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法治保障论文_秦艳秋

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法治保障论文_秦艳秋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诸多参与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关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社会各项事务、生活进行治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1]。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正因为法治的存在,社会治理创新才变得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2]。特别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面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突出强调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维度

社会治理不仅仅要从实务、经验的角度解决社会问题,而且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法治"。

此前也有不少学者注意到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维度问题。例如,丁元竹先生曾这样写道:"基于历史、理论和国际经验,我们把社会管理界定为: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一定的规章制度下,一定的法律框架内,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防范社会风险的活动。"[3]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维度的视角不是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来对待,而是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来尊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成社会的规范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就是"法治"状态;二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手段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

二、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互动机理

机理即机制和原理。基于理论层面,法治和社会治理在价值目标、组织和运作中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表现在二者的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和人权的追求,因此,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社会治理与法治必然存在交集和融合。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即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私权力。在明确法治是前提之下,理论上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的互动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治推动、指引社会治理创新。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合法依据,使得社会治理变得有法可依。同时法治也要求社会治理必须不断创新,如此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例如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法治既是政府公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构成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规则,约束和预防公权力被滥用,同时也成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和创新的支撑依据。

二是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完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涉及到人民生活、安全医疗、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解决的更多是实务问题,因此为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充足的实践基矗例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致死问题就是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最终从立法上催生了《拆迁条例》,弥补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漏洞,体现了社会治理对法治的深化,促进法治进程。

总的来说,在明确法治是前提之下,法治和社会治理创新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中国法治和社会治理的建设是在两者互动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和健全的,这表明社会治理的组织和运作必须要遵守法治要求,同时考虑到中国当下进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三、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思考

1、运用法治落实社会治理责任。社会治理要取得成效,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习近平同志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把从严治党落实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必须大力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体现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决策和调控,同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2、运用法治促进维权维稳。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题。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处理好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贯彻落实好这一精神,首先应转变维权维稳方式。推动社会治理逐渐从主要依靠单一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治、经济、行政等手段,从主要依靠强制、处罚等惩罚性手段转变为更多运用协商、对话等方式。其次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政府应将部分社会治理权下放给市场和社会,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注重发挥社区作用。为此,应以立法方式赋予社会组织权力,既注重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注重制定赋予社会组织权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应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情况下,社会治理必须关注民生问题,注重以法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由控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3、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众法律信仰。社会治理涉及面广、事务繁杂,仅靠治理主体自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法治是有效手段。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运用法治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必须通过树立司法权威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律信仰。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司法权威来自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权威树立起来了,有利于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载《学习时报》,2012年10月22日。

[2]王立民:《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企业经济》2010年第7期。

[3]丁元竹:《社会管理发展的历史和国际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论文作者:秦艳秋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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