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论文,基本法论文,研讨会论文,两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6月18日至19日, 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与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联合在北京大学举办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蔚云教授和香港树仁学院中国法律研究学会会长蔡明达先生主持。来自内地和香港的三十多位专家和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围绕四个议题展开,包括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回归后在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香港特区居民的权利与自由等。
一、关于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与会的专家学者回顾了香港回归两年来走过的历程,一致认为,从特区成立两年来的实践看,基本法保证了特区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了香港的法制,基本法越来越被香港人理解和拥护,基本法的实施无疑是成功的。中央政府坚决维护“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切实地执行和贯彻基本法的规定,不干预特区自治权范围内的事,这是有目共睹的,国际社会也对“一国两制”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给予了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与会者同时指出,基本法中对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的完善的规定,也是基本法成功实施的重要原因。其本法的规定完整、周密且具有前瞻性,全面、正确地规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包括规定了特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的权限并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规定了中央的职权而又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有联系的问题,这些规定使得中央与特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来自外交部和中央军委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回归后涉港外交工作和香港驻军法实施的主要情况。回归近两年来,外交部门处理了大量涉港外交事务,包括香港特区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问题;香港原来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继续适用问题我国缔结的国际协议在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中央协助或授权特区对外谈判缔结有关领域的双边协定如民航协定、刑事司法互相协定等问题;外国在港设立领事机构问题和向海外港人提供领事保护服务问题;外国军舰和国家航空器访问香港特区等,与会者指出,妥善处理外交事务的指导思想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原则,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对明确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对基本法明确规定或授权特区政府处理的对外事务,充分尊重特区政府的自主权,照顾特区的实际情况。香港回归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香港驻军法,切实保证落实驻军法的有关规定。驻港部队严格遵守驻军法和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维护特区的高度自治,充分尊重特区政府,与特区政府建立了协商和通报制度,特区政府积极支持香港驻军履行职责,促进了驻军法的顺利实施。
香港回归后,两地司法协助领域在互相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两地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方面取得进展。这些成果是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司法制度,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取得的。
与会者也对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内地与香港民主制度比较,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司法独立制度比较,我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问题研究等。
二、在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
与会者指出,虽然香港回归后在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方面令人满意,但最近以来在司法领域包括香港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却不断引发争议,包括今年1月29 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港人子女内地居留权案件的有关判决,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对损毁国旗区旗案件的判决等。
与会专家学者对今年1月29 日香港终审法院关于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的判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许多学者指出,终审法院在判决中声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完全是超越权限的行为。此外,与会专家和学者对该判决涉及“违宪审查权”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立法原意的理解以及对基本法第158 条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的理解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终审法院在判决中宣布香港《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第2 号)《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3号)等的部分条文抵触基本法。 关于“违宪审查权”,即审查香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权力,有部分学者指出,法院的职责是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并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据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不符和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有关法律发回,可见审查香港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并没有授权特区法院有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基本法第158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解释,但解释权不等于可以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会上有学者提出,香港回归前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是91年通过《人权法案条例》之后才有的,这不能算香港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实践,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采纳原有法律的决定,《人权法案条例》的凌驾性条款无效。
关于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问题,与会专家和学者指出,基本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终审法院的法官对基本法理解不正确。 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这里的“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当然包括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这些子女在定居香港之前,仍是内地居民。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本人在出生时父母已经成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这是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协议中明确了的,96年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施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意见中,已经对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明。
关于对基本法第158条的理解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 终审法院判决对基本法第158条的理解存在重大的错误。首先, 对于基本法第22条明显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终审法院以该条款不是最主要需要解释的条款为由,没有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终审法院并声称自己有权判断是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与我国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的,但同时为照顾香港的司法体制,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是对特区自治权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的解释权是被授予的,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有解释权,对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香港法院不能越权自行解释。
另外与会专家和学者也讨论了今年3 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裁定香港《国旗国徽条例》抵触香港基本法,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国旗国徽条例》的制订是符合基本法的,裁决指该条例违反基本法第39条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对基本法理解的错误。但会上也有其他学者指出,《国旗国徽条例》中删去了全国性法律中关于各学校和政府机关挂旗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香港特区对全国性法律的公布实施和立法实施权,从而对其直接适用形式造成阻碍,对确立其法律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三、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问题
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问题是香港回归后倍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模式“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与会学者和专家指出,特区两年来的实践说明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基本正常,但又存在不少问题,特区面临政府主守,政党主攻的政治困局。一方面基本法规定体现行政主导,另一方面,立法会则强调自己的代表性,充当反对党的角色。而政府期望建立一个强势的政府,开始在民意上争夺空间。本次研讨会上,学者们主要就《立法会议事规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如何建立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进行了探讨。
关于《立法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问题。《立法会议事规则》是特区立法会98年根据基本法第75条制定并通过的。特区政府与立法会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谁来裁定议案是否涉及公共开支和政府运作:议员对政府草案的修正案是否受基本法第74条的规限;议员向立法会提出涉及政府财政开支的动议辩论事前是否需获得行政长官的同意;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表决程序立法会主张以出席议员为基数,而政府主张“过半数票”表明弃权票和不投票应不算在内。另外,导致行政立法关系紧张的还有:98年7月,立法会议员梁耀忠提出对《假期条例》的修正案, 立法会主席裁定该修订案不涉及公帑,政府立即宣布将草案押后恢复二读等等。
与会学者认为,导致特区政府与立法会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行政主导延续港英时期精英政治,而在香港回归前,英国人搞“还政于民”,行政主导与立法会选举是矛盾的。政府要行政主导,但立法会却以民意代表自居,高调地介入施政决策,基本法的宪制设计有利于行政主导,但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却倾向于希望立法会与政府制衡。2、 基本法的规定体现出,政府和立法会产生渠道没有关联,这是两者之间缺乏互信的基础的原因之一。3、 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政治体制的涉及争论激烈,最终达成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妥协成分,当基本法有关条文实施后,面对不少矛盾。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设计的,保留了原来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原则,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关系,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关键在于落实基本法的行政主导。
学者们也对如何落实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关系提出建议。学者们提出,应充分落实行政主导,加强政府的问责性;行政长官可以考虑在行政会议中委任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各政党代表议员及社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特区政府须改进处理危机和应变的能力,政策要能反映民意;政策出台要有公务员队伍的支持,充足的制订政策的水平和能力。
四、香港居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与会学者和专家指出,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给予了多层次的保障。不仅规定了一般的权利和自由,还规定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实践证明,香港回归后,香港居民享有集会、游行的自由权利受到保护,和平示威、公众集会、游行仍然是香港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居民的其他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是过渡时期港人关注甚至忧虑的,但回归以来,香港居民对权利和自由方面一直是十分肯定的,特区政府切实地根据基本法给予了香港市民信心的保证。
有学者对基本法第27条规定的集会游行自由、罢工权等进行了探讨,提出修改《雇佣条例》,制订《罢工法》,调整罢工时期的劳资关系。还有学者比较两地的社会保障制度、死刑犯不移交等进行了讨论。
与会者指出,香港回归两年来,基本法的实践是成功的,并得到国际公认。“一国两制”是新事物,即使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足为奇的。只要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坚持基本法的规定,就一定能够在基本法的规定中找到解决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