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及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实证论文,中国论文,监事会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评价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是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目前对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只有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系统(CCGI[NK])、中国台湾辅仁大学公司治理与评价系统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有所涉及。其中,将监事会治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来评价,从其2003和2005连续两次所公布的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来看,优化前的评价系统相较优化后的评价系统在指标设计上虽然更具有科学性,但是实践中有些数据是难以获得的,因此,对于大样本的评价如果不进行问卷调研,其可行性较差。优化后的监事会治理评价,虽然具有数据可获得上的优势,但由于在评价中增加了诸如监事会胜任能力等评价指标,使得评价过程中增加了主观判断的维度。与此不同,另外两个评价系统并没有把监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来予以评价,在评价时是与董事会评价结合在一起的。相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评价系统而言较为缺乏系统性。
另外,在上述评价系统中,无论是对国有还是对民营上市公司,均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而没有考虑二者在监事会运行上的特殊性,由此得到的评价结果将不利于深入解析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基于此,本文拟在已有评价系统之上,来设计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的指标体系。据此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以期对理论研究有所助益,对监事会制度建设提供政策参考。
一、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选择
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充分体现出监事会制度自身特点与功能,评价指标的科学性是前提,数据的获得是有效实施的保证,只有将两个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够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同时,对于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在把握其一般性的同时,还要考察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根据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结构、行为特质,结合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综合考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指标。
1.职工监事比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既有股东监事,又有职工监事,一些上市公司中还引入了独立监事。股东监事常会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弱化,而独立监事虽有利于作出独立于监事会其他成员的判断,但受在公司内工作时间及获得信息途径等因素的限制,获得的企业内部信息不充分,还不具备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相反,职工监事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同时,职工监事对企业监督决策的充分参与不但能够增强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也能够带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此,职工监事比例的增加,将会有利于监事会治理。
2.监事会成员在最大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从持股比例看,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由于其具有控制公司形式要件的优势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驱动力,为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会基于自身的控制地位,通过操纵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自己的“亲信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作为其在企业中利益的代表,使公司控制权更多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为此,上市公司若想从根本上提高监事会治理绩效,必须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突破口,形成前几位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垄断竞争型的股权结构,以强化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基于此,本文选用在最大股东单位任职的监事人数占监事成员总数的比例来反映最大股东对监事会的控制情况。
3.监事平均持股数。监事的经理人性质决定了其在监督过程中,并非总是忠诚地为委托人服务,他们有可能被低效率的代理人收买,与代理人合谋攫取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考虑到对监事的激励相容。从传统的激励方式来看,主要是基本工资加年度奖金,其评定标准通常是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此种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就效果而言,可能会使当事者仅关心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助长其短期行为,而股票期权却可以弥补年薪制的不足(Chance、Kumar&Todd,2000; Core&Goay,1999)。为此,让监事持有适度的公司股份将有利于让监事认识到“有效监督”不仅符合公司的利益也符合自己的利益,进而增强监事的受托责任。基于以上分析,运用“监事平均持股数”来反映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4.监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是监事会行权必不可少的过程。监事会会议是监事履行义务以及监督信息充分交流的场所,经常性的监事会会议将有利于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之间监督信息的交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因此,监事会会议质量对监事会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本文基于监事会运行的过程及形式,采用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来衡量监事会会议有效性。
二、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的生成过程
对于监事会治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为了尽可能降低主观判断,首先通过判断各指标与绩效指标之间的关系,在统计出各个指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基础上,确定出各个指标的组间距,据此按照10分制来确定指标的得分。最后,将各个指标的数值加总即是监事会治理的总得分。
首先,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与业绩之间的关系。从各国内部监督制度安排的实践来看,监督绩效包括直接的监督绩效和间接的监督绩效。直接的监督绩效诸如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等职责。而间接的监督绩效主要强调监督过程中所引致的外部性,从实践来看,监督最可能带来的外部性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基于此,将财务监督水平、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五个变量作为衡量监督绩效的标准,并且,监事会治理水平对监督绩效可能的影响见表1。
其次,组间距的确定与评分原则。第一,职工监事比例(ZG)。以10%为组间距,按从小到大进行评分;第二,监事会成员在最大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GD)。以0.09为组间距,按从大到小进行评分;第三,监事平均持股数(CG)。以4000股为组间距,按从小到大进行评分;第四,监事会会议次数(HY)。以1为组间距,按从小到大进行评分,见表2。
最后,监事会治理指数。监事会治理指数=ZG+GD+CG+HY。也就是说,监事会治理水平的最高得分为40分。
三、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的实证分析
本文样本数据来源为2005年度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在分析过程中,将样本数据不全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剔出,最终保留了235家民营上市公司。进一步按照上述评分原则,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进行了评价,得到了各个指标的得分及监事会治理指数。
1.监事会治理各评价指标得分的描述性统计
(1)职工监事比例得分的描述性统计。在样本公司中,总体上看,职工监事比例得分较低。其中,占89.36%的公司职工监事比例得分为1分,得4分的有14家,占了5.96%,得分最高的公司也仅是7分,并且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见表3。
(2)监事会成员在最大股东单位任职情况得分的描述性统计。总体而言,样本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在最大股东单位任职情况得分最高值为10分,有34家公司(占14.47%)达到了这一水平。得8分的公司占23.40%,公司数最多,其次是得9分的公司占19.15%。其它见表4。
(3)监事平均持股数得分的描述性统计。从监事平均持股数得分来看,最高分为10分,有18家上市公司达到了这一水平。同时,为1分的占了样本的79.15%,结合前述分析,这186家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具体是147家)根本就没有实行监事成员持股制度。并且,84.68%的公司这一指标的得分都在2分(包括2分)以下,这不利于监事积极性的提高。其它见表5。
(4)监事会会议次数得分的描述性统计。就监事会会议次数而言,65.96%的公司得分均在3分(包括3分)以下。样本中监事会会议次数得8分、9分和10分的公司各自只有1家,另有37家公司得分为4,22家公司得分为5,11家公司得分为7。可见,在2005年度,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会议状况并不理想。
2.民营上市监事会治理指数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1)总体状况。总体来看,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呈正态分布趋势,指数的最大值是26分,最小值是4分,其中10分(包括10分)以下的占13.19%,20分(包括20分)以下的占94.47%,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达到了最大值。且均值为13.98分,标准差是3.43,上述结果说明,现阶段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总体上不高,如何进一步强化已经成为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的关键。
(2)地区差异。为了分析监事会治理的地区差异,首先将样本中上市公司所在地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然后按照划分后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对监事会治理指数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见表7。统计发现,中部地区相较西部和东部而言,监事会治理的整体水平较低,且西部最好,东部其次。
图1 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的分布状态
(3)行业差异。按照CSRC行业分类标准,将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按照行业差异进行了分析,见表8。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在不同的行业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异。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较其他行业而言整体上较好。可能的原因是近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在股东、员工、媒体、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下,促进了监事会治理水平的改善。这说明,促进除股东外的其它利益相关者(员工)对监事会治理的参与,对于监事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将大有助益。
四、结论及对策
通过前述分析,发现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表现出了较强的区域差异和一定的行业差异,整体水平并不高,且存在着职工监事比例较低、监事在最大股东单位任职比较普遍以及监事会成员激励力度不够等问题。基于此,提出以下提升监事会治理水平的建议。
首先,扩大监事会规模,适当增加职工监事比例。从法律视角来看,在人数上中国监事会规模与日本相同,但是少于德国。特别是在扩增了职工监事之后,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最低限额规定标准,则不利于监督的展开。因此,为了有效地发挥监督机能,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容监事会的最低人数,如最低人数规定为5人或7人等。
其次,增强监事积极性的建议:依靠其监督力度定奖励。对监事人员在展开股权激励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其监督情况而展开。在中国公司法中,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第54条)。为此,可以根据检查出来的财务虚假份额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额度,按一定比例作为监事监督的奖励,这样客观上能够促进监事监督的积极性。作为具体的实施,可以立法要求在公司章程对具体的比例予以规定。
最后,规范监事的提名,促进监事会会议的规范化。作为大股东控制监事会的重要手段,监事提名至关重要,被提名者实质上作为提名者的代理人,在企业中发挥着作用。如果再考虑董事会成员大多数也是由大股东提名,那么完全可以断定大股东对监事会事实上处于控制的地位。这使得理论上作为相互制衡机制的监事会,仅就监事产生机制上来看就存在着“有效的制度安排难以充分地发挥作用”这一治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