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解构:逻辑起点、概念模型与履约要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义论文,逻辑论文,模型论文,概念论文,起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美国,是批判企业单纯追逐最大利润倾向和后工业化社会思潮影响延伸的产物。如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受关注。发展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已由一种经营理念逐渐演变为企业行为,并形成了国际标准,也成了一个备受学界、政界与企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理论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蕴涵隽永,言近旨远。然而,即便其倡导者也未能就其内涵、构成等问题达成共识。[1-5]例如,单从理论发展脉络看,企业社会责任就经历了由最初秉承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消极社会责任观①发展到追求股东主权至上的间接社会责任观②,再到强调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积极社会责任观③的过程。时至今日,不同的理论学派对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仍然存有分歧。但毋庸置疑,关于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创造主体,而且也是在一定伦理规范下运营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观点已然成为共识。
然而,在利益相关者理念越来越得到承认的今天,一方面,与大部分企业“谨小慎微”地承担其社会责任的现实不同,公众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如发生自然灾害后的“逼捐”现象),致使社会责任似乎已成为企业“不堪重负”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无良表现(如“牛奶门”、“瘦肉精”事件)或不顾自身能力过度承担社会责任的“感情用事”之举也时有发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读,不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还会造成诸多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正确解读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企业本质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解构,探讨其逻辑起点、概念模型及履约要义,以期为实践提供指导,并对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由交换关系衍生的企业契约性与生产性
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任何一篇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都不能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从总体和表象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主张企业目标重心的部分转移,即从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单一目标转向兼顾环境、员工、消费者等共同发展的多元目标。而企业的目标取决于企业的本质,因此,问题的最终着眼点必然要落到企业本质的问题上。
(一)企业本质:融契约性与生产性于一体的契约集合
关于企业本质的理论认知存在“契约性”与“生产性”之争。基于“契约性”的企业本质观是以交易成本理论和契约理论为核心,从交易活动出发把企业理解为与市场相区别的一种契约集合,主张通过制度设计来对各种契约关系进行治理。[6-8]可以说,该观点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派企业黑箱论的长期垄断,拓展了传统经济学对企业本质的认识,对企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贡献。然而,就其所依据的基本原理而言,基于“契约性”的企业本质观仍然把企业视为具有经济理性的均衡系统,忽视了企业形成和演变过程中的历史、制度等因素和企业自身对环境变化的能动反应,从而把注意力放在了企业的各种契约关系及其治理上,而忽略了企业的生产性。正是由于缺乏对企业生产性一面的关注,这种观点很难令人信服地解释企业内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能力的提升。
基于“生产性”的企业本质观是在企业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资源和知识积累是诠释企业获得超额收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概念,其关注的焦点在于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内部要素组合的效率问题,着重从生产性去解析企业的本质。[9-12]它为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工具,但是,在强调能力、知识等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却忽略了企业的契约性一面,忽视了与企业缔约的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因此,基于“生产性”的企业本质观对企业本质的阐释也是不全面的。
从企业存续和成长的过程来看,企业最终为与其缔约的各利益相关者搭建了一个生产要素使用权交易、现有资源配置以及内部能力与外部环境匹配的组织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受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在合作过程中所衍生的契约活动与生产活动的相互影响,企业实际上是一个融交易功能与生产功能于一体的营利性组织,因而兼具契约性与生产性双重属性。撇开企业的生产性,当然不能正确理解企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而抛开企业的契约性,单独谈论企业的生产性,也不能阐明企业集“两性”于一体的特征。从本质上讲,企业是融契约性与生产性于一体的契约集合。在这个契约集合中,企业作为一种法律虚拟体,是与利益相关者缔约的结果。但是,与企业缔约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最终实现,必须要依赖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活动。
(二)作为市场与社会中间组织的企业
社会经济体系的结构和运行是依靠企业、市场与社会各交换主体(利益相关者)为了满足自身的诉求而不断发生的交换关系来维系的。从交换主体的决策原则与交换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征来看,市场可被视为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经济诉求,与外部环境进行互动而创造的交换系统,公平竞争的理念和价格体系是市场的制度体系;社会可被视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诉求,根据一定的社会共同性创建的各种社会群体的总和,法律、风俗习惯、道德等构成了社会的制度体系;而企业可被视为其成员为满足自身的诉求,通过缔约创造出来的具有生产性的交换系统,内部经营制度与各类法规是企业的制度体系。
假设在市场上交换主体的决策原则为=价格,各交换主体把价格作为信息媒介,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自由进行交易;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原则为=自由进入和退出:意味着交换主体有机会根据自己的资源、能力和偏好自由披露信息。又假设在社会内部,交换主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决策原则为=权威,以制度与规范为基础来对交易进行调节。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原则为=固定、长期的交换:交换主体维持固定不变的伙伴关系,交换的参与和退出原则上不能自由选择。
根据以上假设,二维向量(,)表示纯粹的市场交换,而二维向量(,)则表示纯粹的社会交换。无论向量(,)还是向量(,),第一维都是决策原则,而第二维都是关系原则。在现实中,交换并不总是表现为这样的纯粹形式,还有许多介于两种纯粹形式之间的中间交换形式。把中间交换形式的决策原则、+和以及关系原则、+和进行组合,就有如图1所示的七种中间交换形式。
图1 作为市场与社会中间组织的企业
在图1中,除了纯粹的市场交换和社会交换以外,其余都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交换形式,也是兼具契约性和生产性的企业所进行的交换形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是介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企业一方面通过由其契约属性所支撑的社会职能——内部组织化和经济成果再分配——与社会建立非经济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其生产属性所维系的经济职能——商品生产和交换——与市场建立经济关系。企业在对部分社会和市场职能进行内部化的同时,通过与市场和社会进行的各种交换活动,把市场和社会连接起来(参见图2)。
图2 企业、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不但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一面④,而且还有各不相同、相互对立的一面:三者都无法相互取代,它们之间是一种异质共生的互补关系,[13]其背后的潜在逻辑就是社会分工需要⑤。因此,企业活动必须体现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企业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在不损害市场与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和社会价值最大化。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内生专用性资产、培育核心竞争力,才能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在动态变化的环境中构建可持续竞争优势。维系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关键就是由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所产生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既表现为基于正式契约的交换,也体现为依靠惯例和默契等非正式契约所维系的交换。为了构建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一定的法律和伦理框架下,不但要承担为与自己建立正式契约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的责任,而且还要为与自己没有正式契约关系、但受自己的行为影响或会影响自己存续和发展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两方面的责任构成了企业的全部社会责任。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就是由交换关系衍生的企业契约性与生产性。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模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基于其生产性履行与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各种契约
作为社会分工产物的企业,从产生之日起就通过“缔约→生产→再缔约→再生产”这样的循环过程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起了关系。企业根据自己分别与股东、员工(包括职业经理人)、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和政府缔结的股权契约、雇佣契约、债务契约、采购契约、销售契约、税收契约和服务契约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缔结的非正式契约,在通过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各个缔约主体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履行着部分满足各缔约主体社会诉求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与社会诉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关键,就在于企业是否积极有效地履行了与他们缔结的各种契约。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捐赠、环保等行动,但其实质却是基于其生产性履行其与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各种契约。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
1.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契约类型。从契约的完备性与各缔约主体对企业构建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贡献来看(参见图3),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主要缔结以下几种类型的契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契约):首先是物质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契约Ⅰ)。这类契约是企业与物质要素所有者之间签订的关于物质要素使用权交易的契约,这类契约的缔约主体有股东和债权人。其次是人力资本交易契约(契约Ⅱ)。这类契约是企业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签订的关于人力资本交易的契约,缔约主体是各类专有性与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再者是产品与服务交易契约(契约Ⅲ)。这类契约是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和顾客或客户签订的关于产品和服务交易的契约,缔约主体有供销商、销售商、顾客等。最后是隐性契约。这类契约是由企业与受其影响和可能影响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的非正式契约(契约Ⅳ),这种契约更多是一种承诺,如企业与竞争对手签订的行业有序竞争契约。
在契约I中,股东作为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通过签订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把自己的资本投入企业,并由此而导致资本的低流动性,并承担事后被套牢的风险。虽然债权较之于股权具有优先索偿权,但是,借贷资本投入企业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对这部分资本的实际控制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这两类资本构成了企业物质要素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契约Ⅱ中,人力资本所有看与企业缔约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企业经营方面的风险,但由于人力资本交易契约是事先签订的“直接定价”契约,因而要比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完备。这类契约的缔约主体——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创造独特技术、技能和差别化产品的基础,具有较高的价值创造性,是企业竞争优势得以维系的根本。由于契约Ⅲ的缔约主体之间根据明示契约承担各自的责任,因此可以说,这类契约是四类契约中最为完备的契约。在契约Ⅳ中,各缔约主体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契约,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惯例与社会规范来维系,所以,这类契约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是一种不完备契约。此外,由于这类契约的缔约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企业构建和保持可持续竞争优势的贡献相对较小。
图3 各类契约完备性及缔约主体对企业的贡献
2.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上述四类契约的完备性及其缔约主体对企业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企业针对他们的履约重点当然是不同的,所涉及的社会责任也属于不同的层级和类型。鉴于这四类契约的内在特征,我们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区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和超规范责任。首先。企业作为法律上的行为主体,无论履行哪类契约,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等),否则就无法存续。其次,企业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靠自己的生产性职能来创造价值,因此,经济责任也是企业履行其他三种责任的前提条件。再者,企业必须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如果企业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规范,那么就无法获得合法性。就这一点而言,伦理责任与经济责任同等重要⑥。最后,除了以上三种责任以外,企业还要相机承担其他一些责任,如慈善捐赠、环保等,这就是所谓的超规范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和超规范责任,实际上分别对应于上述四类契约。虽然在以上介绍的四类契约中,无论哪一类都涉及法律责任,但是,契约Ⅲ更能体现企业的法律责任。同理,经济责任、伦理责任与超规范责任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在以上四类契约中,但是,契约Ⅰ和契约Ⅱ更能体现企业的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而契约Ⅳ则更能体现企业的超规范责任(参见图4)。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企业内因与外部条件
现实中,企业能否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还要受到其内因与外部条件的影响。企业内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愿望。企业如果有较高的道德境界和社会责任感,主动解决环境污染等问题,愿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那么就能主动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反之,就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视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如儿戏,更谈不上履行超规范责任了。企业的经营绩效也是影响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营绩效好的企业更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经营绩效差的企业不但难以履行经济责任,甚至有可能违背基本的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此外,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求生期与衰退期,企业可能更加重视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而在成长期与成熟期可能会追求更高的超规范责任。
图4 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及履约重点
图5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其现实影响
除了企业的内因以外,外部条件也会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首先,崇尚社会公平、热衷于公益事业的文化氛围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狭隘的个人主义文化氛围则会误导企业通过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其次,不同的经济体制也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受行政命令的制约,必须通过“办社会”来承担很多社会责任,而市场经济体制则允许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最后,工业化程度或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就强,实施力度也大;反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就差,实施力度也小。
我们可以对企业内因与外部条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进行图示(参见图5)。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政府推动、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和效果不但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的影响,只有在政府推动、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者互动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突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瓶颈(企业内部和外部的阻碍因素),才能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收到理想的效果(参见图6)。
为了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首先,政府应该从维护公众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宗旨出发,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加大宣传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力度,通过各种行政监管手段(如质量、审计与环保等)和激励机制来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次,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终极践行者,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在具备了相应的能力之后,应该自觉地通过各种方式来履行社会责任,如提供产品和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制定战略规划时充分考虑环保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等。企业倘若能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就会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企业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并实现持续发展。最后,社会监督对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社会监督的关键在于营造以履行社会责任为荣的社会氛围,使企业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进而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图6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
(五)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影响因素、实现路径、责任与契约类型和实际效果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质就是依靠自己的生产性职能来履行与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各种契约。根据缔约主体及契约的内在特征,可以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与超规范责任四种。企业内因与外部条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促进或阻碍的作用。政府推动、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三者之间的互动,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创造利润等)和社会效果(保护环境等),并最终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据此,我们可以构建如图6所示的包括影响因素、实现路径、责任与契约类型和实际效果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义:适度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最终评价者应该是与企业缔约的各类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诉求不同,因此,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与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之间总会出现一定的差距,即所谓的责任缺口。在企业由原始向现代演进的过程中,责任缺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参见图7)⑦。
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责任缺口可能是由企业的“善意”规避或恶意逃避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过高。毋庸置疑,责任缺口越小,越有利于促成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也越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问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企业在其永续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社会问题;另一种是非企业行为(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社会问题。[14]第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涉及企业应该对社会做些什么的问题,而第二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企业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的问题。根据责权对等原则,企业必须承担解决第一种社会问题的责任,无论这种社会问题是企业有意或无意造成的;而第二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应该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必须拒绝承担解决有可能危及自身生产性的社会问题的责任。由此可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其履约要义就是“适度承担”。企业应该责无旁贷地致力于解决由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社会问题,并根据自身的能力有选择地承担有利于企业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图7 责任缺口示意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从企业本质的视角解构企业社会责任,便于我们深刻地认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企业基于其生产性履行与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各种契约,其逻辑起点是由交换所衍生的企业契约性与生产性。在实践中,可通过政府推动、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者的互动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同时还应该注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一个度的问题,其要义在于“适度承担”。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促进公众对企业期望的理性回归,实现责任教育范式的转变。面对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超强”地位,社会上似乎形成了“企业应该承担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责任”这样一种不切实际的认识。然而,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强调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在履约方面也应该体现对等原则,过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企业真正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本文认为,应该通过责任教育和舆论引导等方式,在让企业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也要让社会公众科学、合理地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利益相关者治理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式转变。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者,受“股东主权至上”理念的影响,一直致力于通过责任教育等方式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他们的初衷。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是企业,企业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战略计划以及开展经营活动来履行其社会责任,这必然要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理想方式,就是让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通过让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大略方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但是,这样的观念转变需要社会承认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法性。
注释:
①H.Spence(1851)认为,人类经济活动也适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15]
②M.Friedman(1962)认为,企业只要为股东赚取足够多的利润,就是对社会做出了最大的贡献,而不必关注利益相关者。[16]
③E.R.Freeman(1984)认为,企业应该为全体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只为股东的利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
④例如,以社会和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为例。人类产生伊始,依靠血缘、亲缘与地缘关系所维系的氏族内部及氏族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原始社会的社会体系,社会成员间的资源分配是以“共同生产”与“共同消费”为主要方式,社会的存在减弱了环境的影响。随着私人剩余产品的增加,简单的物物交换逐渐发展为生产不同产品的氏族或部落之间进行的交易,并且形成了市场。市场的出现使得原来既有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发生了变化,导致社会成员所面临的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加剧。在这一过程中,与市场相关的各种社会制度相对比较稳定,才得以抑制市场的不稳定倾向。同时,市场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并反过来促进社会制度的稳定。
⑤市场与社会的互补并不是一种静态均衡状态。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以往交换活动中的竞争和合作互补关系遭到了破坏,而社会的作用则大大削弱。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背离引发的“市场失效”和“社会失效”,使社会成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面对机会与结果不平等、社会动荡等问题。为了降低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社会成员更多地要求企业来满足其因市场与社会的背离而没有得到满足的各种诉求。如此一来,企业与市场和社会一样,成了社会分工条件下保证社会经济体系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⑥经济责任也必然包含一定的伦理责任。依靠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来履行经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履行伦理责任。
⑦例如,在原始企业阶段,法律法规极不健全,受技术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仅局限于企业主、员工和顾客或客户,而且各利益相关者只有较低的认知能力,由此决定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也比较少。在现代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相关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同时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也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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