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所有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注:江泽民《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这一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跃上了一个新高度,为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再认识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和科学依据。
一、对所有制实质的再认识
所有制问题,一直是个敏感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设计未来社会蓝图时一贯明确坚持的思想。为了科学理解这一思想,反思以往的实践过程,必须首先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思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一般沿袭斯大林从划分阶段标准角度归结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的说法,即:“(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注:《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594—595页。)在我国有的教科书中,又总是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此,长期以来使人们对所有制产生一种误解,认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就是生产资料的归属,所有制仅仅体现人和物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片面性,要全面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所有制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指出:“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把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2页。)即是说,现实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人对物占有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体现着人与人的关系;所有制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其实质在于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达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因此,所有制是以某种历史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及劳动产品占有方式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如资本主义所有制就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基础上,通过雇用劳动形式,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进而无偿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确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又是通过再生产全过程的社会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实现的。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完成剩余价值的生产,在分配和交换中使剩余价值得以实现,并在不同资本集团间分割,直到消费阶段,才使占有的剩余价值最终实现。因此,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时指出:“给资产阶段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2页、第4卷第180页。)
2.所有制内部诸方面的关系是辩证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生产关系总和中,不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而且人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也反作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制约着所有制的性质。在谈到“分工的每一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5页。)的同时, 马克思指出:“与这种分工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页。)这说明,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产品的分配形式对所有制形式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它们不仅体现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物质利益,而且制约着所有制的实质。
3.所有制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所有权以各种不同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面发展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2页、第4卷第180页。)这说明,所有制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首先,所有制是由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比如同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在封建的生产方式下,主要体现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则主要体现地主与租地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显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关系,反映着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可见,所有制并非抽象一般,而是具体的。其次,所有制随生产方式的变化,归根到底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发展。马克思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5页。) 这说明所有制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的,是二者的统一。
二、以往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片面理解及由此导致的实践上的失误
以往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片面理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脱离社会主义现实理解马、恩的所有制理论;二是照搬按斯大林的观点形成的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并用这一理论指导现实社会。
首先,马、恩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出发,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来看待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性的。在他们看来,任何社会都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基本结构构成的有机整体。生产关系既是生产力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形式,又是一个社会与其他社会在性质上相互区别的内容。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对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具有决定意义。
社会主义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对立物,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 )为了强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的这种差别,马、恩特别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5页。)这说明,社会主义是公有制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基本思想。然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及其所有制实现条件的理论预测同现实社会主义的实际进程是不一致的,现实的社会主义没有从理论所规定的那一端开始,它首先在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了胜利。因而,在经济体制上,要从“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马克思语)这一历史前提出发,补上商品经济这一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期动员各种社会因素迅速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在以往的实践中没有看到理论预测和实际的历史进程之间的不一致所提出的新课题,反而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对待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和公有制关系的理论,脱离生产力的实际状况,片面强调公有制的抽象意义,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准形式予以绝对化,把国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废除商品、货币、市场等统统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这样,就完全扭曲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和所有制关系理论的原意。
其次,按斯大林观点形成的传统所有制理论是与马、恩的观点不一致的。以上可以看出,当年马克思是将所有制看作社会的经济关系,即作为劳动的社会形式将其包含在整个生产方式中,以生产力发展状况为基础,贯穿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显然,这与按斯大林观点形成的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有着根本的分歧。在斯大林的理论模式中,由于所有制脱离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脱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因而所有制不再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与整个生产方式相互分离,仅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甚至只是体现人们意志的法律关系。斯大林理论上的这一错误对后来几十年各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践所形成的干扰,其教训是深刻并值得总结的。我国50年代中期,由于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经验不多,对当时形势的分析和国情的认识存在主观主义的偏差,因而在错误的所有制理论的影响下,导致对私改造的过急、过粗、过于简单。加之“文革”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以致于在经济上形成僵化的体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使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优越性。
其一,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下的经济体制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传统所有制理论将所有制与生产方式分开,在实践中就割断了所有制(生产关系的总和)与生产力的联系。使各国革命在夺取政权变革生产关系时,忽视生产力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甚至错误地认为所有制可以走在生产力的前面。斯大林就断言,“生产过程的社会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巩固的。”(注:《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449页。)受此影响,我国50年代也有人提出, 生产关系在生产力的前头并不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于是,在这一系列“左”的思想影响下,人们就热衷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大搞“一大二公”,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既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那么掌握政策的人们当然可以“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为由,按自己的意志,运用政策乃至法律的手段实行“全盘集体化”,大搞国有化,尽快消灭一切私有经济。显然,我国50年代中后期对私改造的急躁冒进导致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成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是与此错误理论密切相关的。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单一公有制结构,成为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基础,也使我国经济体制逐渐成为与实际上存在的多层次生产力水平极不相称的僵化模式。
其二,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也难保全面体现其社会主义的本质。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是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不同结合方式,即劳动的不同形式来区分所有制性质的。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下,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需要通过政府这一“中介”间接实行。其间要经过许多行政机构的阻隔和各种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在实际上使各种权力成为企业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真正主宰。在这种传统的公有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是由政府任命的各级政府官员,企业的领导是由政府任命厂长、经理;由他们代表国家、企业对经济行使管理权。在宗法思想沿袭较重,而个人权力又过大的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企业职工虽在理论上被看作是国家的主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但在实际中却难以拥有其有效的所有权,以获自身在经济上应有的平等地位。因而这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本质就难以体现。
三、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
以上说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的失误,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失误。因此,必须对所有制理论进行再认识,在实践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科学认识社会主义理论,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必须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角度,正确认识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作为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所有制亦如此。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与这一水平相适应的将会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构成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经济基础,是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相对于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言的。如果一个社会只要求一种生产关系存在,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那么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无从谈起。可见,多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并存是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正常存在的条件。由于生产力的存在只能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因此,生产关系在所有制中也必须多种成分并存,传统理论把占统治地位理解为唯一的存在,其结果,自然是窒息生产力的发展。
(二)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所有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预测是以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而现实的社会主义没有从理论所规定的那一端开始,就不能机械地照搬经典作家的某些论断,而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地认识所有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尚不具备建立单一公有制结构的现实基础,搞单一公有制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我国改革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比例上虽然下降了,但社会的生产力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了,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增大了,同时公有制经济本身也增强了活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的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走出旧有理论的误区,用新的观念重新认识所有制结构的变动,认真思考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所有制问题上,邓小平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级分化。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9页。 )邓小平的论述为我们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提供了科学依据。
1.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全面认识和科学界定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全面阐述和科学界定,他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注:江泽民《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这些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公有制含义,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指明了方向。
2.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优劣,评价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根据“三个有利于”原则,一切符合社会化生产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应当大胆地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所用。不仅公有制经济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样要鼓励其发展。按“三个有利于”原则调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比例,形成合理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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