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面临问题及对策论文_刘明辉

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面临问题及对策论文_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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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发展迅猛,而对社会代理机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相对滞后,致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采购市场竞争混乱,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影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队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目前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入手,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促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从而有效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做出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问题;对策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于2014年9月2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管理方式由“资格认定”变为“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取消资格认定至今已两年有余,本文通过近年的政府采购相关数据比对,宏观分析取消资格认定对我国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影响,提出了新形势下政府采购监管面临的问题及规范代理机构行业发展的建议。

1目前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能力普遍过低。由于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急剧增加了一批小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但许多代理机构只是千方百计找项目抢项目,过去一批优质的、规模较大的代理公司人才外流严重,业务量减少;一些代理公司业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素质低下,很难适应政府采购业务的发展需要,更谈不上提供一些特殊的、专业化的服务,政府采购市场混乱严重影响着政府采购业务的健康发展。

1.2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际上,单靠财政部门难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在事前监督方面,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是政府采购能否公正进行的基础。但政府采购种类繁杂,技术要求各异,政府采购法又规定不得限定产品品牌和型号,这对采购商品的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有非常专业的要求,一些采购方和代理机构会借此设置许多隐性排他条款,限制和排除部分供应商参与投标。而财政部门不可能对所有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也没有非常专业的人员对此把关。在事中监督方面,财政部门不能全程现场监督每一个采购项目,实际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能够全程参与见证每一个采购项目,了解现场出现的问题,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没有法律上的监督职责。在事后监督方面,财政部门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但这种检查效果有限,许多违纪违规行为单靠检查相关采购代理资料是无法发现的。

2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措施

2.1重视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法规性和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代理机构的专业性与服务质量就体现在采购代理队伍中每一名人员的具体工作中。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重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并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考核体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美国的通用服务管理局负责着国家政府采购任务,其人员构成绝大部分为采购合同官员,他们有着严格的聘用标准和详细的专业化分工。在我国,一些地方很早就开始了代理机构人员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山东、辽宁、安徽、浙江等多地曾在实践的基础上推行代理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随着可以预见的代理机构的增长,人员流动必将成为业内常态。为避免代理市场鱼目混珠,促进代理市场优胜劣汰良性发展,笔者认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认证资格是未来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离全国政府采购代理职业化管理目标的实现究竟有多远,还需要等待实践的证明。

2.2借助网络平台,加强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完全而公开竞争”,从而实现国家及人民利益。公开,是实现公正的主要手段,惟有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打造“阳光采购”,置政府采购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做到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标准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里规定了代理机构登记信息须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财政部门举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对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以及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了媒体公示要求,由此可见,虽然对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批取消了,但却不等同于放之任之。在科技高度发达今天,“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健全监督与处罚并重的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将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纳入监管范围,引入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是促进代理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营造出公开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的重要借助手段。

2.3发展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

放开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市场约束,对代理机构而言并非一定是康庄大道,想要在市场化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受到资本的青睐,现有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击,引进具有各类职业经验和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理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需求,成立投融资、咨询、造价等相应部门,或是与设计公司、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其他行业机构设立合作框架,以联合体的形式,针对客户项目提供一揽子服务,在加强招标代理专业化与职业化、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的同时,以资源、信息的共享提供多元化服务。发展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新形式加强了代理工作的灵活性、自主性,使代理机构更适应广阔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解决或较大程度缓解代理市场的过度竞争,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向多元化的技术含量更高的层次发展,在未来将成为代理行业的主流趋势,这对于仅从事招标单一业务的代理机构而言,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3结语

由于社会代理机构发展迅猛,而对社会代理机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相对滞后,致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采购市场竞争混乱,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影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队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目前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入手,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促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从而有效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做出探讨。

参考文献

[1]朱中一,2012:《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管的实践与发展》,《中国政府采购》第10期。

[2]黄民锦,201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提升对策》,《招标与投标》第9期。

[3]詹佳,2016:《对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问题研究》,《现代商业》第5期。

[4]殷红伟,2016:《加强我国采购监管之我见——基于理论和经验的分析》,《北方经贸》第4期。

[5]王洁,2014:《资格审批取消促代理市场多元发展——专访国信招标集团荆贵锁副总裁》,《中国政府采购》第11期。

论文作者:刘明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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