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博物馆论文,发展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6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4-0156-05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办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填补了公办博物馆门类上的空白,弥补了国家因财力不足而无法对所有文物和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护的缺憾,是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学界对民办博物馆的研究极为薄弱,虽有赵志刚[1]、宋向光[2]、丁海涛[3]等学者对我国民办博物馆特点与发展现状进行过简单的分析,但总体上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缺乏在国际视野中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一、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脉络梳理
博物馆源于收藏。收藏分为两大系统,国家收藏和民间收藏。“民间收藏”与“国家收藏”同等重要,加入民间收藏,创办民办博物馆,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形式。
(一)民间收藏是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基础
民办博物馆源于民间收藏,又高于民间收藏。民办博物馆是民间收藏的延伸、提高和发展方向,代表了民间收藏的水平和实力,又体现了民间收藏提高和发展的趋势。尽管民办博物馆目前在形式和内容上仍然保持着个人行为的色彩,但它比单纯的个人收藏行为更规范、更完善、更高级,与社会的联系更紧密。其进步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点:收藏目的由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对收藏品的质量要求大大高于民间收藏;建立民办博物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
民间收藏者投资博物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种是出于公益考虑,收藏者自己办博物馆,想把自己多年的收藏与更多人共享;二是出于经济考虑,想达到以藏养藏的良性循环;三是企业办馆,投资建博物馆纯粹是为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或了却投资者个人的文化情结;四是可以使文物收藏合法化。
(二)收藏热促进我国民办博物馆的自发发展
乱世存金银,盛世兴收藏。收藏热是国泰民安的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悠久而厚重的文化传统,持续升温的文化需求,文物市场的逐渐开放,促成了民间收藏的逐渐兴起。随着藏品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许多收藏者不再满足于自娱自乐和同好之间的鉴赏,而是有意将收藏推向社会,以满足让更多的人了解藏品的展示需求。民间收藏公开展示的热情越来越高,各种类型的藏品展示和交流活动频繁举办,这些活动或由收藏家个人举办,或由民间收藏团体举办,或与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合作举办。这些展览在扩大收藏家社会影响的同时,也为民间收藏转化为民办博物馆奠定了专业基础。[4]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文物管理政策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认了文物所有权的多种形式,明确规定了民间文物的合法来源,为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996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审批注册私人博物馆,赋予私人博物馆合法地位。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把民办博物馆列入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为其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提供了政策依据,使民间投资兴办博物馆的热情高涨。中国民办博物馆的发展进入第一个高潮。
(三)政府管理促进我国民办博物馆的自觉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使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2001年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博物馆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公民个人兴办博物馆,这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办馆的积极性。2002年10月28日,新《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其中第五章专门为民间收藏文物立法,用“国有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收藏单位”这两个概念表述,明确许可民间收藏文物,从而结束了民间收藏无法可依的历史,扫清了创办民办博物馆的法律障碍,使我国民办博物馆建设进入第二个高潮。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发布,将博物馆列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大量民间资本开始涌入博物馆事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对博物馆实行藏品管理,并对博物馆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这一政策的约束下,方兴未艾的民办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健康发展。
2009年11月18日,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这在我国博物馆史上尚属首次,表明国家最高主管部门开始正式关注民办博物馆业。2010年1月29日,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正式使用“民办博物馆”的称谓。2010年4月23日,中国博物馆学会民办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宣布成立,标志着民办博物馆开始获得业务上的指导。自此,我国民办博物馆在民间收藏的持续升温以及博物馆多元化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目前全国大部分民办博物馆都陷入了经营困境。资料显示:从1996年至今,全国注册了近700家民办博物馆,但现在生存下来的只有不到5%,而这5%里面大部分的博物馆还是靠一些投资者在艰难地支撑着。[5]民办博物馆在辉煌的外表下艰难生存,既有外部因素,也有民办博物馆自身的原因,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从1997年诞生到现在,民办博物馆甚至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界定,管理部门先后几易其名:从“私立”、“私人”、“非政府办”、“民间”到“民营”;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新出台的《博物馆条例》则称之为“非公办”;2010年初,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则最终称之为“民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办博物馆定性为“文化事业单位”,而民办博物馆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身份定位,给民办博物馆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尴尬和困难:由于是非企业单位,不允许有经营一项,在年审财务报表上既不能够出现盈利,也不能够出现亏损,但在缴纳城市各种能源使用费时,却按照经营性企业标准执行;由于是“民办”身份,民办博物馆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财政补贴方面很难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持,无法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6]这样形成了一个怪圈:民办博物馆和公共博物馆承担的社会功能一样,都是文保事业,但国家不给民办博物馆财政拨款,民办博物馆自身要生存却没有经营权。可见,身份定位不明确,严重阻碍了民办博物馆的生存和发展。
(二)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
我国有关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虽然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对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公益文化事业有扶持性规定,但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且主要针对公办博物馆。近几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博物馆的进一步发展,但这些政策主要是部门规章,效力主要是行业管理。由于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应整体较弱。虽然提出了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但只是宏观导向性的,缺少基本法律和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的支持,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虽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博物馆领域,但因无法可循,使得相应的地方法规难以出台,很多优惠措施无法量化,难以落到实处,所以一些民办博物馆一经开张即止步不前,甚至难以为继。
(三)政府管理缺位
近20多年来,随着收藏热的升温,由于法制和监管的缺失,各种民办博物馆“遍地开花”,不仅没有出现百花齐放的景象,反而伴生了很多乱象:企业宣称要建博物馆,优惠拿地后却作商业开发;利用博物馆名号抬高藏品身价,然后高价转手,有的甚至把博物馆开成了文物商店;有的博物馆关门后馆长无影无踪,已经登记备案的文物也不知去向;很多“山寨博物馆”应运而生,躲开监管,自娱自乐,等等。究其原因,这与民办博物馆和文物部门缺乏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者有不愿管的思想有很大关系。在这种观念影响下,管理机构将民办博物馆作为开办者的个人行为,有能力则办,无能力则关,总体上缺乏对民办博物馆的宏观战略规划管理,缺少发展环境的营造,缺少对其运作能力和运营状况的了解。按照这种自生自灭的管理思想,管理机构很少去干涉民办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业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但是,管理机构因此而放弃管理责任,特别是放弃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扶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是与管理机构的社会责任相违背的。[2]
(四)发展思路不清晰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收藏者开始投资,参与社会文化事业,但许多民办博物馆在创建之初对于市场运作缺乏明确的认识和必要的准备,对于自身的定位及发展思路不清晰,与公办博物馆雷同。他们在藏品收集上存在着片面追求珍稀品甚至是国宝级艺术品的误区,而没有找到真正适合他们自身发展的市场空间。在运作上,许多民办馆缺乏参与意识,在与旅游业或商业的结合以及同仁的联合上未发挥积极性,或者过于依赖创办人持续投入,或者仅仅把希望寄托在藏品的流通上,而没有致力于诸如艺术品的复制、仿制、拓片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新产品的开发上。事实上,民办博物馆是一种“非营利性”的公益服务机构。创办民办博物馆的过程中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在建好后还需不间断地投入才可能使博物馆正常运营,其边际成本数目惊人,很难依靠创办者个人的力量来维持。一旦“以藏养藏”的战略难以实现,而创办人又无力继续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运行很快就会陷入困境。我国绝大多数注销的民办博物馆是由于创办人无力继续投入而关门歇业的。
三、国内外民办博物馆发展环境差异分析
发达国家民办博物馆事业兴旺,发展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其发展环境与我国存在显著差异。
(一)财税政策差异
在发达国家,针对私立博物馆的财税支持政策非常成熟。私立博物馆一经注册或登记,即受到“税法”、“信托法”、“遗产法”、“公司法”等法规的支持。如美国的私立博物馆在法律上被称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美国国税局提出申请,通过组织评估和运行评估获得免税资格,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于:慈善性捐赠的税收减免;免征投资收益税和财产税;对运营收入或来自门票、销售、餐饮、停车或其他费税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在法国,如果企业出资成立基金会建博物馆,政府会为该企业免税60%。正是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国外博物馆长期以来才能获得持续、规范的社会资助。
由于我国民办博物馆在性质上比较模糊,不仅很难纳入财税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即便能够受益,仍存在着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兴办民办博物馆的优惠额度太低,导致企业和个人兴办或捐助博物馆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不仅如此,法律法规同时还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只能由国家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接受,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允许扣除。而这些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没有一家与博物馆有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博物馆(公办)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收营业税”,但这一优惠措施却不包括民办博物馆。文化部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虽然有“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规定,但由于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无法取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因此难以制定出税费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差异
在国外,收藏家想开一个私立博物馆,收藏者要把自己的收藏品无偿捐赠给某个基金会或成立一个基金组织,也就意味着把私人收藏变为公共性收藏,藏品的处置权也从财团法人或个人剥离,从此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由作为公共托管机构的基金会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来讨论决定历年的预算、需要增加项目、人员费用的自然增长或减少、资金筹划等重大事项。而博物馆的经营管理则由董事会委托的馆长在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负责。捐赠者只拥有博物馆的冠名权,无随意处理藏品的权利。所以,国外的私立博物馆,只是名义上的“私立”,实际上它已成为社会财富,实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但在我国,民办博物馆仍然是谁拥有藏品谁办博物馆,所有权一直没有转移,仍然归开办者(藏家)个人所有,这会给博物馆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诸多局限。一个收藏者可能拥有绝佳的文物鉴赏能力,但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民办博物馆如果没有“造血”功能,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繁荣。
四、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虽能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只能在借鉴的基础上勾勒出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未来走向,以期能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
(一)政府应通过完善法规为民办博物馆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在我国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问题中,不少问题的出现均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所致。对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勇超建议,政府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民办博物馆促进法》,从而为我国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该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3]
一是依法明确民办博物馆的性质。经营是民办博物馆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尚没有把博物馆经营这一世界性课题提到议事日程,在主观上尚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博物馆作为公益事业不可以经营,所以出现了民办博物馆的身份界定不明问题。实际上,由于公私博物馆承担的社会功能是一样的,其基本属性都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博物馆不应该也不可能因投资人的不同而改变其基本性质。现行法律规定民办博物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不仅使其很难享受财政拨款,还要缴纳各种税赋,运营极其困难,建议把民办博物馆定性为“民办法人公益组织”(或“民办法人事业单位”),民办相对公办而言,公益相对营利而言。这种名称简单明晰,不易发生误解。在定性为公益组织后,应允许民办博物馆开展多渠道的经营活动,以筹措运营资金。作为社会公益组织,民办博物馆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监督,把运营的营利部分再投入到博物馆的发展中去。
二是依法确立民办博物馆的法律地位。民办博物馆相对于公办博物馆而言,只是办馆藏品、经费来源和举办者不同,其办馆方向、藏品保护和服务目标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因此,我国要保障民办博物馆与公办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国家立项、政策扶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银行信贷、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文物划拨、免费开放等方面与公办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依法制定各项促进举措。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办法;要考虑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应该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陈列展览等方面,要与公办博物馆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国家要设置针对民办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和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公办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
四是依法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国家应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如:将民办博物馆明确列入社会公益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节省的资金用于博物馆建设;对于一般的民办博物馆,在实施重大工程时,政府可以设立免息或低息的贷款,或实行场馆建设补助;土地采取优先供给,价格按公益类用地计价,降低民间兴办博物馆的成本;对免费和低价收费的民办博物馆,按参观人数、展览次数和规模等级给予经费补助;对于那些最终将藏品捐献国家的民办博物馆,可以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给予日常办馆经费上的资助;对民办博物馆的珍贵文物维护和古遗址保护给予适当资助,等等。
(二)政府应通过加强监管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不能脱离政府即社会管理部门的有力支持。管理部门如能审时度势,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转变对“民办博物馆发展是个人行为”的认识,转变让民办博物馆“自生自灭”的观念,根据社会发展和民办博物馆发展状况依法制定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促使其产生效益,同时坚持宏观管理、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督导其行为,民办博物馆就会有快速的发展。如果管理部门故步自封,不能与时俱进,尽管在某一时期当地民办博物馆会有所发展,但不久之后就会出现发展乏力的状况。[7]因此,政府在出台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之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要落实政策,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当然,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可以参考对公办博物馆的管理方法。但是由于体制不同,产权不同,政策环境不同,因此管理方法也应当有所不同。针对民办博物馆数量多、种类杂、办馆目的不同、品质不一等问题,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规范管理,关键是抓住三个环节:设立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登记;执行年检制度,细化奖励与惩处;规范藏品退出馆藏系列的条件和批准程序。[8]
(三)民办博物馆应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
政府的扶持是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在目前情况下不可或缺。但民办博物馆不能完全依赖政府,要化解消极因素,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融入市场,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
第一,发挥特色收藏优势。民办博物馆里的藏品,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触手可及的物件,而其背后蕴含着大量生动有趣的故事和与观众相融相通的感性情结,这是一些公办博物馆所缺乏的,但却是民办博物馆的特色和核心价值所在。在对自身资源优势清醒认识的基础上,民办博物馆在办馆方向上尽量不要与公办博物馆雷同,尽量避免与公办博物馆比规模、比硬件,不要贪大求全,而要拓宽办展思路。紧密结合藏品特点,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利用好自身的特色优势,突出其资源的稀缺性、唯一性、专业性、趣味性,走专题化、精品化、特色化路线,同中求异,异中求特,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打造集知识性、艺术性和娱乐性于一身的文化传播平台。
第二,创新民办博物馆发展模式。通过对国内民办博物馆发展实践的跟踪研究,笔者预测,未来几年,我国民办博物馆将按如下几种新模式进行发展:“以物养馆”,即通过文物在市场上流通,从中所取得差额,以此作为博物馆运营资金;“以馆养馆”,即通过出售博物馆门票及相关纪念品、复制品、书籍等自身经营性收入来获得博物馆运营资金;“以商养馆”,即在博物馆中展示与“商”有关的产品,进行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基础素质教育,而博物馆是民营企业形象的代言人和名片,有效地展示企业的实力和精神风貌;“民办公助”,即政府建场馆,藏家提供展品,实行公私合营,内部机制实行民营企业的运作方式;“公馆藏私”,即由公办博物馆为收藏者保管和展示藏品,但藏品的所有权仍归收藏者的博物馆建设模式;“博物馆聚落”,即博物馆的创办者以特定的藏品为展示内容,在特定的地理空间内有意识建造或改造人文建筑而建立的博物馆群;“董事会模式”,其主旨是:藏品不归个人,以理事会托管的形式回归社会,博物馆的一切重大决策都由理事会产生,馆长实行聘任制。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民办博物馆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