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腐败治理的经验:制度变迁的特征与时机_政治论文

英国腐败治理的经验:制度变迁的特征与时机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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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革命给英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增长,促进了近代英国的崛起,也促使英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处于转型期的英国不仅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分化,还伴有日渐加剧的政治腐败。为了克服腐败所带来的社会和政治危机,英国经历了长时段的腐败治理过程。一些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认为,英国反腐的成功应归结于国家拥有良好的法治传统以及各种制度改革的成效。但问题是,近代欧洲其他国家也同样保有法治传统,为什么治理腐败的成效却不如英国突出?另外,以制度防腐的体制设计早已存在,为什么没能有效阻止腐败的发生和泛滥?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以反腐为目标的制度改革是如何进行的?我们又该如何理解英国反腐改革的历史经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重新审视近代英国转型期的反腐历史,也需要对其腐败形成和维持的关键因素进行重新解读。

      一、文献综述与分析方法

      学界关于腐败已经有了充分的研究,主要经历了“道德论”到“功能论”再到“嵌入论”的范式转换,其中,后两种范式与制度研究密切相关。“道德论”学派认为腐败是由于人的贪婪本性所造成的,但这种简单的“道德主义”视角无法解释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阶段腐败情况的差异性。因此,“道德论”很快就遭到了“功能论”派的批判与修正。后起的“功能论”将腐败问题置于制度中探讨,强调腐败是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出现的现象,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它是国家制度化程度低所造成的,但腐败的政治影响不一定是消极的,其有时可能对政治发展产生正面效用。近年来兴起的“嵌入论”学派部分扩展了“功能论”的观点,该理论认为,腐败并不仅仅是国家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的表现,腐败问题实质上与更广泛的制度或结构有关,腐败行为是嵌入在市场、国家、社会等整个网络中。其实,这两种研究范式都有这样的前提假设,即不同的制度环境会驱使行动者选择不同的行为。“良好”制度能够使行动者(特别是官员)对私利的追求和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相反,“坏的”制度就会起到反作用,所以,制度在腐败的发生和治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目前有关英国腐败治理的研究,多为静态分析,对制度的特征及其功能进行描述,少有详尽对较长时期英国腐败治理与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进行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和因果解释上,不少文献采取的是单一制度决定论的研究方法,或强调监察制度、审计制度等制度设计对腐败治理的效用,或强调法治才是反腐成功的关键。但事实上,腐败国家几乎都有监督制度,但腐败情况仍旧严重。同样,很多国家都具备惩罚腐败的法律形式与机构,现实中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多制度罗列论则通过举证多种制度措施,强调制度系统反腐的重要功效。但这种方法论与单一制度决定论的原则是相似的,“由于制度相加模式中的每一种制度都孤立无援,整个制度相加模式又何尝不能分解成一个个单一制度模式?或许,制度相加模式只是为合并论述一个个单一制度模式节省了篇幅而已”。近年来制度之间的分析方法突破了以往单一制度解释论和多制度罗列解释论的简单逻辑,开始强调制度之间的复数关系对于结果的影响,即关注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如何导致结果的。本文的论证正是基于这一思路,将制度间的相互关系引入研究,来探讨制度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英国反腐效果的影响。从技术上说,国家内的制度庞大复杂,不可能一一穷举罗列。因此,本文将与政治腐败问题密切相关的政治制度化约为两种类型的制度:核心制度与技术制度。核心政治制度是指现实中政治权力运作的中心制度,相对而言,技术制度则指辅助政治权力中心运作的管理制度。之所以要区分核心和技术制度,是因为这两种制度产生的腐败对一个国家造成的影响是有差异的。腐败如果侵蚀了核心制度,那么,它所带来的政治危机可能是致命的,即使该国存在着治腐法律,反腐也未必奏效。就英国而言,核心制度是指议会制,技术制度则指行政系统,不同制度在政治结构上的主导与辅助关系影响了腐败发展程度以及反腐改革的进程。

      上面关于制度间关系的讨论涉及到一个重要因素的引入,就是“时序”的概念。诺德林格特别强调“时序和时机”对于政治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种政治因素中,一旦变革的时机成熟,国家选择先处理什么后处理什么(也即发展的顺序),对于政治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正如皮尔逊所言,“时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先发生的事件或过程会触发正反馈或自我强化机制,因而决定之后的历史进程。因此,分析事情的先后发展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也不应停留在描述或者将描述和解释放在一起的静态分析上,更精致的解释还应该加入对“时间”的考量,这也是社会科学中静态研究所忽视的因素。本文的论证在制度之间关系分析的思路上,将“时序”引入对历史经验的考察,通过分析英国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核心/技术制度以及法律的先后顺序,来讨论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政治结果的影响。文章要解释的不仅是核心/技术制度改革是导致特定结果(反腐成功)的原因,还关注他们在时序上的组合是如何决定结果(反腐成功)的,从而给英国腐败治理提供一个新的解释理路。

      二、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政治腐败的泛滥

      政治腐败是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普遍遇到的问题。18世纪的工业革命把英国变成一个工业强国的同时,也让它遭受了严重泛滥的政治腐败。由于腐化的议会制度掌控并运转国家,所以导致选举腐败、内阁腐败和官吏腐败等现象盛行。虽然自13世纪开始,拥有财政职责的议会逐渐转变为一个制度化的民主代议机构,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国王权力实行限制和监督,但是,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实质上仍是贵族寡头制,即贵族控制议会。“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和“大宪章”的签订,并不代表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实现,国王的权力虽被议会所限制,但议会却被当时的大土地贵族所控制。

      在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之前,贵族一直是议会的把持者,这也导致议会选举中贿买选民和指定议员等选举腐败现象司空见惯。每逢选举,议席被当作商品明码标价出售,而且价格不断上涨。在1689年,一个议席的价格是8英镑6先令,但是到了1727年,已经涨价到900英镑,到了乔治一世涨到1500英镑,乔治二世时2000英镑。价格上涨反映了需求的旺盛,贵族或者当地富豪可以通过金钱购买政治身份,因此选举并不能反映民意。除此之外,腐败选区的存在和对选举权的限制也有利于贵族操纵选举。在议会选举时,每个大贵族都会指定参选人在议会(下院)中代表自己,在无记名投票实行之前,很少有选区选民敢不投给这些提名人。是故,这些选区被公开戏称为“口袋选区”,因为它们都是贵族的囊中之物,可见选举腐败在当时已是常态。即使1832年和1867年的议会改革取消了腐败选区并扩大了选举范围,但事实上,英国选举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据当时史料记载,在1832-1868年之间举行的10次大选中,就有346份诉愿书提交议会,揭露贿选问题,可见当时选举腐败的混乱和猖獗。

      除了选举舞弊问题外,在真正的责任内阁制度建立之前,内阁同样充斥着腐败风气。在1832年改革前,由于贵族控制了议会,政党领袖也大多为上院贵族,所以,英国政党制度初期多是一党寡头政治。在某种意义上说,英国的责任内阁实质是首相对贵族负责,内阁成为了贵族权力的延伸机构。英国第一位首相沃波尔(Walpole)的内阁是“贿赂选举人和收买平民院成员以获得多数成员对内阁的赞许”。沃波尔不但通过支付秘密佣金来控制大多数腐败选区,紧握官职任命权,而且还让其儿子在政府里挂名并用公款在巴黎挥霍享乐。

      吏治腐败同样是严重的政治腐败之一。虽然光荣革命使得国王权力不断被虚化,但实际上,王权并没有受到完全限制。国王利用行政上的恩赐制和庇护制,操纵国家行政系统,因此,恩赐制也成为当时英国吏治腐败的制度根源之一。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官职买卖、请人代官等严重腐败现象。享有恩赐权的人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求职者索取佣金。由于缺少有效的任免、奖惩和监督等常规章法,中高级文官很少亲自履行分内职责,雇佣他人代行职责现象非常常见。官吏腐败使得政府管理非常混乱,文官队伍素质低下,到处充斥着无能之辈,人浮于事、贪污挪用公款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随着政党政治的成熟,原先的恩赐制进一步演绎成为政党分肥制。选举获胜的政党开始将官职作为战利品公开分赃。两党的权力之争使得文官制度腐败更加突出,腐化现象日渐加重,更甚先前。在18世纪的英国,当“官”是最有利可图、具有高额回报的行业,以至于在19世纪早期,英国最多财富的拥有者并不是地主,也不是资本家或者商人,而是专业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或者特定专业的人群,特别是传教士、士兵、律师、法官、官僚和警察。到了18世纪末,针对吏治腐败现象,英国开始推行了一些旨在提升行政效率和官吏廉洁的改革措施,譬如规定官吏录用需经推荐后任命,并提出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裁剪冗员,建立薪金管理制度等措施。但由于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绝对优势和强烈反对,这些有建设性的改革议案都被否定了,所以,吏治腐败并没有真正得到根治。

      三、英国的腐败治理:制度如何改革

      “旧制度”在工业时代利用新财富孳生了越来越多的腐败。资产阶级不得不委身于“旧制度”来获取利益,而工人阶级在腐败剥削下愈加贫穷,他们对英国严重的政治腐败日益不满,社会矛盾呈现激化的势头。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城市中等阶级率先发起了要求议会和政府进行体制改革的社会运动。此后多次的社会运动对政府当局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政府当局亦逐渐与社会各力量达成改革共识。为彻底改变“旧腐败”,英国选择了以核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开始了一系列具有民主宪政性质的议会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真正的责任内阁制;接着,推动了文官选拔、录用等技术性制度的变革,在管理上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减少腐败共谋的机会。同时,英国政府积极制定防腐治腐法律,并使其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实施。

      (一)核心制度改革的特征:议会制度的开放性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核心制度,政治腐败最重要的根源在于腐化的议会制度。议会腐败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议席分配不合理,出现大量“腐败选区”;二是选举资格受限,选举容易被操纵;三是选举手段腐败,贿选成风。由于真正的大众参与与民主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政治精英可以利用制度漏洞谋取私利,造成选举腐败泛滥。

      各种新兴社会力量对贵族利用选举控制议会以及猖獗的政治腐败行为非常不满。城市中产阶级从18世纪60年代发起了反对议会腐败的改革运动,激起了全社会民众的改革热情。为了避免英国社会陷入革命,英国执政者针对这三方面的议会腐败现象,开始改革议会制度,着手治理腐败。于是,1832年掌权的辉格党提出议会改革方案,经过一番曲折,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法得以通过。改革对下院议席进行了重新分配:取消了56个“腐败选区”的议席,新增设40多个选区,将更多席位分配给了英国北部的工业镇。同时,改革降低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减少对选民的资格限制,增加选民数量。在此基础上,后续的1867年和1884年的两次议会改革继续废除腐败选区,不断扩大选举权,工人阶级也逐渐被接纳进政治体制之中。由于腐败选区的减少和选举权的扩大,贵族控制议会和贿选舞弊行为有所收敛,议会改革在减少腐败、开创清廉政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改革后的选举制度具有了民主宪政的竞争性特征,选举本身的代表意义,选举的规范和程序、向选民负责、具有公开和揭露问题的合宪性等透明机制的设立,在当时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可操控权力对于选举的影响,减少了选举腐败问题的发生。虽然议会议员仍旧是在极其有限的选举权范围内产生的,但是,产生的议员已经开始把自己定义为选民代理人。正是在这样的意识下,议会开始了积极监督内阁和政府,这种积极举措也被英国民众所称道。

      议会制度改革推动了责任内阁的建立和英国政党制度的成熟,政党必须通过选举赢得议席组建政府,近代意义的政府也从此开始。改革后,议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峰,国王成为虚君。自由党和保守党竞相争夺议席,轮流执政,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国王只是例行公事邀请获胜的多数党首领出面组阁。责任内阁的确立表明,政府对国家的管理被置于议会严密的监督之下,政府的任何失误和渎职、政策偏差或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引起议会的不满或不信任而被赶下台。正如埃德蒙·伯克所说,“每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必定有预防的功能,也有矫正的功能。它该具有一种自然的趋向将坏人排除在政府之外,并且不单纯依靠事后的惩罚来保障国家的安全,因为惩罚向来是滞后和不确定的东西”。

      从本文关注的问题看,英国议会改革的意义不仅在于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主运动,推动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建构了现代国家,它还提供了治理腐败的制度改革的参考。议会制度改革呈现出来的开放性,包括秘密投票、腐败选区的废除等,显示了竞争性选举和透明机制的重要性。同时,改革也证明了公民的监督参与对于清廉政治的形成也是非常必要的。改革后,下议院的开放竞争打破了贵族集团对权力的垄断,议会不再是贵族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具有开放性特征的核心制度能阻止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之间的界限不被随便逾越。政治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使权力不再处于私人利益集团自由使用的状态,有效地限制了私权的滥用,也使得腐败从体制产物转变成个体行为。英国议会改革经验表明,成功的核心制度改革将有助于国家从制度根源上抵制腐败,并将腐败问题转变为技术治理问题。

      (二)技术制度改革:文官制度的竞争性取向

      有学者指出,健全的制度和充满竞争的政治不太可能被腐败精英或者那些通过贿赂达到目的的人所掌握。如果说英国核心制度改革提供了政治开放和民众参与的基础,开始了腐败治理的第一步的话,那么,英国文官制度等技术治理术向竞争性方向的转变,则进一步推进了治腐行动的深入。1854年,《诺斯科特——屈威廉报告》激烈批判了英国恩赐制所带来的严重弊病,并对文官的考试、录用和晋升等提出一整套建议,主张采取公开竞争考试原则。1868年,自由党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积极推进建立公开竞争的文官考试制度,并于两年后颁布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道枢密院命令,其中规定多数重要文官职位都必须根据文官委员会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委员会有权独立决定被录用文官的合格条件。自此,公务员考选要求中,能力和知识取代了财产和社会关系,成为了进入官场和晋升的阶梯。除了枢密院令之外,此后还有多次的文官制度委员会的报告、财政部的决定或枢密院令,对投考文官的年龄、文官的考核、分级、待遇等制度细节进行不断的修改、补充,从而使得整个文官制度日臻完善。由于文官制度改革首先确定了文官的考选制度,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从制度上消除了任命者的个人特权及派生的腐败,文官清廉得到了制度保证。同时,择优录取也改善了文官质量,提高了政府效能。据统计,从1855年颁布第一个枢密院令后的九个月里,被提名应试的文官候选人1078人中经过考试淘汰了309人。1855年到1869年中,候选人中一共被淘汰了8169人,主要是文化程度太低或能力过差。改革还确定了文官职务常任和政治中立原则。文官作为具体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和政策执行者,不受政党更迭的影响,从而避免了政党分肥的政治交易腐败。

      文官制度改革体现了技术制度之理性化的意义,改变了过去贵族精英操控官僚部门以实现私利的局面。考选提高了官吏录用选拔的透明性,使原先的官吏腐败网络在日趋激烈的政治竞争下瓦解,从而减少了贵族与行政官员串通、庇护偏袒的现象。文官竞争选优也使官员对权力来源和使用的标准更加明确,其行为也更加规范。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西方现代社会的兴起源于现代理性国家的形成,理性国家的特点是强调法理制度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理性官僚制因为技术上的卓越而被韦伯认为直接与资本市场的经济发展要求相吻合。英国文官制度改革引入了有活力的政治竞争,竞争的专业性要求产生了职业官僚,又增强了官僚的自主性和中立性。当官僚职位(责任)不与特定的政党或利益集团发生关系时,稳定的行政管理就可以实现,从而提高政府运作的质量。

      值得指出的是,技术制度的政治竞争能够起到有力的抑制腐败的作用,但是,制度改革的顺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激烈的竞争并不一定带来健康的政治,比如英国议会改革前的议席争夺也同样激烈,却在滋生腐败。单靠竞争来表达选择并让决策者重视这些选择,是无法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和制约的,因为决策者完全可以操作竞争。从英国经验看,其竞争质量的保证得益于具有深度民主化特征的议会制度建设,因为核心制度的开放性提供了真正竞争的渠道,在此基础上,竞争的效用才得以巩固。

      四、法律如何发挥作用

      在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同时,英国也多次出台了相关法律法案来矫正和预防官员腐化。在多次的议会改革过程中,英国通过并颁布了《秘密投票法》和《取缔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法》来治理选举舞弊和贿选等非法行为。一开始,在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这段时间内,由于没有对舞弊行为进行强制性惩罚,选举腐败行为仍旧非常猖狂,一直到了1865年,英国选举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甚至有证据表明选举费用比以往更加奢侈和腐败。1872年,议会两次通过议案宣称贿买和威胁选民均属刑事犯罪,并于当年通过《秘密投票法案》,开始采用无记名投票法尽量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操作选举或者行贿舞弊的可能性。1883年议会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和非法行为法》,该法案详细列举了各种舞弊和非法行为,明确规定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对选举中各种不正当行为进行惩罚,并规定由选举法庭确认有选举舞弊的当选无效。法案颁布之后,英国议会选举制度中的腐败现象明显减少,议员竞选费用也大幅下降。比如,1880年全国候选人选举费用超过170万英镑,如果按实际上的代理人、拉票等费用计算,则远不止于此,大概有200多万英镑。而1885年后,选举费用下降为100多万英镑,1900年则为70多万英镑。尽管有人采取变相手段和隐蔽方式继续舞弊,但比起过去公开贿选的腐败行为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更显著的反腐措施出现于1889年。在该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此法令将“一切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认为公共机构,并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任何行贿或受贿行为。其后,政府又分别在1906年和1916年两次颁布《防止腐败法》,将反腐败行为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另外,在此前的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亦即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该法令规定了议会中议员选举费用的限额和对选举舞弊的刑罚,并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该法案建立起的财产申报制度后来被许多国家所学习,“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和好评,并且还拓宽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途径”。

      毫无疑问,英国一系列的立法反腐措施对遏制腐败起着重要作用。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特别肯定了关于法律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斯特雷耶也特别强调统治制度化对于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尤其是法律制度在国家形构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对英国反腐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英国立法反腐的措施作为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在议会改革后的体制内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问题是:为什么法律的惩戒效率有时候高效,有时候却失效?比如1729年反贿赂法规定候选人不得贿选,否则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罚款5000英镑。但该法令并没有禁止选举令公布之前和以非金钱方式收买选票的行为,所以,法令的漏洞频频被利用,法令没有起到减轻或阻止贿赂现象发生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英国因为具备悠久的法治传统,所以在治理腐败时,法律的重要作用毫无疑问。西方史学界在解读中世纪英国政治特征时认为,英国是“法治”社会的典范,包括大宪章的产生、议会的出现、王权的废黜等都能体现法治传统的根深蒂固。但正如前文所述,多次议会改革前的英国即使有相关反腐的法律存在,但并未很好地解决腐败问题。1759年富兰克林通过对英国考察得出的印象是,英国到处都是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丑闻,“绝对的腐败在这个古老国家的所有等级的人们中流行,从头到脚都完全堕落和腐败了!”

      法律为什么没有单独、有效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思考。历史地看,英国宪政的实践过程经常出现“有名无实”的情况,这也使得英国政治现代化过程变得更加微妙复杂。梳理这段一个多世纪的腐败治理史可以看到,统治者虽然没有离开法治传统,出台的多项法律也有意铲除威胁政治稳定的腐败顽疾,但由于宪政战胜王权、贵族阶层的斗争是在制度改革的渐进积累后才逐渐完成的,也即诸如议会制、两党制、内阁制、文官制等改革逐渐完成后实现的,所以,在以议会改革为核心的政治现代化启动之前,法律实际上是无法有效限制君权的,王在法下的理想只是观念史的一厢情愿。所以,政治现实是,君主仍旧可以肆无忌惮推行各种恩赐、购买制度,以至于国家无法阻止腐败的泛滥。而改革前的议会是贵族进行政治分肥的场所,贵族依赖议会形成买官卖官、操纵选举的腐败传统,导致受贿行贿、不负责任、任人唯亲等腐败风气大肆风行。因此,在新财富不断被开发的社会转型期,议会名义上是制衡王权与建构民主的代议机构,实际上却沦为了将财富转换为政治身份并再获取新财富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贵族反而会利用制度漏洞来维护自身利益,对腐败纵容鼓励并不为奇。

      如果简单将法治认为是英国反腐成功的关键,就是没有正确、系统地去认识形成和维持腐败的根本性原因,至少缺少对制度因素的关注。没有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立法反腐,就如同没有战略的战术一样;若只着眼于国家技术上的治理,也就无法建立惩罚腐败的持续、长效机制。盲目夸大法治对于腐败治理的直接意义,建构出来的将是观念中的政治,而非可信的经验借鉴。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努力,英国逐步建立起一套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有效地遏制了腐败,国家结构也逐渐呈现理性化特征。在理解英国改革经验时,我们尝试提炼更普遍的解释:政治系统在特定历史节点的变革特征与变革次序可能会影响政治发展的结果,政治发展既得益于制度改革的方向,也受制于制度改革的时序。在改革方向上,作为核心制度的议会制度通过一系列具有开放性特征的变革,加大了社会的政治参与和政府监督,推动了责任内阁制的建立,减少了权力使用的随意性;英国对文官制度等技术制度的竞争性改革,减少了贵族和政党对行政官员的控制,减少了腐败形成的共谋机会,提高了政府的专业化和理性化程度,使政府更加负责和高效。在改革时序上,腐败治理的最佳实践是首先进行核心制度的改革,即在腐败利益集团占据权力统治地位的地方开始。从核心制度开始的改革,为后来的技术治理和法律惩戒奠定了稳定的制度基础。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反腐法律产生了良好的治腐效果。这种改革的先后时序成为了英国成功治腐的关键。其他国家经验亦类似如此,有学者指出,二战后的日本政治腐败治理之所以取得实质性进步,就是从议会选举和政党改革开始。

      腐败治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英国的“旧腐败”在20世纪初基本绝迹,除了制度改革的开放性和竞争性以外,英国独立的司法和审计制度的建立等对腐败治理也具有重要影响,另外社会力量的强大和监督也必不可少,这些经验已有很多文献总结论证。但不能忽略的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至关重要的,它的优先顺序和变革特征几乎决定了事态的发展。制度性腐败并不单纯是贪污者的贪婪或道德缺失,它是如此的根本和具有系统特征,从而决定了改革需从腐败集团占据权力核心地位的制度开始。这样的制度改革才更具根本性,也更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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