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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国内外产权制度,中国商业产权结构应包括四个基本模式,即国有产权、公司产权、独资产权、合伙产权。
一、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型
国外资料表明,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还是占有一定比重的。1985年美国“幸福”杂志统计,前500家世界最大公司中,公有制企业达71家,占1/7左右,而且销售收入、资产额和职工人数占到1/5左右。世界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电信、钢铁、化肥、采矿等行业里,国有企业占有绝对优势,在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里,国有企业也为数不少。我国作为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占据主导地位。
国有企业产权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可分为四种形态:
1.国有国营:这类企业包括军工、铁路、交通、邮电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公用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仍由国家掌握。国外经验表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国有国营还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商业部门看,烟酒、盐业专卖企业、全国性大型批发企业、重要的物资流通企业,仍需要采取国有国营方式。国有国营要强调经营的计划性、集中性,但同时必须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
2.国有企业经营:这是我国现行商业产权制度的主要形式。国有企业经营的企业财产,按宪法和公司法规定归国家所有。这种产权形式中产权主体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是产权的终极所有者,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它由终极所有权决定和控制。为了使产权主体具体化和人格化,可建立“国有企业托管制”,即把国有企业的产权委托给企业经理代管。早在1841年,美国兴起了经理制。在资本主义企业里,经理代表资本家管理企业。我们设想的经理托管制与它颇为相似,即由经理代国家管理企业,他们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又是国家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国家授权机构(如国家资产管理局)可经常或定期考核企业经理的业绩,对不称职者可以随时解雇,对玩忽职守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制度与现行的经理负责制有本质区别。现在的经理是国家干部,他们是“官”,不是雇佣者,权力大、压力小。采用托管制,可以增大经理压力,提高企业活力。因为国有企业经理不是“官”,他们可以从社会上招聘。经理不搞终身制,可定期竞选更换。采用托管制,看上去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分离的,但实际上国家对企业经理、对企业的控制更加严密有效,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在这种制度下结合得更加紧密。
3.国有股份制:目前国有股份制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里已经开始实行,但现行国有股份企业依然存在着产权模糊不清、缺乏风险机制,不能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股占的比重太大;企业股只有法人所有权,没有资本所有权;职工股占的比重太小。在这种股权结构中,职工既是国家股的所有者,也是企业股的所有者,但事实上他们对这两种股份都没有实际的占有权,唯一真实的是个人股所有者。但在大型商业企业里个人股只是九牛之一毛,他们对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成果分配几乎起不了什么作用。在这种股权结构中,职工和以前一样,无法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构成部分,使之降到30%左右。降低的办法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应采取回收政策,发行股票,让投资者占有虚拟资本,国家回收真实资本。如果国有资产降到三至四成,其他持股者在企业里的作用就可以加强。根据日本的经验,国有股份企业,主要吸收私人参股。在我国,个人股财力薄弱,应主要吸收法人股,鼓励国有股份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吸收私人股份。这样的股权结构,产权明晰,管理者(企业)劳动者(个人股东),对企业才会有真实的控制权,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
4.国有民营:国有民营,以所有制来看企业仍归国家所有。为了改变以往所有权和所有者(企业职工)严重分离的状况,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如一个商店)交个人或集体经营,使部分国有资产和它的所有者直接结合起来开展经营活动。这类似于农业上的大包干,土地归国家所有,归农民分户经营。国有民营,就是允许个人或集体自筹资金,利用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经营活动,使经营者(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从自身利益上关心自筹资金、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如经营得好,国家得利,经营者也得利;反之,经营者完不成国有资产增值任务,就要以自有资金补偿损失。这种压力,迫使经营者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所以,国有资产产权与所有者(企业职工)之间的直接结合的实质是,所有者(企业职工)能从所有权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保留国有制的外壳,引入民营内核,能利用国有资产硬件,又有职工集资为其输血,从而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国有民营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产权——经营形式。
二、公司企业产权
这是不同于国有产权的一种产权形式。目前在我国商业中,可以由发起人发行股票,采用募股设立或发起设立组建这种公司企业;也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的形式,将国有股份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公司企业。新组建的非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港台与内地合资企业等都可以采用这种产权形式。经营方式由企业自定,在合法经营条件下,国家不要多加干预。
三、独资企业产权
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企业照章纳税后,利润独享,产权和管理权密切结合。企业所有者可以雇佣管理者、劳动者组织经营活动。独资企业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承认一人发起设立的企业称为“一人公司”,有的不承认它是公司。我认为,我国商业部门应允许开办这样的“一人公司”,以利发展私人经济。现行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可以有偿转让给私人经营,大力发展独资的“一人公司”。
四、合伙企业产权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为谋取利润而共同经营并归投资者共同占有的企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在我国可以通过个人集资兴办,也可以采用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法建立。出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是发展合伙企业的重要途径。1992年以来,上海商业部门在深化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拍卖50多家,向企业内部职工出售11家,共得变卖款600多万元。这些小企业出卖以后,归个人或合伙人所有,组成了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海市领导认为“拍卖小型微利、亏损的零售商业企业,既可为商业发展筹集资金,又可转换经营机制,何乐而不为。”
股份合作制是合伙经济的一种形式。对兴办企业来说,由合伙人入股集资,筹办登记开业。对现存的集体企业需要调整理顺内部产权归属。江苏省盐城市城区股份合作制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他们的做法是:企业原有的集体资产归集体所有。在集体财产不得归职工个人占有的前提下,将集体资产存量的40%,从价值形式上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红依据,使职工从所有权方面获利益,以增强他们的“所有者”意识。企业还采取了一系列扩股措施,新进店的职工必须交纳500元基本股,形成带股就业,入股上岗的制度。此外,凡加入股份企业的职工,每年每人扩股增额为100元,多投不限。职工在企业中按“资”(股)和“劳”(工作绩效)双重标准参与分配。这样做能不断强化职工的“所有者”意识,从所有者权中获得收益,以劳动增值自己的股本价值。股份合作制产权主体包括集体和个人,但产权利益(分红)都能落实到人。这种股份合作制,把所有权、管理权、劳动权融为一体,即劳动者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能够给企业带来效果的人代表大家管理企业;反之所有者、劳动者就会罢免他。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商业生产力水平,与职工的思想觉悟更加适应。所以,我国商业除了办好一些国有股份企业、公司法人企业,更多的应该发展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应成为中小型商业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