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小心被“忽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间论文,小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民间借贷也在小范围内成为流行。虽然有不少细心人,在借款时不忘订立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协议,但是由于部分人不懂法律,或者少数人玩弄法律,贷款人以及借款人难免会被“忽悠”。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借贷活动,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后患。
案例:谎称赌债以逃避债务
2006年8月20日,某职业介绍所的谢某借给好友刘某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20日。当日,刘某给谢某写下借条一张,内容如下:“本人刘某于2006年8月20日借谢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于2006年9月20日偿还。经双方同意,特此为凭。”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名及手指按印。借款到期后,刘某避而不见,谢某多次追讨未果,于2007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谢某本来以为,案件清楚,证据充分,很快就可以判下来,但是法院的审理却很快被裁定中止了。原来刘某在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后,很快就报警了,指控上述借款系赌博款,不应受法律保护。鉴于本案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此案。
2007年11月13日,公安局向法院出具《答复》称,“刘某报案称被诈骗,证据不足”,法院遂恢复继续审理。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所订立的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被告刘某应依约向原告谢某偿还所欠借款。
说法:赌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项法律条款是要将合同中违法的内容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人想利用此项条款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借款关系纠纷中。有的欠款人往往以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为借口,要求法院进行调查,恶意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定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谢某主张是借款,并提供借条原件1张,已经充分履行了对自己主张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刘某答辩主张上述款项系赌博款,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或印证涉案款项是赌博款的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局的《答复》显示,原告并没有参与被告刘某的赌博案。涉案款项属于民间借款是正确的,法律应予以保护。
案例:追索高利息借款及利息
1997年3月24日,阿龙借给王一人民币25万元,当日立下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阿龙人民币25万元整,每月利息22%,借款人:王一,1997年3月24日”。被告王一借款后,仅支付了199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现尚欠本金25万元及1998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阿龙多次催收未果,于2008年3月14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一立即清偿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36.3万元(按月息22%计,自1998年1月起计至2003年6月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一向原告阿龙借款25万元的事实,有借条等足以证实,予以确认。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5万元,合法合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22%,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应从总欠利息数额中扣减。
说法:高利息借贷超出规定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利率为22%,利息的约定已经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应按规定作相应的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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