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实践与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我国论文,风险投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的中国,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关键时刻。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还面临资源配置过程中经济需求不足、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这样严峻的现实。而从经济循环的世界背景看,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远未结束。面对这样一个新的经济格局,必须寻找新的能够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强有力的杠杆以刺激经济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看,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目前,我国政府已将经济发展的重点转移到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的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面来。我们认为,在这当中,大力发展为国外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风险投资业,将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关键的现实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同发达国家相比,尚处在起步阶段,而且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从国外引入的,因此,它必然会带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性和发展的阶段性。从目前来看,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不完全的风险投资,必须经历若干发展阶段之后,才能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融入国际风险投资的行业,演绎为完全的风险投资。
我国风险投资的特殊性表现
一、风险投资的对象难以用国际惯例处置
以国际风险投资行业成功的经验而言,风险投资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或极具辅导前景的先进技术或项目。以此对照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发展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创业开始就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演绎过程中的探索者和实践者。有人曾把它描述为“有科学头脑的企业家和有企业头脑的科学家的结合与互补”的一批人,按照市场机制的规则,开拓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与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新机制。从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轨迹上,可以看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突出特点:
一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中跨越了一般企业靠原始积累发展的模式,以市场的力量快速形成了经济规模,有些甚至引发了某些领域的巨大变革,形成新的产业群体。据不完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已达6.6万多家。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所创造的产值、收益大都高于一般同类型企业,其中不乏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并拥有一批有潜力的高附加值产品和技术,这些都是风险投资公司愿意投资的主要对象。
二是从运营机制方面看,大多数公司已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方式、先进的企业形式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经历了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经济紧缩、市场疲软的历史背景,而大部分企业就是在这样一种环境里持续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基本没有受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从科技进步的动因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超越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发展模式,走出了一条在国家基本没有直接投资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路子;并在外部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依靠科技生产力的作用和技术创新体系的支持,保持了较好的成长。而在这种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中,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队伍和一批技术附加值较高的新产品,又是支持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经济发展的新现象,正是风险投资极其关注的方面。
三是新技术企业群体的出现,造就了一批自身具有风险投资与担保能力的骨干企业。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历程中,国家并未相应地建立对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机制,而是靠企业自身闯市场,自己打天下,自身承担风险,赢得了一批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如“四通”、“联想”、“北大方正”等一批集团公司,它们在发展总公司的同时,又兴办了一大批分公司,实际上在靠自身的资产,承担风险投资与担保的角色。它们勇敢和艰难的探索,为在中国开展职业化的风险投资开了先河,积累了经验和教训。
四是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塑造了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实践表明,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靠强有力的技术队伍,因为它能够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二靠一支富有事业心的企业家队伍,他们是企业成功更重要的保证。这就两点而言,在一些大中型国营企业中同样拥有,所不同的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政府的传统保护,它需要百分之百地依赖市场。而技术产品的市场特点是产品需求变化快、技术领先、时间短。这些市场因素都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家必须抓住时机,当机立断,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与强化内部管理以赢得市场机会,获得持续发展。可以说,高新技术企业家队伍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磨炼和成长起来的,它们更有创新、勇于迎接挑战和主动承担与驾驭风险的能力,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最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选择标准。具备了同风险投资相衔接的一些基础条件,就为目前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事实上,除国内已经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在启动之外,国外一些大的风险投资已经开始介入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传统的旧体制变革中走出来的,在其成长过程中,也同时形成了难以用风险投资的国际惯例加以处置的特殊性和内在矛盾。这也正是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还不能直接同国际惯例接轨,而是一种不完全的风险投资的原因之一,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部人控制直接导致的企业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具体反映在: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新技术企业垄断了信息的真实性,使外部投资者处于很被动的局面;二是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高新技术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需要做好自己的各种经营管理、营销计划等等。按照国际惯例,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双方均需坦诚相待,达到充分的信息交流,包括企业经营方面的弱点及不足都应向对方告知。风险投资公司将从另一个角度去审视这些经营计划,并根据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源帮助企业完善这一计划。而我国目前的实际运营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点。双方合作谈判中往往是扬长避短,尤其是新技术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扬善避恶,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搞信息欺诈。可以想象,这种合作一旦达成,前景一定不会看好,风险投资者可能就此陷入某种投资陷阱。
第二,排外性。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政策、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我创业艰难发展起来的,成就确实来之不易,便将这片天地视作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异化出许多封建的落后的现象,如“露主心态”等。“霸主心态”的典型表现就是做大事有霸气,做小事带匪气。在一个企业内部,一旦管理者滋生出霸主心态,这个企业一定是鸦雀无声,而将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企业文化抛到九霄云外。随之而来的是把一些有能耐、有一定作为的人逼出这个圈子。与霸主心态异曲同工的是那些实行“夫妻店”经营、“家族式”管理的企业。这种企业就犹如盆景之中的小老树,渗透的是封建意识的水分,难以有所作为。霸主心态与家族式管理,不仅使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排外心理驱使下走向了事物的反面,而且与风险投资者很难找到合作的共同点。有的虽趋于资金的压力愿意与风险投资者合作,但却是带着怀疑与保守的意识将一只脚留在自己的堡垒里,另一只脚迈入资本市场的门坎去试探。这样使得公认的国际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难以被很好地遵守,有时为了双方的这种磨合,需要浪费过多的精力和付出极大的机会成本。
第三,控股心态。与别人合作时要求控股,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心态。按照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风险投资是一种适时套现的股权投资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掌握的是技术或产品以及市场机会,风险投资公司拥有的是资金。双方的合作,一方是以技术入股为主,一方是以资金入股为主,一旦合作成功,双方各自分享相应比例的投资收益。按照风险投资的规则,若企业家想继续持有这种股权,还可以在一开始通过确定期权的方式买回。因此,在风险投资这个行业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控股与否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家往往在这一问题上套用一般性投资的运作规则与经验,强调控股要求,使得风险投资的这种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导入另一种误区。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家队伍,虽然已经形成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但要全面走向成熟,还需要不断克服自身的缺点,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风险资本运作多元化
风险投资是金融体系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风险资本的运作是体现了金融特点的直接投资,并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行业选择、投资管理、金融运作的机制。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实际运作看,它还难以真正体现风险投资职业化的特点,而表现为多元运作的现状。具体事实是:从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看,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导入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几个不同的阶段。在这几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介入主体和不同的运作方式。
种子期的风险投资是创业者的乐园,通常除政府支持外,会吸引大量的天使基金进入。导入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家介入,扶持好的项目或企业成长。到成熟期,则是投资银行家介入,策划和帮助企业到资本市场私募或上市,实现资本变现。届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风险投资家则逐渐撤出,进入新一轮投资循环。这一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
不难看出,国际风险投资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职能特点和主要的介入主体,从而形成专业化分工合作的链条。而从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看,风险投资公司几乎包揽以上境外风险投资者的全部职能,既充当天使投资,又充当投资银行的角色,难以真正体现风险投资家的职业化特点,也打乱了不同阶段介入主体不同的分工,导致“角色”的错位。
从资本来源及市场准入的体制看,我国工商管理目前实行的是足额注册资本金制度,即风险投资公司准许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在成立时将各股东资本足额注入指定的帐户。这就沿用了股份公司一般的资金注册管理制度。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却给风险投资家带来了运作上的压力和难度。他除了要按照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进行项目投资与相应的金融运作的职业化管理之外,还必须关注和考虑风险投资之外的资本运营、股东收益回报、现金流量管理等等。如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当年的投资就要有回报,其原因之一就是公司的股东中有上市公司。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配股规定,净资产回报率不低于10%。显然,如果未达到10%的回报率,该公司会因加盟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影响配股,这就不会取得该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的同意。可见,政府在涉及风险投资行业的政策方面,如何能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衔接,还需作出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
三、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还不到位
风险投资的发展涉及风险企业家、风险投资家、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政府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诸方面,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刚刚起步,除前面所讲的特殊情况外,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到位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这就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并进行风险投资时显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艰难。因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是在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同时运作,风险资本无疑来自资本市场,而根基却在产品市场。与风险投资的筹资相比,风险资本的运用更加需要慎之又慎,难度更大。风险投资首先面临的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问题,这种认定包括技术认定和价值认定。这些认定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估值。因此,在这个环节上,中介机构功能的发挥是高新技术产品市场评价机制形成的关键因素。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服务职能和估值的科学性、真实性等远远不能适应需求。不仅如此,风险投资还需要产品在产品市场基础上形成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统一,从而为风险资本的变现开辟通道。而中介机构估值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往往又为以后的经营行为带来直接的影响。
不难看出,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到位和其误导的真实性已经制约风险投资游戏规则的普遍应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家与风险投资者必须面对这种现实,透过谈判方式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接受这种市场机制的评价。把风险投资这种具有金融投资特点的资本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缓慢地结合起来,逐步去同国际运作惯例接轨,既是一种阶段性目标,又是一条艰难但也充满希望和活力的路。
四、法律环境弱化性支持
我国现在还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而按现行的《公司法》,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抵触的地方又甚多。如在公司设立方面,《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要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股东出资所要求达到的最低限额至少也在10万元以上;而且所认缴的出资额必须自成立之日起全部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而对于风险投资的运作来讲,风险企业的设立可以是几个合伙人,也可以是一人或二、三人,甚至用几元钱即可注册一个公司。真正的公司资本金使用是与所经营项目的业务联系在一起,以承诺制的方式来运作的。再如在资金的运作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说,风险投资家一旦为企业家美妙的经营计划乃至一个想法所说服时,它便会慷慨解囊充当投资的天使,而不受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又如目前政府还未出台专门的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等等。而证券市场方面,国内法人股流通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又极有可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而延续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没有这个变现机制,即使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上市了,风险投资公司手里的原始股不能交易,继而转为实业投资,必须极大地限制其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孵化功能的社会职能。
五、资金变现通道不畅
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股权投资收益,这种主动承担和驾驭风险的投资动机,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资金变现通道,这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与实质性区分。这一包含了金融运作行为的投资特点,要求有一个特殊的机制,这一机制以境外的经验来看就是“第二证券市场”,即我们通常所讲的第二板或创业板市场。
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已在实施和启动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创业板市场。而在大陆,目前还没有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资金变现的资本市场。显然,目前这种资本市场的结构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普遍发展。当然现在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只要有了第二板市场,风险投资业就可以蓬勃发展。显然它忽略了风险投资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第二板市场的建立,仅仅是该运行系统中的一个方面,离开它,这个系统就不完整,有了它,这个系统就更有生命力。
六、专业人才“瓶颈”
风险投资是具有信息趋群、人才趋群、地域趋群特征的特殊行业,在风险投资主客观诸多要素的组合中,最重要的是人的资源。有一句极端的行话这样说:发展风险投资,第一是人,第二是人,第三还是人。集专业知识与投资意识于一身,又具有资本市场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聚集与竞争,对发展风险投资业至关重要。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现状看。人才的缺乏是十分突出的现象。在这些从业人员中有的只懂专业知识,而缺乏投资的意识;有的只有一般企业经营管理的背景,却缺乏风险投资的实践等等。这是风险投资发展现状中面临的十分严重的“瓶颈”。
现阶段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手段与措施
一、风险投资的微观机制构造
首先是必须形成行为人主体磨合的吸纳机制。风险投资中最直接发生碰撞的主要行为人主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鉴于以上所述的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阶段性与不完全风险投资的特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家来说,必须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不断克服“独立性”与控股心态,摆脱唯我独尊的怪圈,走出内部人控制的误区来面对风险投资人的万般挑剔和考验。要学会如何面对自我和如何透过新的风险投资者的加盟,实现自身的价值。成功的范例是企业家拿着他所拥有的好的技术、好的产品,甚至一个好的想法和经营计划,去说服与他同在一个现实世界中寻求合作的风险投资家,求得资本这个金融杠杆的支持。用募集的资金来快速发展自己,这是他真正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企业家在这里首先要懂得和运用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学会同风险投资机构打交道,相互容纳、勾通与磨合,以最终获得风险投资者的信任和投资。这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家往往要面对许多带着怀疑和审视的不同面孔,但这恰恰是获得成功前的洗礼。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家,同样存在一个与高新技术企业家相互合作与磨合的过程。他必须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科技企业家的特点,在不断的寻求中发现适合投资的企业家群体和所拥有的技术以及能够赢得市场的机会,最终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其次,风险投资家还必须去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和经营环境,在不完全的风险投资的环境中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业。
二、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的培育
在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如果要问最为缺乏的要素是什么,就是复合型的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因此培养人才,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锻炼出一批职业化的风险投资者,是我国风险投资业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同国际风险投资惯例接轨中最大的成功。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海外招聘和自己培养相结合,其中以招聘为主。当聚合了一批人才后,又根据不同人才的特点加以对症性培训和承担具体的实践任务,既在学习中弥补其自身的不足,更在实践中整合他们的能量,锻炼他们的才干。
三、资产变现通道的建立
现在,几乎所有的地区都把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与此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方面,但几乎所有的人又都发现,在现有的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缺乏风险投资金融运作体系的支持。
就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运作机制而言,其核心问题是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适合风险投资企业资本变现的通道。谈到这一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就是建立第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其实,风险投资的融资与资本变现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融资机制的角度看,它涉及到个人、企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等不同的环节,他们都将根据风险投资不同的运作阶段而介入这一特殊行业。由于风险投资的投资取向是有选择性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经营计划,在不同的阶段寻找和获取不同资金的支持。
从风险投资的资本变现角度看,成熟的资本变现机制包含了如下多方面的层次,一是证券市场;二是第二板股票市场,或称创业板市场;三是柜台交易,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店头交易等;四是地区证券市场。我国现阶段只有第一层面上的证券市场,其他的市场尚为一片空白。因此,我们需要逐步建立起风险投资的市场体系。如能否建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第二板,或恢复和完善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等等。当然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在市场培育的初期,要以限制市场交易资本总额,或先进行试点性发展,待发展成熟后再逐渐放开等等。
法人股不能流通也可能延续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法人股不能流通,严重制约了法人股在资本市场的运作。风险投资最终是通过资本变现获得股权收益。若在风险投资中,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而使风险投资演变为实业投资,就大大弱化了资本的实现能力。如果风险投资企业自身或其投资的公司上市时获准把法人股列入可流通范围,这或许对整个法人股流通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是对风险投资行业的一个实质性支持。
四、风险投资业的法律环境支持
风险投资由于有别于一般直接性投资的投资行为与金融动作机制,因此,国外对风险投资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成立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只有一个《公司法》,而现行《公司法》中又有许多规定是与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则相冲突的。最近,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参与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转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这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积极的支持。与风险投资更为贴近的法律法规,如《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法》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但总体上讲,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成体系的局面对目前风险投资业规范化健康发展的滞后效应,仍是政府应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建议政府在建立起适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之前,先行制定一些具体管理的暂行办法,包括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等,都应在暂行管理办法中作出有别于其他一般公司的明确规定。如可否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出资实行承诺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等。
又如在税收方面,从国外运作经验看,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纷纷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以美国为例,先是修改了原来的《国内税法》,允许对小型企业投入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以其一般收入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后来国会通过的《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对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作出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降低税率则是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共同主张。我国目前已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了有明显的倾斜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税收法规,以此推动风险投资行业的迅速发展。
五、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
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在各国都是如此,问题的实质在于怎样起作用。就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发展的特殊性来看,政府作用的着眼点应放在:其一,建立积极扶持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贴息等。其二,建立适合风险资本变现的融资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其三,政府积极引导,推动风险要素主体的规范和发展。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实践中已出现了“民助官办”为特点的风险投资公司,如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出一部分启动资金支持公司的设立,但不控股;市政府出政策,扶持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但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等。相比较而言,这可能是今后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种比较好的模式。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目前已有的四五十家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很大部分是由当地政府作为主要出资者,充当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这种做法似乎又回到了以往改革中曾出现过的政府“既当裁判又做球员”的怪圈。因此,现实选择是理顺风险投资发展中各种主体的关系,防止风险资本运营走入新的误区,并应创造条件尽快同国际惯例接轨。
对风险投资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关键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逐步规范方方面面的运作行为和营造接近国际惯例的政策法律环境,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和适合现阶段国情的风险投资管理模式;二是针对如何实现在科技成果与产业化转化之间的有效衔接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的意识和机制,让风险投资这一具有国际共同语言的工具能为我所用。从管理运作模式来讲,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之间的默契和合作是风险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而这种协调和配合,从国际风险投资的游戏规则看,除了双方的“投缘”外,是靠投资管理中所设定的各种契约关系与内在机制来实现的。这里既有通过管理层的监控而达到风险锁定的目的,也有如下一些办法通过用契约的形式来锁定风险:
一、以享有特殊表决权的优先股形式投资。这种优先股不同于一般并不享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它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企业出售、生产安排等享有与其所占股份不成比例的表决权。当企业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动时,它甚至可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享有冻结权。
二、棘轮条例。当所投资企业以低于公司净资产价格或原始的价格发行新股进行筹资时,风险投资者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股票,以保证其所持股份不被摊薄。由于风险投资者并不强调控股,他在参与企业的投资与管理中,是以契约方式,以特定的表决方式监管企业行为和锁定风险的。棘轮条例就是保证这种特定表决权实现的契约性条款。其意义就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因经营不善,被迫以低价发行新股筹资时,风险投资不会因“股份稀释”而影响其表决权。
三、重新注资的权利。风险投资根据所投资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尤其是在企业经营较好、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时,允许以预先约定的期权价格向企业追加投资,由此增加其在成功把握较大的企业的投资利得。
四、共同投资,分散风险。共同投资是国际风险投资通常的运作方式,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动作与诊断,既分散风险,减少了投资失误,又实现了投资组合效应。
从宏观管理的观点看,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还需有更多的实践与探索。只有足够的量的积累,才能最终实现质的变化,继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出阶段不完全的风险投资特点下的发展模式。我国目前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基于传统的体制和背景,生产与研究开发之间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使得许多科研成果失去了市场的根基,无法普遍加以推广,当然更谈不上产业化的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发展水平与我们相等的国家。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在科研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继而产业化的整个链条中,缺乏类似风险投资这样的投融资机制是一重要的原因。
纵观风险投资的全过程,它实际上就类似于一个“资本市场上的接力赛”,而接力赛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找到下家。这个下家可能是投资银行承担财务顾问的新投资者,也可能是商业银行等。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类似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受到法规限制,它在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无法替代风险投资所特有的职能。即使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同样要有风险投资业大量存在的社会基础。投资风险的承担和享受投资成功后倍增的效益,既不是商业银行的社会分工,也不是商业银行保守原则的取向。现在各家银行都纷纷承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多少多少亿,但若真正运行起来,这种承诺只能是一种意向。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现行政策,很难由于有了这种承诺而加以改变。同样,社会上很多类似投资银行的一些中介机构,由于社会的分工,它们同商业银行一样,仍然不能直接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在风险阶段要求直接投资的矛盾。所以说,当风险投资事业尚未大规模发展时,在科研开发到实现现实生产力之间,直接投资式的资金供应的短缺和在R&D或者小试以后资金续接的断层,仍然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问题的实质还在于,我国处于不完全风险投资的现阶段,如何去构建较好的经营、生存、发展环境,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目前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为了有效突破这一资金短缺的瓶颈,在目前风险投资事业尚没有形成规模以前,已有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在有选择地承受风险方面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胆子应更大一些,办法更多一些。
鉴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事业刚刚起步,各家风险投资机构若能在实践与探索中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相信会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的重新调整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有裨益。
标签:风险投资论文; 投资资本论文; 海外投资论文; 投资论文; 风投论文; 公司法论文;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