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论文

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论文

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

谷 硕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 民商法涵盖着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的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产物,在民商活动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民商法作为保障市场基本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进行优化。本文主要是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简单的说明,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进而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作出保证。

关键词: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

我国的民商法在经过多年的完善和发展之后,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对市场经济中的很多问题都发挥出了自己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最为基础性的内容,在民商法的确立和实际操作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不仅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发展,还会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尤其是现在面对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中,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更是得到了重要的凸显,已经与市场中的很多行业领域的内容都进行了良好的融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对其实施的路径进行完善和优化是非常必要的内容。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是出现在罗马法当中,其中的善意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基础。在近些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之下,市场交易的活动也得到了增多,在这样的形式下,使用法律手段来对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维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在我国来说,有关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说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从语义说的角度来说,它是主观性的将诚实信用原色的定义与概念作为基准,然后引入到民商法的内涵当中,进而提出禁止对民事活动当事人作出信用欺诈行为;从条款说的角度出发,这个原则没有足够的外延性,但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强制效果;就双重功能说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法规与道德的融合,对两个方面都有一定的约束性和的调节性,能够及时对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进行有效的补充;立法者意志说的看法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主体应有的权益进行保证,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和谐发展。从根本上来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民商经济活动需要一定的原则来进行制约,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商矛盾的问题进行良好的化解,进而对整个市场行为的稳定进行维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在物权法领域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物权的公示和公信上面。首先是在进行公示的时候,要保证是面向社会的,其次是要在商业的交易的活动中保持公信。商业活动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趋利性,在这种特征的印象下,公示可以更好的对交易活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行保证,同时还可以更好的对一些不必要的纷争进行规避,进而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进行保证,进而更好的对民商交易行为的安全性进行保证。想要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进行合理的保护,物权必须是要经过公示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具有法律的效力,避免出现钻法律空子的问题。总体来说,公示行为和公信行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了有效的保证,这就说明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约束下,才能对市场交易的是诚信环境进行保证。

综上所述,落叶松林降雨再分配过程中水化学特性与降雨相比,pH值、Mg2+含量在各分配过程中下降;Ca2+、Mn2+含量升高;Zn2+含量在穿透雨及坡面径流中下降,其它过程升高;Fe2+含量在穿透雨及树干径流中下降,其它过程升高;含量在穿透雨中升高,其它过程下降。

(二)在债权法领域的应用

对于债权法来说的,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体现就是变更合约方面,能够在对合约内容的公平性进行一定的保障;其次就是合法拓展已经签订的合约义务内容。因为现代市场交易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合约的期限和双方义务都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因此在出现合同法变化的时候,需要对的合同法双方的义务进行认真的确定,进而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相关的债权合同比价具有更加明晰的条款,各方面的界定也比较都比较明确。将债权法作为约束前提,民事合同也在义务与权力约束的范围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延展,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改变合同义务或者对其详细划分,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来遵守[2]

三、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内涵和概念界定不清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和概念方面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明确的界定,主要有四种说法,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是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解释,但是并没有给出清晰的概念界定,这就会导致司法人员无法对案件进行有效的判定。

(二)序位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的民商法实际内容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序位上比较靠后的,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的排位依次是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从这里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活动中的价值虽然高但是却需要得到而更多的重视。基于这样的现状,需要在《民法典》中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引用,将这项原则引入到其中,并且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同时还要在《民法典》中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全部民事活动都应该遵从的重要原则[4]

(三)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

民商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涉及,并且也将在很多法律中都将其作为指导原则,覆盖性地呈现出较为广泛的特征,但是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却很少,这样是不利于进行法律实践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贯彻落实到各项的法律细节当中,这就导致它在很多法律实践中成为一种空谈[3]。另外,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也会对市场交易等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也会发生不少的失信事件,交易双方很容易就会因为双方的利益问题出现一定的问题,进而导致交易出现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进行合理的解决,就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直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民法中的内涵就没有一个过于明确的界定,应该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进行重视,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对这个原则的组成要素进行明确。对该原则的使用标准进行健全,进而对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同时还要对立法和实践领域的隐患和漏洞进行杜绝。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的时候,需要与我国目前的国情进行结合,同时还要对未来的市场经济形势进行一定的预测,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明确。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

上个世纪80年代,有着高原明珠美誉的滇池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将滇池治理列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标志性工程。“九五”以来,国家连续4个五年计划将滇池纳入“三河三湖”治理重点。

(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和物权法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说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最高准则,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是比较靠后的,都没有将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是第一序位,这样的情况是极为不符合理想的,没办法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利用。

参与本次研究的133例乳腺癌患者中,人均切除淋巴结(32.3±14.7)枚,共1995枚。每例检出前哨淋巴结1~5枚,平均3枚,共399枚;每例检出非前哨淋巴结5~20枚,平均(12.5±2.4)枚,共1596枚。

(三)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机制

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效用发挥进行保证,就不能只是将该原则停留在法律的层面,应该将其与市场的市场实践进行融合,在市场的各个环节中都进行应用,通过在这样的方式来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真实的凸显。就现有态势来看,相关的部门还要建立一定的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有效的落实,使其能够真正地得到实施,接受来自各界的监督,进而构建尤其一个全面的监督管理体系,让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资本得到必要的重视,使其能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驱动因素。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可以称为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也是最为基础的原则,但是就现有的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想要让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进行有效的规范,民商法作为重要的法律内容,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需要得到提升,要逐渐建立起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通过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约束来保证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出诚实信用应用的价值和功能。

[ 参 考 文 献 ]

[1]孙冀鹏.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7(01):13-14.

[2]刘家琪.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3):17-18.

[3]蒋倩.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14):15-17.

[4]马利婷.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实施策略解析[J].法制与社会,2018(33):16-17.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191-02

作者简介: 谷硕(1994- ),女,汉族,吉林通榆人,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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