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盟对外环境政策及其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环境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因素对国际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欧盟峰会、八国集团会议、亚太经合组织等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环境政治走到了国际政治舞台的前台,成为各国参与国际政治的重要领域。欧盟自其前身欧洲共同体诞生以来,就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活动,其国际政治行为体的身份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特别是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更是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积极推动者和领导者。
一 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基本目标
欧盟成员国大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最早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也意味着对环境的责任。欧洲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自己国家的人民过上富足生活,这也意味着它们对全球环境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
在欧洲一体化之初,欧共体并未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1957年的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明确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欧盟也采取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措施,制定了一些环境法规,但其着眼点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为了消除欧共体内部“因各成员国执行不同的环境政策而给自由贸易造成的壁垒,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和运行”。①进入70年代,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特别是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在瑞典首都斯德格尔摩的召开,欧洲各国政府受到的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1972年10月,欧共体各国在巴黎召开首脑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地区开发、环境保护、能源政策等方面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同时开始关注国际层面的环境政策。1973年,欧共体发布了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就有国际环境合作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来说,此时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②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绿色政治浪潮在欧洲的兴起以及环保理念的变化,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态度逐渐积极起来。80年代初,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成立了绿党(或生态政党),这些政党很快进入一些国家的议会,芬兰、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比利时五国的绿党在90年代后半期相继加入联合政府,从而改变了西欧政党政治的基本格局。在欧洲层次上,绿党积极推进欧盟的统一环境立法,促进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采取更加积极的立场。在绿色政治的巨大压力下,欧盟各国加大了环境治理的力度,但同时也使经济发展背上了生态负担。因此,欧盟需要在国际上推动环境保护的力度,使自己的环保标准在国际上得到推广,让其对手失去低生态保护标准带来的经济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比其他国家更早接受了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变化。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1987年提出了一个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着重围绕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讨论。③欧盟的第四个和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分别为1987-1992年和1992-2000年)反映了这些进展。特别是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更是体现了欧盟从把环境保护看做是共同市场的辅助性手段发展到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欧盟本身的基本目标这样一个转变过程。同时,该计划还认为,通过鼓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政策,能够有利于环境的清洁技术的创新。这些新的技术反过来可以促生新的行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强欧盟的全球竞争力。④2002年7月22日,欧盟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2-2012年)获得通过。这一计划把上述欧盟在环境保护理念上的变化固定下来,要求欧盟通过国际多边合作、会议和制度“为加强国际环境治理而努力”,并且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领导力量”而行动。⑤200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对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在说明欧盟未来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时更是突出了欧盟把环境与提升欧盟竞争力联系起来的目标,指出“环境政策设计得好也能够对增强竞争力、刺激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等目标作出贡献”,⑥并提出了欧盟在未来几年的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1)促进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在欧盟所有对外政策中融入环境方面的考虑——不仅包括发展援助,还包括贸易以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2)实行有效的环境外交,把环境目标与其他国际谈判联系起来。在地区和双边谈判中充分挖掘贸易与合作协议中的潜力,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谈判中加强可持续发展议题;(3)在与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谈判中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多边环境协议的有效实施;(4)促进欧盟环保政策、要求以及环保标准的扩散。⑦欧盟未来的对外环境政策将更加倾向于把环境与贸易联系起来,致力于把欧盟的环境标准向世界推广。
环境保护是一项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的事业,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发展演变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从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欧盟的环境政策从最初的解决内部贸易纠纷消除贸易壁垒出发,经历了从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转变,把环境保护同提高欧盟国际竞争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欧盟及时地发现了在国家层次上促进环境保护的实践对贸易、投资和其他资源的跨国界流动的巨大影响。因此,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提出既是为了应对跨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的挑战,同时更是由于看到了环境对贸易的影响。透过欧盟国际环境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目标:确立欧盟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领导地位和道德权威,取得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话语主导权,制定有利于欧盟的国际环境政治游戏规则,提升欧盟的综合竞争力。
二 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实践
在国际环境政治实践中,欧盟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开始推行国际环境合作政策,成功地利用了其掌握的外交、经济、法律等各种资源,推动了其对外环境政策的实施,继而成为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的主角。
(一)充分利用外交权能,促进全球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罗马条约》赋予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以法律人格,从而使其获得了在某些领域订立国际协议的权能,环境领域也包括其中。⑧1971年,欧洲法院在“欧洲道路运输协议的裁决”中认为,只要欧盟在内部实施共同规则的领域,那么,为同样的目的,它也就获得了在相同领域进行国际行为的权威。欧盟不久就和成员国一起参与了一些协议的谈判,包括1974年的《巴黎水污染公约》和1979年的《长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正式把环境问题纳入共同体条约,并直接确立了欧盟在其职权范围内与第三方和国际组织合作的权能。该法案的第130r条第5款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在各自的权能范围内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以成为共同体与相关第三方签订协议的议题。”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第174条也规定,促进国际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是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欧盟获得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权能,但毕竟和主权国家有一定的差别。欧盟和成员国在不同环境问题上的权能是有所不同的。在一些领域,例如捕鱼业,欧盟独享该领域的权能。但在大多数环境问题领域,欧盟是与成员国分享权力的。欧盟与成员国政府一起就“混合协定”⑨与第三方进行谈判,这样的混合协定需要得到联盟和成员国政府的批准。在国际上,欧盟为争取其在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权能尽了很大努力。现在,欧共体仍然是区域一体化组织名义下能够参加国际谈判和缔结国际协议唯一的组织。⑩但在很多针对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的谈判舞台上,欧盟并不具备成员资格,例如联合国环境纲要、国际海事组织等,在联合国大会上它也只具有观察员身份。因此,欧盟只能在个案的基础上争取参与相关条约会议的权利。(11)
欧盟推行其对外环境政策的权能相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是有限的,但欧盟却利用这有限的权能,积极实行其对外环境政策,参与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努力掌握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话语主导权和规则的制定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多边国际条约
相关的条约体系是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所参与的国际条约涉及大气、水污染、动植物保护、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沙漠化、越境污染、森林和酸雨等各个方面,根据欧盟方面公布的材料,到2006年10月为止,这样的多边条约或协议共有46项。(12)欧盟并不是这些条约的简单的参与者,而是积极的推动者,对《21世纪议程》、《里约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条约和文件的出台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条约里融入了欧盟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使欧盟把握住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主导权。欧盟还着眼于未来,推动国际社会就《京都议定书》之后气候变化制度的建立而进行谈判。2007年欧盟春季首脑会议上首次专门讨论了“气候变化问题”并通过了《欧盟关于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目标》政策性文件,并在随后召开的八国峰会上积极推动就气候变化问题展开讨论。
(2)支持并参加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和组织的活动
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和组织是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积极参与或支持它们组织的活动。这些机构和组织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发展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等。例如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中的2500名科学家中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欧盟资助的研究经费,发布的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的政治立场和观点,美国学者甚至说这个组织已经沦为欧盟的工具。(13)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环境与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欧盟也越来越重视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与环境有关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建立联合国环境组织来加强联合国环境规划。在欧盟的推动下,2002年3月22日,世界贸易组织举行了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第一次谈判;在欧盟成员国英国的推动下,2007年4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一次专门讨论了气候变化问题。
(3)推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也都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考虑不同,也由于各国的发展状况不同,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有所区别,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步调并不一致。欧盟根据自己的环境保护理念,积极推动了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欧洲范围内,欧盟主要是同欧洲经济区(EEA)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进行环境政策协调。1991年后欧盟对东方邻国的环境政策在有关欧洲环境状况的“杜博伊斯评价”背景下发展起来。此后,欧盟与东方邻国在环境问题上进行磋商并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就全球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工业国家每年都进行定期的双边或多边对话,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协调各方的立场。欧盟还积极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特别是在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由于美国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逃避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尤其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变得消极,欧盟逐渐成为沟通南北环境合作的桥梁。特别是在有关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和签订问题上,欧盟促进南北环境合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更是得到了突出体现。
(二)利用经济手段,推动国际环境合作
欧盟拥有巨大的技术和经济资源,以及独立的法律制度,这是任何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无法相比的。1957年的《罗马条约》规定,成员国上缴的费用构成共同体财政预算的主要部分,但同时也预期欧共体会有自己的预算来源,这样的财源可以被理解为可以用作预算支出的、独立于欧盟成员国不再需要成员国政府决定的那部分收入。通过近40年的发展,欧盟现在控制了规模巨大的财源,每年的财政预算超过1000亿欧元,就经济能力而言,它完全可以称得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①尽管欧盟在对外政策领域的预算只是1000多亿欧元的一部分,但已经能够使欧盟实施自己的对外关系项目,利用这些资源实施自己的对外环境政策。欧盟对外环境合作的重点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前苏联、东欧地区和地中海沿岸国家,其次是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1)对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援助
1986年切尔诺贝利发生核泄漏事故之后,放射性尘埃随风降落到欧共体最西部的地区,苏联和东欧国家对欧共体的环境影响问题突然变得非常突出。因此,冷战结束之后,欧共体在环境保护领域对外援助的重点就放在了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其核设施的安全,其中就包括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本身。1991年到1995年间欧盟制定了《波兰—匈牙利经济重建援助计划》和《独联体技术援助计划》,提出了援助中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各共和国的一系列项目和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欧盟承诺的对前苏联和东欧地区的援助中,环境和核安全项目占承诺资金总数54.17亿埃居的9%,其中,就独联体国家而言,到1995年欧盟承诺的援助资金是22.68亿埃居,其中环境及核安全项目约占19%。(15)1994年之后欧盟东扩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中东欧国家的经济重建援助资金投向与欧盟东扩有关的项目,而且越来越关注新能源和其他与环境相关的设施。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估计,对10个准备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的全部投入将高达1200万埃居。这些花费中的很大部分将用于消除空气污染(40%),水处理(40%)以及固体垃圾和有害废弃物的处理。(16)欧盟还启动了“环境财政工具”(LIFE)计划。(17)从1992年到2006年底,该计划共执行了三期,包括环境、自然、第三方国家等项目。欧盟成员国及与欧盟签有协议的中东欧国家适用前两项,其余国家则适用第三方国家合作项目。这里的第三方国家在东欧仅指与欧盟接壤的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和俄罗斯,尽管俄罗斯与欧盟国家接壤,但其有资格接受“环境财政工具”援助的项目仅限加里宁格勒和圣彼得堡地区。
除了上述途径外,中东欧国家还通过其他一些项目获得援助。例如伊斯帕计划(ISPA)、法尔计划(PHARE)等。伊斯帕计划是欧盟委员会为准备加入欧盟的那些国家在环境和交通领域提供的援助计划,由欧共体委员会地区政策总署管辖。法尔计划是向中东欧国家提供援助的项目,该项目是向申请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进行财政援助的主要工具,该项目在2000-2006年间的重点是帮助受援国的制度和能力建设,该项目现在也向西巴尔干地区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开放。2004年欧盟建立了一个新的环境保护项目——欧洲周边项目(ENP),受援范围包括欧盟在东欧和巴尔干地区的邻国、地中海南岸国家以及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
(2)对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援助
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的援助以有效保护欧洲本土的环境安全为目的,依据地域关系而重点关注地中海沿岸的国家。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对地中海国家的援助与合作计划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环境财政工具”计划(LIFE),二是“中短期优先环境行动计划”(SMAP)。从1996年起,“环境财政工具”计划中的第三方国家在地中海地区包括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埃及、以色列、约旦、黎巴嫩、马耳他、摩洛哥、叙利亚、突尼斯、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和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1992年到1996年,欧洲投资银行把约1.2亿埃居资金指定用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环保项目。1995年11月,欧盟和地中海东部和南部的12个国家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召开欧盟—地中海大会,发表了《巴塞罗那宣言》,宣布建立“欧盟—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从1992年到2006年,地中海沿岸国家获得“环境财政工具”计划支持的项目总计186个,占该计划支持总项目数227个的86%。(18)1997年11月28日,欧盟—地中海国家环境部长会议在赫尔辛基召开,通过了“中短期优先环境行动计划”,以帮助扭转地中海地区环境恶化的趋势。从1998年到2004年,该行动计划已经召开了6次联席会议,1998年联席会议后通过了6个项目,欧盟对这些项目的投入达550万欧元。2000年联席会议提出了一个新的区域“中短期环境优先行动计划”,预算为2000万欧元,2001年联席会议提出了一个全球性的计划,预算为3000万欧元,目前该项目的预算已达5000万欧元。(19)
此外,欧盟在1995-2006年间还实行了两期麦达计划(MEDA)。麦达计划是在欧洲和地中海沿岸国家伙伴关系框架下进行合作的多国多边经济和财政援助计划,主要受援国为地中海南部沿岸国家,但不限于国家,还包括地方当局、区域组织、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等,援助活动包括技术援助、培训、制度建设、信息、学术交流与研究,目的是帮助地中海沿岸国家改革经济和社会结构,减轻经济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不良影响。麦达计划第一期(1995-1999年)预算为34.35亿欧元,第二期(2000-2006年)为53.5亿欧元。(20)2004年后麦达计划被并入新设立的环境保护项目——欧洲周边项目。
(3)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援助
对非周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援助不是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重点,但近年来援助力度在不断加大。自1975年起欧盟对非加太地区国家通过《洛美协定》所提供的项目进行援助,其中1986年至1989年欧盟给非洲230个治理沙漠的项目提供了资助,总金额达1.7亿埃居,1991年至1995年用于非加太国家环境计划的资金每年约有4亿埃居。(21)2000年《科托努协定》取代《洛美协定》后,环境方面的援助项目得以继续。近些年,欧盟加大了对热带森林的保护,根据最新数据,2006年,欧盟通过“环境与热带森林项目”向发展中国家投入资金达8000万欧元。(22)现在,欧盟特别重视与新兴经济体例如中国、印度、巴西、乌克兰和南非的环境合作,2007年4月出台的欧盟委员会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报告指出,与上述国家的合作要超越对话阶段,在气候变化、废弃物管理和非法采伐等领域推动并实施联合项目。
(三)完善环境立法,形成坚固的环境壁垒
冷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贸易自由化成为席卷全球的浪潮,特别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国际贸易中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削弱,各国于是开始寻求其他措施保护本国和本地区的市场,环境措施因其所具有的名义上的正当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以及实践运用中的灵活性而受到欧盟的青睐。欧盟作为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占据优势,通过对产品提出更高的环境要求可以有效保护其内部市场,同时维持和扩大欧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践中,欧盟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标准体系与合格评定体系建立以环境保护理念为基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了欧盟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能力。建立环境壁垒,已成为欧盟推行对外环境政策的一种有效手段。
(1)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召开之前,欧共体出于安全和贸易自由化的需要,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此后,特别是《单一欧洲法令》之后,环境立法开始大量出现。《单一欧洲法令》增加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其中第100A条授权共同体为完善共同市场发布环境法规,第七编(第130R-130T条)则规定了共同体的环境使命。自此,欧共体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环境方面的立法活动,使共同体实施共同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标准更具有合法性。从此,欧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走上了快车道,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等从分散走向统一,“从而使欧洲环境法逐步成为欧洲法体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独立领域。”(23)到目前为止,欧盟先后颁布了300多项有关环境的法律文件,欧盟同时还签署了众多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然后又以内部法令的形式颁布,使这些国际条约都包含在环境法的形式和内容中。
欧盟环境法的体系严密,囊括了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包括废弃物法、水法、空气法、噪音法、化学物品法、自然保护法以及公众保护和环境事故、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欧盟的这些环境立法,有助于欧盟内部的环境保护,同时,由于这些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都规定了与第三方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法规规定的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欧盟与外部世界的政治经济关系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维护了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增强了欧盟的竞争力。
(2)确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和合格评价体系
为了使欧盟的环境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欧盟又确立了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欧盟各国的生产商和拟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其他国家的生产商若要达到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采用欧盟的协调标准是首要选择。目前,根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协调标准达2000余项。为了使其技术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欧共体部长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全球方法合格评定的决议”,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总体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并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1993年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又通过于“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欧共体合格标志的贴附及其使用规则的决定”,该决定对全球方法合格评定决议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新方法指令将要使用的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同时还对加贴和使用合格标志的规则作出规定。
三 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实践效果
欧盟作为世界上工业化最早的地区和当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对国际环境问题负有历史责任;同时,作为当今世界消耗地球资源、排放各种废弃物和温室气体的大户,欧盟成员国对当今世界环境进一步恶化又负有不可推卸的现实责任。欧盟成员国由于已经完成了现代化,产业结构调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由于核能和清洁能源的使用,资源的消耗已经趋于稳定并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再加上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支持,欧盟有能力承担环境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欧盟不仅看到环境保护带来的巨大压力,同时也看到环境保护在产业发展上带来的机遇,看到了环保产业这一巨大的市场,看到了环境壁垒对提高欧盟产业的竞争力的现实意义。因此,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舞台上推行积极进取的战略,既是迫于道义和舆论压力,顺应时代潮流,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历史与现实责任的一种表现,也是对战略机遇的把握。
欧盟依据其对外环境政策目标,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推行自己的环境战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首先,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取得了道义制高点,欧盟取得了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规则主导权,增强了欧盟的国际影响力。尽管欧盟在环境政治领域有自身利益的考虑,但必须承认,欧盟在致力于治理自己内部的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推动了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欧盟最先提出了工业化国家降低有害气体的排放,同意世界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负有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承诺并呼吁向发展中国家增加环境与发展援助,积极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等等,欧盟的这些活动都是值得肯定的,受到世界舆论的好评,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取得了“道义”制高点。
其次,欧盟通过推动国际环境合作,有效地抢占了国际环保市场,维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随着绿色产业迅速发展,全球出现了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绿色市场”,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表明,1992年全球绿色市场价值为2100亿美元,1997年扩大为4500亿美元,到2010年将突破10000亿美元。(24)欧盟拥有占全世界60%以上的环境保护专利技术,(25)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抢占世界环境保护市场,在推动世界环境保护的名义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欧盟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促进了国际环保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提高了欧盟在全球环境保护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增进了欧盟成员国的利益。
第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坚固的环境壁垒,提高欧盟的综合竞争能力。作为发达国家集团的欧盟成员国,由于受绿党崛起带来的生态政治的影响,在环境治理上取得了很大进步。通过推动并主导国际环境政治领域的制度建设,欧盟希望把自己的环境标准扩散到全世界,从而获得自己的生态环境优势,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欧盟通过颁布各种环境标准,建立起了针对外部世界的基于环境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其环境方面的法律政策,给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也带来不少环境压力,更不用说科技和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了。例如欧盟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修订指导法令92/42/EEC和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法令》,2003年5月公布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草案等一系列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设备产品本身,还涉及零部件、原材料行业等上下游产品。美国对此反应最强烈,因为这项提案对美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的贸易影响巨大。又如欧盟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对我国影响很大,我国相关产品的生产商将为此增加回收处理、有害物质检测、替代材料等成本费用,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受上述两个指令的影响,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的整体成本将至少提高10%左右,出口价格上涨约15%。(26)在环境保护的名义下,“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以更文明、更隐晦的方法来表达。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几乎全部表现在环境保护问题上”。(27)欧盟环境壁垒在环境保护立法理念上的合理性、先进性,对于进口国、出口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先进意识,又令其他国家难以置喙。因此,利用环境立法,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正是其推行对外环境政策的成功之处。
但是,欧盟对外环境政策所体现的欧洲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考虑也损害了欧盟对外环境政策的声誉。首先是欧洲中心主义。欧盟的国际环境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欧洲为中心的周边环境保护,根据地域范围的远近考虑对外环境援助的优先和重点。在域内通过环境法规和各种经济措施,迫使污染企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损害发展中国家环境,同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环境技术支持时却始终抱住知识产权不放,抢占环境保护市场,涉嫌环境殖民主义,(28)损害了其声誉。其次是与欧洲中心主义密切相关的利己主义。欧盟把环境保护作为限制他人发展,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使环境问题政治化。欧盟在对外环境合作中看到了环境保护事业带来的巨大市场机遇,看到了自己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并把这种优势转化为提升自己竞争力的武器。因此,欧盟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积极利用环境保护的借口,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把环境保护当成提升自己的工业竞争力的有效工具。第三,环境政策中包含政治目的。和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所有援助一样,环境领域的援助与合作也同样附加一些政治条件。欧盟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政策是从属于欧盟的发展合作政策的,而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30u条,这样的合作必须有助于推广西方价值理念和政治文化。2000年,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签订了包括对外援助、贸易、投资、人权和治理等内容的协定,取代了此前的并不包括人权和治理等内容的洛美协定,从而把一个绿色的领域染上了政治色彩。(29)
注释:
①肖主安、冯建中:《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②See Michael Skou Andersen and Duncan Liefferink eds.,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The Pioneers,Manchester,New Yor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7.
③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二章”。
④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Directorate-General Environment,Nuclear Safety and Civil Protection(XI),"Towards Sustainability a European Community Programme of Policy and A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93,p.28.
⑤Decision No.1600/200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the Sixth Community 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 242,10 August 2002,p.14.
⑥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Mid-term Review of the Sixth Community 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Brussels,30.4.2007,COM(2007) 225 final,p.4,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docs/ia__2007/sec_2007_0547_en.pdf.
⑦Ibid.,pp.11-12.
⑧关于欧盟/共同体权能的详细探讨,可以参阅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第三章欧洲联盟的权能”,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7页。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并不具有这样的法律人格,只有共同体和各成员国才具有与其他国际组织、第三国进行谈判达成商业协议的权力。尽管如此,由于欧共体是欧盟的第一支柱,本文仍把欧共体所拥有的这项权能说成是欧盟的权能。
⑨关于混合协定的情况,参见张华:《刍议欧共体对外关系中的混合协定问题》,《国际论坛》2007年第3期。
⑩Charlotte Bretherton and John Vogler,The European Union as a Global Actor,Routledge,1999,p.90.
(11)European Commission,Rel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89.
(12)"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to Which the EC is a Contracting Party or a Signatory",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nternational_issues/agreements_en.htm.
(13)吴金勇、刘婷:“气候政治”,《商务周刊》2007年5月20日。
(14)2007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的2008年度财政预算为1203亿欧元,其中用于增强欧洲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区域共同发展的支出首次超过农业补贴等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共同农业政策支出方面也开始向环境保护等领域倾斜。而欧盟在2006年通过的2007-2013年的中期预算则高达8644亿欧元。尚军:“增强经济竞争力成为欧盟下年度预算的第一重点”,《新华网》2007年12月14日;李永群:“欧盟预算之争画句号”,《人民日报》,2006年5月19日第3版。和联合国进行一下对比就可以看出欧盟的经济实力。联合国的预算大约是每年25亿美元,另外还有大约20亿美元的维持和平费用。联合国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国认缴的联合国会费和捐助。联合国没有自有财源。
(15)1991-1995年间,欧盟在环境及核安全方面援助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资金共计9.124亿埃居,其中5.15亿埃居的资金用于核安全,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用去了6250万埃居。埃居为欧洲货币单位,1999年1月1日欧元诞生后自动以1:1的汇率生成欧元。参见European Commission:Agenda 21,the First Five Years:European Community Progres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enda 21:1992-97,Brussels,1997,p.109,pp.147-151.
(16)Charlotte Bretherton and John Vogler,The European Union as a Global Actor,p.98.
(17)从2007年起,“环境财政工具”将取代此前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包括正在进行中的“环境财政工具”项目、森林与都市项目以及欧盟环境总署支持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基金项目等,2007-2013年的预算将近19亿欧元,其中15%用于跨国环境合作项目。
(18)European Commission,LIFE-Third Countries 1992-2006:Supporting Europe's Neighbors in Building Capacity for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Action,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7,p.19.
(19)相关数据参见http://ec.europa.eu/europeaid/tender/data/d111206.htm。
(20)麦达(MEDA)一词来自法语“Mesures D' Accompagnement”,意为附加措施或配套措施,参见“MEDA programme”,http://europa.eu/scadplus/leg/en/lvb/r15006.htm。
(21)肖主安、冯建中:《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第1页。
(22)"Financing for Environment in Third Countries",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nternational_issues/agreement_en.htm.
(23)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24)卢新德:《论全球绿色浪潮与我国绿色产品的出口》,《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0年第2期。
(25)肖主安、冯建中:《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第219页。
(26)高永富:《试论欧盟环保新指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国际商务研究》2006年第6期。
(27)赵绘宇:《欧洲环境法中的循环经济趋势》,《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8)有关环境殖民主义种种表现,参见李克国:《环境殖民主义应引起重视》,《生态经济》1999年第6期;胡志高:《环境殖民主义:当前南北双方在环境问题上矛盾加剧的深刻根源》,《桂海论丛》2000年第5期。
(29)"Contonou Agreement",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ntonou/pdf/agx01_en.pdf#zoo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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