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资法改善投资环境--越南制定新的“外商投资法”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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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越南国会1987年12月通过了第一部《外国投资法》,它规定了越南对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政策,对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外资法规,改善投资环境。为此,越南国会1996年11月12日又通过了新的《外国投资法》。该法由6章共68条组成, 与过去的外资法相比,内容更加广泛、条文更加详明,有些条款也更加宽松。现就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作如下介绍:

一、投资的领域和地区。越南认为,吸引外资是为了开拓和有效利用国家资源发展经济,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为此,投资法总则规定,越南鼓励外商尊重越南独立、主权和遵守越南法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越南投资。鼓励投资的领域有:(1)生产出口商品;(2)饲养,种植,加工农、林、水产品;(3)使用先进工艺、现代技术、 保护生态环境、投资于科研和开发方面;(4)使用大量劳动力, 加工原材料和有效使用越南的自然资源;(5 )建设基础设施和重要工业生产企业。越南鼓励投资的地区包括:山区、边远地区和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越南限制外商向对国防、国家安全、历史遗迹、文化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领域和地区投资。

二、投资形式。越南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合作经营、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合作经营是指双方和多方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的一种经营活动,它不要求成立任何新的合资企业或新的法人,带有单纯商品交易的性质。合资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基础上在越南兴办的企业,合资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责任有限公司。在这类企业中,外方投入注册资金时,不限制最高额度,但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对于多方参与的合资企业,越方的最低投资比例由政府规定。对一些重要的经济企业,各方在其中的注册资金中应逐渐增加越方的投资比例。

独资企业是指全部所有权属于外国组织、个人,同时由外国组织、个人成立和亲自管理并对经营负全部责任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律成立其有法人资格的责任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可与越方企业合作建立合资企业。对政府不确定的重要企业,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由越方企业购买该企业的部分资产,组成合资企业。

根据外资法规定,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及合作经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这一年期的项目由政府审定,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投资鼓励。在越南,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根据规定,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的外方从开始获利之年起免缴所得税,时间最长为2年,之后减半缴纳所得税,时间最长为2年。外商实施具有多项投资标准的项目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4年免征所得税, 之后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政府特别鼓励的项目, 免征所得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

外国投资者应纳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所得利润的25%;对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所得税税率为所获利润的20%;对于有多项鼓励投资标准的项目,所得税税率为15%;对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所得税税率只有10%。当外商对鼓励投资的项目再投资时,已缴纳的利润所得税可部分或全部退还用于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所获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并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投资比例在70%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外汇利润的5%纳税;投资比例在50—70%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外汇利润的7%纳税;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按汇出外汇利润的10%纳税。

四、投资保障。根据规定,越南保证公平和妥善地对待外国投资者,他们的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不通过行政措施予以征用或没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转让技术的工业产权及其合法权益受政府保护。对由于越南法律的改变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外资企业及参加合作经营的各方,政府将对投资者的权利予以妥善解决。

法律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将下列财产转出境外:1、 经营所得的利润;2、提供技术、劳务所得款酬;3、经营过程中从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4、投资资金;5、个人合法拥有的其他款项和财产。

此外,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各方发生纠纷,以及他们与越南企业之间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由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也可按合同的规定选择其他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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