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误区论文,鉴定论文,价值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档案界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和讨论已经进入空前的阶段,对其中许多重大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这令广大档案同仁欣喜不已。然而欣喜之余,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多年来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还存在许多误区,正是这些误区的存在,难以构筑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笔者在此分析目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中存在的种种误区,以求教于同仁。
误区之一:力图构建统一模式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
根据文件运动周期理论我们知道,在我国,文件转化为档案以后,历经基层档案室(馆)暂时保存阶段、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档案鉴定工作,如归档鉴定、入馆鉴定、存毁鉴定、开放鉴定等等,并且不同阶段的档案鉴定目的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如:归档鉴定旨在决定文件材料的取舍,并根据文件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入馆鉴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基层档案室(馆)鉴定工作的一种复审,这种复审不仅要基于进馆档案本身的价值鉴定,还要特别注意内容特色,以及是否与馆内档案重复等问题;存毁鉴定,是对保管期满的短期和长期档案价值的再审查,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对尚需保存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开放鉴定,则主要是划定档案开放及控制使用的范围,确保广大用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档案。
由于档案价值鉴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不同的目的性,基层档案人员总是企望能够有针对性较强的理论来指导不同阶段和不同目的的档案鉴定实践,更确切地说,是希望知道特定阶段、特定目的的档案价值鉴定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和方法来操作。然而,长期以来,档案鉴定理论研究者却忽略了档案价值鉴定的阶段性及档案价值鉴定目的的差异性,试图构建一套统一模式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能够指导所有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其结果是这种统一模式的档案鉴定理论体系,难以完全适应不同阶段、不同目的的档案鉴定工作,以至使得基层档案人员在进行不同阶段、不同目的的档案价值鉴定时,往往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这样不仅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效率,而且由于鉴定人员素质的差异,在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与方法的选择上也难以符合实际,最终使基层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的质量。因此,笔者认为,档案理论研究者在致力于档案价值鉴定体系的研究时,不应追求绝对的统一原则,而应总结出适合各种档案价值鉴定的主要原则和适合不同档案价值鉴定的辅助原则,以增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误区之二: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
纵观近几年来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有关论著、文章,大多注重研究档案价值鉴定的观点、原理、体系等宏观性的内容,如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的历史唯物观、档案价值评价的原理、影响档案价值鉴定的主、客观因素、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保障体系,等等。从这些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广大档案学者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大多比较宏观,有的甚至比较空泛,缺少对某一档案室或某一档案馆具体的档案鉴定工作的微观研究。当然,宏观研究,高瞻远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最前沿,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如果在进行宏观研究的同时,忽略了从微观上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个案的调查分析,缺乏对档案价值鉴定的应用技术、工作方法、操作程序、工作细则等方面的研究,会导致基层档案人员对如何将宏观理论具体地运用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了解不深入,从而使已有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变得难以捕捉,对档案鉴定工作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大打折扣。
误区之三:过分重视移植国外档案价值鉴定理论
国外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开始较早,大约从1789年法国档案改革到19世纪末欧洲各国档案馆事业大发展时期,就拉开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序幕。随着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国外许多档案学家相继创立了著名的档案鉴定理论,从早期的年龄鉴定论、职能鉴定论、双重价值论、费用价值率论到近20年来提出的新宏观鉴定论、文献策略论、后保管鉴定论等等,这些理论无一不对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的研究及档案鉴定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然而,探寻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轨迹,审视我国档案学者提出的一些档案价值鉴定的原则、标准、方法,我们似乎发现,我国档案学者在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中继承多于发展,过分注重移植国外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的研究没有跳出国外档案鉴定理论的圈子,这也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不容讳言,任何理论的创立都需要学习,吸取历史上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分民族和国界,只要正确都应吸收。但是作为中国的档案学者,必须清楚地知道,我们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用以指导我国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如果我们过分依赖于引进国外已有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一味地沉浸在继承之中,而不在继承中求发展、求创新,则难以创立指导性较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体系。
误区之四:将鉴定原则与鉴定标准混为一谈
综观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有关文章、著述,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对于鉴定原则与鉴定标准不分,此为原则,彼为标准的现象累见不鲜,经常见诸档案学教材、专著及论文中的有:来源原则、来源标准、内容原则、内容标准、相对价值原则、相对价值标准、年龄原则、年龄标准等等。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产生误导,而且也影响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进程。事实上,原则与标准是有区别的。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而标准则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或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原则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范围,同一原则下,可以有多项结论,因此对原则的准确把握需要一定的综合素质;而标准强调的是准则,不得有偏差,任何人可以按照标准照章操作。根据原则与标准的区别,我们对照检查各种档案学教材、论著、论文中所有的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中都未曾起到过标准的作用,都是作为原则来使用的。由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目前还没有一套标准可供用于指导其实际操作,就是在将来也难有这样的标准。正如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所说:“文件不能按照精密标准来鉴定,人们不能制造出一种测算文件价值的尺码,最多能做的是规定出鉴定文件时应当考虑的某种通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只不过是作为导标,指导档案工作者通过鉴定这个有潜在危险的浅滩。”因此,目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中混淆鉴定原则与鉴定标准的区别,最终将给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带来更大的困惑。
误区之五:定性分析成分多,定量分析成分少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两种常用的理论研究方法。一般来说,定性分析通过事实和现象的描述,对事物的质进行归纳和概括;定量分析则通过周密分析,研究影响事物的质的因素,并对各因素进行评定、打分,将总分数与标准分数相比较,从而根据数量关系来确定事物的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档案界主要以定性描述的方法来分析,研究档案的价值,常以“重要的”“一般的”字眼给档案价值予以定性,导致档案价值鉴定理论过于空洞、抽象,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差,难以具体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这一点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表现尤为突出,就是新近出台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仍然不同程度地保留了此类抽象的字眼。笔者从事档案工作十几年,面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种种定性分析,往往是左顾右盼,无法操作,常常出现在不同的时间里对同一档案的价值判断相差迥异的尴尬的局面。因此,如果在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中,仅注重定性分析方法,而缺乏定量分析的成分,其研究结果往往难以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最终将使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陷入极大的随意性之中。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由一定质和量组成的统一体,量是质的外在表现,只有质的归纳而无量的分析,事物的规律将难以得到全面、准确的揭示。因此,如果我们走出误区,在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中摒弃单纯的定性分析方法,适当地进行定量分析,找出反映档案价值的数量关系,必将极大地提高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准确性、严密性及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消除基层档案人员的茫然和无所适从感。
我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已历时半个多世纪,虽然广大档案学者用辛勤与汗水创立的现有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还不够完善,还未成体系,但是在我国档案学史上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走出误区,必将再创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的新高,迎来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辉煌。