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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贸易战概况及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形势
2001年4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和日本国内很多人士的反对,强行宣布自4月23日起至11月8日止的200天内,对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大葱、鲜蘑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对日出口的超过限额(即大葱5383吨,鲜蘑菇8003吨和蔺草席7949吨)部分分别征收256%、266%、106%的关税。针对日方行为,中国政府不得不宣布于6月22日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移动电话、空调开始加征100%的特别关税。一场贸易战就此拉开了帷幕。
此次日本对我国3种农产品设限是自1995年其成为WTO成员国至今第一次对外国产品真正实行数量限制,矛头直指中国农产品。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内人士纷纷就这场“汽车——大葱”之战发表意见。一些人欢呼“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确实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终于迫使日本战后首次率先采取制裁对方的贸易策略,中国农产品贸易离称雄世界的日子为时不远了”;而另有人士则不无担忧地叹息“中国农产品质量不高,产品差异性小,附加值低,此次对日本虽小有优势,但入世后,手握锄头的中国农民又怎敌得住用飞机电脑装备的多国同行的挑战?洋货压境,届时中国人如何应对?”
这两种说法都只看到了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一个方面:前一种夸大了优势,容易滋生盲目乐观情绪;而后一种片面强调劣势,让人产生悲观心情。这都不正确。正确看待我国的农产品贸易既要看到优势,又要看到不足,要一分为二地去分析。
一方面,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优势不能忽略:首先,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产品,如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价格及成本都低于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大,完全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与交换。在日本超市上,许多食品和蔬菜等,从优质的大葱、大蒜、鲜蘑菇到日式烤鳗鱼,都是从中国进口的。其次,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成本优势。我国劳动力价格为发达国家的1/20,发展中国家的1/10,最不发达国家的1/5。入世后,外国农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关税门槛会降低,但因为国外劳动力成本高,加上运输成本和关税,进口产品的价格仍然会比本地产品价格高,国内产品的优势显而易见。再者,中国地域广阔,各种水果、花卉、蔬菜均有生产,品种齐全。部分产品具有单一性,特别是在污染零超标的有机食品和绿色天然食品等方面质量相对较高,营养丰富,在国际市场上深受消费者喜爱。在发掘国内品种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引进了不少国外水果、蔬菜的优质品种,如以色列的樱桃西红柿,彩色柿子椒等,满足了国内消费,且有出口。据统计,我国农产品贸易一直保持顺差。2000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创1995年以来的最高记录,达到15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所以,担心外国农产品席卷中国市场,百姓餐桌上惟见洋货是没有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距世界强国不远。事实上我国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首先,中国近13亿人口,人均耕地1.5亩,在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上,国内成本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已无价格优势可言。其次,农产品质量差,附加值低,加工水平落后。以水果为例,我国产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优质果率仅占总产量的30%,可供出口的高档果率不足50%;而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的优质果率达到70%,高档果率在50%左右。另外,目前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少。发达国家产后商品化处理量几乎达到了100%,而我国包括简单手工分级在内的商品化处理量还不足总产量的1%。再次,食品安全方面也存在问题。激素和农药超标问题在我国农产品中一直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国家借此设置“绿色壁垒”,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比如,5年前欧盟指责中国的禽肉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而长时间禁止中国的禽肉制品进入欧洲市场。2001年刚刚解禁不久,6月8日,在韩国无端指责中国的禽肉制品含有禽流感病毒后,日本据此禁止进口中国的禽肉产品。另有报道,今天的美国市场上没有1斤肉来自中国,因为我国没有肉类企业通过美国农业食品安全检疫局的质量检验标准。从以上几个例子不难看出,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授人以柄,成为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绊脚石,影响了出口创汇。
显然,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由于经营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物质费用高,产品质量差,中国农业产业效益还很低,我们的农产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有竞争力。正因为如此,朱镕基总理不久前在文莱深切地说,中国入世后,他量为担心的是中国的农业。
笔者认为,加快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与融合,迎接挑战,以谋求更大的发展,这才是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惟一出路。
二、启示与对策
当我们从中日贸易战的喧嚣中冷静下来思考和分析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后,不难从中得到以下启示与对策:
(一)利用WTO的规则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上面。其基本要求是缔约国一方给予另一方特权、优惠及豁免不得低于给予第三方的特权、优惠及豁免,且缔约方应给另一缔约方企业、公民、船舶与本国居民平等的经济权利。
日本此次援引《保障措施协定》对中国3种农产品设限实质上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因为日方在进口设限产品调查中采取了国别歧视,选择的3种农产品90%以上来自中国,而对主要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激增的农产品不予调查。所以,入世后中国要坚持WTO的非歧视原则,也要对一些国家的歧视性做法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寻求合理解决。
2.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由WTO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它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纳专家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规则和建议的实施情况,授权中止各协议所规定的特权与义务。
在实际运作中,即使争端解决机制不一定解决得尽如人意,但它可把损失减到最小。按规定争端双方先协商解决,10天内对协商请求要作答复,30天内需进行协商。如超过规定时间未作协商,任何一方可径直要求成立专家组予以解决;另外,如经双方为期10天的协商仍无结果,当事方可以同样方式要求成立专家组予以处理。中日双方此次能做到以协商来解决矛盾,避免了闹到“汽车压境,大葱烂掉”的惨境。
3.利用反倾销保护农业。WTO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对外销售,或当进口数量的增加对另一国造成或将会造成严重损害时,另一国可征收反倾销税。入世后,外国农产品企业也许会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以低价向中国大量倾销其农产品,我们可以拿起反倾销的武器加以抵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次农产品贸易争端中并不是中国在向日本倾销,因为我国蔬菜的价格基本上都是由日本进口商社制定的,价格远远高于国内价格,中国走的是完全正当的出口途径。近年来快速增长的对日农产品出口中,很大一部分源于日本大商社包种包销的海外产业转移战略。换言之,日本农产品所面临的“严重损害”实际上是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之间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结果,是日本内部产销矛盾的外化表现。
(二)培育和发展行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提高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整体能力
日本限制政策在中国方面最初引起各方重视,源自一家福建企业老板的无奈举动——“我不知道该向哪里反映,企业间很少沟通,也没有什么行业组织,最后只有向报纸投书了”。尽管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已经有了香菇和大葱的出口协调组,但仅是刚成立不久的事,且带有一些官方色彩。另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大多数反映机制都是自上而下的,要听到底层的直接声音还不是件容易的事。而日本农民最初要求政府保护的意见就是通过农业协会中的具体机构向上反映和做院外游说的。事实要求我们从流通领域入手,发展农产品专营组织,建立农民自己的利益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社等。这些组织不但能够降低农产品、生产资料等的流通成本,为调整结构,执行国家的政策提供组织上的支持,而且还能代表农民就WTO有关谈判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防止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和生产者在生产上盲目发展,亏本经营,浪费资源。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外贸投资方面将享有更充分的权利。国际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谋求发展,完全依靠自己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将遇到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通过行业协会或商会获取信息,拓展业务和解决争端,是较有效的途径。从政府角度讲,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在组织农产品出口方面的职能,针对我国已经入世的实际,努力做好3件事:一是研究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动态,在提供信息和调控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二是为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利用WTO规则协议签订多边、双边农产品贸易协定,消除贸易壁垒,排除动植物检疫方面的障碍。三是培育市场,扶持和促进农产品市场发育。总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在协调应对策略,开通信息渠道,建立预警机制等方面有所作为,辅助企业在此起彼伏的贸易战中尽快成熟。
(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出口市场多元化
市场风险意识薄弱是这次贸易战的教训之一。有关部门在贸易战前夕向山东发出日本可能启动反倾销的预警消息时,当地还在大干快上,不断增加大葱等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当农民还沉浸在丰收的喜悦中时,灾难悄悄袭来,日本启动检疫和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农民的生产果实不是堆在家中,就是卡在日本港口没法通关。更让人费解的是,许多人竟然与日本进口商仅凭口头协议成交,丝毫没有考虑市场风险,巨额损失无处讨还。俗话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此次受限的3种农产品出口市场仅限于日本,一旦出口不成,没有其他泄洪渠道来分散风险,加之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保质期短,市场一时受阻就很容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山东为例,山东出口日本的蔬菜占全国出口总量的70%,且香葱、菠菜等出口市场仅限于日本,结果非关税贸易壁垒启动后,仅安丘一地损失就达几千万元,“圆葱之乡”惠民县李庄镇种植的近两万亩圆葱,价格已跌到最低点,每公斤不到1毛钱,大量堆在路边卖不出去。若此次能做到开拓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其他亚洲市场出口,就会东方不亮西方亮,风险分散。
三、结束语
在此次贸易战中,中国一直表现出在自由贸易规则下寻求解决的理性态度和务实作风,采取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反击措施。日方开始的态度强硬,咄咄逼人,但在遭受了比中国大10倍之多的损失后,迫于日本国内汽车业的强烈要求以及考虑到中国巨大的市场商机,最后还是同意协商解决争端。在经历多轮的磋商和会谈后,双方终于于2001年12月21日在北京就这次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协议。这是双方从两国经贸、政治关系的大局出发,互相让步和妥协的结果。根据协议,日方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中方也于12月27日起撤销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3种进口商品加征100%特别关税的措施。双方还强调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同意就3种农产品尽快建立贸易合作协调机制,促进稳定健康的贸易关系。两国政府加强协作,积极交换信息,加强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共同维护正常贸易,打击非法贸易,并根据需要举行磋商。同时,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就市场需求、产品质量、产量、价格等信息进行交流,及时掌握生产、贸易及需求状况,共同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
此次农产品贸易争端协议是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不久达成的,也为中国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经验。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部分农产品具有比较成本优势,其价格甚至低于像日本这样农业为“夕阳产业”的发达国家,入世后,仍然会面临着其他所谓“倾销”的指责。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张爱华副会长指出:中国企业一旦遭遇反倾销,一定要快速反应,勇于应诉,努力将损害降至最低程度。另外,要依靠行业商会及时获取政府支持,形成应诉规模。
总之,加入WTO后冲击将是全局性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不可避免,摩擦也是必然的,且有增多之势。中国在此次贸易战中表现积极,反应果断,是逐渐成熟的表现,开了个好头。但保护不是根本出路,如何在产品上做文章,提升附加值,降低和其他国家的摩擦也是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