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军籍虚占与军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籍论文,军费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3)02-0198-09
唐代军籍管理中的申报、勘简制度较为成熟,但在长期运作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诸如虚名、挂籍、冒功等等。正是这些现象在军队中的普遍存在,使得唐代中后期的军费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唐长孺先生在所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就禁军中的纳课户曾予研究[1](第450-452页);张国刚先生[2](第222-224页)和陈明光先生[3](第334-348页)在探讨唐代方镇进奉中,都注意到京西北边镇“盗削军食,以充贡献”的情况等。诸位先生分别从某一方面阐述了唐军纪颓坏的案例,对本专题的研讨不无帮助。在唐代军籍管理逐渐向军额控制的转化过程中,对唐代军额虚占的具体情状逐一分析,有助于更精确地研究唐代军费诸问题。此拟以贞元年间在京胡客籍入神策事件、会昌六年(公元846年)增加边镇官俸事件为例,分析虚名占籍与唐代军费的关系,就其中某些问题提出一己之见。
一、唐代尺籍伍符及其申报、勘简
《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7《赐缘边诸镇密诏意》:“卿宜选练师徒,多蓄军食,使器甲犀利,烽火精明,尺籍伍符,尽无虚数。”此密诏意在敦促边镇练兵备防,内容尽关军事,但“尺籍伍符,尽无虚数”颇为费解。白居易在其编成的《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6《簿籍四》中,注明此为汉代用语,正可为之作注脚:“尺籍,以书军令,伍符者,军行士伍伍相保。”而《册府元龟》卷149《帝王部·舍过》与此小有差异:“冯唐曰:……‘夫士卒,尽家人子,起田中从军,安知尺籍伍符。’(原注:尺籍,所以书军令,伍符,军中伍伍相保之符信也。一云伍符亦什伍之符要节度也)。”知古人对“尺籍伍符”的解释,互有歧异。唐人经常用尺籍伍符一词代指军籍,上引李德裕文中之“尺籍伍符”即为一例。另如《刘禹锡集》卷3《唐故……薛公(謇)神道碑》:“(贞元中)充京兆水运使,局居雁门,主谷籴,具舟楫,募勇壮且便弓矢者为榜夫千有余人,隶尺籍伍符,制如舟师,诏以中贵人护之。”薛謇以壮勇且便弓矢之榜夫千余人,编入尺籍伍符,还以中贵监临,说明此榜夫是按军事编制的,尺籍伍符在此似指榜夫所隶之军籍。上举唐人之尺籍伍符已看不出与“书军令”有何联系了。《唐会要》卷81《考上》贞元八年(公元792年)班宏议曰:“今夷荒靖难,专在节制,尺籍伍符,不校省司。”班宏所“议”之尺籍伍符确指军籍无疑。连唐代最为正式的官文书——皇帝制敕也使用尺籍伍符之“军籍”义,《唐大诏令集》卷107《禁诸道将校逃亡制》:“朕念三军之勤役,……定尺籍伍符,厚其资粮扉屦。”代宗此诏文不仅使用了尺籍伍符一词,也显示了另外一层含义:尺籍伍符不只是一个唐人习用的汉代军事术语,它与三军之“资粮扉屦”也有关系。《桂苑笔耕集》卷14《朱庸补讨击使》:“纳助军钱,遂加职赏,……尺籍伍符,可列军门之下。”崔致远起草此牒文,明确记录朱庸因为纳军钱,得以列名尺籍伍符之中,这种现象在唐后期普遍化,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唐代偶尔也把尺籍伍符略称为尺籍或伍籍,《樊南文集补编》卷9《为荥阳公桂管补逐要等官牒》郑楚条:“牒奉处分,……名登尺籍……补充同十将。”又《新唐书》卷224下《高骈传》:“(秦)彦者,徐州人,本名立,隶伍籍。乾符中,以盗系狱且死,梦呼曰:‘秦彦,而从我去!’寤而视械破,因得亡命,即名彦。”秦彦改名的原因非如传中颇为荒诞神秘的记载,恐是先隶军籍,从狱中逃亡后,匿名躲避追捕。其言伍籍,即尺籍伍符的省称。
实际上,唐人在提到军籍时,有多种称谓,只有少数情况用到尺籍伍符之类让人似懂非懂的词语,一般直接言“兵籍”、“军籍”、“名簿”、“名籍”等术语。在某些特种场合也有其他名称,如《新唐书》卷184《路岩传》:“置定边军于邛州,扼大度,治故关,取壇丁子弟教击刺,使补屯籍。”此”屯籍”应为当时军籍称谓之一种,或指定边军所属屯营兵;又《旧唐书》卷145《刘玄佐附士宁传》:“初,(李)万荣遣兵三千备秋于京西,有亲兵三百……悉置行籍中。”宣武李万荣派兵参加唐京西北防秋行动,故“行籍”当为行营兵籍之省称,此为行营有军籍的明证。白居易认为“簿籍注土卒、兵器”[4](卷16,《簿籍四》)。故唐代军籍不仅指“军人的名册”[5](《军籍》,第1640页),也包括“兵马之名簿,器物之多少”[6](卷5,《尚书兵部》)。
唐政府较为重视军籍的管理,《大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此卫士名簿至少有三份(兵部、本卫、本府),分藏几处互相监督牵制。同时也对军士冒名予以处罚,《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律》:“诸征人冒名相代者,徒二年;”“其在军冒名者,……通计为罪”,使军籍管理纳入律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军籍管理制度并不统一,《新唐书》卷50《兵志》记开元中彍骑代替卫士上番,“以彍骑分隶十二卫,总十二万,为六番,每卫万人,……为四籍,兵部及州、县、卫分掌之。”作为南衙禁军,彍骑之籍由兵部、州、县、卫四处分掌,基本承袭卫士军籍管理之法。而同时作为北衙禁军之羽林军军籍却不同于此,同书同卷记“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诏左右羽林军、飞骑阙,取京旁州府士,以户部印印其臂,为二籍,羽林、兵部分掌之。”左右羽林军飞骑之军籍分藏二处:羽林和兵部。是否其时北衙禁军都为二籍,不敢冒断,但彍骑之四籍与羽林飞骑之二籍至少说明,二者在军籍管理制度上并不划一,至于这种分别管理所带来的影响,也非本文论旨。
唐代军籍的申报制度也值一提,《大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天下诸军有健儿,皆定其籍之多少,与其番之上下,每季上中书门下。”健儿之籍须每季上报中书门下。又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诏曰:“每年逐季,本使具数报中书门下,至年终一时录奏。”[7](卷124《帝王部·修武备》)所募丁壮逐季报申中书门下,年终录奏皇帝。似乎军籍之季申年奏制度在唐前期普遍执行。另外唐代对行军军籍的管理也有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凡诸州诸府应行兵马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军散之日,亦录其存亡多少,以申而勘会之。”军行前后都向兵部申报,是对军籍季申年奏制度的一个补充。然而在安史之乱后,唐朝的军籍申报制度在“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有重兵处,旨厚自奉养”的局面下,有了较大的变化。《册府元龟》卷124《帝王部·修武备》:“大历七年(公元772年)正月,丙辰,诏诸道军数,每年秋末冬首一申,春夏不须申。”唐代宗此诏改季申年奏制度为每年申报,从时间上对军籍申报有所放松,由每年上报四次改为一次。元稹曾在对策中提到,今“卒伍废简稽之实”,恰与班宏“今军在节度,虽有尺籍伍符,省署不校也”之议论相吻合,或者说二人之言正反映了唐中后期军籍管理的现状。
首先要提到的是神策等禁军,《新唐书》卷50《兵志》载,自德宗幸梁还,以神策兵有功,特免死罪,以致“中书、御史府、兵部乃不能岁比其籍,京兆又不敢总举名实”,神策之军籍不能为有司“岁比”,成为一个特例。其次是《旧唐书》卷141《田承嗣传》所记两河骄藩“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当然其军籍不能如唐前期按时申报,而《白居易集》卷51《赠刘总太尉册文》称刘总“挈卢龙三军之籍,尽献阙下”,只能视为将卢龙三军的兵额数字呈报朝廷,决非按时申报军籍。《旧唐书》卷127《洪经伦传》“访闻魏州田悦食粮兵凡七万人,……先以符停其兵四万人,令归农亩。”唐廷减魏博兵,田悦却以家财厚给其卒,令各还其部伍。这一事件至少能说明两个事实,魏州之兵籍,其时唐政府没有掌握,否则不需访闻便可知其兵数,再者,洪经伦代表中央罢归魏博兵4万,其实是罢而不归。
在军籍管理逐渐弛缓的过程中,唐政府日益加强对各道军额的控制,《册府元龟》卷124《帝王部·修武备》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五月诏:“宜令中书门下与诸道节度使各量军镇闲剧,审利害,计兵防健儿等,作定额。”朝廷督促各道之“兵防健儿”,并据当处闲剧利害,核其“定额”,到了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唐政府又“定诸州兵,皆有常数”。现存各种史籍也有不少关于诸军“定额”的记录,如《新唐书》卷133《郭虔瓘传》:“戍有定区,军有常额。”《唐大诏令集》卷121《诛李希烈原宥淮西将吏诏》:“其本额将士之中,有不乐在军,愿归农业者。”又《全唐文》卷67穆宗《优恤将士德音》:“天下节度……所置军数,各委本道据守旧额,以度定数,不得辄有减省。”这些常额、本额、旧额都显示唐政府逐渐注重对军额的控制,一再重申其“额”,要求不得“辄有减省”。《唐会要》卷71《十二卫》大和二年条:“宿卫官健,素有名额,……据人数才二百以来,准元额不及大半”。宿卫军也有其“名额”或“元额”。还有径称为军额、兵额或敕额等,不一而足。
各道军队都作定额,由是又产生额内兵与额外兵之区别。前引《禁诸道将校逃亡制》曰:“其额内官健逃死者,不须更填。”本条所说之“额内”应指中书门下与诸道“量军镇闲剧,审利害”所定将士之数额,也即是唐政府配发军饷的依据[8](第224页)。如果现有兵数不足此额则为“阙额”或“缺额”,《唐大诏令集》卷86《咸通七年大赦》:“其边上方镇,本军兵数,……素有定额,固非空文,然亦虑或因犯法、死亡、停解,不便招募,缺额遂多。”许多方镇之兵数超过此额,超过之卒则为额外兵,上述魏博田悦7万卒有4万为额外兵。又《樊南文集补编》卷1《为荥阳公论安南行营将士月粮状》:“至于坚守城池,备御仓库,供丞(承)职掌,传递文书,并是当使方圆衣粮,招收驱使,其安南行营将士,皆是敕额外人。”桂管之“敕额”兵数为1500人,都外出执行任务,留在本城的士卒、行营召募的士卒,都是“额外”兵,除五百行营兵士享受出界粮外,其余士卒衣粮并是“当使方圆”,这与额内兵“取正税米分给”[9](卷2,《穆宗即位赦》)是有差别的。
从李商隐为荥阳公AI写作之上奏文对“敕额”外养兵毫不隐讳的事实分析,知“额外”养兵并非都为唐政府严禁,相应地对额外兵的废罢也视情况而定。《旧唐书》卷155《李逊传》:“贞元初,皇甫政镇浙东,尝福建兵乱,逐观察使吴诜,政以所镇实压闽境,请权益兵三千,俟贼平而罢,贼平向三十年,而所益兵仍旧。逊视事数日,举奏停之。”《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三》与之记载略有差异:元和六年四月“浙江东道观察使李逊奏:‘当道台、明、温、婺四州,贞元五年,准诏权加官健一千五十八人,今请停罢归农,其衣粮、税外所征钱米,并请蠲放。’从之。”二书所记“权益兵”数,一为3000人,一为1058人,或许后者只言其中四州之官健数;或许一为所请之数,一为诏加之数,尚待他证。不管其兵数是多少,“权益兵”即定额外临时所增之数为额外兵,原奏为“贼平而罢”,结果“向三十年”才被李逊罢归,其间此额外兵之衣粮是通过“税外所征钱米”而得,属于当使方圆衣粮。其时不少藩镇额内兵与额外兵并存,有额外兵转入额内的事例,《册府元龟》卷413《将帅部·召募》载,大和中,王承元为凤翔节度使奏:“当军应管兵三万人,内军一千五百骑,今更添置一千五百骑,请度支给衣粮草料。”其言应管兵3万,当是凤翔之军额为3万,王承元奏请衣粮草料,就是在征得唐政府同意后,把1500骑由额外转入额内,由正税发给其衣粮草料。但并非所有额外转额内的请求都能得到唐政府同意,故有额外兵不能转成额内而酿成军乱之事件,《旧唐书》卷164《孪绛传》:“(大和)三年冬,南蛮寇西蜀,诏征赴援,绛于本道募兵千人赴蜀。及中路,蛮军已退,所募皆还。兴元兵额素定,募卒悉令罢归。……乃噪聚趋府,劫库兵以入使衙。”所募千人,因为兴元兵额素定,只得罢归,募卒初“怏怏而退”,后劫库兵杀害节度使李绛。唐时兴元向以地贫著名,其经费不能为1000额外兵方圆衣粮,但转入额内又为诏敕不许,因致兵乱。
安史乱后,唐朝军籍的管理有所弛缓,表现在军籍申报制度由季申年奏变为每年一申;在简勘制度方面军籍由分藏几处,诸司岁比,转成省署不校。与此同时,唐政府把注意力转移到对军额的控制上,表现在唐廷几乎对每道、每州甚至每军都限定军额。实际上诸道州又经常突破其额。尽管就某道或某段时间而言,是否有额外兵可以讨论,但唐中后期诸道不同程度存在额外兵,是不容置疑的。唐政府对额外养兵也并非完全禁绝,因为额外兵之军费是本道自筹,不需破占上供。同额外兵比较,额内兵因须正税分给,才是唐政府最为关注的,也是最难管住的。
二、军籍虚占、窜名与军功虚冒
唐中后期大量额外兵存在的同时,额内兵普遍出现了军籍虚占,阙额现象愈演愈烈,且阙额情状也多种多样。
《全唐文》卷763郑吉《楚州修城南门记》(大中十四年)楚州刺史李荀曰:“走前为戎曹郎,白于执政曰:‘太平时,天下有府兵,今散矣,而折冲、果毅、郎将、戍官等辈,尚冗食焉。艰难后,天下有府兵,而军籍多空名,库兵皆刓腐’。”自言曾任戎曹郎的李荀对唐兵事所发的议论,虽有不准确之处(如“艰难”后已无真正之“府兵”),但其所言军籍之事,尤可注意。如果把唐代无兵可交但兵额仍存的情况也看做是虚额,首先就是府兵的空虚,《新唐书》卷50《兵志》:“(天宝)八载(公元749年),折冲诸府至无兵可交,李林甫遂请停上下鱼书,其后徒有兵额、官吏,而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并废矣。”对府兵之兴废,学界已积累了丰厚的研究成果,本文不欲更多涉及。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府兵无兵可交但兵额仍存的问题。其次,六军十二卫亦步府兵之后尘,到了无以为存的境地,《唐会要》卷71《十二卫》载,天复三年(公元903年)四月,“崔胤奏:‘六军十二卫,名额空存,实无兵士,京师侍卫,亦藉亲军,请每军召募一千一百人,共置六千六百人。’从之。”十二卫在府兵无兵可交时,已成空壳,但其官吏仍成为优待勋臣的职位。六军十二卫之废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崔胤等人力图重新恢复,事实证明其努力是徒劳的,因为造成其“名额空存,实无兵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军队存废取决于客观现实条件,应是重要原因之一。不管是府兵的徒有兵额,还是六军十二卫的名额空存,都非一朝一夕所致,实为虚名现象由少到多的一个积累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客观必然性。除此以外唐代军额虚占的绝大部分情况是人为所致。
《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十二月条:“天下税户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胡三省注:籍兵,兵之著籍者也。”建中元年之兵数76.8万人是据军籍统计而来的,未考虑干扰统计的因素,其可靠性是有待商榷的。其时对军队统计至少要估计到籍外军、及籍内虚名占籍等因素。
唐中后期兵籍之虚,几乎尽人皆知,一些有识之士屡陈其忧。《全唐文》卷486权德舆《上陈阙政》:“广军实之求,而兵有虚籍。”将帅利用虚籍广求军资之行为,被权德舆称为阙政,由是可知,军队虚籍已经不只是军纪的问题,已上升为国政之蠹。
在唐人的对策文中较多地反映其时军名虚占之状,如《白居易集》卷64《策林三·四十四、销兵数》(元和初):“臣窃见当今募新兵,占旧额,张虚簿,破见粮者,天下尽是矣。斯则致众之由,积费之本也。今若去虚名,就实数,则一日之内,十已减其二三矣。若使逃不补,死不填,则十年之间,十又销其三四矣。”又《皇甫持正文集》卷3《策·对策一道》(另参《文苑英华》卷489皇甫湜《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称(元和三年)“今若特加申饬,使之教阅,简拳勇秀出之才,斥屠沽负贩之党,则十分之士可省其五矣。……又比者州府,虚张名籍,妄求供亿,尽没其给,以丰其私。今若核其名实,纠以文法,则五行(分)之兵又可省其二矣。”《全唐文》卷734沈亚子《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长庆元年)“今……戎臣以自入,士卒虚名占籍者十五”。虚名之风,呈加重之势,杜牧在《战论》中认为“夫百人荷戈,仰食县官,则挟千夫之名,大将小裨,操其余赢。”[10](卷5)
对军额虚实之状,不止是某些有识之士为之痛心疾首,甚至唐政府也颇知其弊。《全唐文》卷75文宗《(大和三年)南郊赦文》:“缘边诸镇,兵额虚实,器械色目,亦仰闻奏,如涉虚谬,本判官必加惩责,有欠阙当议添置,务令摭实,无挂空文。”诏文只督责本判官,但如何达到“无挂空文”,却并无对策。又同书卷78武宗《(会昌二年)加尊号赦文》:“士卒衣粮,最为切事,如闻逃亡浸广,营垒多虚,……委本道节度使与监军使躬亲点阅,据逃死欠阙人数,便取军中少壮有武艺子弟填替,不得遣有虚名。”对于“营垒多虚”之现状,唐政府的应付办法是节度使与监军使点阅、补替,以自我监督的办法来解决虚名之问题,实是无谓之举。
唐人的议论,皇帝的诏敕,都反映出当时军额虚占的情况极为普遍。白居易在元和初认为去虚名可销兵数十之二三;皇甫湜在元和三年(公元808年)认为核名实可省五分之二;沈亚之分别在元和末、长庆初认为士卒虚名占籍者十五;而杜牧认为“百人荷戈,仰食县官,则挟千夫之名”,即虚名已占到十之八九了,文宗、武宗在位时,“逃亡浸广,营垒多虚”仍为时弊。军籍虚占之现象在唐中后期愈演愈烈,着实可惊。
以上推断是从时人的议论中得出的,是否尽为危言耸听之词呢?现有史籍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与时人所言存在多大差距?《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八年(公元813年)七月条:“李绛言于上日:‘边军徒有其数而无其实,虚费衣粮,将帅但缘私役使,……’。时受降城兵籍旧四百人,及天德军交兵,止有五十人,器械止有一弓,自余称是。”受降城兵籍为400人,实数只有50人,虚名占额达7/8,就连唐宪宗也惊叹曰:“边兵乃如是其虚邪?”此为北边之情况;西南边防之五管地区,士卒虚籍屡见史载,《资治通鉴》卷250咸通二年(公元861年)七月条:“先是,广、桂、容三道共发兵三千人戍邕州,三年一代,经略使段文楚请以三道衣粮自募土军以代之,朝廷许之,所募才得五百许人。……经略使李蒙利其阙额衣粮以自入,悉罢遣三道戍卒,止以所募兵守左、右江,比旧什减七八,故蛮人乘虚入寇。”戍邕州兵额为3000,但一减再减之后,实数才有原数十之一二,真的有虚可乘。
西边军队亦有虚籍之记录,《文苑英华》卷792李翱《故东州(川)节度使卢公(坦)传》:“绵剑二州有通文成州路,每岁奏发二千兵以防西蕃,其实不过一二百人。坦乃奏于冲地置戍镇之。”卢坦在元和八年(公元813年)任剑南东川节度使,此事应在元和八年之前。应发2000人,实际才一二百人,一则因军府役最重,人不愿为;更主要的是唐中后期的军饷制度“倚行伍之数,讫资廪之具,”促使将帅利其阙额衣粮所致。
东南乃至荆南是财赋之地,本不设重兵,但虚兵之风,亦时有发生。《新唐书》卷131《李夷简传》:“初,贞元时,取江西兵五百戍襄阳,制蔡右胁,仰给度支,后亡死略尽,而岁取赀不置。夷简曰:‘迹空文,苟军兴,可乎?’奏罢之。”李夷简元和六年到八年间,任山南东道节度使,所奏罢减500有额无兵之费,为唐政府节约一笔开销。支《资治通鉴》卷250咸通元年(公元860年)正月条:“时二浙久安,人不习战,甲兵朽钝,见卒不满三百,郑祗德更募新卒以益之,军吏受赂,率皆得孱弱者。”时两浙之兵额尚不可知,贞元两浙曾拥兵30000,宝历时仅苏州就有“兵籍五千人”,而咸通时两浙见兵不满300,定为虚额占籍所累,在裘甫兵起后,方召募新卒。由此看来,白居易所言军府“张虚簿”之现象“天下尽是矣”,井非完全危言耸听。
唐时兵籍之虚假不仅有虚名占阙,还有窜名挂籍,也应引起注意。《唐会要》卷72《京城诸军》载:“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十二月敕:左右龙武等六军及威远营,应纳课户,其一千八十人所请衣粮,宜并勒停,仍委本军具名牒送府县收管(注:自贞元以来,长安富户,皆隶要司求影庇,禁军挂籍,十五六焉。……身不宿卫,以钱代行,谓之纳课户,至是禁绝)。”唐长孺先生曾经关注过纳课户的问题,他认为,纳课户不止于禁军,更不限于神策两军,但两军却是庇护纳课户的最可靠场所,这种情况不始于贞元,早见于玄宗时,也并没有“至是禁绝”,元和以后关于纳课户的处理仍三令五申[1](第450-452页)。唐先生之论述颇有见地。就禁军而言,其盛衰兴替有许多因素在起作用,挂籍窜名就是其中之一。《新唐书》卷136《柏良器传》:“入为左神策军大将军、知军事,……募材勇以代士卒市贩者,中尉窦文场恶之。……终右领军卫大将军。”柏良器用材勇之士代替市贩之卒,却遭中尉的嫌弃,颇耐人寻味。
窜名、挂籍都是非军人而享受军人的优待权,《韩昌黎集》卷15《上留守郑相公(余庆)启》(第二启)记:“坐军营,操兵守御,为留守出入前后驱从者,此真为军人矣;坐坊市卖饼,又称军人,则谁非军人也!愚以为此必奸人以钱财赂将吏,盗相公文牒,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东都留守兵有真假军人之分,韩愈“以钱财赂将吏”、“窃注名姓于军籍中”之描述,正是窜名、挂籍之定义。《八琼室金石补正》卷66《张惟岳碑》:“拜左羽林将军、知军事,……前此军政坏蠹,习以生常,有无其人而私入其食与其衣者,有市井屠沽之伍,避属所征役而冒趋戎行者,公悉罢斥,归之尹京。……凡千二百辈。”不仅两京守兵有窜名之行为,边镇亦有,如《新唐书》卷170《朱忠亮传》:德宗时泾原四镇节度使,“隐核军籍,得窜名者三千人,岁收乾没十万缗。”又《新唐书》卷153《段秀实传》秀实曰:“今邠恶子弟以货窜名军籍中,杀害人。”泾原、邠宁等京西北边镇窜名之弊颇为猖狂,每岁十万缗之乾没,对一道边镇确实非同小可。
长安禁军之窜名,唐长孺先生已有研究,本文无意重复,故对禁军挂名从纳资课到纳赂,从替人到人替等变化,于此略而不言。
唐代军队虚冒还有一个方面,即虚增功状、张俘冒赏。此弊由来已久,《旧唐书》卷93《张仁愿传》:“万岁通天二年(公元679年),监察御史孙承景监清边军,战还,画战图以奏。……令仁愿叙录承景下立功人。仁愿未发都,先问承景对阵胜负之状。承景身实不行,问之皆不能对,又虚增功状。”监军御史孙承景并非唐代虚增功状之第一人,但其不幸被颇谙世故之张仁愿识破。同书卷103《张守珪传》:“(开元二十六年)守珪隐其败状而妄奏克获之功。”张守珪讳败张功已经不是一人一军之行为。其实虚功之风大为时弊,《通典》卷148《兵典一》:“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以后,邀功之将,务恢封略,以甘上心,将欲荡灭奚、契丹,剪除蛮、吐蕃,丧师者失万而言一,胜敌者获一而言万。”杜佑之议论实是有感而发。
唐玄宗曾经想整治此弊,《册府元龟》卷63《帝王部·发号令二》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十二月诏:“诸军节度使……甄赏叙勋,率多非实。……爰及破敌录功,触类凭虚。……自今已后,……破敌叙功,事归案实。”战功虚冒之风不但没有由此刹住,到唐中后期反而更盛。《资治通鉴》卷241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十二月条,韩愈上言:“自用兵以来,已经二年,前后所奏杀获计不下二万余人,倘皆非虚,贼已寻尽,至今贼犹依旧,足明欺罔朝廷。”军将虚奏杀获已到了自欺欺人的地步。又《旧唐书》卷143《李全略附同捷传》(大和时)“两河诸帅每有小捷,虚张俘级,以邀赏赉,实欲困朝廷而缓贼也,缯帛征马,赐之无算”。唐朝军队破敌奏功“率皆不实”,其方法是“虚张俘首以冒赏”。正因为唐赏格是按斩获酬赏,所以诸将多张俘首,甚至捉杀百姓冒充俘获,日本求法僧圆仁如是记载:“打潞府兵……捉界首牧牛儿、耕田夫等送入京,妄称捉叛人来。”[11](卷4,会昌四年二月条)乾符二年(公元875年),在西川之天平军也有类似行为:“时方修球场,役者数百人,天平军悉取其首,还,诣府,云:‘已诛乱者’,(高)骈出见之,厚以金帛赏之。”[12](卷252,乾符二年四月条)为激励勇士所设之赏功格,变成军士虚俘邀赏之依据;交纳赋税供养军国的百姓,却成了唐军换取赏赐的俘虏,唐朝军纪败坏,于此可见一斑。
三、虚额、虚功给唐代军费带来的影响
虚名不仅使唐政府需要军队时,没有军队,也让唐政府百方筹集的军费,不能全部用于军事,是为大弊;反过来,从不堪沉重军费之压的唐代财政角度理解,虚名可以销兵,为财政减压,由是而言,虚名并非全为弊。总体上弊大于利。
《唐大诏令集》卷107代宗《禁诸道将士逃入诸军制》(常衮所拟):“其额内官健有逃死者,不须更填。”《全唐文》卷67穆宗《优恤将士德音》:“其有逃亡、病死及过犯解退,当时拣择有武力艺能者添补。”(二文前均已引)唐中后期对将士之数目,展转于销减和加召之间,与此同时,唐政府对额内虚占也表现出自相矛盾的两种意见:缺而不补,兵可自销;有缺辄补,军费不加。上引二诏分别代表一个极端,反映出唐政府对此一问题的矛盾做法。关键看形势是否需要补填。
《新唐书》卷170《王锷传》:“先是,天宝末,西域朝贡酋长及安西、北庭校吏岁集京师者数千人,陇右既陷不得归,皆仰禀鸿胪礼宾,月四万缗,凡四十年,名田养子孙如编民。至是,锷悉籍名王以下无虑四千人,畜马二千,奏皆停给。宰相李泌尽以隶左右神策军,以酋长署牙将,岁省五十万缗。”
此条材料虽多被征引,却不免令人生疑,胡客数千人集京师,仰廪鸿胪,月费度支钱四万缗,王锷停给其供,岁省钱48万缗,言50万缗乃取其大数,此不为过。问题在于,李泌把4000胡客籍名左右神策军,仍然仰给于度支,且4000神策军一年之军费亦不在少数,何出岁省50万缗之言?疑新传记载失误,检《资治通鉴》卷232贞元三年(公元787年)七月条:“凡得四千人,……皆分隶神策两军,……禁旅益壮,……岁省度支钱五十万缗。”与《新唐书》略同,以温公之严谨,史误之疑暂可消除。另有一种可能,就是4000胡客不需度支供给,但这不是事实,因为史言停给其供时,胡客“皆诣政府诉”,而在籍名神策后,“无一人愿归”;再者唐实行募兵制后,召募“须有露赉”是常例。作为两军之成员,度支当然要供其衣粮。史载失误和胡客籍名两军不须供衣粮,两种可能性都不存在,对此事的解释,只剩下一个答案:就是度支在神策增加了4000人后,其预算不会因此增长。其原因可于《旧唐书》卷135《白志贞传》中获得例证,传称:“(建中四年)时禁军募致,悉委志贞,两军应赴京师,杀伤殆尽,都不奏闻,皆以京师沽贩之徒以填其阙。”言神策军在此次大变故中,“杀伤殆尽”有所夸大,但受到重创是实,本来神策之虚挂已经不少,征行重创后,空有兵额,李泌籍4000胡客入神策,既填补了神策的空名,又不必追加军费。
李泌之所以能岁省50万缗钱,就是很好地利用了其时神策虚名的现状,但这只能是暂时措施,诚如唐长孺先生所言,神策之冒名、挂籍始终没有很好解决。通过此种方法节省军费,最终难以持久。
《唐大诏令集》卷72《乾符二年南郊赦》:“诸道兵士非唯缺额不堪(填),兼又军将数多,一员敌官健数分,又占官健当直遣纳课钱,其弊数重,深要除荡,仰诸道各自检点。”唐政府深知诸道缺额不填,军将侵吞官健衣粮分数、纳课钱等弊端,并一直寻求对策,唐宣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八月诏:“夏州等四道,土无丝蚕,地绝征赋,自节度使以下俸料赏设,皆克官健衣粮,所以兵占虚名,军无战士,缓急寇至,无以支敌,将欲责课,又皆有词,……夏州、灵武、振武节度使宜每月各给料钱、厨钱共三百贯文,监军每月一百五十贯文,别敕判官每月五十贯文,节度副使每月七十贯文,判官、掌书记、观察判官每月各五十贯文,推官四十贯文,赏设每道每年给五千贯文,修器械每道给二千贯文。天德军使料钱、厨钱每月共给二百贯文,监军每月二百贯文,都防御副使每月五十贯文,判官每月四十贯文,巡官每月三十贯文,赏设每年给三千贯文,修器仗每年一千贯文。如以后依前兵额不实,器仗不修,其本判官重加贬降,主帅别举处分。其所给料钱等,并以户部钱物充,起十月支给,一年以后,仍每秋一度,差御史一人点简兵土、器仗闻奏。”[7](卷508,《邦计部·俸禄四》)
唐政府针对边镇“军无战士”、“营垒多虚”的情况,欲采取给官俸钱以劝止克扣官健衣粮的行为,进而给定各种色目的标准,诏文言“所给料钱等,并以户部钱物充,十月支给”。可能是对原军费额的追加,现据有限资料约略估计其追加额,《唐会要》卷79《诸使杂录下》会昌五年(公元845年)九月中书门下奏:“条流诸道判官员额,……振武、灵夏、益(盐)州、鄜坊旧各有八员,缘边土地贫,望各留五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观察判官;……天德旧有三员,亦望不减。”比照会昌六年诏文,精简后各道判官的员额正与《唐会要》所记相合,夏州、振武、灵武各为五员,天德只有三员,如将诏文所定俸厨钱按年估算,则三道每年官员料钱各为9120贯文,加赏设、修器仗各为7000贯文,每道每年加给16120贯文;天德每年官员俸厨钱为5040贯文,加赏设、修器仗4000贯文,共9040贯文;四道每年共加给57400贯文。易言之,唐宣宗时政府为劝止四道边镇兵占虚名,每年加给其军费57000余贯文,显见其整治边防空虚之决心。
唐时四道军费总额史言不详,只就所能见到的材料略述一二,《新唐书》卷53《食货志》:“初,度支岁市粮于北都,以赡振武、天德、灵武、盐夏之军,费钱五六十万缗。”四道之将士总数、全部军费,因未见具体材料,不敢妄断。仅是军粮一项就须钱五六十万缗,为数不少。另据《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胡落池在丰州界,河东供军使收管。每年采盐约一万四千余石,供振武、天德两军及营田水运官健。”唐每年供振武、天德两军盐约1.4万余石,再加以灵武、夏州,约计每年供四道盐3万石左右,每年由北都市粮供四道费钱五六十万缗,每年供四道将士盐约3万余石,其他费用不得而知。唐中后期军饷一般按“分”发放(注:《旧唐书》卷172《李石传》:“江西、湖南两道观察使……进官健衣粮一百二十分。”又同书卷18下《宣宗纪》大中三年八月,制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太平广记》卷190,王建条(出《北梦琐言》“岁支西川衣赐三千分”等,都说明中唐以后兵饷发放以“分”为单位。),也就是“倚行伍之数,讫资廪之具”,可见兵额是支给军粮与盐的主要依据。仅就粮与盐所费而言,如果按白居易“十之二三”的虚名比例计算,就会有10到15万缗钱,6到9千石盐被将帅挪用克扣;如果按沈亚之“十五”之比来估计,则有25到30万缗钱,约1.5万石盐被侵吞。应是官健衣粮,却常被将帅盗用的数字,与加给5.7万余缗钱相比,唐政府之取舍自可无疑。但这种加给军费以达到削减虚名的办法,只能施之于一道或数道,对全部唐军则无法实施,从而,此种办法对虚名占阙已非常普遍的唐军,并非良策,其在当时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不容乐观。
这种假设并非纸上谈兵,唐政府多方征集的军费,豢养了不少贪帅,现考各种史籍,就四道节帅盗用军饷之零星记载列一简表:
虚名占籍、战功虚冒与军纪不振、将帅贪污相伴而生,都是唐代军费甚至国政的消极因素。前引朱忠亮在泾原“得窜名者三千人,岁收乾没十万缗”。正说明阙额、窜名成为边镇进奉、贪黩的经济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军费支用中的一大漏洞。尽管其时军费弊端,并非一虚名占籍所能尽言,但边地虚额无疑是影响唐代边镇军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军籍勘简弛缓的时候,唐政府加强了军额控制,每道、州、军都素有定额。但诸道额外兵也绝非仅有,这些额外兵只有在唐廷的允许下,方可转入额内,因为转入额内,就须正税供给,列入军费预算之内。又由于唐兵军饷发放原则是:“倚行伍之数,讫资廪之具”,按“分”配发,故兵额是预算军费的主要依据。各道经费在此基础上,配定其额。藩镇将帅利其“阙额衣粮”,多张虚簿,导致唐军“营垒多虚。”军额虚占再也不是军费耗散的问题,已上升为国政之弊。
收稿日期:20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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