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诉讼论文,学术研究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概况
(一)方法论与研究特点
2003年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继续向纵深的方向推进,涉及的范围广泛,研究成果可喜。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实务界和理论界联系的不断趋于紧密,各种形式的联合研讨和共同攻关,使诸多理论研究成果很快转化为用以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从而使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加明显、更趋稳定。
(二)学术会议
1.2003年7月,在海南召开了《民事证据法》(第5稿)研讨会,会议由民诉法专家和民法专家参加,主要从民事实体法的视角审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法草案第6稿。2.2003年9月,在新疆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小年会”,会议由最高检察院和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主要讨论民事抗诉中的有关问题。3.2003年10月在珠海召开了“审前准备程序理论国际研讨会”,该会由最高法院召集,讨论了审前程序的设置理念、模式、方向以及应注意的问题。4.2003年12月,在广西南宁召开了诉讼法“大年会”,会议讨论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与仲裁的互动关系等问题。
(三)学术著作及论文
学术著作主要有:刘敏著《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李龙著《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原理》,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张卫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童兆洪著《民事执行前沿问题》,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等等。译著有:周翠译,德国奥特马·尧厄尼希著《民事诉讼法》等。不完全地统计,今年已经发表的(不包括年会中提交的50余篇)民诉论文超过550篇。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本年度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一部分是与往年相同的,或者说是去年研究的继续,如简易程序、检察抗诉、再审程序等等经久不衰的热点问题,便是如此。这里仅就以下方面的十大问题作出简介:
(一)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本位是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注: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所谓程序本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诉讼过程,而不是以诉讼的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为了确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应当确立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的原则,并同时强化程序的约束机制。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加强对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同时要在其宪法化、国际化与本土化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二)程序的多重视角:对于诉讼程序,应当从人权、法治、民主和经济等多个视角加以观察,而不是仅仅从工具主义的单一视角加以认识。(注:于立深:《程序的多重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这种观点认为,民主视角的程序主义关注的核心是“程序的控制权”的归属和分配,程序价值的首要内容是“参与性统治”;程序的民主形式通过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程序对话机制和参与机制表达出来的。
(三)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利益法学的基本原理,来探求诉的利益。(注: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诉的利益可以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强调原告谋求本案判决的适当性与必要性来限制司法权作用的范围,进而达到立足于国家利益的立场限制诉讼的运用这一目的;二是以现行法上的权利体系作为对照分析的蓝本,面对新的社会形势的需要,不断通过扩展司法的口径来形成新的权利。可见,诉讼利益观与司法能动主义有关。
(四)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系统论:这种观点认为,原则是有份量轻重之分的。(注:粟峥:《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系统论》,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份量。导致这种份量差别的决定性因素有二:原则蕴含的价值量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就立法而言,立法者创制民事诉讼思维规律的方式是“原则—规则”模式;从司法意义上讲,法官据以定案的逻辑依据顺序则是“规则—原则”模式。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局限性,致使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空洞,当事人主体地位弱化,使之失去其约束性和宏观指导性。(注:何文燕:《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评析》,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廖中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和裁判公开制度。(注: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
(五)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所谓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注: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这种观点并进而主张,未来的民事诉讼法的设计,既不能固守超职权主义模式,也不能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一种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折衷的观点。
(六)释明制度:与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有关,释明制度也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释明权理论作为职权主义的积极内容被保留下来,成为对当事人主义的重要辅助和补充。(注:杨钧、秦嬿:《论释明制度》,载《法学》2003年第9期。)释明由权力转向义务,在倡导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融合、交错的相对对抗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模式之下,诚信释明、中立释明、规范释明、适度释明的司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推行深化。
(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和程序不合法;非法证据的排除属于第三种情形。(注: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并未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在考虑是否采用非法证据时,应采纳重大违法的实质性标准,并进行多方面的利益衡量;对该规则应从宽解释,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这种观点还认为,应当将私人侦探合法化。还有的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国内对于非法证据的关注仍停留在应否排除这一价值层面上,但是对于什么是非法证据、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如何排除等这些系统性机制与规则注意不够。(注:魏健:《非法证据:前提、认定机制及排除》,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
(八)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全面发挥和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注: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这种观点认为,在确立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案件的诉讼性质与非诉讼性质;案件的财产性质与非财产性质;适用程序的繁简性质;审理案件的阶段性;诉讼案件审级阶段的不同性;结案方式等等。有的学者尖锐地指出: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诉讼费用制度,让法院接受了利益的驱使,使法院这个行使审判权组织,增加了创收的经济职能,使法院在一只手持天平的同时,另一只手还要拿算盘,这必然会损害法院公正裁判的宗旨。民事案件的上诉费不应完全由当事人承担,因为有时错误的裁判是由法院引起的。(注:尹茂国:《民事案件的上诉费不应完全由当事人承担》,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还有人认为,民事诉讼胜诉当事人应具有费用求偿权。(注:杨剑:《试论民事诉讼胜诉当事人之费用求偿权》,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所有这些观点,皆言之有据。
(九)“执行难”与民事执行权的定位问题:作为一种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能力与可能性,民事执行权在属性上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完全的行政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介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具有明显的边缘性。(注:谭秋桂:《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与这种观点相似,有人认为,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点应当是:厘清执行权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由法官以司法的行为方式行使司法权,由行政人员以行政的行为方式行使行政权;以司法权与非权力主体的权利制约行政权,再以二审终审制度制约司法权。(注:严仁群:《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执行难”依然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为了解决“执行难”,除实行执行体制改革外,就是要强化执行意识。还有人认为,应当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注:彭世忠、郭剑:《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十)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推动:最高法院于2002年4月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难以执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包括医疗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诉讼等,与实体法的明确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落实起来未必合理。对于自认法则的规定前后有矛盾,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规定不清等等。(注:罗筱琦、陈界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有的法院还专门就其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问题。(注: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有的学者鉴于该司法解释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证据问题的重要性,高呼尽快建立《民事证据法》。(注:王茁霖:《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若干探讨——试评法释[2001]33号的有关规定》,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切实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建议赋予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推行“调查令”制度。(注:万长红:《切实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职能》,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杨志彩:《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6期。)为了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建立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注:陈雪萍、饶彬:《论建立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6期。)举证责任的分配始终是证据法学中的热点问题,有些学者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研究。(注:翁晓斌:《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为了能够深刻地揭示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真谛,有学者阐述了该学说的创始人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不适用规范说”。(注:李浩:《证明责任与不适用规范说——罗森贝克的学说及其意义》,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有学者论提出,举证倒置可以通过4条途径来实现: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法官裁量;当事人约定。(注: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也有学者认为,基于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的要求,要求获得一种抽象的、又依赖于法官主观认识的证明标准是不可能的,这种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注: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