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交易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交易方式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4000多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市场2000多个,标志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数量扩张阶段行将结束。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以产业结构升级为主的新阶段,以及加入WTO以后同世界经济的全面接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变革已经不可避免。在这个质变的过程中,除了观念转变、体制改革、功能转换、管理升级等方面以外,交易方式的创新也是十分重要的,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稳妥有效地引进拍卖交易。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分析
交易费用是在交易过程中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当事人必须相互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双方必须搜集、传达和交换信息的成本;对交易的商品进行必要描述、检查及度量的成本;合同谈判、起草、签定以及履行的成本。这一理论框架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依据。从微观上看,每个交易主体是否交换,取决于他对交易活动的成本效益分析。交易的收益来自于交换所获得的效用提高。当交易费用过高使得交易利益减少,甚至亏损,交易者就没有从事交易的激励。在这个意义上,就其本身而论,交易费用阻止着市场交易的发生。因此,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只有降低交易费用,才能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交易发展很快,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以对手交易方式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占主导地位,交易费用偏高,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1.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交易主体信息搜寻成本高。传统的对手交易透明度不高,各批发市场之间处于相互独立状态,缺乏统一、权威的价格信息,交易主体对农产品的价格状况缺乏足够的信息,他们只有增加信息搜寻的次数才能获得有利的价格。但是,这些搜寻活动不是在集中的市场中进行的,准确性、及时性、效率性都很差,这给交易者搜寻工作带来困难,交易主体需支付高昂的信息成本。
2.信息技术落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交易主体搜寻、加工、处理、反馈、储存商品的信息的手段仍然以手工为主,只有极少数批发市场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布产品的种类、需求和价格信息。建有自己网站,能够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和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加工和传播手段,也难以有效地降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
3.交易主体组织化程度低,交易分散,单位交易费用过高。对手交易方式下交易分散,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和节约交易费用。乔治·阿克劳夫(George Akerlof,1970)的旧车市场“柠檬原理”说明了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这恰好也说明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手交易的分散性导致交易谈判成本过高而致使市场交易失败的情形。这种情形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交易费用。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零散状态,农户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明显地缺乏整和组织,削弱了讨价还价能力,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4.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企业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检验费用大大增加。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自己商品的品质,而且信息是有价值的,他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优势使买方受损,自己获利。买方为了防止交易受损,他必须对商品进行考核。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低,买方必须对产地、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更为详细的考核,必然会使考核费增加,甚至考核费用过大而使交易不可能发生。
5.农产品及其流通特性也是交易费用较高的一个原因。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生产的区域性和季节性对流通半径的限制,必定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分割,加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削弱农民的讨价还价能力,增加流通风险。
6.制度约束软化,额外交易费用增加。我国批发市场的现行对手交易方式对交易双方的约束软化,场外交易甚至欺行霸市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一部分交易者的交易费用转嫁给另一部分交易者承担,或者一方的交易费用强加给另一方,使市场总的交易费用上升,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培育市场主体。
7.市场职能转换滞后,无法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国有性质,在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中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导致进场交易手续费过高,有的地方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导致交易费用人为增加,阻碍了我国农产品大流通格局形成。
一般地,交易方式是决定交易费用大小的重要因素。上述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手交易方式导致交易费用过高,交易规模小,影响了农产品价格机制的作用和农产品的交易效率。这种交易规模小而全的市场格局决定了我国农业的产业结构,限制了农产品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生产,阻碍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普及和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是生产,但市场和流通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因为生产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方能保证整个产业统一、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交易方式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拍卖交易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新方向
拍卖交易运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目前,拍卖交易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在发达国家的批发市场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拍卖这种交易方式也必将因其所具有的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1.拍卖制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易耗、不易久存的特点,而且不易分类,价格不易确定。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在时间、空间、数量、质量、种类等方面分离所造成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更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拍卖交易具有搜索市场信息作用,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途径。拍卖交易为交易主体之间互相影响和互相尊重提供了一整套规则,使交易主体在决策时不但要考虑到自己策略对别人的影响,也要考虑别人策略对自己的影响,这使交易主体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更要关注竞争对手和交易对方的行为。根据世界各国批发市场的经验,采用拍卖交易方式,通过买方对同一批产品实行竞价购买,以竞价形式进行集中交易,把竞争机制引入了买卖活动,竞价的过程十分迅速,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基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有效价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价格产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者不仅可以减少对商品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搜寻成本和省去反复谈判、讨价还价的时间,而且可以实现产品的最大价值。因此,采用拍卖交易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的交易费用。
2.拍卖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形成权威的价格信息。由于拍卖交易具有便于快速批量进行的特征,缩短了农产品的交易时间,能够有效地提高效率。而且,拍卖市场是由众多的供货人和承销人组成,交易的价格取决于当日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商品的质量,是各地市场上供求关系在拍卖市场的集中反映,因此,交易价格具有权威性。荷兰阿斯梅尔花卉拍卖市场每天交易1400万支鲜切花和150万盆盆花,每天交易50000笔,每条拍卖线每小时交易1500笔,13条拍卖线只要2.5小时就可以完成全部交易,不仅显示了极高的交易效率,而且其成交价格在世界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拍卖交易可以降低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农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需要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在运输和储存中需要特定的容器和设备进行冷冻、冷藏和保鲜。因此,农产品流通比一般工业品流通具有更大的经营风险。采用拍卖交易迅速成交,减少了流通环节,缩短了产品的流通时间,从而减少了生产经营者的风险。我国深圳福田农产品拍卖市场对农产品拍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已拥有一支稳定的来自山东、陕西、云南、福建等产地的供货商,拥有众多的市场内外承销商,主要拍卖品种已发展到大白菜、椰菜、土豆、冬瓜、西红柿、青瓜、辣椒、苦瓜等20多个品种。农产品拍卖在企业、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多赢的格局,受到广泛欢迎。
4.拍卖交易可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家庭承包制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大都为家庭型,农产品在生产上具有区域性、季节性、分散性等特点,小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较为突出。在高度商品化的拍卖制下,拍卖市场每天都会将当天的拍卖信息反馈到生产者和经营者手中,以便于生产者根据拍卖信息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及上市时间。普及和推广农产品拍卖也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基础,可以促使我国农产品真正跨出国门,走向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拍卖业的发展延长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链,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附加值,真正为农业的产业升级提供来自内部的直接动力。
5.拍卖交易可以推动批发企业自身的发展。在国内批发市场引进与培育拍卖交易,是引导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可以使批发市场实现业务转型,推动批发市场采用先进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再造高效率的管理流程。同时,通过发布拍卖交易形成的价格信息,引导生产和流通,可以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作用。
必须看到,农产品批发市场引进拍卖交易方式也是国内外竞争环境所决定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的大型商业集团必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造成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生存空间的挤压,只有积极进行交易方式的创新,批发市场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三、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拍卖交易存在的障碍
采用拍卖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能对形成市场价格机制、稳定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应成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许多企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深圳福田农产品拍卖市场、云南斗南花卉市场等。但是,无论从交易额、交易商品的种类,还是它对生产和流通的引导作用看,拍卖交易的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对采用这一先进交易方式的障碍有清晰的认识。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拍卖交易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批发市场内部的制约因素。①长期以来国有批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重场地建设、重收费,轻市场培育、轻服务观念的阻碍作用。经营者从企业本位出发,没有意识到批发市场的管理就是服务,忽视了培育市场主体和制定市场规则,也没有交易方式创新的激励,这必将阻碍拍卖制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②拍卖交易的硬件设施建设。为了保证交易效率,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成熟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他的专用设备,这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很高的资金要求,而且一旦拍卖交易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这些专用性投资就会变成沉淀成本。③拍卖交易的软件建设。在如何设计拍卖交易流程、制定管理制度、高效传播交易信息、合理组织物流等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人才。④原有交易模式的退出障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原有对手议价交易模式下,经营主体主要在市场内租赁交易档位或门店进行农产品批发业务,收取他们的租赁费和管理费是批发市场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的发展休戚相关。在采用拍卖交易方式后,大量的外地批发商将通过拍卖交易进货,这些市场内经营者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都将受到挤压,使批发市场的收入减少。
2.批发市场外部的制约因素。①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还难以达到拍卖的要求。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产品在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范化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内农产品等级的认定也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拍卖农产品在推行标准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拍卖交易的效率受到制约。而农产品包装、贮存、保鲜技术的相对落后,也难以适应拍卖交易的要求。鲜活产品的拍卖对其数量、规模、可分性有更高的要求,因此,现在尚处于初级产品阶段的多数农产品,需经过初加工或深加工才能入市交易。②我国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落后,物流专业化程度低。没有高效率的物流,批发市场的拍卖交易就不能充分发挥商品集散功能。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制化对农产品拍卖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我国在1996年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是拍卖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易活动,只靠一部《拍卖法》是不够的。从国外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产品拍卖交易市场看,推广拍卖方式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因此,在我国《拍卖法》的基础上,完善与之相关的刑法、民法条文,制定与拍卖相关的配套政策,已经成为推进农产品拍卖交易的当务之急。
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如何引入拍卖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拍卖交易作为一种新的市场交易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它的资源配置功能能否发挥依赖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程度,农产品流通体系是否合理,物流专业化的发展状况,法律政策是否完备等诸多因素。从这些方面看,我国许多农产品还不完全具备拍卖交易的条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它的经营行为客观上要受制于宏观环境。因此,对拍卖交易的探索和尝试需要一个过程。
目前,我国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采取拍卖交易与对手交易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对于已经具备拍卖交易条件的品种组织拍卖交易,对于一般品种仍然以传统方式交易,逐步扩大拍卖交易范围,实现以拍卖交易为主的发展模式(见图1)。
根据我国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进拍卖交易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步骤:①建设拍卖交易的硬件设施,包括拍卖交易大厅、电子化交易系统、仓库、冷藏库等。②制定拍卖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流程、交易结算、交易仲裁、保证金制度、商品检验、物流组织,以及其他配套管理制度等。③建立和完善交易会员制,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对供货商和承销商的交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他们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应变能力和商业道德,以确保拍卖业务的连续性,保证供求双方利益。④引进人才,对员工进行拍卖交易培训。只有建立起拍卖交易的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保证,批发市场才具备拍卖交易的条件。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交易方式的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可以向两头延伸。在上游,批发市场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进行专业化和集约化生产,并合理分工,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分级、整理、加工和统一规范化包装,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仅适应拍卖交易的需要,也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下游,批发市场可以把批发商、进出口公司、运输企业、加工企业组织起来,为交易者提供完整的服务,扩大农产品流通半径,增强市场影响力。
五、结束语
拍卖是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它能更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对采用拍卖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并且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是,交易方式的创新并不仅仅是批发市场的个体微观行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宏观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相应的法律和配套的政策措施,改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才能使拍卖交易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