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小断发展,居民平均收入水平逐年上升,但个体之问也存在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应的税制改革来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问题,以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个税改革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还涉及到国家的治理问题。良好有效的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财政政策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经济高效持续增长,但这种倾向于“效率优先”的税收政策虽然符合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目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效率优先”原则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基尼系数一度超过0. 44的警戒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自然人只有1亿人左右,仅占当年全国总人口的7.39 %;从纳税贡献度来看,近年来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在65%左右;而拥有社会财富80%的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全部个税的10 %(曾之红,2018) 。因此,全社会对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对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己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及现状分析
1980年9月10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1993年至2011年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了3500元,税率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不变的是一直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2008年3月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9月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税率为5%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七次修改,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1994年仅为72.67亿元,到2017年达到11966亿元(景红华,2018) ,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三大突破:一是首次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个税目综合征收;二是增加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等专项扣除;三是采用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申报办理汇算清缴,仍然采用七级累进税率,级距作了小幅调整。
三、个税改革的影响分析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首先,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看,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考虑适应未来个税进一步改革前瞻性需要,草案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是根据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和平均每一就业者赡养抚养负担比例测算确定的。该标准覆盖了当前的基本消费支出平均水平,还留有一定的余地。
2. 其次,从专项附加扣除看,考虑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对综合所得拟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基础上的叠加扣除,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目标。
3. 再次,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看,为减轻适用较低税率人群的个税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对综合所得将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 %-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 10%, 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这就使一般中低工薪阶层税负下降明显,减税措施更具针对性。而30%, 35%, 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特别是为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保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
四、案例分析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四个税目,其中工资薪金收人是我国居民收人的主要构成部分,工资薪金所得也是个人所得税的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胡丽平,2018) 。因此,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按家庭为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家庭综合所得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以武汉市某纳税人月平均收入10000元为例,按照“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五险一金”扣除标准为1837元,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税前收入为8163元。调整前,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63元(10000-1837-3500),对应税率为2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77.60元(4663x20%-555);而调整后,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163元(10000-1837-5000),对应税率为1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6.30元(3163x10%-210)。可见,起征点调整后每月个税减少271.30元,年应缴纳个税减少3255.60元,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税后年收入3255.60元。
五、个税改革的重大意义
1.个税改革有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纳税人意识不仅仅包括缴纳税款的义务,还包括纳税人权利意识。我国目前的税制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纳税人意识很难激发出来。此次个税改革因其直接关系到居民个人的钱包,因此有助于唤起人们的纳税意识。
2.个税改革倒逼税收征管机制进行巨大的改革,进而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推动征管现代化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牛鼻子”和“主引擎”,必须把握深化改革的总体趋势,认真总结征管改革的实践经验,实现治税理念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征管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治理环境的现代化和税务人的现代化。
3.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个税综合征收将使得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力增强,同时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力意识也会得到激发,两者互动的结果,是让国家更好地回应纳税人的需要,纳税人对政府的改革措施更理解,进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胡利平.个人所得税改革草案要点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10):182-183.
[2]曾芝红.收入分配功能导向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重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2-56.
[3]景红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与完善[J].财税探讨,2018(27):9-13.
论文作者:张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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