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人的三类生死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类论文,现代人论文,生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用绝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谋生与发展的活动之中,“生”是人们关注的核心,而生的另一极——“死”,显然是人们极少去考虑的。实际上,许多人认为,死亡是无须考虑的,不仅是无益而且无法做到。所以,中国古代的圣人孔子才会说“未知生,焉知死”的话。但是,不去思考死,回避死亡的各种问题,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就解决了,更不意味着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死亡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复杂了。如果说,当代社会中人生的问题在不断地获得解决的话,那么,人死的问题则越来越解不开,甚至于越来越说不清道不明了。因此,有必要对现代人所遭遇到的三类主要的死亡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与探讨。
一 “生”“死”之界在哪里?
一般而言,生者与死者的状态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人们一眼就可以分辨出来。但是若从精确的角度来看,人之生与死其实是非常难以断然区别开来的,尤其是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医学上大量地运用各种维生的器械(如心肺复醒术)之后,人之生死更是难以分清,由此引申出许许多多复杂的问题。
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一般都以呼吸停止、没有任何生气来判别死亡与否;后来才有了心脏停止跳动的死亡标准;而现在则一般通行以脑死亡来做为死亡更精确的标准。可是,脑死亡一般很难直观地呈现,先进的维生设备在医院中又大量地运用,当人们发现自己的至亲者还有呼吸、心脏又在跳动,又怎么相信他或她已经死亡了呢?可见,死亡的标准如果说曾经是清楚的(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准确的),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反而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究竟生与死的界线何在?实在是一个大问题,在西方社会人们进行了持续不懈地研究与探索。
1821年,史密斯先生在《法医学原理》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死亡的定义:“虽然没有人敢说,他很清楚构成生命的是那些东西,但是我们都知道所谓的生命现象是什么。只要一提到生命,我们马上会联想到死亡。所谓死亡就是指,我们所熟悉的生命现象停止了。”这是一个十分含糊其词的定义,它并没有直接说死亡是什么,只是说生命现象的反面即是死亡。所谓“熟悉的生命现象”不外乎是呼吸、心跳、会动作等等,当这些人体的机能停止了,按这个定义也就是这个人死去了。可是,人们很快便发现,诸如像“溺水、电击”这样受到意外伤害的人,呼吸可能停止、心跳也可能停止,但只要进行及时的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他们就完全可能“活”过来。
可见,界定死亡变得越来越多样且十分的困难了。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心脏移植手术,终于将心脏跳动与否在判定死亡上的标准作用彻底消解了。脑死亡做为人类死亡的标准便必不可免地提了出来。但是,正如许多科学家指出的那样,人类的死亡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即使有了脑死亡的标准仍然不足以解决是“生”还是“死”的问题。因为,人之死亡实际上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瞬间便完成的。
人类的死亡是一个过程而非某一个片断的时刻,这使得界定死亡变得更加困难了。如果以呼吸停止为死亡,显然此时的人,他的心脏、大脑及细胞等都未死亡,那你怎么能断定其已死亡了呢?若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判定某人死了,可此人的大脑及细胞仍然是活的,你也不能断然说这个人就是死人。即使以似乎最为科学的脑死亡为判定人类死亡与否的标准,人们仍然可以说,这个人的心脏、细胞等等都未死亡,你怎么能说这个人死了呢?
1968年6月,世界医药科学组织评议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 确定了一套界定人死亡的标准,共有5条:“第一, 对周遭的环境完全没有反应。第二,完全失去反射能力和肌肉紧张度。第三,缺乏自发性的呼吸作用。第四,如果不用人工辅助器,动脉血压会剧降。第五,在没有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即使用人为的方式刺激脑部,病人的脑电描记图,仍然呈现绝对的直线反应。”这一关于死亡的标准明显是综合性、多样性的,它克服了在死亡标准方面长期的一元化的缺陷,从而避免了因死亡标准的单一性而可能造成的将活人当成死人的可怕悲剧的出现。
如果说,在人生的许多方面人们犯一些错误是可以原谅的话,那么,在决定一个人是死还是生的问题上是不能允许犯错误的。原因很简单,人生中的事件错了可以改正,而把活人当死人处理掉了就再也无法纠正了。
美国哈佛大学一个由医生、神学家、律师、哲学家等组成的委员会提出了一套判断死亡的标准,后来发表在《美国医学协会期刊》上,共包括4条:“1.没有感受性的反应力:对外界的刺激和内在的需要全然无知,而且完全没有反应——我们将这个现象定义为永久性昏迷。病人即使受到非常激烈痛苦的刺激,都不会发出任何声音或产生任何反应,连一声呻吟、肢体收缩一下、或者呼吸加快的现象都没有。2.没有任何动作或呼吸作用:医生必须观察一小时以上才足以判断,病人是否已不具有任何自发性的肌肉动作、自发性的呼吸作用,以及对任何痛苦、触碰、声音、光线等刺激,已不会产生任何反应。3.没有反射作用:病人因中央神经系统的活动已经停止,而进入永久性昏迷状态的证据之一是,病人缺乏反射作用,瞳孔固定而且扩散,并且对直射的强光没有反应。4.脑波电位记录图呈现水平状态:脑波电位记录图水平或相等电位状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到目前为止,哈佛大学学者们提出的这一判断死亡的标准已经受到世界各大医院的认可,并被广泛地运用于临床实践。
从人类历史上有关死亡判断标准的演变来看,长期以来人们都是从直观的角度来判断死亡与否。比如这个人面容毫无血色,没有呼吸之类。后来,世界各民族都出现过将思维、意识的现象归结于人之心脏的看法,所以,人的死亡也就自然而然地归之于心脏停止跳动。科学昌明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科学家发现心脏虽然不是思维的器官,但却是为全身提供必不可少的血液循环的动力“泵”,此“泵”的破坏,则意味着人患了非常严重的病;而此“泵”的停止,当然也就是此人的死亡了。但是,这二类标准不断地受到遍及世界各地所谓“死者复活”现象的挑战,事实上,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许多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者都被救活过来。可见这二类死亡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人类之生死现状了。
在历史上,人类各大文明系统内都有着许多关于人性、人的本质的讨论和思想。尽管看法很不相同,观点差异很大,但大多数人皆相信一条:人之异于禽兽者,在于人有精神和意识。这是人类摆脱动物界发展出文明与文化的根本,也是人成为万物之“灵”的本质所在。后来,科学也已经发现了人的大脑是思维意识的生理性器官,因此,当大脑已遭损坏,特定之人的精神思维意识都无法存在时,当然可以断定此人已经死亡,这是不言而喻的。可见,以脑死亡作为判断人之死亡标准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更是哲学、宗教、心理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使然。也由此可以推论出,在现代社会,要解决诸如死亡标准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依靠自然科学是远远不够的,要综合地运用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所有的文明成果才行。
在死亡标准的问题上,认识到人之死亡是一个过程而非某一短暂的时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既为人体器官移植创造了前提,而且还解释了许多所谓“假死”现象是如何发生的这个长期困扰人类的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也的确模糊了人类生与死的界线,造成了许多法律上的困境,使人们在是否确定病重的亲人已经去世时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处境。一般而言,人们感情上总是倾向于否定亲人已经离世的,况且医学上也承认在人体部分的死亡时人的另一些重要的部分还“活着”。如此一来,人们即使面对的是“植物人”,也会产生他或她只是大脑死亡了而肌体并没有死去的念头,这叫人如何抛得开、放得下呢?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脑死亡者也将可以被挽救过来(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许多死亡后被冷冻起来者,因为他们相信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迟早有一天他们可以被救活),那时,人类死亡与否的标准又将做新的规定了,一如历史上不断被修正的死亡标准一样。
人之“生”与“死”给人的感觉是如此的不同,它带给人的恐惧和痛苦又是如此的震撼人心,可是却难以确切地分辨清楚,以至造成人世间许许多多的悲剧,而且可以肯定的是,人类只要存在着,就必不可免地要承受这一悲剧,它是人生的宿命。因为无论科学如何发展,都无法完全确切地断定生死之界,实际上,也正是科学发展而使得人类的生死之界模糊起来。由此可知,人们不应该去追求绝对清楚的生死之界线,它不存在也实在无法求得。人们所能做到的就是:安于人类在生死问题上的模糊性的命运,承认并接受此在的医学科学提供给我们的死亡标准,以之确定是“生”还是“死”,这样才可能免除因内心怀疑此死是非死而导致的内疚和痛苦。毕竟总有那么一天,我们每个人都要步入死亡幽谷的,而你自己当然也不会希望亲人们因为无法相信你已死去而陷入情感上极大的痛苦、经济上极大的负担。
二 器官移植:合理?合意?还是合法?
人之生死之界难以确立的事实与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在当今社会的兴起而必须尽快确定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
一方面,正如上述,生死之界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就没有过完全的分清,所以有许多的“假死”现象的发生,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死亡已经被确立为一种过程而非某一瞬间,其界线也就变得更为模糊起来。既然这个人是死了还是活着都无法确切地判断,你又怎么能将其还活着的某些器官取下来供给他人所需呢?可是,另一方面,人体器官的移植已经在当今世界各地广泛地开展,这项最伟大的医学科学的发明之一已被证实可以挽救许许多多以前必然要步入死途者的生命,更多的则是使许多丧失某些器官功能者恢复了健康和健全,从而增进了人类的幸福。由于医学上已经证明,活性越强的器官才越具有移植成功的希望,因此,尽快确定患者已经死亡成为了保证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的基础,这就与人之生与死不易立即确定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事实上,以不可逆的脑死作为人之死亡的标准,就是为了给当今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广泛应用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当几位医生共同认为某患者大脑已经死亡并签署死亡证明书之后,便可以立即接上必要的维生机器,使死者其他的器官保持“活”的状态,然后就可以进行器官的移植手术了,当然要在患者生前就同意捐献自己的某些器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一名患者在生前便同意了将其某些器官在死后捐献给他人,而在其死亡与否的问题上也没有任何的不同意见,并且在器官的摘取和移植的过程中又没有发生什么意外,那么功德也就圆满了。可是,事情总不是那么理想和完满的,在现实中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比如,在患者还未死亡的时候就急于宣布其已经死亡,以获取更具有活性的人体器官;再比如,为了谋取暴利而进行非法的器官买卖,从而引发谋杀。事实上,在纳粹德国的集中营里,在法西斯日本帝国的试验室中,就已经出现过活体解剖和活体器官摘取的惨剧。历史的经验不能忘记,如果在制度上和法律上没有一个好的安排,本会造福于人类的器官移植手术也会演变成一场大灾难。所以,表面上的合理性就有可能掩盖实际上的不合理,这是我们认识人体器官移植问题,以及推动这一事业发展中要特别加以注意的。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进步,新的治疗方法将不断地被发明出来,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将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器官的需求量也必然会大大上升,虽然我们可以寄厚望于所谓“克隆”技术的完善将能够提供给社会充足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但目前的情形是,需要做这种手术者大大多于可供给的器官数量,于是,这在器官移植是否合理的问题之外,又出现了一个更尖锐的器官移植是否合意的问题。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病理学家洛伊先生预言:“将来,很可能三分之一的人,在他们生命中的某一个时刻,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可见,人们的确应该在自己意外死亡或其它原因死亡之后,捐献出自己可用的器官来帮助他人获得生命和提升生命的品质;可是,毕竟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中,受到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其文化素质及观念也不尽相同,所以,捐不捐自己身体上的某一部分,或者捐哪一种器官,都会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在许多问题上会有不同的看法,但人们也许都会认可对个人身体的器官是拥有绝对权力的,是不可强迫放弃的。在中国,普通百姓就受到传统的儒家的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思想观念之影响,而较难接受死后捐出部分器官的要求。1999年在台湾的白晓燕绑架案的杀人主犯被处决后,其捐献的器官中的心脏及肺就被人拒绝移植,原因是患者认为,如果移植了便会成为“狼心狗肺”。由此可见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之深了。即使是在较开放的西方社会,愿意捐献自己身体某部分者也不是很多的,仍有许多人希望死后能够保持自己身体的完整性。在犹太教的一些经典中,完整的尸体是人类在最后审判日重新复活的必要条件,这种观念也在相当程度上使人们不愿意死后捐出自己的某些器官。
在捐献遗体以供医学试验或器官移植的合意性的问题上,人们所遇到困惑实际上来自于理智与感情的矛盾冲突。从理智上而言,捐出自己的遗体既可救人济世,又能惠及家人,何乐而不为呢?可是,人又是一种充满着感情的动物,有时也会想象自己死后尸体被东挖一块西掏一块,实在是有些受不了,虽然理性可以告诉我们那时自己是毫无感觉与知觉的,可人之情感就是无法接受。这种情况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医学院中用于解剖教学的尸体十分匮乏的问题,也使得用于器官移植手术的人体器官极度地缺乏。
实际上,器官捐献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也是人生中的一个吊诡现象的显现,即:合理的东西也许不合意,而合意的东西也许又不合理。在人们的生活中,有许多合理的事情,如一些规则、法律强制性执行的东西,往往就不合人意;而有许多合人意的事又不合理,如人们渴望一夜暴富,瞬间成名之类。诸如此类的现象,造成了人生中理智与情感之间的紧张。要克服这种矛盾,现代社会应该尽快地制定出某些法律条文是必须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比较快速的发展,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者之一是走向了法制。当一个国家确立一条法律条文时,一般都是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最大多数人民的福祉为基础的,这是一种人类理性在社会发展中的表现。可是,特定的法律规定有可能与个人的愿望和部分人的想法发生冲突,使许多人觉得这是对他们的伤害。可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法律所追求的合理性仍然与人们生活中的合意性形成了矛盾。那么,是照顾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想法还是应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愿望呢?人们也许会同意还是应该按后者的利益行事。
由此可知,完善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在器官移植的问题上是至关重要的,也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了人道主义精神的实现,为了挽救许多人的生命或提升生命质量的需要,也为了医学科学更快的发展,应该尽早大规模地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工作,这不能等到所有的人皆对此问题有了完全的认同才开展,因此,制定考虑周全的相关法律并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要使人类器官移植的合理性也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合意性,非得让法律这个带有强制性的合理性不断地呈现。可以预计的是,当人们在器官移植的问题上都能够把合意性建构在完全的合理性基础之上时,社会就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人类的生命质量、生活水平也可以获得长足的进步。
三 “安乐死”:如何才能真的安乐?
人类不知经过了多少年才脱离动物界成为“万物之灵”,其中的动源机制是什么?这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但仔细深思之,则可以说,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命品质使然。动物当然只有生存而无生活,人由动物过渡为结成社会的人类,其实质不过就是由仅仅是生存进而拥有了生活。也就是说,人们不仅仅是裹腹而已,还要求美味;不仅仅是御寒而已,还要求美观;不仅仅是存活而已,还渴望长寿,等等。实际上,求美味也好,求美观也好,求长寿也好,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延长寿命,抗拒死亡。
应该看到,人类对死亡的恐惧压倒了任何生存的不适,求生的愿望使人们可以忍受所有的人间困苦。如此状态久而久之,便成为人类一种生存的习惯:无论生活中多么的痛苦,都要挣扎着活下去。中国古代有一句老话“好死不如赖活”便是这种心态和行为的典型表现。而我们也可以在电影、各种文献中看到或阅读到在特别恶劣的环境下,如监狱、集中营内,人们是怎样地在痛苦中煎熬,简直就是在无法生存的条件下仍然挣扎着活着。可见,活着并抗拒死亡的到来一直就是人类生存的中心。
但是,虽然人类生存的主流是求生抗死,可是人们很快便发现,人生中的确也存在着一种“生不如死”的状态,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下,人们不是求生存而是只求一死,此时,生的痛苦已经完全压倒了对死亡的恐惧。由此,也就有了自杀这一困扰人类社会的大问题。此外,在一个文明高度发展了的社会,在一个医学科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时代,人们结束自我的生命还有了一种新的形式,那就是“安乐死”。无论是自杀也好,还是所谓的安乐死,其本质上皆在于,人类在早期的只求“活”、只求“生的品质”之外,又有了另外一个向度的追求——“死的品质”。因为“生”的状态难以忍受,因为“生”的质量太低,因为“生”已经没有任何的意义,等等,故而人们觉得自寻死路——安乐死——是一种更好的人生选择。因为人们有了对死亡品质的新追求,给现代社会造成许多新的问题、新的困惑。
在西方,一提到安乐死,人们联想到的意思是“慈悲杀人”,亦即采取一些措施或不采取某些措施帮助病患者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也许的确是“慈悲”的,可是怎么能因此而“杀人”呢?所以,许多人不同意如此理解“安乐死”这个词,他们表示,安乐死者,实际上就是其字面上的意思:“好好的死,或者快快乐包的死”,以及“轻轻松松、无痛苦的死”。另有一些更为谨慎的人士觉得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应该用新的词语来替代安乐死这种叫法,比如用“死得有尊严”等。
人类进入20世纪之后,生活水准大幅度提升,人们对生活品质追求的同时,对死亡品质提高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了,安乐死的大力倡导实质上就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协会由一位医生于1935年在英国创立,他创立协会的目的是:“使死亡法律变得温和一点”;美国的安乐死协会于1938年成立。1969年,美国安乐死教育基金会和安乐死协会共有成员600人;而到了1972年, 成员人数猛增至6000多人。
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一个物质生活高度丰富的美国有如此多的人接受、拥护,并积极参与推展安乐死的活动呢?这有其深刻的原因。
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年代里,死亡大都是一种自然的过程,这叫寿尽而终。即使人们是遭受到疾病的侵袭而亡,也仍然可以说是自然发生的一个过程。到了科学昌盛的时代就不同了,人类依靠越来越先进的医学技术,更深更广地介入了人之生死的过程,既能改变“生”的状态,也能够改变“死”的状态,使人之生死的过程越来越不成其为自然的过程了。延年益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把从前是必死无疑的病人从死亡的边缘拯救过来也变得平常了。正因为人之“生与死”已经不是自然的过程,成为一种人为之事,人们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高的“人生品质”——治好了恶疾,延长了生命等等;但也正因为不仅人之“生”而且人之“死”都成为人为之“为”的事,所以,人之“死亡的品质”甚至变得比以往更低了。因为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而医生也决非“上帝”,所以,尽管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如癌症等无法治愈,而那些维生设备又可以延长绝症患者的生命时限。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受到死亡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尤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受,对这样一个病人而言,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又怎能不愿意采取一种合适的无痛苦的方式尽早地安息呢?
所以,现代人对“安乐死”的观念逐渐地趋于认同,并且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采取这种人道的方式结束自我的生命,其深层的根源是现代人试图扭转在高科技时代人之死亡品质降低的趋势,以在获得较高的生活品质的同时,也能得到更好的死亡品质。
把安乐死的问题与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进行比较,似乎会得出一些有意思的结果来。人体器官移植的合理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可为何不能大规模地推展呢?因为这种合理性并不能代替人们情感上的合意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合理性便介入进来了,并成为普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坚强后盾。而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其合理性不仅早已被人们所认识,而且在人们的情感上也常常觉得这种方式是合意的。不仅如此,医学也早已发展出许多能够使人安然逝去的技术且在实际的行医过程中广为应用,但是,作为带强制合理性的法律却迟迟不肯登场,拒绝为安乐死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实际上,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都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的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条文。为什么既合理又合意的事情会如此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呢?这与人体器官移植这一合理却不怎么合意之事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持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人们最最担心的是如果安乐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就有可能纵容那些不愿承担照顾之责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救治,并殃及到残疾者、智力有缺陷者的生命保障,以及对高龄老人的保护等等,他们都有可能在实施安乐死的幌子下遭到谋杀。这种忧虑其实并非杞人忧天,纳粹德国在大规模地屠杀犹太平民和残疾者的过程中,有时就打着“安乐死”的幌子。
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医生们又难以拒绝绝症患者家属的要求,所以,在全世界各地的医院中,不仅“消极的安乐死”在悄悄地进行,就是类似于谋杀行为的“积极的安乐死”也在进行中。没有法律的规定,毕竟无法阻挡人们追求死亡品质提升的渴望。
现代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提升了我们的死亡品质无疑也即是提升了我们的人生品质。因为如此一来,我们一直“生活”到人生的终点时,都可能免除不必要的痛苦,而且在完成了我们最后一个心愿后,我们驶抵了人生的彼岸——死亡——这当然是人生的幸福而非死亡的痛苦,这当然既是死亡品质的提升又是人生品质的提高。
所以,为了避免因为实施安乐死而在生死的问题上犯下了一些不可饶恕的错误,现代人类还要有耐心等待一些更为合理的预防措施出现才能实现法律上对安乐死的正式认可。但人类提升死亡品质的努力却决不能因此而减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