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涉及非法就业主体的问题_非法用工论文

工伤保险涉及非法就业主体的问题_非法用工论文

工伤保险涉及非法用工主体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伤保险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应当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能不能对非法用工主体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能前提性地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能及时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赔付责任,防止逃避责任现象的发生,也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变得简单明了,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章的立法本意,能有力地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所以我认为,应当给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工该不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我认为应当明确一下,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伤者受伤前的劳动报酬,否则《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得不到落实。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京),2005.6.1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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