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双重标准”述评_双重标准论文

美国人权“双重标准”述评_双重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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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是国际局势激烈动荡的一年。以“人权卫士”自称的美国利用北约借维护“人道主义”之名发动了科索沃战争,是其中重大事件之一。这充分表明以“人权”为幌子,以军事武力为后盾,是“新干涉主义”在当代的显著特征。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标准就是评价人权状况的标准;从国际人权法上说,则是指衡量各个国家的人权政策、人权立法、人权状况和人权实践的依据、原则或尺度,因而也称国际人权标准。人权标准的确立是人权实践、人权理论长期深化、发展的产物,是人权问题走向国际化的结果,其标志就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指出:“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旨在“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注: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14、15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度遭受战争创伤的世界人民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以及实现人权目标的基本态度,开创了国际人权运动的新时代,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第一,有利于促进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建立,改善各国人权状况。在《宣言》基础上产生和签署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文书,充实和丰富了人权共同标准的内容。这样就促使各国关于人权的国家立法必须同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大体上相同,不得制定侵犯人权的法律;而且各国政府在国内所为也必须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不得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国内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就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该国对此应承担国际责任。如南非过去在其境内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就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认为是严重侵犯人权,受到谴责和国际制裁。第二,有利于从法律上、道义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同样,各国在国际上的所作所为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剥夺别国民族的自决权,不得在国际上推行种族灭绝政策和国际恐怖主义政策,不得残杀别国的无辜平民。《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人权文书的颁布,对唤醒被压迫民族和人民的人权意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人权观念不再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人权成为世界人民反对新老霸权主义的武器。

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凭借其经济上军事上的优势,有悖于联合国及世界人权会议制定人权共同标准的初衷,恣意曲解人权共同标准,随心所欲地运用他们所谓的人权标准去衡量、评价由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的、处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的人权状况,甚至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不仅加剧了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也使人们产生了很大的疑惑:人权标准是一个还是几个?在世界多极化趋势中,是否有一种超国界、超民族的普遍适用的人权共同标准?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弄清楚,一个是如何认识人权标准的“共同性”,另一个是如何运用人权标准来评价人权现象。

首先,人权共同标准是差异性和共同性的统一,即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其共同性、普遍性表现在:处于同一国际社会关系中的人们对人权的某种共识与判断,反映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如1979 年、1986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发展权利宣言》,首次确认了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这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以及认为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是妨碍实现发展权的最大障碍的共同看法。人权标准的共同性、普遍性表明的是人权理想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抹杀人权标准的差异性、特殊性。人权标准的差异性、特殊性在于:不同国家对于人权标准的理解和解释是受其价值观、国家与民族利益制约的;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人权现状必然存在差异;各国在履行人权标准、解决人权问题时也往往各有侧重;人权实现过程、实践模式是多样的,如经济不发达而引起贫困和饥饿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一个很严酷的现实,对这些国家来说,脱贫、解决生存权问题是实现人权最迫切的任务。人权标准的差异性、特殊性表明,在运用人权标准评价人权现象时,不能将人权标准与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能享有的人权混为一谈。

其次,评价人权现象除了受方法论原则制约外(即是否尊重各国国情,从各国客观存在的人权现状出发作具体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受评价人权的目的制约。从根本上说,国际社会运用人权标准去评价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人权现象,其目的是通过对不符合人权、不人道的现象作善意的批评,以保障、改善该国家、该地区的人权状况,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合作和人类社会进步。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几十年来在全世界挥舞人权大棒,对不符合他们“标准”的国家动辄攻击、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例如,他们无视中国人权的总体情况和客观实际,热衷于搜集一些所谓“个案”, 大肆攻击中国是“极权主义”国家。 自1990年以来,几乎年年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搞反华提案,借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远远超出了评价人权的范围。两种不同的评价人权目的,反映出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对此,1989年邓小平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0页。)“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容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2页。)表明了中国政府维护主权、维护本国利益的坚定立场。以后,又对美国一再指责中国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没有民主没有自由的攻击进行了驳斥:“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8页。)美国的国家利益就是建立以其一家独霸的单极世界,企图使21世纪成为“美国世纪”。正是出于这一战略目标,美国对国际人权问题历来采用“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将人权标准完全实用化、政治化了。

里根政府曾对“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作过清楚的表白:“人权应有双重标准,即所谓发扬光大民主价值观使苏联政府陷于窘境的‘积极标准’和对盟国侵犯人权行为不必采取行动而只批评一下即可的‘消极标准’。”(注:见里根政府1981年10月提交国会的《人权备忘录》,转引自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 版,第39页。)

美国在人权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表现为三种情况:1.对自己和别国采取不同人权标准。美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是有选择的,是目前世界大国中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少的国家;它直到1997年才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对其中不合乎美国要求的条款还声明予以保留,而对同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则声明要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此外,美国在其每年一度的《人权报告》中从不提及国内存在的严重的人权问题,包括失业、贫困、无家可归、暴力、抢劫、抢杀等。2.对“盟友”或非“盟友”采取不同人权标准。美国曾大力扶持过伊朗、巴西等独裁专制政府,包括经济、军事援助;而对社会主义国家则不遗余力地夸大“人权”问题。冷战时,集中攻击苏联、东欧各国和古巴的“人权”问题,冷战后则把矛头指向了中国,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歪曲事实进行攻击和恶意中伤。3.对听从于美国或不听从于美国的采取不同人权标准。去年三月为逼迫南联盟就范,美纠集北约国家炮制了“朗布依埃协议”,遭拒绝后,就对南进行了两个多月的狂轰滥炸,制造了一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来最大的人道主义灾难,甚至肆意践踏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袭击中国驻南使馆。同样,1994年卢旺达发生了50万无辜者被屠杀的大规模种族残杀,联合国曾计划组织一支维和部队去制止,而美国却无动于衷,既没有阻止,也没有抗议。

自1977年美国总统卡特正式打出“人权外交”旗帜后,人权问题就成为美国历届政府外交政策的“核心原则”、“中心主题”、“灵魂”和“基本组成部分”。克林顿上任后,也把积极推进西方的“民主”、“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三大支柱之一,他比前几任更注重把人权问题与提供贷款、经济援助联系起来,迫使别国服从美国的“人权标准”。如1993年5月28日克林顿在“关于1994 年延续中国最惠国待遇之条件”中还公然向中国提出了几个人权条件;直到1994年5 月克林顿才宣布“使人权问题同每年延长中国的贸易最惠国待遇问题脱钩”(注:见里根政府1981年10月提交国会的《人权备忘录》,转引自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页。)。由此可见, “人权外交”的目的不在人权,而在外交,人权只是一种借口,以“双重标准”推行“人权外交”本身正是对人权的否定。科索沃战争就是这种“人权外交”的恶性后果。

美国采用双重人权标准,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权外交”将美国的价值观念推向全世界。从表面上看,是“双重”、“多重”标准,而实际上只是一种标准——美国标准。尼克松曾说:“这些国家的政治自由不符合美国或欧洲的标准”,美国的目标就是“强迫那些政府在人权方面达到我们自己的严格标准”(注:尼克松《1999不战而胜》中译本,长征出版社1988年版,第247、110页。)。里根也曾说过:“美国的领导地位,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对美国道德的普遍承认。”(注:张宏毅主编《美国人权与人权外交》,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9页。)苏联解体后,当时的国务卿詹姆斯·贝克兴奋地说:“苏联的崩溃产生了一个世纪才有一次的在全世界推行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念的机会。”(注:见里根政府1981年10月提交国会的《人权备忘录》,转引自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33页。 )美国政要人士的这些公开发言,使西方有识之士也不得不承认:美国衡量人权状况标准充斥西方的价值观念。西方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享乐主义,美国向全世界推行的又不仅仅是这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而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包括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市场化、思想自由化及“民主制度”,总之就是现行的美国制度、美国思维方式。国外有学者将它称之为“文化帝国主义”。美国学者佩查斯将“文化帝国主义”定义为:它是“西方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文化生活的系统的渗透和控制,以达到重塑被压迫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和身份,使之服从帝国主义阶级的利益和目的”(注:杨金海:《文化帝国主义与军事帝国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3期。)。 美国先是打出“人权”、“人道主义”的招牌,一旦受到抵制,就图穷匕首见,“文化帝国主义”变成了“军事帝国主义”。这是美国人权标准的实质。

围绕人权标准的斗争决不只是人权观上的纯理论之争,而是一个关系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较量,未来世界是由美国一家独霸还是多极化发展的大问题。美国以“人权”为工具,推行美国价值观,最终是为了实现美国的全球战略目标。卡特政府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在谈到美国“人权外交”出台的原因时就说过:“通过强调人权,美国可以再一次使自己成为人类希望的使者,未来的潮流之所在。”(注:转引自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版,第214页。)美国全球战略孕育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用罗斯福的话来说,就是美国要负起“领导国际社会之责任”。二战结束后,美全球战略计划最终形成。从那时起到克林顿上台提出“扩展战略”,在长达50多年的历史过程中,美国历届政府都坚持以不同形式来执行这一战略计划。其主要目标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削弱和软化社会主义力量,“和平演变”社会主义;镇压分化和瓦解民族解放运动,夺取世界霸权。霸权主义是由垄断资本主义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今天,当经济、政治、军事手段已无法完全满足资本扩张需要时,就改变策略,以人权为武器,攻击别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将美国的人权观、价值观、人权标准和社会制度一古脑儿强加给全世界,企图最终建立美国领导的“世界新秩序”,实现资本主义大一统。布热津斯基曾在《大失败》中说过:“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加速共产主义衰亡的进程。”(注:见里根政府1981年10月提交国会的《人权备忘录》,转引自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32页。 )同时针对第三世界国家,迫使他们加速引进美国式的“民主进程”。美国以所谓的人权给霸权主义披上合法外衣,且使霸权主义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即以“人道主义”或其他借口进行的“新干涉主义”。1998年12月美国推出《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1999年3月发动了科索沃战争,4月又出台了“北约新战略概念”……这些都说明美国的霸权主义在急速升级。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极大地鼓舞了第三世界国家,这些对于美国推行新霸权主义无疑是最大的障碍。美国学者沃尔特·拉菲怡在20年前就指出:“资本主义是一个国家体系,一旦在国际上行动不开,就要彻底完蛋。”(注:转引自张宏毅《当前国际人权斗争形势和我们对人权问题的基本态度(上)》,《高校理论战线》1999年第6期。)基于此, 美国利用人权攻击中国,企图西化、分化中国的方针将不会改变。

美国人权上采取双重标准,其实是将美国标准冒充国际人权标准,干涉别国内政,甚至不惜运用武力。这种做法不仅完全背离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宗旨,在相当程度上把国际人权保护引入了歧途,加剧了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而且也极大地威胁着世界和平与安全,是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的根源。

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一系列变化及矛盾,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非常激烈。为推进国际人权运动健康发展,使人权事业在发展中国家维护权益、实现发展、建立国际新秩序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1.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持和尊重联合国安全体制,加强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是切实进行国际人权保护的关键。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代表性和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科索沃战争已向人们警示:联合国的地位与权威正在被动摇,西方一些国家提出建立超国家的国际人权法院(反映西方大国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并由他们操纵的凌驾于联合国之上的新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就是企图摆脱联合国对国际人权的监督;美国发言人前不久向国际社会表示,联合国改革如不按照美国的意志进行,就声明退出联合国。当前,联合国正面临边缘化的危险。在新世纪,加强、稳定联合国体制十分重要。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说道:“各国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注:《解放日报》,1999年10月26日。)这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看法。

2.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江泽民主席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还说道:“只要世界上还存在不同的国家,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民还生活在不同的国度里,人权问题就始终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不管这个国家是大是小、是强是弱,都应由本国政府依靠自己的人民自主去解决。这是个基本原则。”(注:《解放日报》,1999年10月26日。)重申了中国政府对当前西方抛出的“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基本态度,即国家主权原则没有、也不可能过时,人权亟需主权来维护。特别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结构还不很合理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凭借自己国家的主权来保护基本人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打出“人权高于主权”的招牌,是一种策略,推行的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因为它并不包括美国在内,而是相对于美国想干预其主权的别的国家而言的。美国的主权是高于弱小国家的人权的,轰炸南斯拉夫就是一个例子。

3.加强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宣传和教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最高理想——解放全人类是一致的。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阶级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页。)邓小平同志也说过:“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的人权,还是少数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人权的虚伪性时也指出:资本主义人权无非是利己主义的人的自私自利的权利。“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由此看来,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不应讳言人权的阶级性,当前“一球两制”仍是世界的基本格局,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拿起人权武器,改变人权理论由西方控制和垄断,打破西方国家借人权问题向社会主义国家发难的局面。

4.要对话,不要对抗,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彼此间的分歧,要坚持对话,不搞对抗,从双方长远利益以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妥善加以解决,反对动辄进行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平等对话是正确解决人权问题分歧的有效途径。多年来,人权领域的斗争处于“西攻东守”的态势。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建设性的对话,取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同情和支持,连续七次挫败美国反华提案。1997年11、12月,我国与欧盟进行了两轮人权对话,1998年2月28日, 欧盟正式提出不搞反华提案(当然,这并不等于今后不搞)。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只有坚持平等对话,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才能击退西方国家的“人权攻势”,占世界人口85%的发展中国家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捍卫真正的人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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