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及其启示_理论经济学论文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及其启示_理论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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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6]01—0096—04

一、新研究范式形成的背景条件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可追溯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重商主义学说。此后有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李嘉图的“相对利益学说”。这些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20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被称之为“新古典贸易理论”。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国际贸易理论又活跃起来,先后有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贸易理论”等,被称为“新贸易理论”。尽管国际贸易理论历经不同的年代,具有不同的主张,但其逻辑线索却非常清晰,其核心问题都是在制度因素既定和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前提下,探究贸易利益的产生及其分配。不管是古典、新古典还是新贸易理论,都是紧紧围绕这一核心而展开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他们看来,只要各国之间存在着比较优势,国际贸易便能发生并顺利进行,从而增进各贸易国及世界的经济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新贸易理论对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前提的放弃,为政府干预贸易政策提供了依据。正如克鲁格曼(Krugman,1993)所言:“人们一旦放弃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假设,也就放弃了市场必定产生帕累托最优的境界,因此,在正面的贸易讨论中,使不完全竞争合法化的‘新贸易理论’就为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开辟了方便之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应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保护并扶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以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然而,由于抽象掉了制度因素和交易成本这一重要环节,一下子跨越到贸易政策理论来解释国际贸易问题,显然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因而新贸易理论在解释真实世界现象中暴露出许多不足。

与此同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以及新兴古典经济学的长足发展,已经可以在新贸易理论的这个“有待研究”的方向上与之对接和互补。比如诺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考察制度对贸易的影响,提出了“制度启动国际贸易”的命题(诺斯,1990),对比较优势理论不能解释的一些理论问题作出重要的补充。诺斯尽管不是专门研究国际贸易理论的,但他的著作多次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制度的关系,隐含了许多关于国际贸易的制度理论,补充解释了国际贸易理论一些未了的研究课题,极大地扩展了国际贸易理论应用的空间。杨小凯则在以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超边际分析方法研究分工与贸易问题时,引入交易成本因素,并试图将制度因素形式化。杨小凯证明,当分工与交易的效率大于由此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时,分工与交易才会形成。那么,当交易成本大到足以抵消潜在比较优势时,国际分工与贸易就可能不会发生。杨小凯的研究成果,为国际贸易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将制度因素和交易成本引入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度(特别是非正式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这种引入了制度因素和交易成本的新研究范式,体现了国际贸易理论的新突破,使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更加接近现实。

二、新研究范式的主要理论

(一)交易成本的性质与“套牢”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研究范式放弃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前提,以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着高昂交易成本的现实为研究前提。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包括搜寻贸易伙伴的成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成本等。新研究范式认为,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将会使按比较优势原则确定的贸易活动量受到阻碍,甚至不可能发生。

Anderson and Young(2000)认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的性质属于沉淀成本。沉淀成本与贸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行为无关,也不能从贸易中直接得到补偿。但是,对于一个理性贸易方来说,只有当他预期的贸易利得大于这些沉淀成本时,贸易才有可能发生。于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生,不仅取决于比较优势,还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及沉淀成本的分布。即使一宗贸易的总利得大于双方的沉淀成本之和,但如果其中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低,或是为贸易付出的沉淀成本高,致使这一方的贸易利得不足以弥补其沉淀成本,结果这一宗总体上有利的贸易活动仍不会发生。因此,当国际贸易活动存在交易成本时,贸易发生的可能性是随机的,有时甚至为零。这种现象被称为“套牢”问题(holdup problem)。当然,“套牢”问题也与市场状况有关。当市场上卖方和买方的人数众多时,与某一贸易商相匹配的贸易伙伴很多,贸易商的选择余地大,“套牢”问题就不严重。但是,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市场上可交易的贸易商很少,很难找到可替代的贸易商,再加上贸易品是异质的,具有一定的专用性。于是,“套牢”问题时有发生。

(二)非正式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研究范式还试图通过分析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与约束这种行为的制度之间的关系,来打开了交易成本的黑箱。新研究范式认为,可以将交易成本作为机会主义行为与约束这种行为的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引入模型。一般来说,交易成本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而制度作为人们交往的行为规则,约束着人们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利于降低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但是,新研究范式特别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制度常常会为许多以自利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方便,从而给贸易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因为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属于不同主权国家的,国家制度规则的强制执行止于国界。由于各国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在各国的制度规则的背后都可能设置着潜在的贸易壁垒,为本国的贸易方以自利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方便。(Anderson and van Wincoop,2001)因此,国际贸易中存在着特有的、基于制度差异而产生的风险。这正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之间的实质区别,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却忽略了这一点。

影响交易成本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由一个或多个国家政府制定的,表现为明确的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策等等。正式制度配有惩罚措施,并可以通过法定暴力来强制实施。各国制定的正式制度,其强制实施的范围限于国界以内并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保护措施,已如上述。在国际上多国商定的正式制度,如WTO等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 会约束各参与国,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的保护措施,发挥阻挡保护主义的作用。然而,各参与国依然可以利用其中的免责条款来保护本国利益,从而弱化规则的约束力。

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不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则、程序等,它是人们从经验中总结并演化而来的体现着最有利的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通常表现为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惯例、常规等行为规范和交往规则。违反非正式制度通常受到共同体中其他社会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例如违反商业惯例的人可能会失去再次合作的机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是互补的关系,有时相互替代,但不是竞争的关系。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制度差异风险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Anderson and van Wincoop,2001)因此, 新研究范式十分重视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三)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形式及其作用

新研究范式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及其作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其中主要有:

1.垄断中介组织。

Dixit(2001)建立了一个有关垄断中介组织的模型,这个垄断中介组织以一定的价格,解决随机匹配的买卖双方出现的套牢问题。大量存在的独立贸易公司和集团,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可以充当这种垄断中介组织。

Anderson and Young(2000)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某一市场上买卖双方的数目不相等,这时买卖双方的签订合同的意愿就会不同。数量多的一方更愿意签订合同来约束对方,而数量较少的一方对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因为没有合同,他一方面可以不断地向对方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选择其他的贸易伙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套牢问题,可以利用垄断中介组织来解决。因为垄断中介组织具有长期信守其价格政策承诺的声誉,可以保证他们不会违约或食言。不过,垄断中介也会利用其垄断势力扭曲价格。

垄断中介组织还包括垄断执行中介组织。Casella(1996)研究了国际贸易中的国际仲裁制度。贸易双方的纠纷可通过私人仲裁机构来裁决。这需要事先双方同意:发生纠纷交由某仲裁机构来解决,并遵守仲裁决议。这种仲裁方式是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有力补充。这种制度对贸易商非常有利,可以不必依赖于某一国的法院。虽然Casella的模型是针对一个仲裁案件而言的,但其结论具有一般性。他指出, 私人制度安排可以内在地激励贸易双方抓住任一潜在的贸易机会。

2.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强制执行功能,二是传递信息功能。社会网络强制执行功能是指,社会网络中所有成员一致采取行动,不与违约食言者贸易,以惩治违约食言者,使其从违约食言行动中所获得的短期利益小于其长期预期损失。这样贸易商不会随便做出违约食言的行为。Greif曾研究了12 世纪马格里布的贸易商网络。Gould(1994)强调了移民之间的联系可大大扩大贸易。Rauch(2001)及其合作者专门研究了中国的海外华人对中国外贸的重要影响。Casella and Rauch(1998)发表了《克服国际资源分配的信息壁垒:价格与群体联系》一文。该文认为,经济主体是异质的,具有不同的特征或属于不同的类型。在国内市场上,贸易商非常了解其他贸易商的特征及类型。而在国际市场上,贸易商没有这方面的信息,不了解外国贸易商的特征及类型。贸易商之间只能随机匹配,通常出现贸易商很难找到最合适的贸易伙伴。尽管国外市场上存在他要找的贸易商,但由于缺乏相关信息,他们不能匹配。这样贸易收益小,贸易量也小。如果存在跨国的社会网络,贸易商可通过网络内其他成员了解外国贸易商的信息,从而很容易就找到最合适的贸易伙伴。于是贸易收益大,贸易量也提高了。因此作者总结道,信息壁垒降低了贸易量,社会网络促进了贸易的扩大。

Kranton and Minehart(2001)还进一步讨论了社会网络中各成员间的多重复杂关系。他认为,网络内任一个成员都面临建立多重联系的难题。网络成员的多重联系可作为解决套牢问题的一种策略行为。不过,社会网络的运行是很脆弱的,这可用重复博弈模型来说明。它还存在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即网络内成员采取一致行动制裁违约食言者的长期收益应超过其短期的损失。

3.所有权制度。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国际贸易中出现套牢问题时,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使利润极大,那么它就会有动机去寻求统一控制权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这是公司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建立跨国公司的主要动因。一旦贸易双方形成了这种在统一的所有权制度下的“联合”,垂直一体化的公司内贸易就取代了市场交易。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贸易的发展,可避免贸易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及套牢问题。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很多。对跨国公司的外部采购资料的研究,人们发现中间品贸易占总贸易的比例很大,而且逐年上升。对跨国公司的研究也显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量持续增长。

当然,公司内贸易不可无限制地取代市场贸易,因为垂直一体化也是有成本的,公司用行政的手段来分配资源并非一定比市场更有效率,这要看市场交易成本与公司内的行政成本之间的对比。另外,垂直一体化的需求也与市场密集度有关,市场密集度大可增加贸易商的选择机会,从而降低了对垂直一体化的需求。McLaren曾指出,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及贸易成本的下降,增大了市场密集度,从而降低了对垂直一体化的需求。这就是近20年来汽车工业出现反全球垂直一体化现象的原因。

4.对等贸易。

“对等贸易”是指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向买方购买商品和取得劳务的那些贸易方式。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所知道的最古老的国际贸易方式。在国际货币体系形成前很久,国际贸易都是通过对等贸易方式来进行交易的,其中有许多现在仍在使用,包括易货贸易、凭证结算账户以及双边清算协定等。在刻有古老的闪米特文的美索不达米亚泥碑上,人们可以发现关于易货贸易交易的记载。

Marin and Schnitzer在《国际易货贸易的经济制度》(2000)一书中探讨了信用度较差的国家为何选择易货贸易这种方式。易货贸易在20世纪90年代的转型国家发展迅速,大约占世界贸易的10%—20%。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中用货币支付的效率最高。然而,在一个信用度较差的国家中,货币的流动性很强,在国际支付时易出现欺诈行为。而用货物支付则不同。一批货物的归属权很容易识别,在国外强制执行时这种权利容易得到维护。例如,在破产清算中,对货物的债权优先考虑,而金融债权则需同其他债权人一并考虑。易货贸易虽然效率低下,但这也可能是使贸易得以实现所必需付出的成本。

Marin and Schnitzer(1995)还研究了对等购买(counterpurchase)这种非正式制度形式。对等购买是对等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当一个富国的出口商以建工厂的形式向某一穷国的贸易商出口高技术,工厂建成后穷国进口商再付款。对于这笔贸易,贸易双方都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比如出口商出口的技术并不是什么高技术,而是过时的技术;或进口商不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可以签署一个并行的对等购买合同,就是出口商同意以某一个优惠的价格回购一定数量进口商的商品(可以不是新建工厂生产的产品)。这第二笔交易不仅对双方都有利,而且还能保证第一笔交易的顺利进行。它也有助于解决涉及两国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Marin and Schnitzer的这个模型很好地解释了奥地利的对等贸易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新研究范式的几点启示

国际贸易理论的新研究范式,带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以下几点:

1、以往的国际贸易理论,就其共同点来说,都可以归结为“比较优势理论”。所谓“比较优势”,其具体表现就是同一商品、服务及资本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价差。这反映了长期以来国际贸易遵循的主要是商品、服务及资本方面的差价套利(arbitrage)原则的实际。可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各国间的市场差价日趋减少,几乎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但国际贸易仍在快速增长。无疑,各国制度不同而产生的套利原则正在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理论新研究范式的出现也正是这一现实的反映。

2、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一国要想从制度套利中获益, 重要途径之一固然是通过正式制度创新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这不仅包括国内制度创新,增强国内制度的可信度、透明度、可预见性;而且包括积极参与和促进跨国界的系统制度创新,其典型表现是,在全球化趋势中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完善和不同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机制的不断深入。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国际接轨。

3、由于主权国家的存在, 在各国正式制度规则的背后都可能设置着潜在的贸易壁垒,为本国贸易以自利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方便,从而大大增加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因此,盲目地为“接轨”而“接轨”,有可能导致高交易成本,落入“套牢”陷阱。

4、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非正式制度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不足, 发挥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正确利用非正式制度也是国际贸易中制度套利获益的重要途径。阿罗认为习俗和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具有帕累托增进的特点。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培顿·杨(H·Peyton Young)认为,“种种惯例调节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令人吃惊的是,经济学家们至今还很少注意它们”。国际贸易理论新研究范式的研究成果也启示我们,必须重视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和利用。

收稿日期: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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