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门槛还是制度门槛:谢勇现象的新制度分析_知识分子论文

学术门槛还是制度门槛:谢勇现象的新制度分析_知识分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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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

组织社会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7年迈耶和罗恩发表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的一篇题为《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化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的文章开启了这一学派。

在讨论这一学派的观点之前,首先应对“制度”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新制度主义学派对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制度”一词是对英文“institute”的翻译,尽管这一翻译在我国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仍然有必要对“制度”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这里主要是与汉语语境中的“制度”作比较,因为,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的解释是:①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1]可以说《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一词的解释和汉语语境下常识话语体系中的含义基本相同。而“institute”在现代汉语语境中应是“具有制度所拥有的作用和效力”、“制度化”这样的含义,超出了作为一个名词的单纯含义。

迈耶和罗恩的研究起源于对组织趋同性现象的解释,他们认为这是因为现代国家和社会中的组织不仅受制于技术环境还受制于制度环境,并且认为“在制度上作了详细规定的环境中,需要明智的遵从制度环境”。[2]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主要在于三个方面:①被吸收进组织的要素只是外部的合法性因素而不是效率因素;②组织采用外部的或仪式性的评价标准来定义结构要素的价值;③组织对外部制度的依赖减少了组织的混乱与动荡,维持了组织的稳定。[3]可以说组织适应制度环境的过程就是追求合法性的过程,这也是组织成功和生存以及维持组织稳定性的关键。而在制度环境中采用组织外部的评价标准、社会承认的标准可以提高组织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理论,对这一理论我国学者周雪光在他的《组织社会十讲》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释。根据制度主义学派学者的观点可将合法性机制定义为: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合法性机制不仅指法律制度的作用,而且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这些已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4]

但是,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于制度环境究竟包含哪些具体的要素,以及这些具体的要素对不同的组织有怎样的影响这样的问题没有作出系统的说明和阐述。同时,有一个问题可能被忽略了,那就是,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在它追求合法性也就是适应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影响组织行为的不可能仅仅是制度环境中的某一个要素,这些要素常常是共同起作用的。这些制度因素对组织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不一致或冲突的制度要素很可能在追求合法性过程中抵消某些努力或损害已取得的合法性。但是,因为往往存在某个占主导地位的制度要素,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对组织产生毁灭性影响。尽管如此,在当代社会的许多组织中都存在这样的现象,并且一些组织也会在某些事情上选择非主流的制度要素。今年5月,谢泳被厦门大学聘为教授的就是厦门大学的一种选择。

厦门大学聘用谢泳为教授的事件一经报道,谢泳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关于“学术自由”、“学术权力”和“唯学历”的讨论再次引发。尽管有的学者欣喜并赞赏厦门大学的做法,认为其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杨东平),但是,笔者以为,在这件事中更多的是厦门大学作为一个组织追求合法性的组织行为。因此,本文探讨的是厦门大学的组织行为及其对制度环境的反应。

大学的制度环境

探讨厦门大学在制度环境影响下的组织行为,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影响大学组织行为的制度环境究竟包括哪些制度要素,它们是如何影响大学的组织行为的。笔者认为,现代大学身处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社会规范要素和理想性要素。

1.社会规范要素

“社会规范”这一概念来源于对于新制度主义学派同样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一篇文章——《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的观点,这篇文章由迪马久和鲍威尔合著,于1983年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在这篇文章中,他们提出了制度趋同变迁的三个机制,即:强制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规范压力)。[5]

迈耶和罗恩在《教育组织的结构》一文中指出,学校是“在一所达标的学校里,一个被认定合格的教师向一群注册了的学生传授一些规定的课程”。[6]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身处制度环境中的学校在学校、教师、学生和课程四方面都在制度的制约之下,只有这样的学校才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学校。可以说学校是社会规范的结果,同时,又是社会规范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大学作为现代社会的正式组织,在其产生之初,几乎与社会进程脱离。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也走进了现代的制度环境,其本身也成为制度。

社会规范要素对大学的制约也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即大学作为一种制度的规范作用。这一点,迈耶在他的《教育作为一种制度的效果》一文从社会分配的角度对教育的制度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迈耶认为,“学校在制度化方面作为社会上关于人员和知识的权威理论而发挥影响,它构成了一个关键性的仪式系统:入会仪式系统(人员)和信息分类系统(知识)。”[7]也就是说,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高度合法的社会分配权。而教育所拥有的这个作用和效果是其对制度环境适应的结果。因为,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精致的、规范化的结构,要想在这样的结构中获得合法地位,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要遵循“规范化”。而大学这一嵌入社会制度和关系中的组织,规范化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程序的规范。

入学制度。在我国,要想进入大学必须进行考试——高考。虽然某些高校开始采取面试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考试仍然是进入大学的主要途径,某种意义上是唯一的途径。而这一考试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的,只有按照这些程序和规定进行考试,并且要通过考试才能最终进入大学。

发放文凭。没有多少人会承认自己进入大学仅仅是为了大学文凭。但是,不可讳言,如果没有文凭,大学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将淡薄许多。而从大学获得的文凭已经日渐成为人们在社会生存中的合法身份的标志。

教师聘任与升迁制度。以上两方面是学生所要遵循的规则和他们期待的结果。为了使这两方面更具合法性,大学至少要保证大学教师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体现在哪里呢?今天,拥有博士学位几乎是成为大学教师的基本条件,原因非常简单:从幼稚园到博士的学术训练过程使得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组织(大学组织)的人。这不仅源于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学术规范和学术规则的习得。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知道如何适应大学组织,如何申请课题、如何发表论文以及如何通过学校的评估考核。这样他就具有了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合法的身份和地位。

但是,谢泳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在各方面显然都是不符合的:首先,他只有大专学历,这对于大学教授而言简直是无法想象的;其次,他发表文章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却不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这对于大学教授而言,其意义也大不相同;最后,他没有经过正规的学术训练,可以说,没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就是没有经过正规学术训练的表现。厦门大学聘任其为教授的做法显然是破坏社会普遍认可和承认的信念,势必会对其学校的合法性地位有所损害,这所大学的专业性有可能会遭到质疑。但是,事实上,这一做法不但没有为厦门大学招来质疑,相反赞誉之声一片。这是为什么?厦门大学这种行为的动机在哪里呢?笔者以为,以下的观点可以解释这两个问题,即厦门大学聘任只有大专学历的谢泳作为教授实际上也是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或对合法性的追求,这种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对大学理念和大学教授的期许。

2.理想性要素

社会对大学的期待不仅仅表现大学的学术规范、专业精神和广博的知识的期待,还表现在大学独立自由的理念和大学教授作为知识分子的独立的思想、理性的精神和公共关怀的期许。以下从大学理念和大学教授作为知识分子的特性来分析社会期待。之所以从这两面进行分析是因为社会对大学的期待的“始作俑者”是大学和大学教授自身。这似乎是一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但是,或许可以从大学教授与大学的关系来探究这个问题。

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大学教授已经有了作为教师的一个十分明显的身份标志,但是不同于中小学教师,大学教授还有着一个更深层的、真正决定其特性的身份——知识分子。大学教授是因为有了大学才有教授的身份,而知识分子则不是因为有了大学才有了这个团体或社会阶层。因此,可以说,虽然大学教授不是大学组织中唯一的成员却是对大学组织影响最为深刻的成员。也可以说,大学的理念某种程度上来源于知识分子的特性,两者具有同一性。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以为,大学除了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之外,还具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知识分子提供一个栖息地,让他们在大学中传授、生产知识和服务社会,不难看出这恰恰是大学公认的三大功能,这更加说明大学教授对于大学的重要性。

“知识分子”这一概念和大学一样都是来自西方,在中国原本就没有大学也没有“知识分子”,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大学和大学教授完全是西方的复制品。相反,中国传统的观念对当代的大学和大教授影响甚巨,因为,“远在现代教育制度形成之前,中国已经存在着一套全国性的非常系统和精致的科举制度,它对当前学校的影响依然是巨大的。”[8]同时,存在于中国两千年的“士”阶层也对当代的大学教授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现代大学中的大学教授作为知识分子是中国古代“士”阶层和西方“知识分子”两者的结合,是现代社会的知识精英或文化精英。

“今天西方人常常称知识分子为‘社会的良心’,认为他们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如理性、自由、公平)的维护者。知识分子一方面根据这些基本价值来批判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努力推动这些基本价值的充分实现……所谓‘知识分子’除了献身于专业工作以外,同时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以至世界上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又必须是超越于个人(包括个人所属的小团体)的私利之上的。所以有人指出,‘知识分子’事实上具有一种宗教承当的精神。”[9]萨义德这样描述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既不是调解者,也不是建立共识者,而是这样一个人:他或她全身投注于批判意识,不愿接受简单的处方、现成的陈腔滥调,或迎合讨好、与人方便地肯定权势者或传统者的说法。不只是被动地不愿意,而是主动地愿意在公众场合这么说。”可以说,西方的“知识分子”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正是这样的理念和行为获得了其作为社会精英阶层的合法性身份和地位。

我国古代的“士”也是一个文化精英的社会阶层,在某种程度上,其基本精神与西方的“知识分子”确有契合之处。余时英用孔子的得意门生曾参的话:“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说明中国古代的士同样是基本价值的维护者,而且愈是在“天下无道”的时候愈显示出它的力量。并以“有澄清天下之志”的陈蕃、范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和“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明末东林党人等人为例说明中国的“士”在“天下无道”之时承担责任的勇气。[10]中国古代对于“士”的涵义还有宋代大儒张载所谓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但是,中国的“士”和西方的知识分子也有不同之处,其中非常值得注意并且对当代的知识分子特性仍有重要影响的一点是:中国的“士”对于尊严近乎神经质的重视与追求。这很大程度上可能源于古代君王对“士”的轻视,余时英先生在论述中国知识分子的古代传统时以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的身世之感:“仆之先人非有剖符丹书之功,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11]说明中国的“士”对于君王的轻贱是多么的悲愤。西方知识分子可以与之相对的追求当属他们对自由的追求。

当中国的“士”阶层解体之后,新的知识精英出现,这些知识精英开始接受西方的技术和观念,渐渐将西方的观念融入中国的知识精英阶层,进而成为知识精英阶层的一部分。但是,知识精英的这种行为本质上来说仍是为了实现“士”的传统价值,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同时,如林语堂所说,中国的哲学是实用的哲学、生活的哲学,恰恰是这样的哲学很难随着对外来观念的接受而发生改变。所以,20世纪初中国的知识分子们实实在在地践行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念。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西方观念正以任何时候都没有的高速度渗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知识分子的学术生活,目前我国学术话语体系中频频出现的外来话语和语汇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兼具文化传承者身份的知识分子依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所以,今天的知识分子是融合了中国古代“士”和西方“知识分子”特性的“新知识分子”。

通过以上对中国的“士”和西方“知识分子”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各自的历史时期、各自的历史舞台上都以相当鲜明的形象粉墨登场,张扬着各自的特性。相对于政治精英而言,他们似乎更加引人注目,这是因为,由于知识阶层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经济阶级,因此它始终能坚守其“思想上的信念”。[12]知识阶层的这种坚守是他们在社会中取得合法地位的唯一方法,前面所说的“士”对自尊的追求和西方“知识分子”对自由的追求也是坚守的内容之一,即合法地位的内涵之一。今天,融合了“士”和西方“知识分子”的“新知识分子”在当代社会中依然彰显着这一阶层的特性,相对于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而言吸引着更多的关注。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分子为了取得在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将自己塑造成我们所看到的独立、自由、理性、批判和承担公共事务的形象。但是,知识分子在取得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将这种形象投射到人们的心中,投射到人们心中的形象将会再次投射到知识分子身上,此时,就成了对知识分子的角色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再次投射到知识分子身上的角色期待比最初的形象有所扩大,而且这种反复的投射将会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

以上对知识分子特性的分析即是对大学教授的分析,得出社会对大学教授的期待及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而大学作为知识分子的栖息地和活动场所,办学的理念自然渐渐靠近知识分子的特性。毋庸置疑,在现代大学产生之后,有些足以震荡社会的事件是在大学中开始的,因为,这里有这样一群人。

结论:谢泳现象的合法性机制分析

在前面的论述中说明了谢泳在标准方面不合大学教授要求的三点原因,甚至会损害到大学组织的合法性。通过对大学理念和大学教授知识分子特性的分析,说明了厦门大学之所以采取这样一个可能损害组织合法性的行为的动机是在追求合法性的另外一个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内涵,即大学独立自主之精神的体现。虽然,大学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中一个成熟的正式组织,但是,绝没有任何一所大学愿意被称为“制度的附庸”,尽管她们标明独立精神的做法可能恰恰是在适应制度环境。

前面提出了厦门大学的动机问题还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谢泳被聘为厦门大学的教授,几乎没有听到来自大学教授内部的质疑和反对,著名学者杨东平甚至充满怀念的回忆以前的大学:1904年公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在详细规定了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任职资格(包括学历、学位、任教年限、学术成就)之后,还有这样一个条款:“在学术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教授或副教授之规定者,经教育部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之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得任教授或副教授。”[13]这是因为,大学教授作为大学组织的成员,对于能够提高组织合法性的举措自然不会反对,另外,合法性的这一内涵正是他们所追求的。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在今天,不同以往的变化是,大学或许是唯学历的组织,而知识分子或知识精英阶层却并不是一个唯学历的阶层。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了影响中国的50位公共知识分子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评选的标准是:他们是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他们是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他们是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值得注意的是这50个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大学,此次事件的主角——谢泳也在名单之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谢泳进入大学是阶层内部的流动。

关于谢泳现象还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一,谢泳能否适应大学的招生、教学和考核评估等制度还是一个问题;其二,厦门大学的这种做法和其带来的赞誉是否意味着在制度环境中大学理念的理想性要素将日渐重要甚至取代社会规范要素的主导地位。

第一个问题值得关注的原因在于“前车之鉴”,几年前,陈丹青因为对清华招生等制度的不满从清华辞职的事至今仍是讨论的热点话题。虽然陈、谢二人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和陈丹青要求表达思想的自由的谢泳很有可能发生与陈丹青同样的问题。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显然比上—个问题更有意义,因为,这可能是组织变革的信号。厦门大学此一行为虽不致惊世骇俗,但是在高等教育体系甚至整个教育体系中都算是比较大胆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以后还会有此类的事情发生目前还看不出来。如果只此一例,那么也只是制度环境中一个小小的意外。反之,如果是大规模行动的前奏,则可能引起巨大的变革。

不论谢泳现象背后有多少意味深长的涵义,笔者认为,这是一次组织的行为,是厦门大学为了追求大学自由独立理念的社会期待的行为。客观地说,厦门大学此次的组织行为基本完成了对合法性中社会期待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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