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保险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制度论文,框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一个种类,符合保险制度构筑的一般原则,但它有自身的特点,有必要对其理论框架的几个特殊部分进行分析和探讨。
1.审计保险的分类及其保险关系
按照保险标的不同,我们把审计保险分为审计责任保险、审计质量保险和审计信用保险三类。其主要保险关系如表一所示。
2.审计保险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审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类似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生、设计师、工程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等),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审计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客户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相应地不属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的审计风险损失,没有投保的审计风险,不合法规的保险合同条款,都不在此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审计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首先要从其产生的原因分析。由于审计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生产的“产品”,这种产品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必须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为了让自己的实力得到审计客户的信任,注册会计师通过投审计质量保险,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为其质量作保证。因此审计质量保险实际上类似于我们常见的产品质量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在对审计人的质量承诺进行科学认真的分析评估后,通过收取适当数额的保险费后为保险人的审计质量提供的保证责任。一旦审计利益相关者因为审计人没能履行审计质量承诺而受到损失时,审计客户即可对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按照一定的约定和制度赔偿损失。其除外责任为投保人没有承诺的质量要求,没有成为保险标的质量风险损失,不属
于注册会计师质量过错的风险损失等。
与前面两种审计保险不同的是,审计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审计客户。由于造成审计风险损失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也有其他非注册会计师责任(如经济环境的突变导致审计失败)。如果审计损失是非审计人员责任,就不可能由审计人来承担,那么也不在以上两种审计保险的处理范围,而只由审计客户自己承担,这是审计客户难以承受的。于是审计客户愿意以小额保险费来买得审计交易中的安全。一旦因非审计人责任而给审计客户造成损失,而又符合审计保险合同约定时,审计客户就可以获得赔偿,减少损失。很明显,不属非审计人员责任的审计损失,没有约定的审计损失内容,都是审计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3.保险费、赔偿及其追溯
由于各审计业务和审计人的具体情况并不尽相同,其保险费和赔偿也应区别对待。而其追溯也有具体规定。这样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维护保险公司利益,又可以激励各审计业务关联方认真执行业务,促进审计保险的健康发展。
4.保险关系的确认和赔偿责任的鉴定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诚信互利原则为基础的,它需要投保人履行应尽义务(如诚信、缴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等形式来保证。由于审计保险关系的确定符合保险的经验做法,这里就不多分析。应当指出的是三种审计保险关系确定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别。出于社会安定的要求,审计责任保险应该强制投保,一般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强制投保的统一规定,各事务所可分段(如一年)具体实施,而审计信用保险和审计质量保险可以采用自愿投保方式建立。
审计保险标的一旦转为现实的损失,则有必要对损失的责任进行鉴定来明确,以进行赔偿。这需要建立一定的组织机制。经验的做法是组建一个“审计保险责任鉴定委员会”来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