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股权行使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股权论文,股份制企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初衰与现状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很多理论工作者认为通过明确股权所有者可以使产权明晰,解决长期以来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所有权缺位,全民所有,全民不有;全民负责,全民不负责的问题。其理论依据是简单和易于理解的:既然企业的财产已分属各股东所有,那么各股东当然会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无比关心。那么实际结果如何呢?股份制改造确实使原国有企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据一份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显示,企业中国家股的股权行使尚处在无序状态。由于究竟由“谁”来代表行使国家股的股权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类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股的代表过分行使权利,甚至侵犯其他股东的权利与利益。由于在原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中国家股一般均占有较多的股份甚至绝对多数的股份,所以在这些公司中其他股东的意见很难在股东大会中通过表决形成决议来影响公司的经营及在董事会中选入自己的代表。一些未完全脱离原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的股份制企业,往往仍由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代表行使国家股股权,这些部门与公司干脆不理会股份公司的决策机制,仍然象过去一样直接干涉股份公司的经营,任命、罢免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二,在有些股份制企业中又出现了新的所有权缺位——国家股无“人”代表或代表“人”与国家股的利益没有建立相应的联系机制,从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这类问题包括无偿或低价转让国家股、放弃国家股分红,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大规模侵吞国有资产(武汉长江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代表)等问题。据上述的调查显示,有的股份公司在给国家股分红后竟无“人”收取这份红利,只好在企业中挂帐。
二、正确行使股权,刺激其他股东的参与意识
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依靠公司股东的共同智慧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并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公司的决策层,防止在这些问题上由一人或少数几人的错误看法造成公司的重大失误。如果在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多数股东无法参与决策或没有兴趣参与决策,一个或少数几个股东即可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则现代制度的优势就化为乌有了。因而,做为大股东的国家股的股权行使应能刺激其他股东的参与意识,保证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的正常运作。
首先,国家股的股权行使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目前特别要防止的行为是由国家股的股权行使单位直接“任命”公司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的做法(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以及超越股东大会权限,直接干涉企业日常业务的做法。
其次,应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相应安排,以使其他股东的意见能够在股东大会中得到充分反映。事实上,如果国家股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权可以使任何其所想通过的议案都能通过,虽然违法问题不再存在,但同样会使其他股东失去参与公司管理的兴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对于国家股在股本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就公司的议事规则做出规定,使小股东的意见能够得到体现。
在公司董事会的选举问题上,可借鉴国外企业的做法,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如果公司有几位董事候选人,股东在投票选举时,可将其投票权集中在某位候选人身上,从而使其当选。假设某公司的法定总股数为50万股,其中某位大股东拥有30万股,其余20万股由众多的小股东拥有。如果在董事会选举时有10位候选人,需要选出8 名董事。在10位候选人中有2人是小股东的代表,其余是大股东的代表。 在普遍投票制度下,当选的8名董事都有可能是大股东的代表。 因为即使小股东意见完全一致,也只能两位使小股东的代表各获40%的选票,而大股东的代表可各获60%的选票。在累积投票制度下,大股东共有240 万投票权(30万×8),小股东共有160万投票权(20万×8)。 如果小股东将其160万投票权集中在代表其利益的2位候选人身上,就可以使其分别获得80万的投票权,而大股东则可将其240万投票权集中在6位候选人身上,使其分别获得40万投票权。这样就可保证代表小股东利益的人进入董事会。在理论上,如上例的股东结构,小股东最多可在董事会中推选3名代表。
公司要为股东大会行使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在现阶段,比较主要的同时也是可以做到的,是向股东(特别是那些不易接触公司业务的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的各种信息。目前,我国许多股份公司的小股东要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是很困难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公司不执行《公司法》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及时向股东及公众公布有关公司的情况。其次,即使公司按规定公布了信息,但公布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极不利于股东了解公司情况。以上市公司的中期报表和年度报告为例,我国企业主要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证券报刊上公布,并将报告留存于公司住所备查;而西方许多大公司不但将上述材料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而且将报告寄交股东,对于盲人股东还特备有关材料的录音带以备索取。再次,我国许多公司往往在要求股东就某项议案表决的同时,才将有关资料递交股东,事实上此时股东的同意与否都是没有理由的。
为了充分调动小股东的参与意识,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公司应特别注意严格按有关规定、法律向股东披露公司真象。同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详细、有效的披露制度。例如,公司章程中应规定有关文件必须在交付股东讨论之前交到股东手中。
三、促进权力来源的多源化,增强董事会决策能力
根据现代组织学的观点,一个组织中的权力来源如果是多元化的,对于组织将是十分有益的。各种来源所形成的权力各自在某一方面起作用,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从而避免某种权力不受限制而产生腐败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现代西方大型股份制企业的权力来源已变成多元化的了,许多美国企业中不但有外部董事(即该董事在企业中没有任何职位),甚至有非股东董事(实际上各国法律均未限制非股东任公司董事)。这些人所以能够进入董事会,并非是由于他们拥有股票——财产,而是由于他们拥有特殊的专业知识。例如在著名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董事会中,金融界的人士有5人,教育界人士有2人, 制造业企业家9人,咨询专家1人,企业内部职工仅8人(根据1983年通用汽车公司年度报告统计)。
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公司一般股权都是高度集中的,所以在这些企业中就更易形成权力来源单一化,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兼总经理,全体董事都是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这种情况使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与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合二为一,从而使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为逐渐改变这种情况,国家股的股权行使者应主动的促成权力来源的多元化,不应只在本单位和企业内部选择董事人选,而应在社会各界中选择专家充任董事。虽然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与企业的执行机构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级执行官员的分离并非股份制企业的必要条件(日本多数股份制企业的董事就主要来自企业内部),笔者认为对于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企业,保持这两者的适当分离是有益的。首先,通过汇集社会各方面的专家进入董事会,可以弥补仅从企业内部遴选董事知识面窄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内部人员的知识面往往与企业的历史与现状有关,而缺乏有关企业未来发展的知识。在董事会保持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其次,将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层的组成分开,促进权力来源的多元化,有助于在企业内建立监督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侵吞公司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国有资产),或因经营不善造成公司财产流失。
四、明确国家股股权行使单位,彻底摆脱政企不分的模式
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的股权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代表行使:(1)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代表行使股权。(2)由财政部门代表行使股权。(3)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行使股权。(4)由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动代表行使股权。(5 )由在原企业基础上成立的集团公司代表行使股权。(6 )由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代表行使模式,有些公司中的国家股甚至处在无人代表的状态。
在以上几种情况中,第一种做法,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股份制改造前后几乎没有变化(特别是当国家股占企业总比例非常大时,情况就更是如此),政企不分的问题根本无从解决。第二、三种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仍然是使应承担宏观和综合管理的政府部门介入具体的产权经营活动。而且如果说原主管局对各企业的业务毕竟还比较熟悉的话,那么要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去了解各行各业的业务,以便能在股东大会中正确行使权力,可以说是更加勉为其难了。第六种方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方面均难以成立。在原企业基础上成立所谓集团公司本身即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在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已成为股份公司的资产后,又成立的集团公司只能是一个“空壳”公司,而且这一“空壳”公司的领导层与股份公司的领导层又往往是一套班子。以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做为股份公司的持股单位,无疑将造成产权关系混乱。至于由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国家股的股权,则意味着本应由股东选出的董事会推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掌握了有控制权的股权。这样就会使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变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己授权自己接受授权的自我委托关系。也就是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相比之下,第四、第七种方式在理论上与法律上都是可行的,而第七种方式是更规范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应迅速组建各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分级管理各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管理公司应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所形成的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而不能同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其职能为:代表国家在股份公司中行使国家股的投票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主持国家股的转让与购入,其中国家股的转让与购入职能应限制只有一定级别(非行政级别)的管理公司才有权运作,但各级管理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在此列。并且股权转让与购入的目的应是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扶持重点产业,而不是谋求股票买卖的差价收益。
管理公司职员的报酬水平应与其管理的国家股所在企业的经营状态相联系。基本操作框架如下:首先,依据同期政府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公司的工资基数。其次,建立有关股份公司经营状态的定量评价体系。要注意的是这一评价体系应与一般的企业评价体系有明显的区别。现行的企业评价体系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而设计的,而企业股东并不负责(也不应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故在这一体系中不应包括股东无法控制的指标。再次,以股份制企业所在行业对应这一体系的平均水平为基础,当管理公司所涉及的股份公司的经营水平达到所设定的基础时,管理公司员工的报酬水平即为所核定的基数。当经营水平高于或低于所设定的基础时,报酬水平相应的上升或下降。如果管理公司拥有股份的股份公司发生重大问题,且可证明大股东——国家股的持股单位本应能发现并防范这一问题的发生时,除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大幅度降低管理公司的报酬水平。
此外,为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管理公司应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股权行使咨询团。咨询团的组成既要注意学科上的多样化、职业上的差异性;还要注意年龄上的层次性。咨询团的学科组成应以宏观经济、经济管理、投资、金融、法律方面为主,辅之以各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科。在职业构成上,咨询团应以研究机构、大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为主。在年龄结构上应保持老、中、青的结构比例并注意著名人士与非著名人士的比例。为保证咨询团意见的公正并防止咨询团成员利用有关信息牟取利益,咨询团成员均不应拥有聘用其的管理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