“今江东贵人”。故这种描写不能早于西晋末,东晋初。

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叙太守家送给刘家的聘礼,有“杂綵三百疋,交广市鲑珍”之句。交、广指交州、广州。广州初设于三国吴黄武五年(226),旋废,复设于永安七年(264)。因黄武五年设立广州后旋即废止,非广州以外的一般人所能知,且如非此诗恰巧写于黄武五年,也不应该使用这一地名。所以,此诗当写于永安七年以后,远非“建安中”了。此点陆侃如先生已经指出。其后逯钦立先生据《诗纪》所收此诗于此句下“(广)一作用”之注,谓“作‘用’者是。钱与杂綵皆是货币,故下言‘交用’也。作‘广’者,后人不谙币制故妄改。”并以此来否定陆先生据“交广”语来论证此诗出于永安七年后的意见。(注: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M].卷10《乐府古辞·古诗为焦仲卿妻作》[J].中华书局1982年第1版。)按,宋本《乐府诗集》及明诸本《玉台新咏》皆作“广”,甚至《诗纪》正文也作“广”,仅《诗纪》所引“一本”作“用”,又不注明“一本”为何本,安能遽据之以改《乐府诗集》、《玉台新咏》的宋明各本,且何以证明作“广”是后人妄改?虽然作“交用”也可通,但“交广市鲑珍”(谓其聘礼中有自“交广”所市的“鲑珍”)又何尝不可通?逯先生所言似嫌无据。

三、《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述焦、刘二人死后所合葬的坟墓情况说:“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复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按,晋干宝《搜神记》载:韩冯夫妇死后,分葬于二墓,“冢相望也。宿昔有交梓木生于二冢之端,旬日而大合抱。屈体相就,根交于下。又有鸳鸯鸟,雌雄各一,恒栖树上,交颈悲鸣。”二者颇为相似,倘非《搜神记》受其影响,就是《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受《搜神记》的影响。核其实际,当是《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受《搜神记》影响。因为,在坟墓四周所种植的树,倘非互相“屈体相就”,是不可能“枝枝相复盖,叶叶相交通”的。而树木能这样地“屈体相就”并非一般人所能想像,作者自当写出其所以会枝枝相盖、叶叶交通的原因;但竟不写。这就意味着作者在写这些诗句的当时《搜神记》所载殉情夫妇坟上的树木“屈体相就”之事已颇流行,故不必再交代焦、刘坟上的树木枝叶何以能如此之故了。——顺便说一下,此诗曾一再用“秦罗敷”的典故,则其暗用《搜神记》事其实也并不值得奇怪。

四、在上引“东西植松柏”等句之前尚有两句:“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旁。”陆侃如先生已经指出:据《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这一故事发生在庐江府,而据地志,庐江府并无华山,所以这当是用乐府《华山畿》事。《华山畿》出于南朝宋少帝时,故此种叙述不可能出现在宋少帝时之前。其后反对陆侃如先生这一意见的人说,庐江府可能有名为“华山”的小山,只是地志不载罢了。但地志既然不载,又怎能以这种不能证实的“可能”来否定陆先生之说呢?何况这两句之后的“东西植松柏”本已暗用《搜神记》事,足征其不可能早于东晋,那又凭什么来证明其不可能使用出于宋少帝时的典故呢?

如上所述,《艺文类聚》所引此诗的逼嫁、自杀等事不但为《艺文类聚》所载此诗所无,《艺文类聚》所叙此诗写作缘由也无逼嫁、自杀,所以《艺文类聚》所依据的文本中有无这些部分本是疑问。而从以上例证看来,《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这些部分一再出现建安以后乃至宋少帝时的物品和典故,离开“后汉”、“建安”很远,自非其时的此诗文本所有。所以,这些部分为后来所加的可能性很大。

现在再考察第二个方面:《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的逼嫁等部分与其上文的矛盾。主要有二:

第一,《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在刘氏被逐归前皆称之为“新妇”(注:新妇在当时并非都用来指称新娶的媳妇。参见《辞海》[M]的“新妇”条。),在被逐归后则称之为兰芝。因而一般都认为她的姓名为刘兰芝。但在太守遣人说媒这一节却有如下的句子:

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说有兰家女,承籍有宦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遣丞为媒人,主簿通语言。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

这里的“说有”两句与“云有”两句对举。“云有第五郎”既是指来向兰芝求婚的太守家的郎君,则“说有兰家女”自当指兰芝。但这与《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所说“焦仲卿妻刘氏……”显然相互矛盾,刘氏家的女子怎能称为“兰家女”呢?

对此,前人有种种说法。或云“兰”为“刘”字之误;但这只是猜测,并无证据。有人说“兰家女”并不是指兰芝,而是另外一家姓兰的女子;但与其上下文又无从联系。所以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只能说此处是把兰芝当作了“兰家女”,因而与该诗的《序》相矛盾了。

第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所述向兰芝求婚的县令公子是“年始十八九”的青年,另一个求婚人——太守的郎君也“娇逸未有婚”,至多不过二十左右。而兰芝是十七岁结婚的(其母说“十七遣汝嫁”),在她被逐离开焦家时,《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有这样一段描写:“却与小姑别,泪落连珠子。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一个“始扶床”的小孩子长大到跟一个成年女子一样高,总得十好几年。然则兰芝被遣时应已三十岁左右了。为什么十八九岁、二十岁左右的社会地位颇高的未婚男子,要争着向三十岁左右的女子求婚呢?

当然,“新妇初来时”四句不仅与这两位男青年向她求婚之事相矛盾,跟《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开头部分的刘氏被遣归前焦仲卿所说的“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三二年,始尔未为久”也是矛盾的。因为今人所常见的影宋本、影汲古阁本《乐府诗集》所载此诗于“新妇初来时”句下均无“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两句,而《玉台新咏》之传世者则无宋、元刊本,而且明刊本中除五云溪馆活字本印行年代不详外,最早的也已是嘉靖本。故传世《玉台新咏》诸本中虽多数有此二句,但研究者一般均据宋刊、汲古阁刊《乐府诗集》认为此两句为后人窜入,非《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所原有。

然而,谈蓓芳教授最近发现:北宋晏殊(991—1055)所编《类要》的“小姑始扶床”条引用了《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5],可见晏殊所见此诗已有此两句(注:《类要》虽未引“今日被驱遣”句,但既有“小姑始扶床”句,自不会没有“今日被驱遣”句,因“小姑如我长”句是各本都有的,晏殊所见本不可能没有,而“小姑始扶床”是不能与“小姑如我长”直接相接的。)。既然宋代早期传本《玉台新咏》原有“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两句,而《乐府诗集》的编纂不但远后于《玉台新咏》,而且也后于晏殊,那么,《乐府诗集》之无此二句,自不能否定此二句为《玉台新咏》所原有。至于此二句与“共事三二年”句的矛盾,留待后述。

综上所述,可对《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逼嫁、自杀等部分作如下结论:《艺文类聚》据此诗早期(早于《玉台新咏》)文本所录之诗无这些部分犹可诿诸《艺文类聚》的删节,但其所述写作缘由也只说是为“伤”“刘氏为姑所遣”而作,毫不涉及逼婚、自杀等事,就不能不导致如下疑问:该早期文本中到底是否有逼婚、自杀等事?而根据以上考察,在逼婚、自杀等部分中不仅屡次出现建安以后——尤其是东晋及其以后——的物品名、地名和典故,且颇有与其前文矛盾之处,故当是在这一早期文本后陆续增入的。

《艺文类聚》所引此诗不仅没有《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后半部分,而且该诗的开端部分也有很多为《艺文类聚》所不收。那么,开端部分的诗句究竟是《艺文类聚》所据的文本原来没有的,抑或系《艺文类聚》的编者所删,又是一个重大问题。

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明明说“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但诗的开头部分却是:“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疋,大人故嫌责。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她是自己要求遣归的。

接下来的诗句是:“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三二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联系上文的“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此处的“致不厚”也是指其母对刘氏不好,并不是指其要驱遣刘氏。所以,这其实是要求其母对刘氏改善待遇,以打消刘氏“及时相遣归”的要求。

但不料这却遭到了其母的驳斥:“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诸,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这里分作三层意思。第一层是说自己对刘氏怀忿已久,你在这事情上不能自作主张(指把她挽留下来)。第二层是说你不必怕她走,我为你找一个更好的。第三层是说便可乘此赶快把她打发走,不要留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二句。“留”是留下刘氏之意。因刘氏自己提出了遣归的要求,其夫家可有两种对待的办法:一种是就此同意她走,一种是把她留下来。焦母是要焦仲卿采取第一种办法,所以有此二句。

再往下的“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乃是仲卿以自己今后不复娶来要求(其实是威胁)焦母改变态度,但不被焦母所允许。

就这些叙述来看,焦母并未主动要“遣”刘氏,而是刘氏自己要求遣归,焦母只是并未留她,却顺水推舟地让她走了。

而且,焦母虽然让她走了,却并未正式加以驱遣。因在刘氏走前,焦仲卿对她说:“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这一建议开始被刘氏拒绝,后来同意了,说是“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倘已正式被驱遣,又怎能轻易回来呢?所以焦母的表态应是“她要走就走好了”之类,并无“走了就不许回来”之类的表态,也即并未正式宣布将她逐归(倘说我的此一推测不确,那么诗中所写焦仲卿的上述建议和刘氏竟然允诺的这些描写,就是与刘氏这个被遣之妇的身份、处境相矛盾的,因而当是后加)。

以上的这些描写,跟《序》所说的刘氏“为仲卿母所遣”是不能协调的。

再看《艺文类聚》的那一首:“……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疋,大人故言迟。非为织为迟,君家妇难为!妾有绣腰襦,……”因为“妾有”以下诸句所言即为留赠丈夫三件物品以供其迎娶后人之事,已是即将离去的临别赠言,所以在“妾有”句之前当已言及其被遣之事,而“三日”四句就正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其点睛之笔则是“君家妇难为”——这是已经做不成“君家妇”的哀叹;至于“非关织作迟”一句既透露了她被遣的罪名,又是对这一罪名的抗议。我们也许会感到对其被遣过程的叙述太不充分,但这都是刘氏在遭驱遣后对丈夫的倾诉,她的丈夫当然已经知道她的被遣以及被遣的理由,自不必再予复述。否则,这些话就不是对丈夫说而是对读者说了。当然,如果写作技巧再成熟一些,是会使读者知道得更具体一点的吧,但这是时代的局限。总之,从这些叙述中可知她确是“为姑所遣”,并非自己请求遣归的,与《艺文类聚》所述“为姑所遣”、《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序》所言“为仲卿母所遣”均相一致。想来《序》中此语原系承早期文本的“为姑所遣”而来,但其诗却已作了很大变动,所以《序》与诗之间有了裂隙。

由此就可明白:《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刘氏自己请求遣归既与《艺文类聚》所载该诗早期文本所述“为姑所遣”抵牾,也与《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序》的“为仲卿母所遣”相矛盾,当是后增;与此相联系的描写当也非原有(注:包括焦仲卿的为此而向焦母请求改善刘氏待遇的几段和仲卿要求刘氏回娘家后再回来的许多描写(因为这是以刘氏还可能回来为前提的)等。)。“共事三二年”两句正属于此一部分;其与“小姑”等句的矛盾自也不能证明那二句系后增。

所以,《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较原始的文本当与《艺文类聚》所引录者相去不远。其他的都是后来陆续增入的。其中“小姑”等句可能增入较早(因为增入两个青年男子向刘氏求婚的诸段者对“小姑”这样一带而过的描写可能忽略,而若先有了关于求婚的大段描写,则增入“小姑”几句者就不会不注意到刘氏离开焦家时还很年轻,否则不会有两个青年男子先后要求娶她)。

还要补充说明的是:《艺文类聚》所收之诗的写作缘由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序》皆明言仲卿妻为刘氏,后来的增入者为什么要使她姓兰名芝呢?想来是因为此诗曾被长期传唱(所以被《乐府诗集》列入《杂曲歌辞》),有许多内容是在传唱过程中被增加的,增加者只注意歌辞,未必留意到本文所附的写作缘起或《序》,以致连女主人公的姓也与缘起、《序》相矛盾了。而且,写及兰芝的几段也可能不是一次增入的,最早增入者也许是把兰芝作为她的名的,后来的增入者却以兰芝为她的姓名了。当然,这些都是推测,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以她为“兰家女”乃是后人增入的结果。

最后,把我的意见综述如下:《古诗为焦仲卿妻作》是在自东汉(可能为建安时期)至南朝(不早于宋少帝时)的漫长时期里逐渐形成的。其较早的文本,大概就是《艺文类聚》所收载的那种样子;《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中的刘氏自求遣归以及以此为中心的各种描写和被遣后的逼嫁、自杀等事固为此种文本所无,对她在离开刘家前的精心打扮及其形状的甚为细致的大段描绘与此一文本的粗线条式的叙事方式也难以相容。所以,《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创作,虽发端于东汉(可能是建安时期),但其主要部分则完成于魏晋至南朝时期;胡适谓其主体部分完成于汉末魏初,似非确论。此一早期文本的艺术水平大致与《古诗》(“上山采蘼芜”)相仿佛。从见于《艺文类聚》的那种早期文本,发展到《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体现了我国诗歌从魏晋到南朝的巨大进展。假如以上推论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对魏晋、尤其是南朝文学的重大意义实有进一步加以研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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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焦仲卿夫人古诗”的形成过程与写作时代_玉台新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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