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运行的一般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0)05-0029-08
一、引言
人有效用最大化的冲动,但理性有限且信息不对称。制度可以对人们之间大量的合作与冲突加以控制和引导。[1]它可以扩展人的有限理性和提高信息对称度,即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表现为供求,价格是供求的杠杆,交易费用也是市场供求最终价格的一部分,所以可以将制度融入供求体系中,进而探寻制度如何帮助市场完成资源最优配置、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制度何以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从其研究对象着眼。科斯(Coase)认为,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明晰界定,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2]以此为起点,经济学家将对制度的研究集中于产权、交易成本上,并进一步延伸至契约和国家。因此可以将制度理解为以产权、契约和国家为基本内容的为降低交易费用而存在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个人效用最大化条件下的交易规则。具体地,制度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3个方面:经济行为可以理解为各种有费用的交易,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产权、契约和国家为制度的3个合理内核;制度内核存在最优配置。进一步地,交易主体的特征、交易形式和交易内容均具有可观察性,这就为确定在某一交易下选择最优配置的制度内核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对制度内核各部分及对交易本身特性的理解程度决定了我们在面对不同的交易时是否会选择出最优配置的制度内核,能否实现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最大化人的效用的功能。这是我们研究制度运行一般路径的逻辑起点。
二、制度运行的一般路径
研究制度运行一般路径的思路是,先明确制度各个内核的运行路径,然后研究制度整体的运行路径。这一研究是以市场的价格机制为导向,以制度3个内核各自的特性为切入点来进行的。同时,在研究3个内核中某一个时假定其他两个内核为外生。
(一)产权运行的一般路径
产权包括对资源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有可分、可让渡、可明晰等。[3]以此为起点,在产权运行中需要考虑3个因素:一是产权是否存在初始配置;二是产权主体是否已经充分使用了手中的产权;三是产权能否于市场中流动。需要完成产权的初始配置是为了使合价值规律的经济行为得以形成,避免诸如“公地悲剧”事件的发生,即实现社会的有序。需要让产权主体充分使用产权是保证产权主体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开发,避免频繁流动及额外成本的增加。需要产权于市场中流动是为了保证最大化资源的价值,避免因产权主体开发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而形成资源价值的无谓损失。
1.初始配置阶段。在产权初始配置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产权是否清晰地配置给了不同的产权主体。而产权配置的比例与部分的合理性在这个环节可以不予考虑,原因是不同部分、不同比例于不同主体间的配置不是由产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其取决于第三方强制力量。如果产权的主体不够明晰,就会给一些人利用产权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提供机会,也就是会使交易费用增长,这会表现在交易品的实际价格上(见图1)。
2.主体开发阶段。产权配置给不同的主体之后,之所以会继续对交易费用产生作用,是因为产权主体可以利用手中的产权去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提高自身的博弈能力,具备了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是合市场规律的(见图2)。
3.市场流动阶段。受自身条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产权主体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将手中的产权对交易费用的降低作用开发出来,此时就需要产权的市场流动,让其他有能力的主体来实现产权的剩余功能。产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于不同主体间的让渡来参与经济活动,我们称产权于市场中的让渡为产权的流动性。产权的流动性体现为产权的不同组成部分和不同比例于不同主体间的让渡。而产权作为制度的内核之一,其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由于各种交易最终都可以用资产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来衡量,因而产权的流动性可以体现为交易中价格的变化。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产权的不同比例、不同部分于不同主体间的让渡与交易价格联系在一起(见图3)。
通过产权于不同主体间的流动,产权结构得到不断的调整,并且这种调整越来越适应产权主体各自的特征与经济环境。这样就会使产权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开发,产权结构的主体适应性不断得到增强,即在某一具体的交易中产权结构更加合理。产权结构的合理化程度与交易费用间的关系如图4所示。
(二)契约运行的一般路径
不完备性是契约的基本特点。契约的不完备性指的是契约不能完全消除委托人、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垄断偏好等来增加交易费用的可能。[4]虽然契约具有不完备的特点,但契约的完备度却存在着高低之分。正因如此,通过提高契约的完备度来降低交易费用成为可能。
提高契约的完备度可以从3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签约前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了解;二是签订契约时的文字表述;三是签约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履约行为。对于签约前双方的了解,主要是保证委托人与代理人对双方的信息有比较充分的认知,避免其中一方利用对方信息的不完备来增加交易成本,这一时期为信息完备阶段。对于签订契约时的文字表述,主要是强调契约在订立时要尽量保证文字的表述要准确区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责、权、利,尽量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来界定,避免因措辞不当而增加交易费用,这一时期为表述完备时期。对于签约后契约主体的履约行为,主要是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契约所约定的情况主动积极地履行契约,避免如道德风险等履约行为的发生,从而增加交易费用,这一时期为行为完备时期。
(三)国家运行的一般路径
具有其他第三方所不具备的强制力是国家的基本特征。[5]这种强制力可以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使交易双方获得正常市场供求下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即国家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国家的这种强制力亦即国家强度,国家强度适度的提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那么,国家强度是如何实现降低交易费用功能的呢?首先是国家机构的完备度。国家机构是国家实现其第三方强制力的基本工具,市场中各种交易的复杂性要求国家有相对应的具体实施强制力的机构。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横向上的全面性和纵向上的完整性;二是国家机构间的协调性。完整性和协调性使国家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如降低委托人的时间成本、信息成本等。其次是国家行为的持久度。它指的是国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对相同的交易进行干预时采取相对稳定的行为。再次是国家管理的完善度。它指的是国家对行使强制力的机构及行为主体的管理,其能够保证国家不断地完善,及时地修正国家管理者利用其控制力侵占委托人利益的倾向,保证国家作为第三方始终处在委托人的信任范围之内。上述三点主要是保证委托人要对国家有良好的预期,相信其能帮助自己获得其他方式所得不到的收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如若不然,委托人就会取消国家的强制权力而重新寻找代理人。
国家机构的完备度、国家行为的持久度、国家管理的完善度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国家强度。三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可逆性:国家机构是国家得以形成的必备要素;国家行为的持久度是国家形成后能够使其强制力保持下去的关键;国家管理的完善度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其自身的激励作用已经逐渐消失、效率下降、委托人要求提高时能否继续保持与委托人博弈的核心。这三者符合国家由外到内,由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的基本路径,因此,国家对交易费用降低作用也应该是渐进的,否则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具体情况见图6。
(四)制度运行的一般路径
制度的运行路径是在制度内核运行的基础上形成的,制度运行一般路径的关键是制度内核共同协调实现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这就需要清晰地了解制度3个内核于制度中分别担任的角色。
首先,产权本身不具备使自身明晰的能力,它只有依靠国家这一强制力量来帮助其实现配置、主体功能开发及市场的流转功能,所以国家强度与产权的明晰成正比。
其次,契约是用来表明交易双方相关内容的一种形式,其本身也不具备使自身完备起来的能力,也需要第三方力量来促使其完备度得以提高,因此国家强度与契约的完备度之间也是成正比的。
再次,产权的明晰、流转需要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约束,契约恰好可以明确产权于不同主体间配置与流转的情况,使得产权于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更具信度,更利于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这说明契约完备度与产权的配置、流转的完备度亦成正比。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属于公民集体行动寻找出来的一个代理人,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也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稳定性较强,我们在考虑制度三要素间关系时假定契约完备度对国家强度的影响为外生的。上述制度三内核的关系如图7所示。
图7 国家强度与产权完备度
图7给出了国家强度与产权完备度之间的关系,契约完备度与国家强度的关系、契约完备度与产权完备度的关系与此类似,这里以一种关系为例加以说明。C为国家强度,P为产权完备度,可以看到随着国家强度的提高,产权的完备度也相应提高。如图7(a),在国家强度与产权完备度曲线中,产权完备度增长速度渐缓是因为国家强度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同时制度租金的耗散与制度激励
上述分析表明,制度在其合理内核的协调运行下分3个阶段实现其降低交易费用这一功能。
三、结束语
制度作为一种促进市场交易更加合乎经济规律的有力工具为现代经济学所吸收,其主要价值在于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更高级的市场供求均衡。基于这一前提,本文着力研究了在国家、产权和契约为制度的3个合理内核的假定下,它们是如何来借助自身的特点及其在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来帮助制度实现降低交易费用这一功能的,给出了一个关于制度运行的一般路径。这一路径可以用来对不同的具体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作出指导,也可以根据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确定相关的制度指标,利用这些指标对制度的合理性作出检验。
[收稿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