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民族”观念的现代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观念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现代化,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现代化,首要的是人的观念和行为的现代化。毛泽东(1938)指出:“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有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毛泽东(1955)认为:“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新疆工作问题的批文中指出:“在处理汉族同少数民族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慎重。”[1] 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建设的现实需求,按事实依据与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不宜再提汉族是主体民族或优势民族,后者易与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优等民族与劣等民族观相混淆。如多年流行的把56个民族简化为汉族(主体民族或优势民族)和“非汉民族”(“非主体民族”或“劣势民族”)的提法,至今仍为若干民族学权威著作所采用[2] [3],这是一种“二元”论倾向,是中华文化“56个民族56朵花”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不和谐音。这种“二元”倾向的简化,不利于以平等的眼光审视族群的“多元”及其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为满足论者在某些情况下简化的需要,笔者建议以“强势民族”代替“主体民族”或“优势民族”,以“弱势民族”取代“非主体民族”或“劣势民族”与“非汉民族”,其理由如下。
一、转变“主体民族”观念的现实需求
1.“主体民族”观助长了大汉族主义思想与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干群的自卑情绪和“等靠要”的观念
杨建新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点,一般被概括为平等、团结、互助。这是指导民族关系建设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目标。实际情况表明,平等有不完全性,团结有相对性,互助有局限性。在建国半个多世纪以后再提主体民族是汉族,很容易让人与历史上对待少数民族的传统观念相混淆。历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传统看法是,把中华民族区分为一个主干或主体,而其他是枝叶。贤如唐太宗,他亦认为:“中国(中原)百姓,天下根本,四夷之一,犹于枝叶。”可见,“汉族是主体民族”的思想和认识源于历史上大汉族主义者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4]。二十余年前,白寿彝(1909—2000)认为:“汉族是中国历史上的主体民族,这个提法对不对?我说对。为什么?因为汉族在全国各民族中,无论在哪个时期,都是人数最多、生产水平和文化水平最高的民族。在某些方面,汉族可能不如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超过了汉族。但总的讲,汉族水平是比较高的。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汉族在全国各民族中,始终成为我们国家的稳定力量。……这个功劳,汉族应居第一位。”“我们说汉族是主体民族,并不是说少数民族无关紧要,并不是说这个老大哥可以欺侮兄弟、压迫兄弟。……汉族成为主体民族,可能成为大汉族主义思想滋长因素之一。”[5] 笔者认为,“汉族是中国历史上的主体民族”的提法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以及某些历史时期(如元末明初、清末民初及建国初期)对中国的统一和稳定有其积极意义,但近半个世纪以来,其负面影响日益彰显。因此,白先生的见解使不少学者不敢苟同,其中对汉族成为主体民族居功自傲,成为大汉族主义思想滋长因素不无担心,现实生活中老大哥欺负兄弟的事情时有发生。笔者在生长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与当地进行扶贫技术开发的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当地一些干部存在自卑情绪,认为本族教育和经济发展落后,不可能赶上“主体民族”。相当多的人不珍惜时间,吃喝风很盛,国家级贫困县的少数民族干部亦如此。要钱要物则存在着向“主体民族”负责的上级政府“等靠要”的观念。地区“主体民族”的界定和做法,其负面影响亦已凸现。据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居民反映,该盟总人口272.42万人,其中“主体民族”蒙古族7.8万人,仅占3.5%,其余96.5%的人口均属于“非主体民族”。而政府首长依“主体民族”的界定,只能是蒙古族,照顾与救灾物资要“主体民族”优先。如内蒙古大学蒙古族教授的女儿考大学还可照顾加分。笔者认为,几十年来,民族地区部分群众可能自觉和不自觉地接受了“主体民族”观念,其中少数干部群众可能已习惯于成为等待国家和地区“主体民族”负责的上级政府救济的帮扶对象。为了促使他们成为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角与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主体,转变和破除“主体民族”观念和相关政策,势在必行。
2.民族地区现代化,首要的是人的观念和行为现代化,既要加大感情、政策、人才、资金和科技投入,更要引导和促进他们转变观念,加快各民族自身发展
在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的建设中,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李亦园对台湾的原住民文化作过长期研究,他把这些如今占台湾总人口不到2%的“土著”族群(约为33万人),称为“文化上处于劣势的少数民族”(建议将“劣势”改称为“弱势”),受到了长期的忽略;“而这一忽略,就使他们蒙受很大的痛苦”[3]。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中国内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中,要以提高民族地区群众生活水平为基本出发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加大感情投入与政策、人才、资金和科技投入,更要促使他们转变观念和行为,以便加快每一个民族的自身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和谐发展,因为民族地区现代化首要的是人的观念和行为现代化。
3.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突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随着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的变化,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明显上升,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冲突和内乱。国际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6]。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发展模式,使我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内涵有了新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有了新理解。其主要环节是维护和实现公平与正义,协调民族关系等各方面的关系,使人民心情舒畅[7]。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和“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宣传教育。
4.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现,更新现念,使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这是消除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不和谐因素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消除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不和谐因素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才能激发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使民族地区群众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8]。笔者认为,思路决定出路,而思路又受制于理念、观念与思维方式。要从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出发,摒弃一切不利于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的思维方式,逐步代之以整体性、开放性、多向性和动态性为特征的现代思维方式。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要实现跨越式快速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包括本文探讨的“主体民族”观或“核心”观或“我族中心史”观。“要以开放的意识深化改革,以开放的观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激发跨越式发展的活力,以强烈的竞争意识营造跨越式发展的优势。要使民族地区的群众在加快发展中直接尝到甜头,自觉地转变观念,找到脱穷致富的出路,学到搏击市场的本领,使他们由等待救济式的帮扶对象变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角,成为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和主体力量。”[9]
二、“主体民族”观念必须转变的事实依据
1.关于“主体民族”观的长期争议
二十多年来,“汉族是主体民族”的提法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且愈往后争议似愈大。针对白先生“这个提法对不对?”的问题,杨建新(2002)认为:“就民族关系的角度说,汉族在中国起主导作用、核心作用,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客观事实。但在地位上,少数民族与汉族应该是平等的。汉族是主体民族的提法,混淆了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中国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作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极易造成误解,因此,我认为这一提法是有严重缺陷的。”[4] 笔者认为,“主体民族”观仅从非哲学意义上把主体理解为居于主导地位的或起主导作用的角色,不注重从哲学主体的角度去理解和区别国家和地区主体民族的合适提法,既不利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和人类学的深入研究,亦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争议的实质——中国民族结构“多元论”与“二元论”
杜维明(1995)根据当代考古发现的材料说,即使在新石器时代,已有好几个族群中心在今日的中国领土上扩展。“中央之国”的诞生是好几个发展水平相当的文化区域的联盟。但是,“尽管这种对中国文明之源起的学术性解说令人信服,政治意义上的中国乃由一个可明确界定的核心经过长时期演化逐渐成形的看法,依旧根深蒂固。”或许正是这一“核心观”导致以“二元”代“多元”等倾向的产生。
费孝通(1999)在论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时,分析了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他指出,理论上“一点四方”的认识,基于作为“核心”的华夏民族在向外扩展时,对周围所谓的夷、蛮、戎、狄采取了“逐”“变”策略。而大多数既逐不去又不受融合的少数民族则以“只有走到汉族不愿去居住的地方”(大多是不宜耕种的草原和山区)的方式,继续留在东亚地区,即如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范围。这些少数民族中的绝大多数“一直坚持到今天,在中华民族的一体中保留了他们的民族特点,构成多元的格局”[10]。有学者认为,在“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汉民族及其前身华夏民族并不总是中心。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少数民族的地位并不总是“次”的位置。现在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过亿,聚居区占我国领土的64%,历史上少数民族的地域比现在还大,其政权活动的时间也不算短,魏晋南北朝十六国、辽、金、西夏、元、清等都是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政权。仅以统治区域、活动地区及统治时间来说,少数民族为“次”的概念也是不符合中国历史事实的。
3.求实创新,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与现代思维方式的整体性、开放性、多向性和动态性把握超越“以我划界”的换位思维,破除“主体民族”观
历史研究表明,愈是民族的就愈是世界的,只有在中国传统哲学的母体中才能孕育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孔孟有“中庸之道”;老子有“为道日损”之说,追求道(大智慧)则减知(知识日益减少)。荀子的专著《解蔽》认为,“凡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对任何认识的执著(如核心观或主体民族观),走向极端(片面性),都可能形成“蔽”,故需破执著。海德格尔认为,应在“无蔽”的意义上“思”真理。这一思想源于古希腊的“无蔽”,与孔孟的“中庸之道”及荀子的“解蔽”是相通的。晚近700余年,中国经历了蒙、汉、满三个民族轮流统治的元、明、清帝国交替。在元和清代,“一体”易主,“多元”亦呈结构性改变;取得王权的蒙、满“蛮夷”,同样对汉民族和其他被统治族群采用了逐、化、剿、抚并用的手段,再辅以或“羁縻”或“联姻”的谋略,使之臣服于另一种模式的“多元一体”,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亦可称为“内留—未化”类型,中国范围内的“多元一体”格局方得以巩固和延续。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现代思维方式的整体性、多向性和动态性,把握这种超越“以我划界”的换位思维,对破除“核心观”、“我族中心史”观或“主体民族”观,客观审视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尊重和共同发展的主流和特点。在此基本前提下,探讨中国“多元一体”内的不同族群及其历史关系,才能视野开阔和接近实际。从“一点四方”到“多元一体”的认识,体现着总结东亚大陆多民族文化互补共存的一大转折和对“核心观”、“我族中心史”观或“主体民族”观的突破,才会出现在观念上由“夷夏有别”的“五方”,向相互对等的“多元”转变。其意义在于有可能跳出以往“自称”与“他称”的对立界限,以“第三人称”的眼光,审视东亚大陆多民族交往互动的客观现象,及其统、属更替的漫长过程。
三、“主体民族”观念必须转变的理论基础
1.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的“和谐”观念与“和谐社会”理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可概括为三点:第一,把“和谐”作为一种社会文明的要求。第二,把“和谐”作为一种处理矛盾的方法,即与对抗、斗争甚至战争相对应的和缓及和解的方法。简言之,在“主战”或“主和”的方法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后者,是“化干戈为玉帛”,即“和为贵”与“求同存异”的观念和方法。如《论语》所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第三,认为“和谐”是在矛盾运动过程中动态地实现的。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和谐”兼有世界观(或宇宙图景)、方法论与伦理要求的丰富内涵。阴阳学说强调指出,只有“阴”“阳”和谐才能使宇宙万事万物蓬勃发展。先哲们用太极图表达了阴阳渗透、相互转化、不断流动、生生不息的深刻哲理。笔者认为,虽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无法比拟,但强调和谐是在动态中实现的,无疑是以整体性、多向性和动态性为特征的现代思维方式的重要文化渊源之一。
“什么是最智慧的——数”;“什么是最美的——和谐”。这是以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为代表的学派的著名哲学格言。在西方哲学中,“和谐”是从审美角度提出的,“和谐”是事物的最佳结合,强调的是事物各要素的均衡与协调。西方哲学史上的思想家普遍承认“和谐”美的价值。从苏格拉底开始,“和谐”被引入社会领域和人学领域。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并提出了“理想国”的构想。当代西方的一些社会学家对和谐社会提出了结构功能论、协和社会论与社会系统论等理论主张或模型。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和作家恩贝托·埃柯(Umberto Eco)认为,“人们发现的差别越多,能够承认和尊重的差别越多,就越能更好地相聚在一种互相理解的氛围中”。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有异曲同工之妙[8]。
2.马克思主义及其和谐社会思想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
近代哲学是一种科学世界观和本质主义思维,现代哲学是一种现实生活世界观和生成性思维,回归生活世界是现代哲学的基本精神。从近代哲学到现代哲学即是从抽象的科学世界观向现实的生活世界的回归。与现代西方的某些哲学家注重日常生活或精神生活不同,马克思所理解的生活世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的统一。每一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只有建立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而根本不存在社会主义的同一模式,不存在实现社会主义的单一道路。马克思从来不把自己的理论当作教条与“普遍原理”,一旦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旦有了新经验材料,它就会依照新经验来修正自己的理论。马克思晚年中断了《资本论》的写作,逝世前仍刻苦地钻研各种民族学著作,其笔记达三万页之多。他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十分赞赏,并做了详细摘要,拟著书介绍给德国读者。恩格斯完成了马克思的遗愿,研究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周恩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创立的重要标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于人类思想史中的和谐社会思想,特别是以科学的态度汲取了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思想,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类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他们关于未来和谐社会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第三,未来和谐社会表现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第四,“自由人联合体”是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的显著特征和根本标志,是文明进步的尺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我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发展理论,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五个统筹”,其实质就是努力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8]。
3.文化相对论视野的民族关系:互相尊重,增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邓小平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1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特别是民族关系建设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在社会制衡器、缓冲器方面的一些理论、方法和经验可供借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德洙在论述“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时指出:“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文化。文化问题十分敏感。每个民族都十分珍视自己的文化。尊重一个民族,首先必须尊重这个民族的文化。尊重民族文化,前提是正确认识民族文化。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存在的价值,都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
文化相对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曾任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的赫斯科维茨(1895~1963)说过:“文化相对论是一种哲学,它承认由各个社会为引导人们的生活而产生的价值,虽然它们彼此之间有区别,但应理解他们对于靠他们生存的人所具有的价值”,“文化相对论是有关文化价值性质的哲学。”他还指出,文化相对论的最核心之处是认为社会的稳定与和睦来自对不同特点的尊重,来自互相尊重,强调多个而不是一个生活方式的价值,是对每个文化价值的肯定。应以寻求了解与和谐为目的,而不是毁坏与我们不相吻合的东西[12]。因此,白先生为了国家的稳定而坚持主体民族的观点似难成立。笔者认为,除辛亥革命前的古代史外,将“主体民族”改称“多数民族”或“强势民族”更有利于统一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此,有必要借鉴文化相对论的主要观点:一切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某一种文化特征尽管在各民族中所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是一致的,价值是相同的,他们都起到对内团结本群体、对外表现为一个整体的作用。文化谈不上进步和落后或优势和劣势,文化是特定社会中组成人们行为、习惯和思维模式的总和,每个族群的文化都有自身世代相传的价值观,他们通过文化传承的屏幕,辨认物质世界的事实。因而时间、距离、重量、大小和群体现实的概念都是该族群约定俗成的结果。每一种文化都是一个独立的体系,不同文化的传统和价值体系是无法比较的,文化价值与商品完全不一样,它没有共同的一般等价物,对不同文化价值及其所造成的文化背景的估价,应是相对的。
4.主体性的质的规定性: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向与胡塞尔“交互主体论”的时代意义
西方的二元论主体哲学的根本缺陷在于把活生生的现实变成了僵冷的理智形式——割裂了的、抽象的、概念化的知识。主体与客体之间横亘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在面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大关系的多重交互主客体关系的困境时,我们不得不重新研究人的主体性问题,努力实现人对自然、社会与自身思维规律的科学把握和合理发挥。笔者认为主体性就是主体—客体的关系中,即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主体性从哲学理论意义上讲主要有三种规定:
①本原意义;把主体性看作是世界和事物的本原性,主体性就具有本原、始基、基础和根据的性质,这一主体性在哲学史上常用主词、实体和本体来表达。
②能动意义:把主体看作是活动的发动者,推动者或承担者,这就是人及其自由自觉的能动活动。
③交互意义:主体交互关系之间表现出来的主体性,亦称“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当代西方许多思想家更多关注的是这种意义上的主体性。其精神实质是力图克服近代西方工业化社会所盛行“主客之分”意义上的主体性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强调主体之间的互动共生关系。
胡塞尔通过对交往活动的探讨而确立了他在哲学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理论——“交互主体论”。胡塞尔认为,人们在生活世界中进行着生动的、充满“人格主义态度”的交往,这种交往是主体间的交往,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性质是“交互主体性”(intersubiectivity)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为主体间的互识,即在交往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是如何相互认识、相互理解的;其二为主体间的共识,即在交往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如何对同一事物达到相同理解,也即主体间的共同性和共通性。胡塞尔认为,科学世界的“客观性”是由生活世界中的“交互主体性”所决定的,因为所谓“客观性”无非是主体间达成了“共识”。由此也实现了关于人与人之关系的价值观念的革命:确立了“交互主体观”就意味着交往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作为平等的主体而存在的,主体间的相对独立性是其相互作用、相互统一的基础,这是一种真正民主的社会价值观。
主体间性的概念对于胡塞尔来说,是一个先验哲学和理性批判的概念,是理论现象学的范畴;而在当代西方哲学中却同时意味着一个社会哲学的概念,是实用现象学范畴。由于主体间性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因此,主体间性一方面成为20世纪哲学建构交往理论范式的核心范畴,另一方面也成为改造传统主体性哲学的备选方案之一。在西方现代哲学的话语框架下,主体间性由于具有特定的内涵,表明了哲学范式由主体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向[13]。
笔者认为,综上所述,就某种意义上说,交互主体论视野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交互主体史。
四、让西部民族地区各族群众转变“主体民族”观念,变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角与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主体
费孝通(2000)对自己的“多元一体”理论进行了调整和发挥。他指出,“和而不同”是“多元一体”的另一种表述。“不同”指“多元”,“和”规定着“整体”。承认“不同”,但要“和”,这是世界“多元”文化的必经之道,否则就要出现纷争。只强调“不同”而不能和,只能是毁灭。“和而不同”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条件,国内外亦然[14]。笔者认为,民族文化体现着民族心理,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常言道:人怕伤心,树怕剥皮。因此,作为强势民族和多数民族的汉族成员或是地区强势民族成员,必须转变“主体民族”观念,不宜再用“非汉民族”、“非主体民族”或“劣势民族”等轻视性的语言、文字和行动去伤害少数民族或弱势民族成员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便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笔者认为,以主体民族、优势民族称呼汉族或自治地区的强势民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回族、藏族、壮族,以“非主体民族”、“劣势民族”与“非汉民族”称呼少数民族或地区弱势民族不妥,后者属于轻视性的言语和文字,是处理民族关系不够慎重的表现,不宜再出现在民族学权威著作中,以便西部民族地区各族群众转变“主体民族”观念和“等靠要”观念,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早日变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角和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