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企业制度模式的选择--以招商局为例_轮船招商局论文

近代早期企业制度模式的选择--以招商局为例_轮船招商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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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2)11-0057-04

笔者曾经通过对轮船招商局的生产要素构成、利润分配、权利分享以及人事安排分析,发现近代早期的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官权”与“股权”的合伙治理,当时的官督商办与官商合办等企业的内部治理方式大体上都属于这一范畴。①本文进一步对这一制度模式的形成原因进行探讨。

一、经济政策与思维方式的约束

1.政府(官方)的垄断与控制

在传统社会,历朝政府常常以制度规定的形式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纳入政治体系,并由各级行政官员兼任主管。手工业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土贡制度、官工业制度、匠籍制度等形式。而对流通领域的控制则要远甚于生产领域,其主要制度形式为禁榷与专卖制度。

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生产方式与制度模式的渗透,中国开明官僚和知识群体逐渐认识到振兴商务、开设近代意义上的企业公司的意义。为了“顺商情而张国体”,只有“仿西国公司之例”创立自己的企业,才能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但是,传统社会对经济领域垄断的传统与思维方式,使这些洋务官员不可能立即放弃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参与,也不可能轻易地放弃对新兴经济事业的控制权。因此,近代早期的企业治理模式的设计必然要以官权的参与并掌握很大一部分控制权为基础。

2.工商业者地位低下及其依赖心理

在强调政府和官方控制方面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近代早期工商业者自身的个性与特点。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政权的长期压抑之下,习惯于对中央集权政府与权威人物的服从和倚赖。由于宗法等级秩序与上下层之间的极端不平等,加之除了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家庭、宗族、同乡成员之间的部分协作之外,很少有横向的联系和自由的组合。私营工商业和广大民众社会地位微贱,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社会契约性质的制度安排,从而不具备同国家及其代理人之间的谈判、重新签约以及谋求产权保护的能力与空间。直到20世纪初期,随着一系列经济法规的颁布和商会团体的产生,工商业者才真正享受到地位的提高。但在近代第一批企业产生时,许多商人甚至买办商人虽然特别富有,但“尚不免市侩之羞,终不敢与大员抗礼”②。在筹办招商局时,为了“仿西国公司之例”,并取得广大商人的信任,提出“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③,“一切张弛缓急事宜,皆由商董经管”④,给予商人经营企业的一定自主权。然而,面对“华商初犹观望,洋人又复嫉忌”⑤的局面,李鸿章等人为了“示信于众商”,不得不将直隶练饷等官款拨借入局作为商本,招商局才收到一定股份,局务得以初创,即所谓“资本虽系商股集成,实赖官帑之倡率”⑥。期间,为了鼓励入股,据说李鸿章本人也投资了5万两。之后在唐廷枢、徐润、盛宣怀等人入局的示范作用下,招商局的招股工作才出现新的进展,使该局“近殊盛旺,大异初创之时,上海银主多欲附入股份者”⑦。因此,在近代初期,单纯地给予工商业者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比较宽松的投资环境,并不能将广大地主、富商的财富引致近代企业领域。他们已经习惯于一种逆风险选择的投资策略,即以风险的最小化替代利润最大化。只有在大官僚、大买办商人的“保护”与示范下,他们才会对盈利的前景作出较为乐观的预期。

总之,政府对经济领域垄断与控制的传统与工商业者地位低下及其依赖心理的现实,使得以招商局为代表的近代早期企业的治理模式必须寻求一种让政府觉得可以接受,而广大工商业者还能够忍受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也是工商业者同政府官僚之间的一个博弈均衡,反映了他们通过讨价还价寻找一种共同参与近代企业治理的方式。

二、商业习惯与组织惯例的保持

近代早期企业选择“官权”与“股权”合伙的治理模式还在于需充分利用传统的商业习惯与人际关系,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近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属于正式制度安排的范畴,而这些制度安排也必须符合当时社会民众的商业习惯、心理观念与意识形态才能够符合效率的要求。中国传统商业习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组织和交易关系的人际化。私人信用、人情关系构成了传统商业习惯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业组织主要是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合伙制或伙计制。这些以人际关系为特色的商业惯例与经营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便构成了近代企业制度安排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外商在华企业的商业实践也证明了近代企业在制度选择方面的路径特征。洋行与外商企业是中国近代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但是在中国市场上活动的外国公司并没有完全实施运行于西方国家的层级体系进行管理,“无论是西方资本的、日资的,还是中国自己资本的大公司都与关系网息息相关,相互影响”⑧。早期的洋行与外商公司都是通过买办的代理业务才得以在中国市场上打开局面,但是买办本身有其独立的办事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他们同外商之间更像是一种中外商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直到一战以后,一些外国公司才开始通过在华雇佣高级职员的方式,替代买办的职能。早期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外资企业,如琼记洋行、太古洋行、沙逊洋行以及汇丰银行等公司的洋老板都深刻体会到,只有接受并采用中国传统市场上作为主体的经营者处理人际关系的某些方法和伦理道德观念才能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在中国社会中有地位、有势力的买办与中国官府、士绅、富商乃至包括黑社会势力在内的各种帮派、团体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进行合作经营,才能在中国市场上站住脚。⑨

因此,中国早期的企业选择“官权”与“股权”合伙治理的模式正是利用了中国社会中最有势力的官僚、买办等社会与经济关系,利用了传统商业领域中的某些组织惯例与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交易成本。轮船招商局是在李鸿章亲自主持并得到其同僚及其下属的大力支持下才得以筹备与开创,而其最初业务的开展也主要是依赖官方关系,通过筹借官款、承运漕粮、免征厘税才在市场上得以站稳脚跟并打开局面。其股本的募集则是通过沙船商人与买办商人“因友及友,辗转邀集”,唐廷枢承认,“最初附股之人,固由廷枢招至,即后来买受者,廷枢亦大半相识”⑩。甚至有学者提出“近代企业的资本集掖只是到了80年代以后才开始突破商帮亲友的狭隘范围,扩大到以全国主要商业城市的商人作为争取对象”(11)。但是直到19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被传统束缚的态度并未为所持有近代公司的股票所取代”,轮船招商局等企业的股份制并没有像西方一样,“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没有减轻家庭在所有权中的影响”(12)。虽然一些西方的企业组织原则先继被引入与利用,但与此同时,更多传统的人际关系及其相应的组织惯例也被保持了下来。招商局等近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乃至利润分配原则基本上都是循着上述过程制定的。

三、产权、“专用性资产”与治理模式的选取

1.近代社会的产权特征

近代早期投资者之所以不愿意涉足近代公矿企业,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财产权利没有保障,或者说产权界定不清,股东的权利在政府或企业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得到清楚的界定。1876年上海某外国记者曾谈到:“中国有极多私人资本欲谋出路,但无路可寻,盖深恐所企图实施之事,正进行时为政府官吏或征税胥役所剥削,致使事业之发起者遭受摧毁与损失也。”(13)尽管从19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开明官僚与知识人士认识到了发展近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的重要性,也提出了一些“体恤商情”的政策。但是在没有明确的经济法规保障的条件下,国家政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政策依赖于官员们的解释与执行,从而使得工商业活动仍然面临着因产权的不清晰而带来的风险。同时,由于向近代社会转化过程中,对工商企业的强调、政府财政上的压力以及地方督抚权力的坐大,经济实力与政治权力之间的隔阂被打破,利用金钱和财富很容易获得官衔与政治职位,而只有通过政治权力才能够有效地保证其财产权利。官位、职衔不仅成为工商业者竞相效仿的社会榜样,而且也成为政府劝兴工商的主要手段。因此,招商局等近代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都领有一定的实职或虚职官衔,属于官僚等级中的一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近代早期社会中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是由社会政治权利与经济财产权利共同界定。没有实力官员的参与,就没有界定清晰的所有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效地经营运作。也就是说,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获取商品或劳务的次序依赖于他们在市场中支付价格的能力;在绝对或完全专制的社会政治体制下,人们获取稀缺物品的次序则依赖于他们在等级秩序中所处的位置;而在近代社会中,人们获取资源、进行生产并获得收益的大小与程度由官僚等级与自身的经济实力共同决定。

2.生产要素的专用性与治理模式

对于单个企业而言,由于“官权”与“股权”均是保证其顺利生产的必要条件,从而也就成为其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又因为“官权”与“股权”同时具有“专用性资产”的特性,所以他们的最佳选择便是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通过合伙来进行治理。生产要素的专用性对企业治理方式或组织方式的影响是由经济学家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提出的,他还特别强调了“只有在与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或机会主义一起,并且在存在着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资产特殊性才具有重要性”(14)。如同工作相互高度专用的人将成为合伙者一样,企业中若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用性资产(要素)共同参与生产活动时,他们将会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并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治理,此时通过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方式将是无效率的。(15)

根据专用性资产这一理论,在历史上“官权”与“股权”的“合同”订立方式与治理特征至少有三种形式。其一,在等级权力居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如明清时期,由于财产权利对政治权力的依附性和双方地位的极端不平等,主要是通过官权“雇佣”股权的生产方式来进行,将商人纳入等级体系,由专门的官商、皇商来实现。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或官员直接参与企业活动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官权”已经不构成企业生产运营的必要条件。当然,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贿赂政府官员,获取有利的信息或者影响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这实际上也是“股权”对“官权”的一种扭曲的“雇佣”形式。其三,在近代社会,由于“官权”与“股权”都是保障企业运营的必要条件,而且双方都存在很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从而“官权”与“股权”在企业中是一种合伙治理。由政府完全支配与控制的“官办”企业将很难从民间吸收股份,从而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对大规模资本的需求。同样,纯粹的私人企业也会因各种势力的干扰而无法保障其权益,投资于近代企业的中小商人的命运和遭遇常常是“倾家荡产,犹有余累”,出现“官不过问,往往流弊丛生,不得持久”(16)的状况。时人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诚如郑观应所言:“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17)

总之,在近代早期的社会条件下,“官权”与“股权”共同界定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且由于“官权”与“股权”的专用性资产的特性,他们共同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进行合伙治理。当然,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他们在企业中的剩余索取权的大小也不同。随着工商业者地位的上升与讨价还价能力的增强,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会不断进行调整。

①冀满红、燕红忠:《近代早期企业的治理特征》,《暨南学报》2004年第4期。

②《论官商相维之道》,《申报》1883年12月3日。

③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6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页。

④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768页。

⑤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第6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57页。

⑥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361,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⑦《招商局情形》,《申报》1873年7月29日。

⑧高家龙:《大公司与关系网》,程麟荪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1页张仲礼序。

⑨刘佛丁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

⑩汪敬虞:《唐廷枢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78页。

(11)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79年,第368-369页。

(12)科大卫:《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3)J.E.Orchard:《中国工业化发展迟缓之分析》,《大公报·经济周刊》第165期,1936年5月13日。

(14)Oliver Williamson,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Firms,Markets and Relatracting,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5,p.56.

(15)Benjamin Klein,Robert Crawford,Armen Alchian,"Vertical Integration,Appropriable Rents,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21,1978,pp.297-326.

(16)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614页。

(17)夏元东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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